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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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的法律意见书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乙公司不服法院一审、二审要求其以票据背书人身份对票据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再审,请求再审法院驳回被再审申请人甲公司对其的诉讼请求。其理由如下:1、乙公司有权以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交易关系为由拒绝承担票据付款责任,且该举证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2、二审判决认为甲、乙两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是错误的,乙公司只是交易的中介人,并提出新证据证明甲公司也是交易中介人而不是货主,认为二审判决认定甲公司已履行交货义务不能成立。且该新证据证明甲公司是出于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恶意取得票据,不能享有票据权利。

对于乙公司提出的再审观点,本律师作为甲公司的再审代理人,以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对乙公司的再审观点予以了驳斥,内容如下: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因南海市某某润滑油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与南海市某某石油

化工有限公司(下称乙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乙公司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向贵院提起再审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再审被申请人甲公司的委托,并指派梁虹、杨云两位律师律师作为该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代理人认为本案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再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一审、二审法院均已认定,且乙公司也予以确认,甲公司所接受的是乙公司背书转让过来的支票,该支票签章连续、真实,持票人取得支票的行为合法。故代理人认为在该支票上签章的三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的票据关系,原审被告南海市某某陶瓷有限公司(下称丙公司)出具的广东发展银行支票具有票据法上的票据效力。甲公司是本案争议支票的合法持票人,有权依法行使票据权利。依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

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本案争议支票的背书人是乙公司即再审申请人,故作为支票的持票人,甲公司有权在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绝时向乙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

二、对于乙公司在再审申请书中陈述是否存在“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或“真实交易关系”时错误的引用了法律依据。

乙公司在再审申请的理由中所引用的《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与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的,持票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约定义务。”

上述两规定成立的前提,均是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之间首先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乙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却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交易关系。显然,乙公司错误的引用了上述两条法律规定。

三、关于对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关系”的举证责任承担。

根据对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理解,同时结合第15条第一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结合上述两条规定,可以看出,票据债务人提出抗辩理由的成立,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存在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二)、持票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答辩人认为,对于这两个条件应当分别由票据债务人和持票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第十条的规定,持票人应当承担“已经履行了约定义务”的举证责任,但是持票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前提,应当首先要满足第一个条件,即“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存在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第十条的规定很清楚,关于这一条件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债务人只有在举证满足这一条件后同时提出抗辩时,才能发生持票人的举证责任。

本代理人认为,在乙公司根本未曾履行其举证责任的前提下,不发生甲公司之后履行举证责任的义务。

四、事实上,结合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本案证据,可以清楚的证明本案甲、乙两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

系,而且甲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根据双方的交易记录可以证明,长期以来,甲、乙两公司之间都存在买卖润滑油或燃油的交易。甲公司向乙公司送货,乙公司收到约定的货物后向甲公司开出送货清单,到一定时间时,甲公司持有乙公司开出的送货清单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在收回甲公司所持有的送货清单后,向甲公司出具支票或者通过支付现金、银行转帐等方式向甲公司支付货款。

本案甲公司取得支票的事实与上述一直以来的交易惯例是一致的,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可以清楚的证实,根据乙公司的指示,乙公司雇用的三个个体运输油品业务的司机邓某某、曾某某、张某某代乙公司运输油品,在甲公司处提取了支票金额的燃油后交付给乙公司,并签收了送货清单,之后由乙公司向三个司机支付运输油品的运费。对于该事实,三个司机都以证明及证言的方式予以了确认。

因此,根本不存在甲、乙两公司之间不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或者甲公司未履行约定合同义务的事实。乙公司的陈述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是完全在逃避其应当履行的票据付款义务和合同付款义务。

五、本代理人认为,所谓乙公司在再审时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证

据,而且其内容根本不是事实。

乙公司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新的证据”。

1、乙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案外人A市某某石油化工厂(下称丁化工厂)提供的所谓诸多证据的发生时间早在庭审之前,而且乙公司与案外人丁化工厂长期存在业务往来,没有理由在本案案件发生时不知道丁化工厂所谓的案件事实经过,不存在被答辩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该证据的情况。因此,在本案二审终审判决之后,乙公司又提出从案外人丁化工厂新发现了证据,显然不是事实。

2、本案一审、二审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在本案支票上签章的三方当事人之间均存在真实的票据关系,乙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根本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

3、乙公司在案外人丁化工厂处新发现的证据根本不是事实。乙公司从甲公司处购买的燃油不属于案外人丁化工厂所有,该真实情况应当是,该燃油原由宁夏某某石化产品有限公司(下称案外人戊公司)保管在案外人丁化工厂处,而甲公司从案外人戊公司处购买后,于2002年6月2日转卖给乙公司,乙公司于2002年6月27日以支票

背书方式向甲公司支付了燃油货款439,020元,答辩人见货款付清出笼,帐户上仍有余款,便于2002年6月28日向案外人戊公司支付了该批燃油货款40万元(见中国工商银行电汇凭证)。为了说明上述事实,应甲公司要求,案外人戊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了戊公司与丁化工厂于2002年4月25日签订的《保管协议》。

4、乙公司在没有事实及理由的情况下悍然再次提起诉讼,显然系无理缠讼,无端造成甲公司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6条的规定,甲公司特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乙公司因其无理缠讼行为赔偿甲公司由此而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本案一审、二审判决均事实清楚,证据及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乙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和法律依据均不能成立,故请求再审法院驳回乙公司的再审申请,依法予以维持本案一审、二审判决。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正判决。谢谢!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梁虹、杨云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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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银行汇票错误付款纠纷的性质和责任主体

银行汇票错误付款纠纷的性质和责任主体太原空港公司的业务员杨某将以自己为收款人的1张银行汇票抵押给某物资公司的胡某用以购油。胡某假冒杨某,持汇票到北务信用社,要求将汇票金额转为3个月定期存款。该社在汇票上被背书人处填写北务信用社和委托收款字样(背书人签章处为空白),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提交顺义工行,在解付汇票款项之前先行垫付汇票金额,并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提示付款人”。顺义工行在汇票上无背书人签章、没有填写实际结算金额的情况下,将汇票款项解付。事发后,太原空港公司以顺义工行和北务信用社未尽审查义务错误付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一、本案案件性质本案是因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顺义工行错误付款和北务信用社违规操作引发的纠纷。实践中,对这类纠纷的处理存在一些争议。笔者认为,应首先理清本案的性质,以便在实体上正确认定讼争双方的法律关系、责任性质和责任主体,在程序上明确案件的地域管辖,避免引起管辖争议。票据法司法解释规定了两大类型的票据纠纷案件:一是票据权利纠纷,二是非票据权利纠纷。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是,代理付款人错付引发的纠纷属于票据权利纠纷,还是非票据权利纠纷,抑或违约纠纷。笔者认为,本案不属于票据权利纠纷,而属于票据使用过程屮的非票据权利纠纷,究其实质是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票据权利纠纷”所指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因银行汇票是即期汇票,行使付款请求权无须提示承兑而只须提示付款。汇票的付款人因票据权利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与之形成票据关系,应承担付款的票据责任。因此,对银行汇票而言,因付款请求权引发的纠纷,诉因是票据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拒付,诉求一般是要求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承担付款的票据责任。追索权是因银行汇票被拒绝付款或期后背书,被背书人向其前手追索票据款项的权利。因行使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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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追偿权纠纷和解协议书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人议,以及劳动合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包括婚烟、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进行规范,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流转主要依靠合同。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甲方:河南a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xx路 法定代表人:cc 乙方:xxb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 法定代表人:dd 丙方(保证人): 甲、乙方之间的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由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现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该纠纷事宜达成和解,特签订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一、乙方认可并承诺分期偿还甲方起诉的欠款本金x万元和利息、追偿费用等合计xx万元;鉴于该金额中的利息仅计算至xx 年8月7日,之后仍以原定月利率18‰计算利息直至乙方全部偿还完毕。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1.乙方于xx年10月23日前,向甲方支付x万元,甲方收到该款项后向法院申请解冻乙方的企业基本银行账户。

2.乙方于xx年11月22日前向甲方支付x万元,甲方收到 该款项后向法院申请解冻乙方的其他银行账户。 3.乙方于xx年12月22日前向甲方支付至还款当日的全部剩余款项,甲方收到该款项后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乙方所采取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 4.乙方逾期支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除视为其余款项的还款期限均已届满外,乙方还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 二、丙方自愿共同为乙方履行该协议各项义务提供连带保证。 三、乙方逾期还款的,甲方可要求丙方履行代为还款责任;必要时甲方向法院申请对乙方和丙方的强制执行。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诉讼保全费x元由甲乙双方平均分担。 五、本和解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人民法院留存一份,自首期x万元还款到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 签署日期:

第60讲_票据保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第3单元票据法基础知识 考点19:票据保证(★★★)(P415) 1.保证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票据保证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保证人签章; (2)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2018年、2016年案例分析题) 【提示】虽然不成立票据保证,但保证合同已经依法订立,保证人应当依照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3.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1)被保证人名称 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保证日期 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4.附条件保证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5.保证的效力 (1)汇票保证人的票据责任从属于被保证人的债务,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 【提示】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可以主张的任何票据权利,均可向保证人行使,包括在行使票据权利的顺序上,也是一致的。如果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由于持票人可以向承兑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则也可以向保证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果以特定的背书人作为被保证人,则持票人不得对保证人主张付款请求权,只能对其行使追索权。 (2)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提示1】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乃是因为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那么,保证人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提示2】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乃是因为实质要件的欠缺而无效,例如,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签章伪造、无权代理、欺诈、胁迫等,则不影响票据保证行为的效力。当然,即使票据保证有效,可以对保证人主张票据保证责任的,只能是票据权利人,即“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 (3)连带责任 ①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票据追索权相法律问题探析

票据追索权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一、概念 票据贴现根据风险是否转移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附追索权的贴现,即贴现企业在法律上负连带责任;另一种不附追索权的贴现,企业将应收票据上的风险和未来经济利益全部转让给银行,在贴现协议中约定,银行放弃对贴现申请人的追索权。而根据我国现行《票据法》的规定,事实上并没有完全意义上无追索权的票据贴现。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票据法规定了票据持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票据权利,以及附条件的背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票据法》第四条:“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其中,付款请求权是票据发行所创设的主要债权,是合法持票人享有的第一次请求权;追索权是指票据之持票人于到期不能获得付款或在到期日前不获承兑或有其它法定原因时,持票人请求其前手清偿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票据权利。 票据追索权的请求内容,除了包括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外,持票人还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二、相关要件 (一)追索权的效力 持票人获得追索权,便会在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效力。追索权行使的顺序,可以分为第一次追索权的效力和再追索权的效力。 1、第一次追索权的效力:票据法第68条对其效力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1)选择追索权,即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不因票据债务人的先后受到限制,可以对其中一人或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也不得因此拒绝承担义务。(2)变更追索权,指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行使过追索权,还可以对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其他票据债务人不能因为开始未被选定为被追索对象而解除责任或进行抗辩。 这里强调的是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和其他票据债务人要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一方面,各个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可以追索的金额负全部清偿责任,不能主张仅负部分清偿责任或由全体债务人及部分债务人平均分担,也不得以票据债

2018最新追偿权纠纷起诉状范本

2018最新追偿权纠纷起诉状范本 (文中蓝色字体下载后有风险提示) 原告_________,男,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男,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______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______元(暂算至起诉之日______年___月___日);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相关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期限为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借款金额为______万元,合同约定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发生争议后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将该笔款项打到被告指定账户。借款到期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拒不履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中期票据承销规程

中期票据的发行与承销 根据交易商协会于2008年4月16日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中期票据是指具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制定发行计划,在计划内可灵活设计各期票据的利率形式、期限结构等要素。企业应在中期票据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应对企业信用评级下降、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的有效措施,以及中期票据发生违约后的清偿安排。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除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外,还应于中期票据注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一次性披露中期票据完整的发行计划。中期票据投资者可就特定投资需求向主承销商进行逆向询价,主承销商可与企业协商发行符合特定需求的中期票据。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 中期票据若含有可能影响评级结果的特殊条款,企业还应披露中期票据的债项评级。 有关中期票据发行与承销过程中的其他所有事项,均与短期融资券相同。 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 第一条 根据《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短期融资券的承销行为,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融资券承销业务,是指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依照协议包销或代销企业发行融资券的行为。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融资券的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金融机构从事融资券承销业务应当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条件,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六条 申请从事融资券承销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 (二)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三)具有专门负责融资券承销业务的部门和熟悉相关业务规则的专业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两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从事主承销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取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两年以上。 第七条 金融机构从事融资券承销业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支票遭遇拒绝承兑时可行使票据追索权

支票遭遇拒绝承兑时可行使票据追索权 陈彩红【案情简介】 原告:于占园 被告:北京启航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08年9月29日,董文硕持1张出票人为启航公司、金额为5000元的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转账支票到于占园为业主的北京市金纪明元建材经销部购买装饰材料,共购买了五千余元的装饰材料,除转账支票外,还另外向于占园支付了部分现金。2008年10月7日,于占园持该张支票到银行入账时,被银行以印鉴不清为由退票。后于占园通过董文硕与启航公司联系,启航公司答应更换,但至今未予解决。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于占园作为已支付合理对价的票据持有人,在转账支票遭到银行退票后,享有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而本案所涉转账支票的出票人是启航公司,故于占园应当向启航公司行使追索权。启航公司应立即支付于占园5000元,于占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启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依法作出判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启航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于占园五千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享有对被告的支票追索权? 【法律评析】 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纸质文书,带有特别的权利意义。持票人持有票据就享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钱金额的权利。而出票人就享有对该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承担付款的义务,而且不管是和自己有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对方持有票据,出票人就必须承担无条件的付款责任。 所以,票据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规定票据是按照特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文书,是出纳或运送货物的一种权利凭证。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外延丰富,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提单等等。而狭义的票据就只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出票人本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我国目前法律上只承认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有价证券。 票据是一种权利凭证,所有持有票据就享有付款请求权和票据追索权;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据后,就已经取得票据所赋予的全部权力,这是票据无因性的真实阐释,再者由于票据具有特殊的权利意义,所以哥哥国家都对票据的追哦规定的严格的要求,票据必须具备特定的格式要件以及记载必要的内容;最后票据的一个特征之一就是票据具有流通性,可以说这是票据得到广泛使用的根本条件。

担保追偿权纠纷和解协议书详细版

担保追偿权纠纷和解协议书详 细版 Agreemen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contract parties ( 协议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12247

担保追偿权纠纷和解协议书详细版 甲方:河南a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xx路 法定代表人:cc 乙方:xxb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 法定代表人:dd 丙方(保证人): 甲、乙方之间的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由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现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该纠纷事宜达成和解,特签订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一、乙方认可并承诺分期偿还甲方起诉的欠款本金x万元和利息、追偿费用等合计xx万元;鉴于该金额中的利息仅计算至xx年8

月7日,之后仍以原定月利率18‰计算利息直至乙方全部偿还完毕。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1. 乙方于xx年10月23日前,向甲方支付x万元,甲方收到该款项后向法院申请解冻乙方的企业基本银行账户。 2.乙方于xx年11月22日前向甲方支付x万元, 甲方收到 该款项后向法院申请解冻乙方的其他银行账户。 3.乙方于xx年12月22日前向甲方支付至还款当日的全部剩余款项,甲方收到该款项后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乙方所采取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 4.乙方逾期支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除视为其余款项的还款期限均已届满外,乙方还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 二、丙方自愿共同为乙方履行该协议各项义务提供连带保证。 三、乙方逾期还款的,甲方可要求丙方履行代为还款责任;必要时甲方向法院申请对乙方和丙方的强制执行。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诉讼保全费x元由甲乙双方平均分担。

票据纠纷案例分析

票据纠纷案例分析 一:票据及其特点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具有一定格式,约定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经过背书可以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 它具有以下特点:1:设权性票据一经设立并交付出去,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成立。2:无因性票据一旦做成,票据上权利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成为独立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不受先前的原因关系存在与否的影响。3:要式性票据非常强调其形式和内容。4:流通性是票据在法定的合理时限内,经过背书.交付而将票据权利让给后手。5:可追索性指当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对合格的票据拒付时正当持票人可以按法定程序向票据很债务人起诉,追索。 二:案例 1998年5月20日,江苏省鼎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球公司)签发编号为VⅡ00580767、收款人为句容市华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公司)、金额为100万元、到期日为1998年8月2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向宜兴中行申请承兑。宜兴中行在该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栏内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由本行付款”。鼎球公司将该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华业公司,华业公司收到后背书转让给江苏省盛东精细化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东公司),盛东公司又背书转让给江苏省南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南方公司取得汇票后,为代江苏省化工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省化工公司)支付结欠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供应公司(以下简称销售供应公司)货款,再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销售供应公司。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销售供应公司于8月20日通过其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金山支行(以下简称金山工行)委托收款,并填写了委托收款凭证,附寄汇票原件等。但在7月24日,宜兴市公安局向宜兴中行送达《关于对鼎球公司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停止支付的通知》,称我局经侦科于7月7日接到鼎球公司报案,言华业公司朱玉明以签订购销合同为名,骗取上述银行承兑汇票,现查明华业公司朱玉明有重大诈骗嫌疑,已于7月24日立案侦查,为防止集体资产被骗,要求宜兴中行对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停止支付。8月24日,宜兴中行收到销售供应公司通过金山工行寄交的银行承兑汇票。当日,宜兴市公安局即以(98)29号《调取证据通知书》从宜兴中行调取上述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华业公司朱玉明诈骗案的证据。8月25日,宜兴中行将委托收款结算拒绝付款理由书交付金山工行,金山工行于8月31日收到并转交给销售供应公司。该拒付理由书记明的拒付理由为“公安立案,涉及刑事诈骗,票据被公安调取”,鼎球公司也在拒理由书中签章。另查明,销售供应公司未办理工商企业登记。石化公司称销售供应公司为其下属二级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金山工行信贷业务科证明,销售供应公司在金山工行开设有结算账户,该账户属股份公司的二级附属账户。 原告石化公司与宜兴中行多次交涉要求其按承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未果,遂诉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宜兴中行承担100万元汇票金额的支付责任、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及经济损失3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宜兴中行答辩称:我行尚未及审查,汇票即被宜兴市公安局作为证据调

担保答辩状范文

担保答辩状范文 担保答辩状怎么写呢?请看下面的担保答辩状范文范文! 担保答辩状范文:担保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担保答辩状范文:关于担保合同民事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第一被告):唐山绿谷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辉坨村,法定表人:刘丽丽(总经理)。 被答辩人(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行政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孙振兴(总经理) 就原告起诉绿谷公司、卓恒公司、周连喜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绿谷公司答辩如下: 对于基本事实被告没有异议,但有几点要说明一下: 第一,本案不能简单地看作一个担保(或反担保)来看待,不能仅从法律层面来处理。 本案相关事实是20**年在丰南区农业结构调整政策的大背景下 产生的,政府号召广大农民发展重点产业a、重点项目,而且从政策上扶植,资金上支持。 按照当时的政策,每村达到成方连片新建棚室50亩以上的,冷棚每亩补贴800元、日光温室每亩补贴2000元;或按照总投资的50%给予贷款担保并全额贴息,在此基础上,按日光温室每亩1000元、冷棚每亩400元给予补贴。 按照当时的这些政策,被告唐山绿谷农产品有限公司符合全额贴

息的条件,而且第一年也享受了这一优惠。 但借款展期期间全额贴息这一优惠并没有真正兑现。 本案原告是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先后均为政府主要领导,为政府、为广大农民服务是该公司的重要使命之一,政府的部分优惠政策也是通过原告来实现的。 综上,原告主张利息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第二,本案中的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均属于格式合同,其中反担保合同是原告提供的,权利义务明显没有对等性,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证据规则》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本案中原告与其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双方不但有了利害关系而且还有利益上的关系,因此律师费票据就缺乏可信度。 因此,无论从格式条款上讲还是从证据的证明效力来看,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第三,绿谷公司投资的是蔬菜种植,而这项产业不但周期长、收益慢,而且受气候条件、天气状况、市场因素影响较大,特别是近两年来蔬菜价格总体不高,导致经济效益不好。 也正是基于此,贷款展期申请也得到了银行的同意。

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朱某追偿权纠纷案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朱某追偿权纠纷案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五民二初字第00067号 原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负责人: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以下内容为个人信息,已隐藏…… 原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承保的属被告朱某所有的皖C8F889号二轮摩托车在2012年6月18日6时30分许,由被告朱某驾驶自S30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53KM+790M处,在超越前方徐善明驾驶的无号牌“太阳牌”二轮电动车,与该电动车相刮撞,造成徐善明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五河县交警部门认定:由于朱某无机动车驾驶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合同》第9条之约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保险公司自实际赔偿之日起享有向侵权人的追偿权。2013年1月7日五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五民一初字第00050号民事调解书,原告对第三人徐善明承担保险赔偿金24000元,原告已按照调解书的内容于2013年1月17日履行了赔偿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保险赔偿垫付款24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本院开庭审理时提供的证据为: 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身份证明一组,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 证据2、保险条款一份,证明被告朱昌勇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原告赔偿后享有追偿权。 证据3、交通事故认定书书一份,证明事故发生及责任划分,被告系无证驾驶车辆的事实。 证据4、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3)五民一初字第00050号民事调解书、

追偿权的产生及诉讼时效的起算

追偿权的产生及诉讼时效的起算 追偿权的产生及诉讼时效的起算 [摘要]:追偿权的产生并不限于法律规定的几种典型情形,符合追偿权法理依据的,可以适用追偿权的案由。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起算应当从确认清偿完毕之日而非权利 确定之日起算。 基本案情: 珠海市食品厂(以下简称“食品厂”)与广粤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粤公司”)于1998年5月25日签订《合建商住楼合同》,食品厂出地,广粤公司出资,以食品厂名义兴建商住楼。合同约定:商住楼建成后,各分一半房产。工程款债务由广粤公司承担。商住楼建成后,房产按约定进行了分配。2004年6月1日,因拖欠工程款,食品厂被判决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2489382.41元。上述工程款案件的判决于2004年6月7日生效后,施工单位申请执行。2004年7月5日,珠海市食品厂经珠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

食品厂的资产管理人珠海市联基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基公司”)通过企业股份制改造将食品厂的股份以7343408.86元转让给原食品厂职工,后经核准变更名称为联升公司。2005年,联升公司以工程欠款属于企业改制遗漏债务,根据改制协议应当由联基公司承担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联基公司承担上述工程款。法院判决联升公司在实际承担债务金额范围内有权向联基公司请求偿还。判决生效后,联升公司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工程款执行案和联升公司申请执行案合并执行,由联基公司直接向前一个执行案中的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欠款及相关费用,2007年9月10日执行完毕。2007年6月18日,联升公司通过特快专递向广粤公司邮寄了一份通知,告知广粤公司将由联基公司追偿已经支付的执行款。广粤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清算,在诉讼中称由于财务资料不存在,已经无法清算。2007年7月,联基公司起诉广粤公司要求偿还其已经支付的执行款,并要求广粤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应先界定联基公司与广粤公司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联基公司与联升公司没有签订具体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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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追偿权答辩状 答辩人:袁某,男 被答辩人:张庆伟,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张某提起追偿权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答辩人主张的债权于 9月27日经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洛民终字第×号终审判决产生并已履行完毕,至 12月5日起诉时止,被答辩人从未向答辩人主张过任何权利,答辩人也未作过任何承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被答辩人请求保护的权利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其已经丧失了胜诉权。 假如本案未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虽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袁延丁负主要责任,但是这种主要责任不能简单的认定为重大过失,所以原告张某不可以向袁某追偿。本案中原被告系雇佣关系,雇主张某要求袁某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行政上对交通事故的认定,而不是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事故认定书上的责任和民法上的重大过失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将责任和过失

混为一谈,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的责任并不能证明袁在驾驶过程中主观上有重大的过失。而且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通常为“一方”,实际上包含了司机和车主混合责任,不可以片面地理解为司机的单独责任。如果仅仅依照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行政责任,来划分民事过错是错误的。因此本案不能仅凭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袁负主要责任而要求其赔偿张的损失。 三、假如被告袁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原告张享有追偿权,具体的赔偿数额也是按比例承担。依据我国的民事理论,雇主和雇员承担责任的分配是根据其经济状况决定的。雇主既是雇佣活动中工作的指示者,是雇佣活动中最大的收益者外,还是利益支配者。一般来讲,雇主通过雇员来完成和扩展业务范围,获得为自己更高的利润或者更大的机会,雇员只是靠出卖劳动力维持生计,依照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民法理论,雇主就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风险,包括雇员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侵害他人的权利和风险,理应由雇主承担主要责任。若让雇主独享利益,风险却让雇员承担的做法,当然并不可取。雇主因其是雇佣行为的受益人,如不发生损害,雇主的收益显著大于雇员的报酬,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雇主也应承担相应的部分责任。且本案原告作为雇主也存在重大过错,为雇员提供的车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的营运手续,具有发生事故的安全隐患,而且也没有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没有将风险转移。所以要减少雇员承担责任的比例。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袁 三月二十七日

追偿权纠纷起诉状范本

追偿权纠纷起诉状范本 The latest model of complaint for right of recourse dispute

追偿权纠纷起诉状范本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原告_________,男,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职业: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男,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职业: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______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______元(暂算至起诉之日______年___月___日);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相关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期限为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借款金额为______万元,合同约定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发生争议后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将该笔款项打到被告指定账户。借款到期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拒不履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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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答辩状范文 答辩书是被告(人):反诉、被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原告)根据事实和法律,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诉、反申诉、上诉和再审申请(诉讼)的内容进行答辩和反驳的文件。它是诉状中最常用的语言之一。以下是边肖提交的公司辩护表格的样本。内容仅供参考。 公司诉[1] 保险公司答辩状示范文本 被申请人:* * * * *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地址:* * * * * * * * * * * * * * * * * * * * * 主任:* * * 被申请人就邓* *诉我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如下答复: 第一,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谭* *在商业保险合同中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本条款是合同双方一致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本案涉及商业三重责任保险的赔偿争议由长沙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第2号: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金额在原通知请求中计算过高,鉴定费和诉讼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赔偿范围。 被申请人作为车辆强制保险和商业三重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只承担法律规定的合理金额 (具体金额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赔偿明细) 第三:本案被告谭* *违法超车。根据商业保险合同中的特别

约定,保险公司将在符合规定的赔偿范围内扣除绝对不赔偿率的10%。 综上所述,希望贵院能够依法做出公正、公正的裁决,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至 湖南* * *市人民法院 被申请人:* * *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2002年12月27日 公司批复[2] 被申请人:xxxx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号 地址:xx县东xxx村委会xx村号 法定代表人:黄xx,电话:XXXXXX 委托代理人:xx市万兴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因xx县xx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xx厂)诉被申请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现依法答复如下 1: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销售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 252条,加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订货方的要求将订货方提供的原材料加工成成品,订货方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与xx厂提供了合同,表面上写的是“加工合同”,但订货人Xi全林没有提供原材料,也没有提供成品图纸:验收标准等事项。xx 工厂提供的所谓成品实际上是xx工厂自己生产的产品

票据法案例集锦

商法案例之二——票据法案例集锦 甲:票据与票据法,最初是产生于外国。其实,在我国也有票据与票据法产生的生活基础。 据说,山西常家庄园,是在清朝中期,靠经营茶叶发家,俄罗斯有他家的商店。在长途骆驼贩运茶叶过程中,常常有强盗打劫,为了避免土匪将银子抢走,他们将散碎银子铸成一个形状象西瓜,比西瓜大一些的银球。银球很重,圆圆的,又不好搬,土匪在匆忙之中,不容易带走,从而减少损失。这个银球,被叫作?没奈何?,让土匪没奈何。 这是票据与票据法产生的生活基础之一。 最近几十年以来,我国的票据活动逐步恢复开展。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不能想象没有票据。但是,我国的票据立法、司法以及理论研究,都有不同的滞后,不尽完善,不能令人满意之处还是存在的。从使用和熟悉票据法的角度看,中国百姓也是处于初级班的水平。 票据的作用之一就是支付作用。目前,一般人几乎不使用、或者接触不到汇票、本票、支票。 用票据代替现钞作为支付工具,可以避免清点现钞时可能产生的错误,并可以节省清点现钞的时间。今天,人们在经济生活中都普遍使用票据,特别是支票,作为支付的工具。支票最初起源于荷兰,17世纪中叶传到英国,19世纪中叶以后,支票逐渐流行到欧美,又遍及于世界。 乙:法律是比较注重历史的。在讲部门法律的时候,往往在概论部分,或者绪论部分讲一些历史的沿革。更不要说法制史与法律思想史了。 甲:我们学习历史,是为了从过去的事件中吸取经验,以便更好面对未来。但是,指导实际工作,不要过分尊重历史。过分尊重历史,就是低估了历史的法则。历史的最重要的法则就是变化,就是与时俱进。灵活性表现在生活的一切方面,也包括法律。法律之树也应该从生活中汲取营养。 我们还是继续说支票。 使用支票代替付款,是支票最主要的作用。为了不必随身经常携带大量现金,可将现金预先存到银行,与银行订立支票合同,然后向银行领取支票簿臵于身上,以后在需要付款时签发支票即可。支票可以作为支付手段使用。例如买主支付价款给卖主,可以直接签发支票。也可以直接签发本票,也可以签发汇票。 乙:你是说,支票与现金是一样的? 甲:也不完全一样。 有这样一个故事: 一个人去世,他的三个朋友去参加葬礼。一个朋友提议:送死者一些钱,以备他使用。其他二人表示同意。第一个人丢进坟墓100美圆。第二个人虽然心疼钱,也只好丢进坟墓100美圆。第三个人当然也心疼钱,想了一下,丢进坟墓一张300美圆的支票,将那200美圆找回来。说:我也给100美圆,但是,没有零钱,只好给一张支票。 所以说,支票与现金是有区别的。 乙:是呀!在学习票据法的过程中,人们普遍感到比较困难。因为,人们对票据法的基本知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21层,邮编100027 21/F, Beijing Silver Tower, No. 2 Dong San Huan North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7, P.R.China 电话(TEL): (86 10) 8441 5888 传真(FAX): (86 10) 8441 5999 致: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 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现就发行人发行“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以下简称“本期中期票据”)事宜,发表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发行人发行中期票据的法定资格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而出具相应的意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和确认。 本所仅就与本期中期票据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包括但不限于偿债能力、流动性等)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公司的有关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申请发行本期中期票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发行人发行中期票据的主体资格

民事答辩状与质证意见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平天湖假日酒店A座三楼。。 负责人:刘南平职务:总经理 答辩人就贵院受理的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中心 支公司与陈业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案号:(2016)皖17民终163号),答辩如下: 一、孙来财饮酒后驾驶被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并计12分的处罚,根据道路安全法的规定,交管部门对于累积计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可见,在驾驶证暂扣期间,是不允许驾驶机动车,且机动车驾驶证并非暂扣期限届满后即自动恢复驾驶资格,需经相关的法规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归还驾驶证。因此,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孙来财系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包括自始未取得驾驶资格和取得后被剥夺驾驶资格的情形。本案中,孙来财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暂扣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在其未通过学习和考试取回驾驶证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孙来财不得驾驶机动车,即孙来财被剥夺了驾驶资格。综上,即使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也应明确上诉人享有追偿权。 二、保险合同的效力不但受《保险法》约束,同样也要受到《合同法》的

约束。《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表明无证驾驶不仅违反了有关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违反了社会公德,保险公司不能为违法行为提供经济保障,否则将有违保险的宗旨,也与我国的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的。无证驾驶是我国法律所明确禁止的行为,持与驾驶车辆车型相符的驾驶证件驾驶车辆即是为了保障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是为了保障驾驶员本人的安全,是每个驾驶人员均应具备的常识,不管保险公司是否对该条款进行明确说明,都推定投保人已经充分理解无证驾驶之含义,未取得驾驶资格属保险合同的法定免责由,保险公司不负说明告知义务。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不能成为否定法定免责条款效力的理由。事发时,孙来财系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即属于无证驾驶),无证驾驶属保险合同法定免责事由,保险人不负说明告知义务。 三、即使投保单上王云枝签名系他人代签(实为孙来财即本案驾驶员代签),但是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缴纳了相应的保费,依照保险法解释(二)“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的规定,视为被上诉人对投保单代签字的追认。 四、依照上诉人出示的保险条款,该保险条款已将涉案的免责条款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七条“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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