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代表法 提高代表素质(讲课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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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代表法提高代表素质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按照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安排:我在这里向大家介绍一下自己学习人大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面我就以代表法为主线,结合宪法、组织法、选举法、监督法的相关内容,分6个方面向大家汇报:一是代表法的产生及其代表法的法律定位;二是代表的产生及其代表的法律地位;三是代表的权利、义务和执行职务的保障;四是代表职务暂停和代表资格终止及代表补选;五是关于代表法的思考;六是人大代表如何依法履行代表职务。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代表法的产生及其代表法的法律定位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共6章44条,约4500字。早在1984年5月,自130名全国人大代表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制定人大代表法的三件议案以来。到1992年4月,8年间共有515名全国人大代表,三个代表团17次提出议案,殷切盼望制定一部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法律。正如《代表法》第一章第一条
所叙述的那样,“为了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把抓紧起草代表法列入了工作要点。1990年4月《代表法》草案讨论稿基本形成,经广泛征求意见后,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代表法》草案,1991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和1992年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连续两次常委会审议了这个法律草案,在提请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时,经过八年抗战,九易其稿,并对其实质性的内容进行了13处修改。最后,在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闭幕大会上表决通过。
那么,《代表法》到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呢?它的法律定位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加以理解:
(一)代表法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要遵守的法律,它是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基本的专门的法律,它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律。其调整的范围并不限于全国人大或某几级人大代表,而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行为的共同规范。
(二)代表法还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代表工作,
即人代会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开展代表活动要执行的法律。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大量而经常性的工作。人大常委会还要采取多种方式,同人大代表保持联系并不断加强这种联系,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办事机构要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热情的服务。
(三)代表法也是全党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执行代表法不仅是人大的事,而是全党全社会的事情。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的整个工作的组成部分。社会各方面都要支持代表执行职务,并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职务,不得阻碍代表执行职务,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良好的社会环境,从而保证代表法在实际生活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比如代表活动经费,各级政府就应按照代表法的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二、代表的产生及其代表的法律地位
《代表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根据宪法、选举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各级人大代
表都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地市州以上的人大代表,分别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县市(不设区的市)区和乡镇一级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不管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办法实行差额选举(直选是1/3—1倍,间接选举是1/5—1/2)。直接选举时,按照《选举法》第24条的规定,每个选区只能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多者即违法。直选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赞成票时始得当选。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要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时,才能当选。这就是说,不管参加投票的代表是多少,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才能当选(比如:荆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00名,在第五次人代会上选省人大代表,86名选66名,因为代表候选人要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才能当选,前后一共选了3次)。这和常委会的任何一次投票或表决是一样的,比如我们荆州区人大常委会现有组成人员27名,不管到会多少人(当然要过半数才能开会),每次投票或表决都要达到14票以上才能通过。
各级人大代表选出后,还要经过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确认。
中国人民解放军召开军人代表大会(不是全体军人),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每次换届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规定,分别召开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产生。台湾省的全国人大代表,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选派代表到北京举行协商选举会议选举产生。
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大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这就是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和维护的。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是由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决定的,是由人大代表的性质决定的,并通过人大代表在实际生活中的作用加以体现。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还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加深理解。一是从人大代表产生的方式看,各级人大代表都是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的;二是
从人大代表代表的利益看,人大代表是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的代表,肩负着人民的委托;三是从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行为看,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政权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个人无权单独行使国家权力,而是集体行使国家权力,这就表明,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是神圣的,崇高的,必须得到社会的广泛尊重和维护。所以说人大代表不仅仅是一种荣誉,也是一种职务。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是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使者,既是国家的主人,也是人民的公仆,是党和国家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那么,人大代表到底执行的是一种什么样的职务呢?归纳起来有这样五个方面:一是政治性很强的职务(参加对国家各项事务的管理,参加国家权力的行使);二是法定职务(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依法执行法定的职务,且受法律的保护);三是权利与责任统一的职务(代表有必要的权利也有相应的义务,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四是一种常任性的职务(会议期间要做好代表工作,闭会期间要开展代表活动);五是一种兼职的职务(与国外专职议员不同,我国实行的是兼职代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