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属企业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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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镇镇属企业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镇属企业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规范镇属企业的财务会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有集体资本的各类镇属集体企业(以下统称镇属企业)。

第三条按照集体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镇财政分局根据镇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镇属企业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镇属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镇属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镇属企业会计统一由镇会计核算中心实行会计委派制,镇财政分局指导和监督镇会计核算中心开展会计委派业务,委派会计在会计核算中心和镇属企业的双重领导下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镇属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理顺和规范资产与财务管理关系。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集体资产”,是指镇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镇属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镇财政分局是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镇属企业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建立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核定镇属企业集体资产,监管集体资产的营运、变动;

(三)参与镇属企业制度改革,负责集体资产的管理;

(四)组织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办理资产产权登记;

(五)负责集体资产产权纠纷调处;

(六)指导财产评估业务,监管集体资产评估;

(七)制定镇属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制度,监缴集体资产收益;

(八)制定镇属企业财务考核指标,组织集体资产营运效绩评价;

(九)监管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防止资产流失;

(十)指导和督促镇属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资产与财务管理办法;

(十一)政府授予行使的镇属企业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镇财政分局对集体资产与财务的部分管理职能,可以委托给镇有关职能部门和镇会计核算中心分别行使。

第九条镇属企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有关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资产与财务管理办法;

(二)负责集体资产的营运与管理,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四)确定镇属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五)编制镇属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处置镇属企业各项资产;

(七)按照国家政策确定镇属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

(八)实行镇属企业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依法管理下属公司投资、融资事项;

(九)制订镇属企业对外担保管理措施,依法审议下属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十)制订镇属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一)组织内部财务考核和评价,落实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十二)统一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预算、申办集体资产与财务审批事项;

(十三)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行使其他有关企业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镇属企业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增减注资等涉及集体资本变动的事项和重大资产购建或处理重大投融资、土地转让买卖、对外担保、工资制度、财务预算等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由公司提出方案,经过财政分局审核提出意见,报镇政府(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对

工资制度、社会保障、职工安置等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财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事先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镇属企业对于按规定需要报批的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重大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报送,并附送相关资料。

第三章集体资产投入与营运的管理

第十二条镇属企业应当按规定办理集体资产产权登记,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表)是集体资本的出资证明,也是镇属企业持有并经营集体资产的凭证。镇属土地资产是镇财政资源,由镇政府统一管理,各镇属企业要把镇属土地资产的存量、分布、规划、用途等详细资料送财政分局备案。镇属企业因发展需要而涉及土地的征收、转让、出租或买卖的,均须持项目可行性报告或用地申请书送财政分局审核,报镇政府(或财经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三条镇属企业对年度内的资产营运与各项财务活动,应当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企业编制执行的年度财务预算以及预算调整方案,应当报财政分局审查备案。

第十四条镇属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开支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日常费用开支。

第十五条镇属企业应当制定各项人工、材料、物料的消耗定额,编制各项经营管理费用预算,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及相关的稽核制度,建立有效的成本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镇属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除按相关程序审批外,一般还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

方式进行。镇属企业的工程建设应当参照《常平镇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镇属企业用工制度应当符合有关的政策规定,企业管理层人员的聘用、任命需经政府同意报财政分局备案。

镇属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企业可以自主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

镇属企业经营者经批准可以实行年薪制、承包制或绩效挂购等分配制度。

第十七条镇属企业借款必须坚持适度筹措、政府审批的原则,注意防范财务风险,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今后,企业因发展需要而对外融资举债的,均须填报借款申请书,列明融资的方式、金额、用途、借贷、期限、利息支付的来源、债务偿还计划等,用作投资的须附项目可行性报告,送财政分局审核,报镇政府(或经领导小组)批准。

镇属企业应当建立以现金流为核心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对企业资金实行统一集中管理,明确资金调度的权限和程序,控制负债规模并改善债务结构,降低企业资金成本。

第十八条镇属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并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权限,经审批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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