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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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1•【字号】桂政办发[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四月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公务员局,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自治区人事厅公务员事务管理的有关职责和政府奖励具体工作职责。

(二)将公务员培训的事务性工作和公务员信息统计的具体工作交给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属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交流、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的实施和管理办法;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三)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四)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负责指导、组织自治区政府直属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五)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8.21•【字号】桂财资[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桂财资〔2014〕10号)区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财政厅对《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常用办公设施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桂办发〔2009〕83号)进行了调整修订,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4年8月21日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本标准基于编制预算的需要,结合工作实际,规定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的实物量标准、使用年限标准和预算标准,是自治区本级预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部门编制预算和财政部门审核预算的相关依据。

一、适用对象本标准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类事业单位。

二、配置范围本标准所称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需要而配备的基本办公设施,不包括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施。

本标准将日常办公设施划分为办公家具、空调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三大类。

对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办公设施资产,应当按照与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从严控制购置。

办公用房(含装修)和公务用车配置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配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相一致;(二)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标准统一;(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五)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广西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政企分开的意见-

广西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政企分开的意见-

广西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政企分开的意见正文:---------------------------------------------------------------------------------------------------------------------------------------------------- 广西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政企分开的意见(2000年9月22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发(1999)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委(2000)33号)的精神,这次政府机构改革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切实把企业的经营权真正交给企业,推动我区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的活力和市场竞争力,为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条件。

为此,现就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政企分开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政企分开的内容实施政企分开,就是要解除政府主管部门与国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切实落实企业自主权。

一是不再保留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其行政管理职能划归综合经济部门。

二是政府部门要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上来,把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权真正交给企业。

各部门直属的各类企业,一律与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各部门不再作为主管部门直接管理这些企业。

三是政府机关不再办经济实体,各部门已办的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四个方面与政府部门实现脱钩。

四是加强和改善国有企业监管方式。

政府向国有企业派驻财务总监和企业监事会,对国有企业实行有效监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1.11•【字号】桂政发[1994]3号•【施行日期】199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1994年1月11日桂政发〔1994〕3号)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进行改革。

根据我区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两个《实施方案》),已报经人事部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推行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市、县和区直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执行政策,严肃组织纪律,防止高定级别、高套职务工资等现象的发生。

同时,要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增资指标限额,不得擅自突破。

各级人事、财政、银行、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

工资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每个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实行领导负责制,妥善处理好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遇到的问题。

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我区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桂政发[2005]6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桂政发[2005]6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桂政发[2005]6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构建公共财政的迫切需要,是增强财政保障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措施。

自 2001年以来,我区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采取了各种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我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到目前为止,自治区本级、各地级市以及部分县 (市、区)推行了以“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监管”为模式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自治区本级和南宁、柳州、桂林、梧州、贵港、玉林、防城港、贺州、钦州等9个市1229个单位进行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我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是,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仍存在部分市、县(市、区)改革进度较慢,制度建设工作相对滞后,一些部门和单位对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等突出问题。

为确保我区圆满完成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任务,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改革向广度和深度推进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需要各部门、各单位的密切配合和鼎力协作。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思想统一到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改革部署上来,把进一步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中发〔2024〕5号事业单位改革文件.pptx

中发〔2024〕5号事业单位改革文件.pptx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
.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供应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气。改革开放特殊 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主动探究事业单位改革,不断创新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稳步推动教化、科技 、文化、卫生等行业体制改革,积累了有益阅历,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动改革奠定了基础。事业单位供应 公益服务总量不断扩大,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完善过渡政策。为平稳推动转制工作,可赐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赐予适当保留原 有税收等实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接着拨付。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 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前参与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 发和调整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连接。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接着执行现行方 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接着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 。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 工作。
.激励社会力气兴办公益事业。完善相关政策放宽准入领域,推动公允准入,激励社会力气依法进入公益事业领 域。对社会力气兴办公益事业的,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与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 ,与事业单位公允对待,并切实加强监管,引导其健康发展。完善和落实税收实惠政策,激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 民个人捐赠公益事业。大力提倡和发展志愿服务。
.分类推动事业单位改革,是深化实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定要求,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客观须要。必需从改革开放 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高度,充分相识分类推动事业单位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加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 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4•【字号】桂政发[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6]5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已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构建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收入分配体系,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决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要严格执行各项改革政策,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防止出现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各项政策的现象。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充分认识这次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精神上来。

要切实解决好本地区和本部门在这次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资制度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财资[2017]6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2.10【实施日期】2017.0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资〔2017〕6号)区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提高资产处置效率,财政厅对《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资〔2009〕18号)进行了修订,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7年2月10日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6]71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6.06.20【实施日期】2016.06.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7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 号)精神,全面深化我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自治区十届党委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以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构建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为重点,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为我区加快实现“两个建成”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

依法理顺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出资关系,将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依法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保障国有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坚持问题导向、放管结合。

针对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存在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监管越位缺位错位、监督体制不健全、国有资本配置质量和效益不高等问题,以管资本为主厘清国有资产监管思路,该管的不能缺位,不该管的不能越位,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和监管方式转变,建立全面覆盖、权责明确、监管高效、规范透明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坚持市场取向、突出重点。

按照国有资本市场化运营的改革取向,以市场化配置国资、重组国企,以深化国资改革带动国企改革,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国有资本有进有退、优化布局创造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1.19•【字号】桂政发[1994]10号•【施行日期】1994.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1994年1月19日桂政发〔1994〕10号)《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统一制定的工资政策、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按《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4]3号)及上述实施细则,抓紧做好兑现新增工资的工作。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我区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除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自治区《实施方案》的规定外,还按以下几点执行:(一)机关所属的既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又兼有服务职能、使用事业编制并挂靠在机关的非独立核算且按机关内部处(科)室管理的事业单位,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二)机关自行成立的服务公司、经营贸易开发公司和行政性公司已改行企业工资制度或虽套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但其工资关系、工资基金已不属政府人事部门管理的单位,不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改中物价、福利性补贴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改中物价、福利性补贴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改中物价、福利性补贴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4.05.09
•【字号】桂政办[1994]67号
•【施行日期】1994.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
事业单位工改中物价、福利性补贴问题的通知(1994年5月9日桂政办〔1994〕67号)为解决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套改中保留物价、福利性补贴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1993年9月30日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际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在64元以下(含64元)的,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不再保留物价、福利性补贴。

二、1993年9月30日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际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超过64元的,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按规定纳入新工资标准64元后,剩余部分予以保留,保留部分最多不超过52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8•【字号】桂政办发[2004]75号•【施行日期】200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7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6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发[2004]2号),组建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为负责全区工业发展和工业经济运行调节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加挂自治区中小企业局牌子。

一、划入的职能(一)原自治区经贸委(含轻工、纺织、石化、冶金、机械、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承担的工业规划、技术改造组织实施、经济运行调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国防科技工业的综合协调和管理的职责。

(二)原在自治区农业厅挂牌的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全区工业行业规划。

组织实施“工业兴桂”发展战略,研究提出提高工业发展水平,加快工业化进程的规划和目标,引导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提出全区工业布局、产业(行业)发展、结构调整以及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的方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工业经济综合性政策和受委托提出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参与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的拟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7•【字号】桂政办发[2004]71号•【施行日期】200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7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目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6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发[2004]2号),组建自治区商务厅,为主管自治区内外贸易管理和对外经济合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划入职责(一)原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职责。

(二)原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的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职责。

(三)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职责。

(四)原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含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的内贸管理、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内外贸、外资、对外经济合作和对外开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规范性文件及实施细则;指导和协调自治区内外贸管理及外商投资管理和对外经济合作工作。

(二)拟订自治区内贸发展规划,研究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国办发〔2011〕37号

国办发〔2011〕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切实做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等9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继续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市、广东省、重庆市进行试点,《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适用于上述5个试点省(市)。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另行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目录1.《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2.《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3.《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4.《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5.《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意见》6.《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7.《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8.《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9.《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和重要内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现就事业单位分类提出如下意见:一、原则要求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坚持根据职责和特点,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标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坚持分类指导,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办法。

二、类别划分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24
【摘要】<正>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纽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十二届人
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
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总页数】6页(P22-2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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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9〕4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9〕4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9〕4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9年11月7日广西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企业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打造充满生机活力的现代国有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自治区各级出资人代表机构加快转变职能和履职方式,切实减少对国有企业的行政干预,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到2020年,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取得初步成效,制定出台出资人代表机构监管权力责任清单和授权放权清单,授权放权机制初步建立,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范围。

到2022年,基本建成与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出资人代表机构与国有企业的权责边界界定清晰,授权放权机制运行有效;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占比达30%;国有企业依法建立规范的董事会,规范董事会改革试点企业占比达40%,董事会职权得到有效落实。

二、工作任务(一)优化出资人代表机构履职方式。

1.依法依规履职。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国资、财政及其他部门、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对本级政府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
根据

国 务 院 关 于 推 进 中 央 与 地 方 财 政 事 划 分 缺乏 法 律 依 据



法治 化

规 范 化程度 不 高

权 和 支 出 责 任 划 分改 革 的 指 导 意 见

国 发 这 种 状 况 不 利 于 充分发 挥 市 场 在 资 源 配 置 中 的

20
, ,

政 府 采 取 间 接方 式 提 供基 本 公 共服 务 更 加 适 宜或 效率 更高 的
和 支 出 责 任 的 相应 政 府层 级


地 方共 同 承 担 的 财政 事 权


治 区 各 级人 民政

府应 根 据 中 央 改 革 要 求 及 明 确 的 职 责

承 担相 治


_




99 4
年 实 行 分税 制 财 政体 制 以 来



治 自 治 区 以 下 财 政 事 权 和 支 出 责 任划 分改 革



区 对 财政 体 制 进 行 了 多 次 调 整
特别 是

20 0 5

改 革 的 总 体 要 求 和 基 本原 则

年改 革 和 完 善对 下 财政 体制 以 及 2 0 全 面 推行 自 治 区 直 管 县 财 政 管 理 改革

确保
公 共服 务 均 等 化 水 平
提 高 基 本 中 央 改 革精 神 及 时 有 效 落 实 在 中 央 相 关规 定 促 进 全 区 经 济 和 社 会 事 和 授权 范 围 内 紧 密结 合 实 际 情 况 并 积 极 吸 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教育厅、区财政厅关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教育厅、区财政厅关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教育厅、区财政厅关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9.17•【字号】桂政办[1987]124号•【施行日期】1987.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教育厅、区财政厅关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87年9月17日桂政办〔1987〕124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教育厅、区财政厅《关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布以来,我区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对基础教育工作的领导,并对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各地发展很不平衡,指导思想也不甚明确,有的具体做法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改进。

为了加速我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国家教委、财政部〔87〕教研字0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基础教育的管理体制与基础教育的发展紧密相关。

改革原有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是加快发展基础教育事业,使之更好地为当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一项战略措施,也是为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而采取的一个重大步骤。

基础教育是地方事业,担负着为地方培养和输送劳动后备力量的重要任务。

把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分级管理,其根本目的是充分调动地方发展教育事业的积极性,使之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统筹规划基础教育,使教育以为当地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为主,促进教育和经济的良性循环,推动基础教育稳步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9•【字号】桂政办发[2000]96号•【施行日期】2000.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96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19号),保留自治区建设厅。

自治区建设厅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自治区测绘局改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管理。

2.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改由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管理。

3.将组织制订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管理制度职能,交给自治区统计局和财政厅。

4.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水利厅。

5.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由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6.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7.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自治区水利厅。

(二)划入的职能1.拟订广西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2.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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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中财政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7]159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14
【实施日期】2017.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17〕15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促进全区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事业单位改革做好财政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4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2〕4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政策调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明确公共服务范围。

根据公共服务的层次性,相对、动态地划分基本和非基本公共服务。

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加强财政支出管理,逐步从“养人”向“办事”转变,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和质量。

(二)着力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按照创机制、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重绩效、促均等的原则,促进全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加大公共财政对公益事业的投入力度,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的公益事业,向社会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倾斜,向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基层倾斜。

重点加大对“三农”、教育、科技、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生态环境、节能减排、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投入。

逐步退出对一般竞争性领域的直接投入。

(三)充分发挥财税政策引导作用,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和兴办公益事业,不断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逐步形成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公益事业的机制。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要在税收政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同事业单位公平对待。

(四)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预算管理相结合的综合约束机制。

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全区各级财政对部门和单位的超编人员不安排经费,上级财政对超过编制总量的人员也不安排相关转移支付资金。

军转干部安置、机构改革等政策性安置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完善财政投入政策,改进财政投入方式,推动公益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其履行行政职能依法收取的费用及通过向社会提供其他服务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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