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美word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美word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4•【字号】成办发[2008]78号•【施行日期】200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成办发〔2008〕7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成都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办法(试行)》、《成都市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成都市政务公开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成办发〔2006〕116号)从即日起废止。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安全、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要求)本市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前,均应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保密审查事项按照《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成密发〔2008〕2号)执行。

第三条(遵循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应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工作职责)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协助做好保密内容检查。

第五条(时限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及具体公开工作一般应在有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信息内容需报上级部门审核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暂缓公开,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特殊信息的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审核事项)政府信息公开审核重点是内容、形式、时限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规章要求。

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3篇)

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信息公开制度作为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信息公开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制度。

我国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本文将围绕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是我国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主要内容包括:1. 适用范围: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均适用《条例》。

2. 信息公开的原则: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

3. 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1)行政机关的工作职责、机构设置、领导成员等基本情况;(2)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5)财政预算、决算和财政审计结果;(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的信息;(7)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协议、合同等信息;(8)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信息。

4. 信息公开的方式: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公告栏、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信息。

5. 信息公开的期限:行政机关应当自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6. 信息公开的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7. 信息公开的答复: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制度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制度

传统的行政权力运行方式往往 缺乏透明度,容易导致权力滥 用和腐败现象。
社会各界对行政权力运行信息 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要求政 府更加透明、公正地行使权力 。
目的和意义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制度,有助于提高政府透明度,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
公开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可以有效地监督政府,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案例二
江苏省南通市推进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制度。南通市政府对行 政权力事项进行了分类,并制定了相应的运行流程图,同时 对每个流程环节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办理时限等进行了详 细规定。
实践经验总结
1 2 3
公开透明是前提
只有将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才能确保公众的 知情权和监督权得到保障,防止权力滥用。
制度建设是保障
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制度还能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和互动,推动社会和谐 发展。
02
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制 度概述
定义和概念
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制度是指政府及其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定,向社会公众 公开行政权力运行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的信 息,以增强行政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政权力运行的依据和结果,使公众更好地监督政府工作,防止权力滥用
和不公现象的发生。
对社会监督的作用
强化监督力度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强化社会监督力度,通过公开行政权力 运行的流程和结果,使公众更好地了解政府机构的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 不当行为。
增强监督的公正性
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增强监督的公正性,通过公开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和结果 ,使公众能够更加客观地评价政府机构的工作表现,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
责任追究
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部门பைடு நூலகம்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 究其责任,保障信息公开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通过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方式,对行政责任追究 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落实。
严厉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对违反行政责任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形成有效的震慑 力。
推动制度创新与实践探索
鼓励地方先行先试
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情况,开展 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创新与实践 探索,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制
执行与监督
执行要求
被举报人应当严格执行处理决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情况报告审查单位 。对于拒不执行的,审查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监督机制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 对行政责任追究工作进行评估和通报。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对 行政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和举报。
法人和其他组织
与行政机关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其他组织或 团体,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其他相关人员
证人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提供证据或证明的第三方。
专家
受行政机关委托或邀请参与行政决策、审查等过程的专 业人士,如技术方 式
举报与受理
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 、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 话或者个人走访等方式进行。
受理程序
受理单位应当对举报材料进行登记,并在接到举报材 料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不予受理的,应 当书面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调查与取证
调查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人员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并有权采取必要 的调查措施,如询问、查阅文件、现场勘查等。
取证要求
监察机关对下列人员和单位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查:一是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下级 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二是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是本级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四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30•【字号】吕政办发[2008]62号•【施行日期】2008.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吕政办发〔2008〕62号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吕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吕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吕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吕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吕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吕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制度》等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吕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2、《吕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3、《吕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4、《吕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5、《吕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6、《吕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制度》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附件1吕梁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吕梁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教育、医疗卫生、供热、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吕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具体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与事业单位办公室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与事业单位办公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单位职工知情权,规范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上级信息管理工作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及管理工作合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是指本事业单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以及信息管理职能、提供实施单位内部管理过程中的各项公共事项及信息,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和本系统、本机___示的行为。

第四条本单位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向本系统内部公开下列事业信息:(一)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及主要任务;(二)单位各项工作信息管理目标完成情况;(三)单位工作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四)单位体系职工年度奖惩情况;(五)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六)单位内部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涉及信息发布协调、信息的发布保密、信息的公开澄清、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不予公开的信息备案等详细制度。

第二章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第1 页共19 页第七条发布主动公开的单位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单位各部门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单位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

其他部门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八条单位多个部门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发布的信息,由___起草生成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向公众公开辟布,其他部门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九条单位各部门发布重大单位信息、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单位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十条各部门拟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者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位发送《信息发布协调函》和拟发布信息全文,书面征求意见。

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政务公开工作规章制度

政务公开工作规章制度

政务公开工作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树立政府服务公众的理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和政府部门以及依法接受政府委托的单位。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全面,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合法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开原则,即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和途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依法治国原则,促进政府工作的民主、透明和法治化,实现政府决策的科学、公正和公开。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政府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重大工作进展和成果,不得隐瞒、歪曲或掩饰事实。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便民利民原则,积极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提供方便快捷的获取途径和服务方式。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第八条政务公开工作覆盖范围包括政府机关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决策文件、政策解读、工作报告、预算报告、统计数据、监督检查、诉求处理等信息。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政府工作的进程、结果、责任等信息,不得单纯公开形式,而忽略内容。

第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网上公开、报纸杂志、电视广播、宣传展览等多种形式,并应当根据信息的重要性和广泛关注程度确定公开方式和途径。

第十一条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政府机关应当根据公众需求和社会反馈,主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流程。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包括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审核和信息发布三个环节,政府机关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依规向政府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审查处理,并做出公开或不公开的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引言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涉及国家领导、发展方向、战略规划等方面的决策,其影响力和后果对整个国家和人民有着深远的影响。

然而,由于权力集中、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一些行政决策可能存在失误、滥用职权等问题,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损失。

因此,建立起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势在必行。

什么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于重大行政决策中责任人员的责任,不论其是否已离职,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道德责任。

这种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效果。

终身责任追究的必要性1.推动道德规范的提高: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能够迫使行政决策者时刻保持高度敬业精神和责任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2.加强决策过程的透明度:知道自己的决策将被终身追责,行政决策者会在决策过程中更加注重公平、公正和透明,从而减少不当干预和腐败行为。

3.鼓励行政决策者主动尽责: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能够让行政决策者认识到自己的决策将对国家和人民产生长久的影响,从而激励其主动尽责,提高工作质量。

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国家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行政决策的追责范围、方式和标准,以及责任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加强监督力度: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对行政决策过程的监督,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标准,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3.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应该向公众进行及时、全面的披露,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什么是责任倒查机制?责任倒查机制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出现问题时,通过追查决策过程中的责任链,找出问题的根源和责任人,进行追责和问责。

这种机制可以提高行政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避免重大损失的发生。

责任倒查机制的重要性1.保障权益:责任倒查机制可以帮助受损害者追回损失,并向责任人追究法律和经济责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减少责任逃避:责任倒查机制能够迫使行政决策者对自己的决策负责,避免责任人隐瞒问题或转嫁责任的情况发生。

重庆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8.10.16•【字号】渝公办[2008]492号•【施行日期】2008.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密正文重庆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渝公办[2008]492号)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各驻企业公安分局,市局直属各单位:为规范公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和公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切实推进我局公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重庆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重庆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了确保公安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公安局公安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局及市局直属单位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公安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各分县局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公安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公通字[2008]33号)和《公安机关警务工作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公发[2001]12号)的有关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未经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公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行行政主官领导下的职能机构负责制,遵循“谁公开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公安机关对拟公开的公安政府信息重点从以下五方面进行保密审查。

(一)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二)是否涉及敏感信息,影响社会稳定、造成公众恐慌;(三)是否影响正常的社会治安行政管理活动;(四)是否涉及个人隐私;(五)是否涉及商业秘密。

三务公开工作制度及措施(3篇)

三务公开工作制度及措施(3篇)

第1篇一、引言三务公开是指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公开其财务、政务、事务等方面的信息,以增强政府、企事业单位的透明度,提高公众对政府、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了解和信任。

为了更好地推进三务公开工作,确保公开内容的真实、准确、及时,特制定本制度及措施。

二、制度目的1. 提高政府、企事业单位的透明度,增强公众对政府、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信任。

2. 促进政府、企事业单位依法行政、依法经营,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3. 提高政府、企事业单位工作效率,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4.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公众合法权益。

三、制度原则1.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公开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众知情权。

2. 及时、准确、规范原则:公开信息要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3. 依法、有序、高效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公开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四、制度内容1. 财务公开(1)公开范围: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报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2)公开方式: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栏等渠道公开。

(3)公开时限: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30日内公开;决算报告在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公开;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在编制完成后10日内公开。

2. 政务公开(1)公开范围:政府决策、政府工作动态、政府项目信息、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政府政策法规等。

(2)公开方式: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栏等渠道公开。

(3)公开时限:政府决策在决策前公开;政府工作动态、政府项目信息、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政府政策法规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

3. 事务公开(1)公开范围:企事业单位内部事务、公共服务事项、招投标信息、采购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

(2)公开方式:通过企事业单位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栏等渠道公开。

(3)公开时限:企事业单位内部事务、公共服务事项在事项发生或结束后及时公开;招投标信息、采购信息、人力资源信息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

五、措施保障1. 建立健全公开机制(1)明确公开主体,明确公开责任,确保公开工作有人负责。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信息公开三项制度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信息公开三项制度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信息公开三项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洪府厅发[2010]112号【发布部门】南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5.31【实施日期】2010.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信息公开三项制度的通知(洪府厅发〔2010〕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各有关单位:《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南昌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办法》、《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发布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14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切实将政府机关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保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行政机关(含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与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会评议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组织协调,依靠人大、政协支持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引导新闻媒体积极配合。

第四条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市各有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社会评议。

各县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本县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及县区各有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社会评议。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可与社会评议机关作风、基层评议机关作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等一并进行,社会评议结果应当公开。

第六条社会评议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否明确了具体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二)是否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真实、全面、准确、及时地公开政府信息;(三)是否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四)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效果是否明显。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为进一步提高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机关勤政廉政建设,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培养文明、高效、求实、廉洁的干部队伍,根据区党委、政府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公开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客观公正、内外有别、注重实效、方便监督的原则。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不宜公开的内容外,政务公开应包括对外公开和对内公开两个方面。

(一)对外公开内容1. 局行政管理权限、服务职能范围,内设机构和职责,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各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2. 领导责任分工;3. 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结果、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与群众关系密切的事项;4. 年度人口计划及执行情况;5. 违法违纪的投诉途径和处理办法;6. 其他必须对外公开的事项。

(二)对内公开内容1. 干部任用、人事安排及奖惩情况;2. 财务制度及收支情况;3. 重大工程项目方案、审批及招投标情况;4. 大宗物品采购和分配情况;5. 固定资产处置情况;6. 重大管理事项的决策;7. 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政策规定;8. 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和领导班子廉政勤政情况;9. 其他应在内部公开的事项。

三、利用政务公开栏、宣传媒体、会议通报等有效形式公开政务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四、设立举报电话,强化监督,严明纪律,建立政务公开保障机制。

五、建立政务公开档案,每次公开的内容均要存档。

政务公开制度为提升工作水平,完善规范协调和便捷高效的机制,提高办事的透明度,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政务公开的适用范围: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第二条政务公开的形式、途径、内容:政务信息公开分为单位内部公开和向社会公开两种形式,公开途径有局网站公开和局政务公开栏公开两种。

对内公开内容:1.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选拔任用程序及结果;2.承办的事业收费项目;3.重大决策项目;4.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5.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6.其他应当对内公开的政务信息。

政务公开有关制度

政务公开有关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我局信息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预权、监督权,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预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主动公开的内容1、的职责、内设机构和内设机构的职责;2、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3、办事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4、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5、涉及公众利益的行政执行情况;6、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行事项;7、便民措施,服务承诺;8、监督办法、违法违纪的投诉责任追究;9、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问题。

第六条主动公开的形式1、设置职责权限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责任,实行亮证服务;2、政务公开栏设在本局一楼电子大屏;3、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公开;4、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等;5、采取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或者内部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6、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

第七条监督措施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

本部门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本部门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

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部门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八条本制度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单位信息泄露问责制度范本

单位信息泄露问责制度范本

单位信息泄露问责制度范本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泄露,是指单位内部员工或与单位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未经授权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单位涉密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信息泄露问责对象:(一)单位全体员工;(二)与单位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

第四条信息泄露问责范围:(一)泄露国家秘密、企业秘密、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二)泄露客户个人信息、财务数据、业务数据等重要数据;(三)泄露单位内部管理文件、报告、资料等非公开信息;(四)其他可能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信息泄露行为。

第五条信息泄露问责方式:(一)批评教育:对泄露信息的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立即整改,并签订保密协议;(二)经济处罚:对泄露信息的责任人按照泄露信息的重要性、影响范围等因素,处以一定金额的经济罚款;(三)岗位调整:对泄露信息的责任人进行岗位调整,降低其职责权限;(四)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泄露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五)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信息泄露问责程序:(一)发现信息泄露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信息进一步泄露;(二)对泄露事件进行调查,查明泄露信息的责任人、泄露途径和影响范围;(三)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并根据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采取相应问责措施;(四)对问责结果进行记录,并纳入责任人的个人档案;(五)对泄露事件进行总结,改进信息安全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七条信息泄露问责原则:(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论职务高低,都要严格遵守本制度;(二)责任与权利对等,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三)谁主管谁负责,各级管理人员应对所管辖范围内的信息安全负责;(四)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按照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问责。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与舆情处理预案

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与舆情处理预案

部门信息公开与舆情处理预案第一章信息公开概述 (3)1.1 信息公开的定义与意义 (3)1.1.1 定义 (3)1.1.2 意义 (3)1.2 信息公开的原则与要求 (3)1.2.1 原则 (3)1.2.2 要求 (3)第二章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4)2.1 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框架 (4)2.1.1 制度背景与意义 (4)2.1.2 制度构成 (4)2.1.3 制度特点 (4)2.2 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5)2.2.1 实施机制 (5)2.2.2 监督机制 (5)2.2.3 改进措施 (5)第三章信息公开目录与指南 (6)3.1 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与更新 (6)3.1.1 编制原则 (6)3.1.2 目录编制流程 (6)3.2 信息公开指南的制定与发布 (6)3.2.1 指南制定原则 (6)3.2.2 指南制定流程 (7)3.2.3 指南发布与宣传 (7)第四章信息公开途径与方式 (7)4.1 信息公开的常规途径 (7)4.1.1 网站 (7)4.1.2 公告 (7)4.1.3 新闻发布会 (7)4.1.4 部门窗口服务 (8)4.2 信息公开的创新方式 (8)4.2.1 政务新媒体 (8)4.2.2 政务服务 (8)4.2.3 开放日 (8)4.2.4 政策解读直播 (8)4.2.5 数据开放 (8)第五章信息公开申请与办理 (8)5.1 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与审查 (8)5.1.1 申请接收 (8)5.1.2 申请审查 (9)5.2 信息公开办理的流程与期限 (9)5.2.1 办理流程 (9)5.2.2 办理期限 (9)第六章信息公开监督与保障 (9)6.1 信息公开监督体系的建设 (9)6.2 信息公开保障措施的落实 (10)第七章舆情监测与预警 (10)7.1 舆情监测的基本方法 (11)7.2 舆情预警的级别与响应 (11)第八章舆情应对策略 (12)8.1 舆情应对的基本原则 (12)8.1.1 坚持及时性原则 (12)8.1.2 坚持真实性原则 (12)8.1.3 坚持公开透明原则 (12)8.1.4 坚持积极引导原则 (12)8.2 舆情应对的具体措施 (12)8.2.1 建立健全舆情监测机制 (12)8.2.2 制定应急预案 (12)8.2.3 强化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12)8.2.4 加强与媒体和公众的沟通 (12)8.2.5 做好舆情分析和评估 (12)8.2.6 加强舆情应对培训和演练 (13)8.2.7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13)第九章舆情处理流程与责任追究 (13)9.1 舆情处理的流程与时效 (13)9.1.1 舆情监测与预警 (13)9.1.2 舆情评估与分类 (13)9.1.3 舆情应对与处置 (13)9.1.4 舆情处理时效 (13)9.2 舆情处理中的责任追究 (14)9.2.1 责任划分 (14)9.2.2 责任追究方式 (14)9.2.3 责任追究时效 (14)第十章信息公开与舆情处理预案评估与改进 (14)10.1 信息公开与舆情处理预案的评估 (14)10.1.1 评估目的 (14)10.1.2 评估内容 (14)10.1.3 评估方法 (14)10.2 信息公开与舆情处理预案的改进与完善 (15)10.2.1 完善预案内容 (15)10.2.2 强化组织协调 (15)10.2.3 提高预案执行能力 (15)10.2.4 加强预案评估与监督 (15)第一章信息公开概述1.1 信息公开的定义与意义1.1.1 定义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主动或者依申请向公众和特定对象公开信息的行为。

信息公开制度规定

信息公开制度规定

信息公开制度规定信息公开制度是指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机关,应按照法律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的规程。

信息公开制度是政府和社会之间的纽带,是现代信息社会的重要制度安排。

信息公开制度的有效实施,对于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增强政府公信力、提升民众参与度、促进社会民主建设,以及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下面本文将从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性、法律法规、主体责任和实施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性信息公开制度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

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政府可以更好地掌握民意、反映社情、倾听民声,从而更好地贯彻落实民主政治,为民众办好事、办实事。

信息公开制度可以促进政治稳定,提高政府管理水平,有利于国家社会建设的全面实现。

信息公开制度对于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增强政府公信力、提升民众参与度、促进社会民主建设,以及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政府信息公开能够有效监督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协调决策、优化资源配置,大力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

二、法律法规我国信息公开制度是建立在宪法规定之上,受到多部法律的具体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应当保密与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有关的事项,其他事项应当公开。

” 国务院于2007年12月31日颁布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分类公开制度、信息公开的程序与方式、信息公开范围和不公开范围等具体内容,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信息公开制度。

此外,《电子政务条例》、《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等多部法律文件也对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明确规定。

三、主体责任信息公开主体责任是指政府及其部门要对信息公开工作负主要责任,主要包括责任落实、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方面。

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据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创造一个政府与公众互动的良好环境。

同时,政府应建立纪检监察机制,对工作人员违反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进行追责,保证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推进。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6•【字号】潮府[2010]4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潮府〔2010〕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潮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预防和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执法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应当履行而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所称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权限、规定程序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遵循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对政府直属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责任,由同级人民政府或政府监察机关负责追究。

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责任,由其垂直上级部门或同级政府监察机关负责追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精心创作,质量一流,排版规范。

【下载后可任意复制修改】
通用精品文稿
机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了明确责任,落实责任,切实搞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主要领导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

三、要把政府信息公开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其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没有实行政府信息公开;
2.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政府信息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3.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4.对有举报投诉时,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