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的电价机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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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电价机制分析
摘要电价是单位电能商品价格的总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电价应依据供求关系的变化,消费者的偏好,替代产品的经济比较和市场未来预期的影响等社会因素综合考虑。
在系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中,电价形成机制改革既是改革的关键环节,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成功与否是衡量改革成败的重要标准。因此,在协调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同时,尤其要重点解决好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问题。电价不仅是电力市场供求关系的信号,也是控制电力市场交易的经济杠杆,因此,电价理论成为当前国内外电力学术界的重点研究对象。我国电力工业市场化过程起步较晚,对电价体系和交易机制等方面的理论研究还不成熟,对其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就显得尤为必要。本文介绍了电价在区域电力市场、农村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电价电力市场电价机制
引言电价能够科学、合理、准确地反映和调节市场供求,他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电力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高低。水着电力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发、输电已经分离,切配售也将要分开,从而形成独立的输配电网。因此,如何确定输配电企业合理的收入和合理的输配电价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建立一套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完整的、动态的、灵活的、适合我国电视实际的输配电价机制将我国电力市场形成和发展的关键,也具供有关部门参考决策的重要价值。。
电网企业要发展,就要构建更为和谐、发展的电力市场,就要推行更为合理的电价机制。一方面使电网企业获得更大的利益,另一方面要使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寻求电价调整和供电需求环境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的最佳切入点才能吸引更多的用户,赢得更大的市场。建立输配电价机制对于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促进电网持续健康发展、理顺各个环节电价机制、实施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具有重要意义。“十一五”期间,要“初步建立有利于促进电网健康发展的输配电价格机制”。
电力市场的建立是一个逐步摸索、逐步推进、逐步深人的过程。按运行模式和发展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实现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电网公司作为单一购买者仍保留现有输配售电一体化模式。由于销售侧电价仍由政府制定,所以该阶段电网公司承担着很大的价格风险。第二阶段随着运行经验的不断丰富和输配电价机制的形
成,作为建立双边交易市场的尝试,逐步开放大用户直供电。该阶段由于大用户直接与电厂签定双边合同,使得电网公司的销售利润受到一定影响。电网公司在收取输电费用的同时也承担了为大用户输电的安全风险。第三阶段输配电分离以及销售侧的逐步开放。从上述3个阶段可以看出,电力市场下的价格体系主要包括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本文主要分析电力市场下的价格体系和输电定价的特点及要求,提出并讨论输电定价过程中着重解决问题。
一、我国目前的电价体系
包括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的改革,产业链从上到下涉及能源交通行业、发电公司、电网公司和终端用户,而终端用户又区分为工商业、农业和居民3类主要消费群体。
2002 年以来,我国陆续发布了关于电力体制改革与电价改革的多项政策文件。经过8 年多的探索,电价改革措施基本适应了电力体制改革的需要,电力体制改革也取得了初步成果:供需关系趋于平衡;厂网分开的目标基本完成,发电侧多家经营的竞争格局已经初步形成。
然而纵观国内电力体制改革的现状,电价改革方面尚存在一些关键问题需要解决。建立与发电环节竞争相适应的上网电价形成机制,出台开展电力双边交易所必须的输配电价,改革销售电价形成机制,实行有利于节能环保的电价政策是今后一段时期电价改革的主要目标。
二、我国电价制定存在的问题
2.1 定价未真正体现成本补偿原则目前,我国的电价水平总体来说仍然是偏低的。 1985年以后我国实行了多种电价制度,在以会计成本为主的定价方法中加入了一些政策方面的因素,即采取双轨制电价。1987年水电部、国家经贸委及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出“关于多种电价实施办法的通知”((87) 水电财字第101号文),将电价划分为指令性电价和指导性电价;并对来料加工、分时与季节电价、超计划发电量自销电价、非生产用电收费、超计划用电指标加价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措施对改善电力企业的经营条件,增强电力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但是,我国电力商品价格背离价值的状况并未得到根本转变;电价未反映供求关系,电与其他社会生产要素的比价关系不合理。例如:电、煤之间的价格关系,虽然国家制定了“燃运加价”政策,电价随着原煤价格的上涨而上涨,但1985~1994年,总体来说,原煤价格的上涨
幅度大于电价的上涨幅度。
2.2 电价结构不合理由于我国电价管理体系的混乱,造成了一市一价、一厂一价、一厂多价、价费分离、价外加价等现象;而地方政府出于本地区自身利益考虑,使综合电价、峰谷电价迟迟不能出台,电价中没有考虑电能质量的区别,不同性质的用户电价没有差别。这些不仅造成不同主体的电厂、不同的用户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而且给电价本身的管理带来混乱。
2.3 电价调控和管理机构不完善我国目前仍然采用国家和地方分级管理的电价调控机制,电价的审批权限分散,缺乏统一的定价原则和标准。由于国家和各级地方政策都有电价的审批权,造成我国电价调整程序的随意性,电价的调控机制和调控程序缺乏科学性、及时性和合理性,电价的调控空间被地方擅自出台的政策性加价所挤占,电力成本受这种“暗调价”的冲击很大,使电力企业难以实现自我发展。
三、区域市场电价解决办法
中国电价总体水平偏低,电价改革应以市场为导向。长期以来,中国电价主要服从于国家的宏观调控,由政府定价,与世界主要国家相比偏低。电作为一种能源商品,也应遵守市场规律,欧美等发达国家电价主要由市场决定,但我国目前的销售电价不能及时反映电煤价格变化和输配电成本。因此中国电价改革应该以市场为导向,建立终端销售电价的形成与变动机制,使销售电价及时反映电力企业的生产成本、供需变化和合理的企业利润,促进电力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3.1 适时调整电价水平,既必要又可行
我国资源类产品的总体价格水平较低,随着我国资源类产品价格改革的逐步推进,能源类产品价格存在进一步上升的可能性。与其他可替代能源相比,电能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竞争力会进一步凸显。与世界主要国家相比,我国的工业电价与居民电价存在倒挂现象。因此,我国电价特别是居民电价存在适当提高的空间。
3.2 适当调整电价结构,形成科学的终端分类电价体系
从我国目前终端用户电价来看,工业电价高于居民电价,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居民电价是工业电价的1.5-2倍。居民用电是低压电,要经过输电、配电等多个环节,再加上民用电量远小于工业电量,输送成本比工业用电高。因此,居民电价高于工业电价才能真正反映供电成本。国家在物价水平允许的条件下,可以对居民用电采取分时段划分的峰谷电价、按用电量划分的阶梯电价以及对特殊低保群体实行定向补贴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