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司法鉴定机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江苏司法鉴定机构
篇一:江苏省人民法院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实施办法
江苏省人民法院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实施办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江苏省人民法院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实施办
法》的通知
苏高审委(20XX)17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20XX年7月21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2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江苏省人民法院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实施办法》。
《办法》的制定,为全省各级法院规范审判、执行案件审理过程中鉴定机构的选择确定供了全面、系统的操作规程,是进一步推进全省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归口管理及制度化、规范化操作的一项重大举措。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组织学习,积极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人民法院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鉴定管理工作,统一全省法院选择、确定鉴定机构程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法院在诉讼活动中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技术鉴定,由当事人协商选择、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或招标确定鉴定机构的,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内设委托管理部门统一扎口管理选择、确定鉴定机构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鉴定机构是指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运用专门知识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活动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社会团体。
第五条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应遵循公开、公正、自愿、高效、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选择程序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3日内以书面或其他(:江苏司法鉴定机构)能确认的收悉方式通知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并告知当事人如不同意协商,应
提前书面通知人民法院。
申请鉴定(包括执行案件)的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无故缺席的,视为放弃对鉴定机构的选择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组织当事人协商选择或依职权指定
鉴定机构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就近、回避、轮空等要求,结合案情和鉴定事项,在人民法院备选鉴定机构名册内合议确定与本次鉴定要求相适应的鉴定机
构作为备选范围。
备选鉴定机构原则上应当在二个以上(备选鉴定机构名册中同类鉴定机构不足二个的除外)。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确定备选鉴定机构范围时应予以排除:
(一)鉴定资质等级与本案鉴定要求不相适应的;
(二)出现违规、超时限及错误鉴定等情况被暂停委托的;
(三)先前委托的同类鉴定尚未按期完成的;
(四)属于同源鉴定的;
(五)需要回避的;
(六)具有其他不适宜委托情形的。
第九条人民法院在组织当事人协商选择、确定鉴定机构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备选入册鉴定机构的情况、当事人协商或人民法院依职权随机选择鉴定机构的方法,以及当事人在
选择、确定鉴定人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时,可以在本市中级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备选鉴定机构名册范围内选择。
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人民法院备选鉴定机构名册外其他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鉴定机构的资质和其它情况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允许。
人民法院如发现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备选鉴定机构名册外的鉴定机构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时,应当组织当事人重新协商选择鉴定机构。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依职权随机选择、确定鉴定机构方式包括:抽签、摇号、计算机派位等。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随机选择、确定:
(一)当事人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二)当事人以书面明示放弃选择鉴定机构权利的;
(三)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定鉴定机构;
(四)当事人一方无故缺席的;
(五)当事人一方代理人到场但无明确授权的。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直接指定鉴定机构:
(一)公诉案件中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专门机构进行鉴定的;
(三)鉴定机构没有选择余地的;
(四)其他不适宜当事人协商选择的。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
院应当在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
内选择鉴定机构:
(一)委托鉴定案件属于重大疑难或在当地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鉴定标的40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不适宜在本市中级人民法院备选鉴定机构名册内选择的。
第十五条鉴定标的物在省外的,可以在省高级人民法院鉴定机构名册或在鉴定标的物所在市中级以上的
人民法院备选鉴定机构名册中选择、确定具有省级或国家级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在省高级人民法院或在外省市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备选鉴定机构名册内选择、确定鉴定机构的,应当报省高院委托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
式确定审计、评估机构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招标应当由委托管理部门、纪检部门、合议庭、执行组和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组成招标委员会。
招标委员会负责招标的组织、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公开招标的应当通过报刊、信息网络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同时在标的物所在地和管辖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开发布。
邀请招标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备选鉴定机构名册内的三
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信誉良好的鉴定机构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九条委托管理部门根据案情,与合议庭协商或根据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要求,决定对重大复杂、社会影响较大、鉴定标的物在省外或涉及综合技术鉴定案件进行联合鉴定。
人民法院决定联合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人民法院备选名册外鉴定机构鉴
定时,如鉴定标的涉及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合法权利时,人民法院有权在备选鉴定机构名册内指定一家鉴定机构与之
联合鉴定。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事项超出人民法院备选名册所涉及
专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鉴定要求从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鉴定机构中择优确定鉴定机构,并在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后逐级上报至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管理部门备案。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专业机构的信息,人民法院在审查
该机构鉴定资质后决定是否列人备选鉴定机构范围。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的鉴定机构
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或在收到书面告知通知后三日内提出
书面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有关规和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对异议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重新选择鉴定机构。
涉及鉴定机构回避的,依照诉讼法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组织当事人协商选择、依职权指定或组织招标确定鉴定机构时应当制作笔录,由在场人员签字确认。
笔录内容如下:
(一)组织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时当事人到场或缺席情况;
(二)告知当事人备选鉴定机构的情况;
(三)当事人协商选择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鉴定机构的方法;
(四)组织当事人实施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法;
(五)当事人在协商选择、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或招标确定鉴定机构时权利、义务;
(六)当事人协商选择、依职权指定或招标确定鉴定机构的情况;
(七)人民法院决定联合鉴定的情况;
(八)当事人申请鉴定机构回避的情况;
(九)组织当事人协商选择、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或招标确定鉴定机构时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对重大复杂或在当地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依职权指定鉴定机构时,应当邀请纪检部门
派员监督。
第二十四条委托管理部门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工作应在立案后十日内完成。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报主管院长或部门领导批准,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第三章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审判业务部门和执行局不得以任何形式
组织当事人
篇二:江苏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物价局文件
江苏省司法厅
苏价费[20XX]341号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
规定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2264号,以下简称《办法》)、《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贯彻落实。
一、司法鉴定收费作为重要的专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我省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的浮动幅度,暂定为上、下各20%。
今后,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另有收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积极支持开展农业技术(产品)司法鉴定。
鉴于目前我省仅有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具备鉴定资质,经研究决定,在该鉴定所实行鉴定收支独立核算的前提下,授权盐城市物价局、司法局按照《细则》有关要求,制定相关项目及其试行标准,报省物
价局、省司法厅备案后试行。
三、切实加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监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1994]30号)规定,凡属于事业单位或其他非企业组织性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收费,必须领取《收费许可证》,领证单位要按照规定参加收费年审。
各级
价格、司法部门既要积极支持司法鉴定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又要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本通知下发后,《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规范我省司
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XX]403号)等省内其他与之有抵触的规
定,一律于20XX年10月31日废止。
附:
1、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