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儿童虐待防治的经验与启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香港儿童虐待防治的经验与启示

——生态系统的视角

周佳娴

(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中国的儿童虐待问题有着不同于西方的文化基础和表现形式。本文从本土文化的现实出发,重新界定了国内儿童虐待问题,在借鉴香港有关儿童虐待防治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生态系统的视角,构建防治结合、多方合力的受虐儿童保护系统

关键词:儿童虐待;防治;香港经验;生态系统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良好的成长环境对其一生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报道,虐待正成为威胁全世界儿童生存的五大问题之一。虐待不仅造成儿童身体痛苦、损伤、残废,而且引起生长发育障碍、心理失衡、人格改变甚至精神失常,对其未来人生造成极大伤害,对社会发展和稳定也将造成很大影响和危害[1]。在中国,受长幼有序等传统文化的影响,家庭教养方式有着浓烈的权威色彩。许多父母认为“不打不成器”、“棍棒之下出孝子”,将体罚、辱骂看作是一种“激将教育法”,不是儿童虐待。所以对儿童虐待问题的界定和干预,首先应着眼于本土文化的现实,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儿童虐待的介入包括预防与治疗两方面。本文在借鉴香港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以生态系统的视角,探索构建一条适于本土文化,多方合力的儿童虐待防治道路。

一、儿童虐待的界定

世界卫生组织(WHO)于1999年对儿童虐待作了如下描述:儿童虐待指对儿童有义务抚养、监管及有操纵权的人做出的足以对儿童

的健康生存、生长发育及尊严造成实际的或潜在的伤害行为,包括各种形式的躯体和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视、及对其进行经济性剥削。

但是,笔者认为上述定义过于宽泛,对虐待行为的认定缺乏操作化标准。对儿童虐待的界定,应考虑各国各地区不同的文化传统,中国应当有自己本土化的标准。在东西方文化差异的影响下,儿童虐待的表现方式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各国在对儿童虐待的定义和分类等问题的认识上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对其概念的界定宽严不一[2]。比如,韩国和越南不认为体罚导致的青紫是儿童虐待的证据。70%的韩国人及50%的越南人赞成用教鞭击打儿童手部来惩罚在学校作弊的孩子,而高加索和西班牙人都把致使身体某部位的青紫看作是虐待的结果[3]。所以要对中国儿童虐待问题做出合理的界定,有必要追溯与此相关的传统文化及社会政策。

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中国传统文化特别强调“礼”。在传统的家庭教养中,以儒教中的“礼”为最高典范,以“三纲五常”为核心内容。家长制作为封建社会的家族制度,授予了家长天然的权威。子女是家长的私有财产,家长可以“鞭笞”子女,子女不得反抗,否则被认为不守孝道,会受到家法惩罚。此外,严重的“男尊女卑”思想也使女童的地位极为低下,她们没有受教育的权利,还要留在家里干活、照顾弟妹,甚至还有遗弃、溺杀女婴的现象。当然,时代发展至今,人们的观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转变。计划生育政策出台后,家庭中子女数目减少了,独生子女家庭占大多数,多数家长都视子女为掌上明珠,都愿意倾其所有为子女的成长创造优越的环境。尽管如此,传统文化思想还是潜移默化地发挥着作用。“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在教养方式上,许多家长、老师都没有放弃体罚这一有效手段。

在中国本土文化背景下界定儿童虐待及其操作性标准,在理论和实践环节上都存在着一些需要克服的困难。既要考虑公众的普遍接受程度,也要切实起到保护儿童的作用。根据上面的这些考虑,本文尝试从施虐者的行为和受虐者的受害程度出发,对儿童虐待作如下界定:

施虐者从肉体上或精神上迫害、折磨和摧残儿童,其虐待行为包括辱骂、殴打儿童,拒绝满足儿童基本生存需要等,从而致使儿童在身体上出现严重的创伤、残疾,机能失常甚至死亡;或在精神上出现严重的认知、心理障碍。儿童虐待也应该包括导致儿童身心发展严重受损的不作为行为。轻微、适度的体罚暂不列入儿童虐待的范畴。

这样,儿童虐待就可以根据暴力源分为家内儿童虐待和家外儿童虐待;根据施暴类型分为身体虐待、精神虐待(冷暴力)及身体精神虐待兼具的性虐待。从施虐者来看,可能是儿童的父母、亲戚、老师、同学、朋友或陌生人等。

二、香港儿童虐待防治经验

香港在儿童虐待防治方面有近30年的历史。1980年,香港第一家专业预防及阻止儿童虐待的社会组织——香港防止虐待儿童会正式成立。1983年,香港政府社会福利署(SWD)建立了专门的儿童保护服务组(CPSU)。1995年,香港警务处建立了儿童虐待政策组(CAPU)和调查组(CAIU)。1996年,卫生署任命了专门的儿童虐待医务协调员(MCCA)。

时至今日,香港在儿童虐待防治方面的服务已从简单走向多元,从治疗为主转变为预防先行,其秉持的群策群力的理念、二位一体的介入模式和社区为本的策略,在香港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果。

(一)群策群力、多专业合作的理念

在香港,儿童虐待防治被看作是一项需要动员多方力量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不同阶段需要不同专业、不同领域人员的介入。在预防阶段,需要大众传媒开展社会宣传活动,需要社区工作者进行社区宣传,需要律师配合普法宣传或法律咨询,有时甚至要邀请专家、社会名流、明星配合宣传或募捐活动等。而在受理儿童虐待案件时,社工、医生、临床心理学家、老师等人士,会出席多专业的个案讨论会议,讨论个案性质,共同拟定福利计划以帮助受虐儿童及家庭。在为受虐儿童提供具体服务时,需要心理咨询师提供心理辅导或治疗,需要医生进行身体诊治,需要不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个案、小组、社区工作

等。

香港政府和相关机构所秉持的这种群策群力、依靠多专业合作的理念为创建和谐、关怀、无暴力的儿童成长生态系统提供了坚实基础。实践证明通过动员儿童成长的生态系统中涉及的不同专业人士的合作,最能有效处理各种复杂的儿童虐待案件。

(二)二位一体的模式

香港的儿童虐待防治工作主要由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承担。二者既有分工也有合作,服务内容既相互交叉又各有侧重,是一种二位一体的共治模式。从服务数量看,社会组织(社会福利机构)大约提供全港五分之四的社会福利服务,而其余五分之一则由政府(社会福利署)提供[4]。从服务性质看,社会组织多以项目制形式开展活动并及时因应社会发展需要来开拓新的服务计划,所以一般来讲服务的时间短、弹性大、受众面窄,如儿童安全大使计划、海豚计划、彩虹计划、零暴力容忍计划、儿童情系黄大仙计划等;而政府提供的服务是以提高大众福利为目的,一般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受众面广等特点,如香港社会福利署开展的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综合家庭服务、家庭危机支援、支援虐儿及性暴力个案受害人服务等。从服务内容看,社会组织主要在微观系统开展服务:如具体的预防受虐项目及倡导性活动、为不同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性的服务(个案、小组、社区工作)及外展或转介服务等;政府主要在宏观系统开展服务:如完善立法、制定政策、推行社会保障、促进社会组织的协调发展等。

在儿童虐待防治问题上,政府与社会组织除了是一般的协同关系外,还是一种商业伙伴关系。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雇用社会组织进行项目实施。社会组织以企业模式经营,并要面对来自其他同类组织的竞争。双方的这种常规性合作要接受政府拨款给社会组织时所签订的社会服务协议约束[5]。政府会不定期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听取服务对象意见,以保证服务质量。当然政府并不是社会组织获取资助的唯一渠道,香港还有其他许多基金会对社会组织提供资助。例如防止虐待儿童会在其公布的2008年财政报告中,该会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