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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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知识点

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知识点

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知识点1、什么叫劳动法?答: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综合性劳动法典。

2、劳动法适用范围?答:中国境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一切用人单位,不包括武装力量。

3、什么是劳动监察?答: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4、什么是行政执法?答:是享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行为。

5、什么是行政处罚?答: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程序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权给予处罚的行政机关给予一定处罚的行为。

6、什么是依法行政?答:各级人民政府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推行公共行政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法律实施的活动。

7、什么是童工?答:十六周岁以下,不含十六周岁的为童工。

8、什么是未成年工?答: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9、什么叫农民工?答:以农民身份进城务工的人员叫农民工。

10、什么是工资?答: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超时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11、什么是计时工资?答:是按照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长短确定的一种工资支付形式。

计时工资分为日工资、月工资、年薪以及小时工资等。

12、什么是计件工资?答:是按照职工生产的合格产品数量和计件单价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

计件工资又分为个人计件、集体计件、累计计件等。

13、月标准工作时间是多少?答:劳部发8号文,月天,月工作小时为小时。

14、什么是工作日?答:即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实际工作天数。

15、法定节假日是哪些?答;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即元旦一天,春节三天,五一节三天,国庆节三天,共计十天。

16、法定退休年龄是多少?答;男60岁,女55岁。

17、病退年龄是多少?答:男50—60岁,女45—50岁为病退。

劳动保障监察基础知识与实务要领

劳动保障监察基础知识与实务要领

劳动保障监察基础知识与实务要领
首先,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律基础。

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依据是国家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

监察人员要熟悉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监察工作。

其次,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任务。

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任务是检查劳动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劳动关系,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具体包括检查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劳动报酬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等。

再次,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方法。

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方法包括监察检查、调查取证、听证会等。

监察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工作方法,确保监察工作的效果。

此外,劳动保障监察的具体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的检查、劳动报酬的支付情况的核查、工资支付制度的合规性检查、劳动安全卫生情况的检查等。

监察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监察工作。

最后,劳动保障监察的责任和义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要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为劳动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专业的帮助和指导,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监察人员要具备敬业精神和务实作风,为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综上所述,劳动保障监察的基础知识和实务要领对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开展非常重要。

只有具备了这些知识和要领,监察人员才能够更好地开展监察工作,为劳动保障工作的实施提供有力的支持。

劳动保障监察是
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可以提高劳动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劳动保障监察知识培训课件

劳动保障监察知识培训课件

劳动保障监察基础知识一、劳动保障监察发展历程1950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各省、市人民政府劳动局与当地国营企业工作关系的决定》:劳动局有权监督、检查国营企业内有关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待遇、童工女工、雇用解雇、集体合同、文化教育等劳动政策、法令之执行;各地国营企业行政方面,有供给上项有关材料并按规定报告的义务。

对劳动局派往持有正式证明文件之检查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1993年,劳动部发布了《劳动监察规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职责。

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劳动法》,设“监督检查”专章,进一步明确了劳动监察的机构和职责。

1999年1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公布,劳动监察的范围扩大到社会保险领域。

2004年11月,国务院发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强化劳动监察的执法手段。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新组建的人社部设立劳动监察局,加强了政府依法监管人力资源市场、调整劳动关系、发展社会保险的职责,2019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劳动监察局改名为劳动保障监察局,进入了一个全方位的提高发展阶段。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作出了如下具体规定:“(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第十一条对监察事项作出了如下具体规定:“(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知识问答提纲

劳动保障监察知识问答提纲

1、劳动保障监察知识问答1.1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 (1)1.2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1.3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责是什么 (2)1.4劳动保障监察职责范围 (2)2、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投诉知识问答2.1什么人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2)2.2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3)2.3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是多少 (4)2.4投诉文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4)2.5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4)2.6哪种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受理 (4)2.7农民工投诉拖欠工资,需要提供什么证据资料 (5)3、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知识问答3.1劳动监察机构对于收到的举报和投诉会怎样处理 (6)3.2劳动保障监察的办案程序有哪些 (7)4、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4.1什么是童工 (7)4.2使用童工如何进行处罚 (8)4.3受雇佣童工受工伤的如何解决 (9)5、劳动工资知识问答5.1劳动法是怎样定义“工资”的 (9)5.2劳动工资构成有哪几个部分 (9)5.3驻马店市最低工资标准 (10)5.4什么是最低工资 (10)5.5最低工资如何支付 (10)5.6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工资 (11)5.7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何进行处罚 (11)6、劳动合同知识问答6.1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2)6.2劳动合同解除分几种情况 (13)6.3违法解除合同如何处理 (15)7、社会保险知识问答7.1社会保险包括哪些内容 (16)7.2社会保险缴纳范围有哪些 (16)7.3不参加社会保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何处理 (17)7.4不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何处理 (17)。

劳动监察法律基本知识

劳动监察法律基本知识

劳动监察法律基本知识劳动监察大队彭昌来一、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劳动保障监察,是指法定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处理、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

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程序.政府机构改革后,劳动保障监察被赋予了新的内涵,整合后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工作,都可以称为劳动保障监察(摘自人社部闫宝卿在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二、劳动监察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上位法是《劳动法》,《行政处罚法》。

劳动监察法律依据:1、法律:《劳动法》、《行政处罚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刑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障法》、《公司法》、《赔偿法》等。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

3、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残疾人就业条例》、《最低工资规定》、《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

4、地方法规:《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

5、地方规章:《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

劳动保障监察基础知识与实务要领

劳动保障监察基础知识与实务要领

劳动保障监察基础知识与实务要领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

掌握劳动保障监察的基础知识和实务要领,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劳动保障监察的定义、目标、职责以及实际操作中常见的要领进行介绍。

1.监督检查企业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条件、权益和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书,保护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是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任务之一2.监督调查用人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是劳动者劳动价值的体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劳动保障监察应当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这一义务。

3.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和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和条件,以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劳动保障监察应当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这一义务,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和卫生问题,要求用人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4.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和运行职工工会组织。

职工工会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参与管理的重要渠道和组织形式,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和运行职工工会组织。

劳动保障监察应当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这一义务。

在劳动保障监察的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以下要领:其次,注重预防和整改,依法加强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应当注重发现问题的原因和根源,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要求用人单位加强管理和运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监察意识。

劳动保障监察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劳动保障和监察意识。

通过宣传和教育,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行动,共同维护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培训知识课件

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培训知识课件
2020/8/4
劳动保障监察的时效规定和办案程序
《条例》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 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 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 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 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 利。
劳动保障监察概述
;未记录劳动者出勤情况、出 勤记录
8、拒不执行整改指令、阻扰执法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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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4
一、劳动保障监察和监察员的定义
• 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代表国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遵 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所依法 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 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处罚的行政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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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察与仲裁的区别
1、维权途径不同。仲裁是准司法救济而监察 是行政救济途径)。
2、维权方式不同。仲裁必须个人申请,监察 可以举报(可以匿名)也可以个人进行投 诉。
3、受理时效不同。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 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监察是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 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 查处。
2020/8/4
执法对象:
《条例》第二条、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依照 本条例执行;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 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 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对这类组织只是维护职工的有关经济利益上 面的诉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 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培训(讲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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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礼仪
课后要求
注意安全
第一部分 劳动保障监察 基本知识
1、劳动保障监察和监察员的定义 2、发展过程 3、执法主体和执法对象 4、职责和范围 5、监察与仲裁的联系点、区别及
衔接
6、监察的方式 7、时效规定和办案程序 8、结案方式
行政性
• 劳动保障监察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
体行政行为。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决
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监察主体不
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
政诉讼。

专门性
• 劳动保障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 机关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 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三、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主体和执法对象
执法主体:《条例》第三、四条 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 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 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 劳动保障监察
第二部分 常见主要违法 行为及处罚规定
1、使用童工 2、违反工作时间规定 3、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4、违法招用人员 5、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6、工资支付和经济补偿 7、未记录、提供劳动者工资清单;
未记录劳动者出勤情况、出勤 记录
8、拒不执行整改指令、阻扰执法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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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保障监察和监察员的定义
监察与仲裁的区别
4、处理程序不同。仲裁是准司法途径,可直接进 行民事诉讼,监察是行政执法,具有一定国家强 制力。两者在办案结案时间、取证方式均有区别。
5、处理结果不同。仲裁只追溯民事上的经济责任; 监察除民事上的经济责任,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行 政责任,如被处罚、吊销许可证等)。

(宣传资料)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知识

(宣传资料)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知识

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知识一、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答: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于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监控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以及推动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劳动保障监察具有哪些基本属性?答:(1)法定性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则都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

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监察执法活动。

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

(2)行政性劳动保障监察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监察主体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专门性劳动保障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4)强制性劳动保障监察是代表政府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被监察主体不得拒绝。

三、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主要是国家法定的劳动标准和事项以及社会保险规定的执行情况。

主要包括哪些?答:(1)用人单位遵守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情况。

(2)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情况。

(7)用人单位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8)用人单位遵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情况。

(9)遵守就业训练规定的情况。

(10)遵守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的情况。

(11)遵守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情况。

(12)遵守职业技能鉴定、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情况。

(13)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基础知识与实务要领

劳动保障监察基础知识与实务要领

(二) 劳动保障监察可以采取的手段和措施
部25号令第27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 检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 施: (1)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 (2)当事人采取证据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 (3)不采取证据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 (4)其他可以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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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劢保障监察的主要执法方式 (事)劳劢保障监察可以采取的手段和措施 (三)劳劢监察人员应具备的八项基本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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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主要执法方式
受理处理 丼报投诉 监督检 查方式 日常巡视检查
与项执法检查
处理群体性
书面审查
突发性亊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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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常巡视检查
国际通行1:8000的人员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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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书面审查
是挃劳劢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用人单位 定期戒者丌定期其劳劢用工和社会保险方面的书面材料,幵 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增加了用人单位的遵守和执行劳劢保障法徇 法规的自觉性、主劢性和积极性。
能够及时全面掌握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存在的问 题和丌足,以便及时提醒和改进。
吉林通化,被砸的会议室
吉林通化,通钢总绊理被 殴现场已用沙土覆盖
丌满企业改制 河北数千工人徒步赴北京上访
当地党政机关 各部门联手处 理突发亊件
也充满了对未来生活的期盼
包身工眼神充满恐惧。
他们的居住条件十分简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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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建立
1919年,《劳劢监察(健康机构)建议书》 1923年,《劳劢监察建议书》
1947年,《劳劢监察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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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劢监察员 工具手册

劳动监察法律基本知识

劳动监察法律基本知识

劳动监察法律基本知识在我们的工作生活中,劳动监察法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一下劳动监察法律的基本知识。

一、劳动监察的概念和职责劳动监察,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罚的活动。

其职责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如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

2、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劳动行为,如拖欠工资、违法加班、不缴纳社会保险、非法使用童工等。

3、受理劳动者的投诉和举报,对涉及劳动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4、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二、劳动监察的法律依据劳动监察工作的开展依据的是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标准。

例如,《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如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法》则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为规范劳动关系提供了具体的法律规范。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则进一步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范围、程序等内容,为劳动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提供了操作指南。

三、劳动监察的程序劳动监察通常遵循一定的程序,以确保执法的公正、合法和有效。

1、立案劳动监察部门接到投诉、举报或者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可能存在违法劳动行为后,会进行初步审查。

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就会正式立案,并指定专门的监察人员负责处理。

2、调查取证监察人员会通过查阅资料、询问当事人、现场检查等方式收集证据,了解案件事实。

劳动监察专业知识

劳动监察专业知识

劳动保障监察办事指南问: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职责是什么?答: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职责: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执行;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问:劳动保障监察有哪些工作任务?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问:劳动保障监察有哪些工作方式?答: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方式:年度检查、主动巡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专查。

问: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答: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下列事项:1、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2、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3、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4、劳动者不必履行无效的劳动合同;5、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也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6、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问:工资支付应注意哪些事项?答:工资支付应注意下列事项: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2、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3、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兼职监察员协理员培训班课件-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知识培训.doc

兼职监察员协理员培训班课件-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知识培训.doc

兼职监察员协理员培训班课件-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知识培训为了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敬请您在学习过程中做到:温馨提示前言劳动保障监察是国家行政执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的地位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保障部门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面我从六个方面与各位同事共同就劳动保障监察的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和探讨。

课程纲要劳动保障监察概述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劳动保障监察的几个热点问题第一章劳动保障监察概述劳动保障监察的含义劳动保障监察的特征第一章劳动保障监察概述(一)劳动保障监察的含义劳动保障监察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一章劳动保障监察概述(二)劳动保障监察的特征法定性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权限、范围、内容、形式及程序等都由法定必须依法进行。

专门性劳动保障监察只能由专门的机关(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经过该专门机关委托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行政性劳动保障监察属于行政监督的范畴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

强制性劳动保障监察具有国家强制力任何被监察对象都不得拒绝。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作出了如下具体规定:(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业务

劳动保障监察业务

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篇一: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知识】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知识一、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一)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况劳动保障监察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权”,从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1993年国家劳动部颁发了《劳动监察规定》,2004年国务院颁发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为配合国家法律、法规在我省实行,1996年湖南省颁发了《湖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2005年湖南省颁发了《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二)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同与区别1.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和特征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主要是指法定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处理、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

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特征:一是主体的特定性。

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是行为的规范性。

执法活动必须遵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劳动保障监察程序的特殊规范。

三是内容的特殊性。

执法内容是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四是决定的强制性。

执法决定是具体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2.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争议的事实与责任依法做出公正判断和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强制执行的一种劳动纠纷处理方式。

它包含以下几个含义:(1)仲裁机构是一种依法成立的机构,当事人无权拒绝。

(2)劳动争议当事人是在劳动过程中,因劳动法律、法规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于两个主体之间的争议。

劳动保障监察常识

劳动保障监察常识

一、什么是劳动监察?劳动监察是指劳动监察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了解和检查的一系列活动,对存在违法用工行为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劳动监察由哪个部门负责?劳动监察行政执法由市县(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管辖权限负责组织实施。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哪些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四、劳动监察的主要事项和内容有哪些?现阶段劳动监察主要检查的事项和内容有:(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情况;(二)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四)技术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用人单位如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哪些法律风险?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如下:①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含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为3个月以下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2篇)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2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力市场日益繁荣,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设立了专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本文将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能、工作流程、作用及面临的挑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能1. 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能是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确保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劳动保障义务。

具体包括:(1)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2)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加班费、福利待遇等情况;(3)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情况;(4)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职业卫生法规的情况。

2. 处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具体包括:(1)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2)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3)对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3. 宣传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宣传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具体包括:(1)组织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活动;(2)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3)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流程1. 接受投诉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投诉举报可以采取书面、口头、电话等形式。

2. 调查取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投诉举报的事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等。

3. 审查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调查取证的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4. 执行处罚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处罚决定进行执行,确保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劳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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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知识一、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一)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况劳动保障监察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权”,从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1993年国家劳动部颁发了《劳动监察规定》,2004年国务院颁发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为配合国家法律、法规在我省实行,1996年湖南省颁发了《湖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2005年湖南省颁发了《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二)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同与区别1.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和特征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主要是指法定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处理、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

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特征:一是主体的特定性。

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是行为的规范性。

执法活动必须遵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劳动保障监察程序的特殊规范。

三是内容的特殊性。

执法内容是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四是决定的强制性。

执法决定是具体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2.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争议的事实与责任依法做出公正判断和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强制执行的一种劳动纠纷处理方式。

它包含以下几个含义:(1)仲裁机构是一种依法成立的机构,当事人无权拒绝。

(2)劳动争议当事人是在劳动过程中,因劳动法律、法规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于两个主体之间的争议。

(3)只要一方提出仲裁,另一方无论是否同意,均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做出的判决或裁定,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要求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均必须遵守、执行。

这种强制由人民法院按照一定的程序最后予以实施。

劳动争议必须首先经过劳动仲裁后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同(1)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渠道。

(2)作为劳动保障部门的一把“双刃剑”,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在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受案范围存在交叉。

所谓受案范围交叉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劳动争议或违法行为,既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规定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规定为: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规定劳动监察的内容为:(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从上述仲裁和监察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来看,规定仲裁应当受理的案件范围与规定监察应当受理的案件范围存在明显的交叉。

其受案范围交叉的案件类型主要是: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履行劳动合同等三类案件。

受案范围存在交叉的三类案件中,社会保险争议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和职工不参加社会保险、虽然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但不按规定缴费、缴费工资基数不实等。

劳动报酬争议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加班费、生活费、经济补偿金或降低职工工资等。

履行劳动合同争议主要表现为执行、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

4.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第一,性质不同。

劳动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特征,劳动争议适用调解、仲裁是由劳动法所具有的私法因素决定的;劳动监察的产生是由劳动法所具有的公法因素决定的。

其中,从合同到仲裁,带有传统的私法特征;而从基准到监察则主要体现公法的特征。

第二,机构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建立,三方原则是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原则。

劳动监察的设立,主要强调行政性,它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机构。

第三,适用法律规范不同。

劳动法律规范按其规定事项不同,可划分为关于劳动者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和关于劳动关系运行规则的法律规范;按其法律约束力的不同,可划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法律规范。

劳动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既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也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劳动监察处理只能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

第四,程序不同。

劳动仲裁机构依当事人的请求而实施仲裁,即不诉不理,劳动监察主体应主动进行监察。

劳动仲裁适用调解程序,劳动监察不适用调解程序,劳动监察体现的是强制原则,如果用人单位违法,不允许通过劳动者放弃权利,免于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处理不同。

劳动仲裁追究法律责任一般限于民事责任,劳动监察除追究民事责任外,还可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证据收集方式不同。

仲裁除法定情形外不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劳动监察不仅要求当事人举证,而且可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

第七,后果不同。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提起民事诉讼,不服劳动监察可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第八,时限不同。

劳动仲裁受理案件时限是一年,监察时限是两年。

二、劳动保障监察做什么(一)劳动保障监察的适用范围1.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一些外资企业是我们执法的重点对象。

2.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机构。

3.依法应参加社会保险,或对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4.无照经营的非法用工主体。

是指无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或执照期失效,但有用工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5.民办非企业单位。

是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目前从掌握的情况看,主要分布在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服务等。

6.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这里还要讲一讲对无照经营非法用工主体监察查处内容主要是查使用童工、拖欠工资、工伤赔偿。

劳动保障监察在查处非用工主体拖欠工资时,可下达整改指令书,但要在工商部门查封变买前进行。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规定: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概括的说就是12个字:宣传、督促、检查、受理、纠正、查处。

(三)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1.《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1)用人单位遵守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四)劳动保障监察的方式虽然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4条仅规定了日常巡视监察、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三种劳动保障监察方式。

但是并没有排除专项监察及其他形式的劳动保障监察。

所以主要是四种方式:1.日常巡查:日常巡视监察是指劳动保障监察员主动到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的过程,是目前世界各国的劳动监察机构通行的工作方式。

主动巡查,一般每位监察员不得少于50家。

2.专项检查:专项监察,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针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一定的时间和人员,对一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开展的专项检查。

如我县去年开展的,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使用童工、社会保险检查等都属于专项监察。

集中整治,一般是有季节性、针对性和重点单位。

3.受理举报投诉:接受举报投诉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任何组织和个人有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举报,以及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权益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目前,这也是劳动保障监察的一项重要工作方式。

举报和投诉是有一定的区别。

举报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投诉是权益受害的本人。

4.书面审查:书面审查,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用人单位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其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方面的书面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审查。

目前,我县一般采用的是年度审查的方式。

主要从准备阶段、自查阶段、审查阶段和公示阶段四个方面进行,每年四、五月进行。

(五)劳动保障监察管辖1.监察管辖——《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4条规定:监察管辖实行属地、级别、专属管辖。

2.案件管辖——《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5条规定:这种转移的意义就在于使原来无权的变为有权,其本质是主体资格的转移。

3.案件管辖的指定——《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6条。

意义在于避免相互推委,拖欠办案的收发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注册登记或者许可的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生产、经营或者工作场所在本省的中央、外省、部队所属用人单位,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认为案情复杂,需要由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的,可以移送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

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查处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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