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和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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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和收入证明
说明:1、收入是指申请之前12个月合计收入,公积金是指申请前12个月个人帐户上的合计数;
2、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退休人员由退休手续办理机构出具,
无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所在地街道(镇)出具证明。
3、本证明每一栏均应填写,如没有该项内容,则用“/”划去。
4、本证明应如实填写,真实有效。
收入证明相关政策依据
收入认定依据《宁波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甬政办发[2008]202号)文件规定,其中:
第八条下列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一)工资、薪金、公积金、奖金,企业股份、村级经济合作社股份及分红,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基本生活费及各类养老保险金、相关补贴;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生活补贴金;
(四)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所得;
(五)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
(六)养殖业、捕捞业生产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继承性所得、赠与所得;
(九)储蓄利息和股票、基金及有价证券分红所得;
(十)稿酬及版权、专利权转让收入;
(十一)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第九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中,虽户籍相同,但不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收入;
(二)以劳动收入自缴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三)各类政策性医疗补助费;
(四)社会捐助且与住房无关的专项救助资金;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给予的一次性奖金、慰问金和医疗救助金。
第十条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拥有具有较高价值的生产、生活资料。包括:
(一)存款、股票、基金本金和国库券及有价证券;
(二)房产(包括厂房、店面房)、汽车等财产;
(三)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
(四)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较高价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