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安全事故及不安全事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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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安全事故及不安全事件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建立、完善国投生物能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木薯燃料乙醇基建工程(以下简称基建工程)的安全事故\事件管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纳入基建工程管理范围的各施工单位队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
2.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
2.3《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2.4 GA/T146—1996 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2.5 GB/T16180—1995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2.6《人体轻伤鉴定标准》1990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司发(1990)6号];
3. 术语与定义
3.1 事故:造成死亡、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它意外的事件,包括人身、设备、环境、交通、火灾、职业健康伤害等事故。
3.2 不安全事件:指没有构成事故但造成人员一定伤害、一定财产损失或其它以外的因素,如轻伤、轻微伤害、未遂事件等。
3.3 迟报:是指未按照规定时间要求报告事故,事故报告不及时的情况;
3.4 漏报:是指应当上报的事故而遗漏未报的情形,是企业负责人非故意实施的行为,主要是因为疏忽大意、不负责任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所致,区别于瞒报事故;
3.5 谎报:是指不如实报告事故,如死亡人数或者实际损失等;
3.6 瞒报:是指获知发生事故后,对事故情况隐瞒不报。
4. 职责
4.1 发生事故的单位或部门,对事故负有报告\报警\现场扑救\采取紧急措施及保
护施工现场的责任;
4.2发生事故的单位或部门应按照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收集和上报原始资料,并且有责任保护现场和配合事故调查。
4.3 公司工程项目部(安全处)对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负有向公司安全负责人立即报告的责任,并协助政府安全主管等部门勘察现场\事故调查及处理相关事宜。
4.4 公司及项目监理单位均有责任督促发生事故的企业负责人按规定及时上报政府安全主管部门。
4.5公司工程项目部负责向上级对口单位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或相关材料。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管理总则
5.1.1 事故处理必须坚持“保人身、保设备”的原则。
5.1.2 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5.1.3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人员的正常工作。
5.1.4 任何人员(包括公司员工、施工单位等)有义务报告目击的事故,并协助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5.1.5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以保证避免目击者因报告了事故实情而受到打击报复。
5.2 事故及不安全事件分类
事故根据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指标划分事故等级如下:
5.2.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2.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2.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2.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5.2.5 不安全事件分为轻伤事件、轻微伤害事件、重大未遂事件、一般未遂事件;
(1)人体轻伤应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司发(1990)6号]进行鉴定;
(2)人体轻微伤害应根据GA/T146-1996《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3)未遂事件:由设备和人为差错等诱发产生的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物损失,而实际上没有发生不安全结果的事件。其中,重大未遂事件是指可能直接带来安全事故的未遂事件。
5.2.6 对基建工程发生的设备不安全事件管理,执行《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管理制度》。
5.3 事故及时报告与现场保护
5.3.1 事故即时报告应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5.3.2 公司基建工程各单位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现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同时向公司主管安全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
5.3.3 发生事故的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也应当或授权安全管理人员于1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国投矿业公司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3.4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告,视具体情况启动公司相应应急预案,准确快速地报警,紧急有效地扑救,控制灾害扩延。
5.3.5 事故发生单位应保护好现场,如实做好事故发生及处理的详细记录,未经调查和记录的现场原则上不得任意变动,因紧急救护需要变动事故现场时,必须先进行拍照、标志、绘制现场简图、记录等。
5.3.6 基建工程现场发生不安全事件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同时向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到达现场详细了解情况,以便执行有效的停工整顿和安全教育。
5.3.7 公司鼓励对现场不安全事件的举报人员,一旦经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核实无误后,将给予表彰奖励;相反,对隐瞒不主动报告安全事件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将给予
通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