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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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文件吉林省教育厅
吉人社联字…2009‟46号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
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政策》规定,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是指政府为缓解就业压力,积累高校毕业生实际工作经验,提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遴选能够接受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推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一定时间内到该单位进行见习的制度。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按月发
放见习生活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由见习基地所在地财政部门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见习补贴,所需资金从现有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各地要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第三条见习生见习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最低不低于3个月。
在见习基地见习3个月以上的见习生,不再参加二次见习。
第四条见习单位申请见习补贴应提供如下材料:见习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吉林省高校毕业生见习登记表》、本人与见习单位签定的《吉林省高校毕业生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名册及生活补助发放凭证,见习单位填报《吉林省见习生见习补贴资金申请表》,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按月拨付到见习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五条凡依法成立,有接收见习生的意愿和能力,遵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
第六条见习基地分为国家级见习基地、省级见习基地、见习基地三类。
根据见习基地开展见习工作的业绩、接收见习生、留用见习生数量,确定不同等级的见习基地。
第七条见习基地接收见习生50人以上,见习期间或
见习期满累计留用见习基地工作的见习生人数达到见习生总数30%以上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见习基地,确定为国家级见习基地;接收见习生30人以上,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累计留用见习基地工作的见习生人数达到见习生总数20%以上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见习基地,确定为省级见习基地;接收见习生5人以上、30人以下,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累计留用见习基地工作的见习生人数达到见习生总数20%以上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见习基地确定为见习基地。
第八条具备条件的省内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当地市州政府所属人才中心申报设立见习基地,委托档案管理或人事代理单位可向委托或代理的人才中心申报。
申报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见习专业、岗位、培训条件及师资情况;填写《吉林省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申请表》。
第九条省、市、州人才中心负责对申办单位资格进行审查和实地考查,并与符合条件的见习基地签定《吉林省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协议书》。
第十条见习基地要做好见习生的日常管理、考核,履行见习协议书规定的各项义务,及时足额为见习生发放生活补助,并填报《吉林省见习毕业生见习补贴资金申请表》,提供费用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对不能履行协议所规定的职责、义务的,各地政府所属人才中心可按规定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对达不到规定要求,难以开展见习工作的,可申请退出见习基地。
第十二条见习生是指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吉林省生源,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意向的应届、历届高校毕业生。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和岗位需求的毕业生到生源地政府人才中心进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同时提出见习申请。
档案和户口不在同一地方的,既可在档案存放单位提出见习申报,也可在户口所在地政府人才中心提出见习申报。
申报时出示毕业证、报到证、户口本、身份证并进行见习登记。
第十四条见习生要接受见习基地管理,遵守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完成见习任务。
见习生享有选择见习单位、签定见习协议、参加见习培训、获得见习生活补助和见习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权利;享有各级人才中心提供的免费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和人事代理服务的权利。
第十五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政策制定、部门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省人才中心具体承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负责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规划、审核、指导、考核等工作。
第十七条各市州人才中心是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在省人才中心的统一指导下开展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第十八条省、市、州人才中心建立见习生信息库、见习岗位信息库,为见习基地和申请见习的毕业生提供双向选择的条件;定期举办毕业生就业见习专场对接会和网上毕业生就业见习对接会,为见习供需双方搭建交流平台。
第十九条省、市、州人才中心对见习供需双方进行资格审查后,由见习基地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双方签订见习协议。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见习之前,由省、市、州人才中心共同对见习生进行见习前的指导培训。
第二十条见习生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生见习期间表现,出具《吉林省高校毕业生见习鉴定表》,对见习生德才表现及职业能力进行评估,省、市、州人才中心结合见习基地鉴定为见习生出具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明,作为用人单位招聘选用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
见习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见习生,由各级人才中心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服务。
第二十二条要建立见习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实行见习
工作责任制。
省、市、州人才中心要定期检查见习基地开展见习工作情况、见习岗位安全保障情况、见习生生活补助发放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对虚报、谎报见习生人数,骗取、套取见习资金以及扣发截留见习生生活补助等违法违纪现象,一经发现,对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
二○○九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就业高校毕业生办法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09年9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