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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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科学技术进步是指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进行的技术创新、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推广等活动,是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公司将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引导和鼓励各子公司及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积极主动地做好科技创新工作,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的管理。
第二条为促进技术进步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下发的《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地方政府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一般管理规定
第三条科技管理工作范围
科技管理工作的范围包括:科技计划管理;科技经费管理;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档案管理;专利管理。
第四条公司生产技术部是科技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协调、推动、监督、检查全公司的科技创新情况,并着重抓好十个方面的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科技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有关科技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2、负责公司科研及“四新”推广项目计划的编制及审批工
作;
3、组织公司内部科技成果鉴定、验收及成果评审奖励工作;
4、组织申请科技成果的上级鉴定、验收和奖励;
5、负责公司专利的申报、统计、评定等管理工作;
6、负责公司科技成果的保密工作;
7、负责“四新”项目推广管理工作,负责新产品工业性试验及公司准入试用管理工作;
8、保护拥有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的单位和个人的正当权益,处理单位和个人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9、根据公司财务制度负责科研项目经费审批、科技进步有关奖励的发放并监督使用。
10、组织成果交流推广、宣传报道、科技交流及推广科技管理先进经验。
第五条各子公司应明确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科技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开展科技管理工作。
1、执行公司及上级有关科技管理方面的文件,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
2、负责制定本单位科研计划并向公司上报年度科研及推广项目计划;
3、组织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实施和科技成果的征集、登记、筛选、评审和表彰奖励等科技管理日常工作;
4、组织申请公司及上级科技成果的鉴定、验收和奖励工作;
5、负责本单位专利管理和本单位科技费用审批并监督使用;
6、服从公司生产技术部的科技管理业务指导。
第六条科研项目管理
1、立项条件
(1)围绕公司可持续发展、主导产业发展涉及生产、安全、
经营、管理等相关专业和部门需要优先研究开发或引进的实用技术,要体现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避免重复立项;
(2)在某些方面确有创新研究价值,且在某一专业领域或在较大范围内有应用前景,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或确因需要进行科研攻关;
(3)结合工程实际并经可行性论证的大型技改工程项目、新上项目及扩建项目,确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内容的(应附课题可行性论证报告)。
2、项目申报
(1)每年年底前,各单位向公司申报下一年度科研项目计划,由公司生产技术部分类汇总,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审定后行文下发。
(2)公司具有代表性的技术难题,可以指令性立项。
(3)根据企业情况,在生产经营中的特殊关键技术问题,确有必要的,需经基层单位申报,公司总经理同意,可以随时申报立项。
(4)各单位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以自主实施本单位的科研项目计划。凡自主完成的未列入公司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经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查符合要求的,可以进行项目成果鉴定、验收或评议。
(5)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申报科技计划的通知要求,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子公司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同意后上报。
3、项目实施步骤
(1)公司科研项目计划下达一个月内,承担单位填报项目《计划任务书》,一式三份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批。
(2)各子公司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本
单位承担的科研计划项目的实施情况。各子公司科技管理人员在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调度本单位承担的科研计划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协助项目负责人及时组织填报《计划任务书》和科研项目预算书。
(3)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协调参与人员的分工,按照《计划任务书》制定的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研究工作。项目完成后,组织撰写鉴定或验收材料。对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书面报请注销。
(4)每年年底前各子公司应及时将科研计划项目进展情况书面报公司生产技术部。
第七条项目鉴定或验收
1、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编写总结材料,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查,在生产技术部的指导下申请项目鉴定或验收。
2、鉴定(验收)材料要求
鉴定(验收)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项目研究报告;试验报告或测试报告;现场应用报告;效益分析报告;查新报告(市级及以上鉴定)。
3、申报程序
(1)申请公司鉴定或验收的项目,必须先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初步审查,符合鉴定或验收条件的,报请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由公司组织鉴定或验收。
(2)生产技术部审查、认可进行市级以上成果鉴定的,报请公司技术负责人同意后,申请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鉴定或验收。
(3)列入上级有关部门科研计划的项目申请鉴定或验收时,必须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初审,符合鉴定或验收条件的,报请公司技术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申请上级有关部门组织鉴定或验收。
第八条科研经费管理
1、公司生产技术部按财务制度负责科研经费的管理、审批工作。相关单位应严格控制科研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2、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编制、上报项目经费预算书(一式五份),经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查、批准,并经企管部审核后,由财务部根据已批的预算书按财务手续拨款。项目无故中止或无故不实施的,由生产技术部会同财务部追回已拨款项。项目鉴定或验收后,应按要求填报项目决算表。
3、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上级有关部门拨付的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代管经费。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需使用经费时,应向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财务部拨付,以确保上级部门拨付经费的专款专用。
第九条科研项目承包办法
1、根据科技项目规模及科研人员专业现状,结合急需研究开发的技术关键问题,筛选出一些合适的科研项目,实行项目承包负责制。
2、项目承包负责人的人选实行自荐、委派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公司鼓励各级工程技术人员承包科研项目。
3、项目承包负责人必须与公司生产技术部签订《科研项目承包责任书》,并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项目承包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科研项目承包责任书》中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4、公司生产技术部应履行服务与监督职能,定期检查项目进展情况,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5、公司生产技术部按《科研项目承包责任书》中规定的科研经费拨付方式,按程序拨付项目费用,作为项目承包人员的科研经费和劳务费用。
第十条资金有偿使用管理规定
1、经公司批准立项的新产品开发及“四新”推广项目,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