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标准试行表
南京市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交易服务费
收费依据:宁价房[2004]247号和宁价房[2005]116号(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收费标准:
交易类别
收费标准(元∕m2)
缴费人
出让
1.5
受让方
转让
3
交易双方各半
出租
1.2
交易双方各半,双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交易服务费
8000
5
3000万元以上
20000
2、在抵押双方不变的前提下,同一宗地再次或多次抵押,按上述收费标准的50%收取土地抵押交易服务费。
3、土地抵押收费实行交易双方共同承担原则,各土地交易市场应严格按规定向当事双方收取,任何一方不得转嫁负担于另一方。
收费依据:宁价房[2005]116号(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1、土地抵押交易服务收费万元)
收费金额(元∕宗)
1
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
2000
2
200—500万元(含500万元)
4000
3
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6000
4
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
土地交易税费一览表

土地交易税费一览表来源:作者: 日期:11—06-29土地交易相关税费缴纳标准归纳如下,供参考:一、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
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二、印花税和契税(双方):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税(出让方):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2、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3、税率的确定四档: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为计算方便,可以通过速算公式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0、5%、15%、35%分别对应30%、40%、50%、60%税率)。
一、新征耕地环节1、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2、契税。
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3、印花税。
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元。
4、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二、土地出让环节1、契税。
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应征收契税,不得因减免出让金减免契税。
2、印花税.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合同载明出让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三、土地转让环节1、营业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有形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有形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10.24•【字号】桂价费字[2003]368号•【施行日期】200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有形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368号2003年10月24日)各市、县物价局、柳铁物价办: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收费行为,加强我区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1]88号)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同意对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时收取土地市场交易服务费,现就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广西有形土地市场交易服务的内容和范围(见附件1);二、广西有形土地市场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见附件2);三、土地交易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收费标准按附件2中规定的收费标准,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15%,具体收费额由委托交易双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个别地方确因服务范围扩大,需要增加收费项目或因投入大、成本支出增高,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确有困难需要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和审批管理权限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对大、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含校办工厂、商店、职工住宅)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实行优惠政策,按同档次中准价的70%收取。
五、有形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职能范围内开展服务,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六、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
2024年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交易税费计算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交易税费计算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概述1.1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定义1.2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范围1.3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第二条交易税费的计算2.1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2.2 契税的计算2.3 土地交易费的计算2.4 其他相关税费的计算第三条税费支付责任3.1 税费支付的主体3.2 税费支付的时限3.3 税费支付的金额第四条税费计算依据4.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4.2 地方政策规定4.3 土地评估价值第五条税费优惠政策5.1 税收减免政策5.2 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适用第六条税费计算误差处理6.1 误差范围的确定6.2 误差处理的方式第七条税费支付的证明和凭证7.1 支付证明的要求7.2 支付凭证的提供第八条税费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的方式8.2 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第九条税费计算和支付的监督9.1 监督主体的确定9.2 监督的方式和手段第十条违反合同的责任10.1 违反税费支付责任的法律后果10.2 违反税费计算规定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1.1 合同生效的条件11.2 合同变更的方式11.3 合同解除的程序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释和适用法律12.1 合同条款的解释12.2 适用法律的确定第十三条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13.1 争议解决的方式13.2 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和备案14.1 合同签署的程序14.2 合同备案的要求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概述1.1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定义本合同所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甲方将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乙方,并由乙方支付转让价款的行为。
1.2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范围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土地面积、位置、用途和使用权期限。
1.3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如下:(1)甲方须为该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拥有者,并有权进行转让;(2)乙方须为具备购房资格的合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3)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4)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有权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

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土地交易服务费是指在土地交易过程中,由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向申请人收取的服务费用。
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对于土地交易的公平、公正、顺畅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保障土地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一、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对象。
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对象主要为土地交易申请人,包括土地出让申请人、土地转让申请人、土地入市申请人等。
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对象应当明确,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二、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1. 土地出让服务费。
对于土地出让申请人,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土地出让的面积、地段、土地用途等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土地出让服务费。
具体收费标准应当在土地交易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中明确规定,避免随意涨价,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2. 土地转让服务费。
对于土地转让申请人,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土地转让的金额、土地性质、土地用途等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土地转让服务费。
收费标准应当合理,避免过高的服务费用对土地转让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3. 土地入市服务费。
对于土地入市申请人,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土地入市的规模、土地用途、土地开发程度等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土地入市服务费。
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避免因不公开、不透明的收费标准而导致纠纷。
三、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程序。
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程序应当规范,包括申请人提交申请、土地交易服务机构核实申请材料、确定服务费用、申请人缴纳服务费用、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开具收据等环节。
各个环节的程序应当明确,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四、土地交易服务费的监督管理。
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应当受到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交易服务机构的监督,确保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合理、合法。
对于违规收取土地交易服务费的行为,应当严格查处,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对于土地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土资源部门收费项目一览表

(2)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 (3)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 元) (4)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 (5)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
地产交易事务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服务价格项目 (6)1亿元以上 2、计时收费 四、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 1、查询费 (1)查询土地登记资料 2、证明费 出具有关土地权属、登记等书面证明 3、复印费(地籍资料) 五、代办服务费(自愿委托) 1、占用农用地 2、占和非农用地和老宅基地 每小时 每宗次 每宗次 每平方米 每户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0.06‰ 50-500元 收费范围收费对 象 湘价服(2004)155号 批准机关及文号 使用票据种 类 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 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 每户最多不超过150元 不超过30元 备注
单位:80元个人:40 元 单位200元个人50元
按市场价格双方协商 0.8 30元
地产交易事务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服务价格项目 一、地产咨询服务费 1、口头咨询:高级职称最高不超过 中级职称最高不超过 初级职称最高不超过 2、书面咨询(按咨询难易) 二、地产经纪费 1、转让、抵押代理(按成交额) (1)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2)100万元—500万元以内 (3)500万元—1000万元以内 (4)1000万元—5000万元以内 (5)5000万元以上 三、地价评估费 1、计价收费 (1)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每小时 每小时 每小时 每份 按成交价 按地价总额 计算单位 90元 50元 20元 200-500元 5‰,最低收2000元 3‰ 2‰ 1‰ 0.8‰ 收费标准 收费范围收费对 使用票据种 批准机关及文号 象 类 湘价房字(1997)72号 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 最高不超过咨询标的0.3% 低于1000元按1000元计算 备注
2024年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交易税费计算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交易税费计算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概述1.1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定义1.2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范围1.3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第二条交易税费的计算2.1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2.2 契税的计算2.3 土地交易费的计算2.4 其他相关税费的计算第三条税费支付责任3.1 税费支付的主体3.2 税费支付的时限3.3 税费支付的金额第四条税费计算依据4.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4.2 地方政策规定4.3 土地评估价值第五条税费优惠政策5.1 税收减免政策5.2 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适用第六条税费计算误差处理6.1 误差范围的确定6.2 误差处理的方式第七条税费支付的证明和凭证7.1 支付证明的要求7.2 支付凭证的提供第八条税费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的方式8.2 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第九条税费计算和支付的监督9.1 监督主体的确定9.2 监督的方式和手段第十条违反合同的责任10.1 违反税费支付责任的法律后果10.2 违反税费计算规定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1.1 合同生效的条件11.2 合同变更的方式11.3 合同解除的程序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释和适用法律12.1 合同条款的解释12.2 适用法律的确定第十三条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13.1 争议解决的方式13.2 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和备案14.1 合同签署的程序14.2 合同备案的要求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概述1.1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定义本合同所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甲方将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乙方,并由乙方支付转让价款的行为。
1.2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范围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土地面积、位置、用途和使用权期限。
1.3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如下:(1)甲方须为该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拥有者,并有权进行转让;(2)乙方须为具备购房资格的合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3)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4)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有权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湖南省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标准

出让 按成交额的0.7%计费,收费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收 协议
转让 按成交额的1.5‰计费
பைடு நூலகம்
出租 抵押
单位:400元/宗 个人:100元/宗
按成交额的0.5‰收费,但最高收费不超过3000元,收费额低 于500元的按500计收。
1、招标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 的,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 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03〕147号)规定收费 。 2、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出让由受让方负担,转让 由双方各负担50%,出租由出租方承担,抵押由抵押方承担。 3、新建房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办理分户土地使用权证, 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存量房转移(变更)登记,交易服务费 住房按每宗(证)100元,非住房按每宗200元收取。 4、国有土地使用权艅、抵押只限于净土地出租、抵押。 随房产一起出租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 5、房产单独抵押、住房抵押(连同土地)均不得收取交 易服务费。非住房抵押(连同土地)按每宗200元收交易服务 费。 6、经政府批准的改制、重组、破产的国有企业,其土地 或矿业权涉及交易的,按本文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7、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转)让宗地(矿)未成交的,按 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每宗不起过2000元的工作费用。
交易类别、交易方式及收费标准
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
矿业权
备注
500万元及以下
拍卖、挂牌 出让 转让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按成交额分 段累计)
5000万元以上-1亿元 1亿元以上
2.00% 1.70% 1.20% 0.30% 0.08%
3.00% 2.20% 2.00% 1.00% 0.08%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2003]房34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8.06
【实施日期】2003.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通知
(闽价[2003]房346号2003年8月6日)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要求重新规范土地转让手续费的函》(闽国土资(2003)函38号)收悉。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产交易市场的收费行为,维护土地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土地二、三级市场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通知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服务费和土
地使用权抵押服务费。
二、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依法设立的地产交易机构为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09]236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09]2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9a23a31a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6a.png)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09]236号)各市(州、地)物价局:为促进土地使用权交易有形市场建设和加强市场交易行为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价格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应为各级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自收自支的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在其履行职责并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提供下列服务时,可收取土地交易服务费。
(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和中介服务等活动场所;(二)收集、交流和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供求信息,公示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组织编写年度土地市场分析和预测报告;(三)组织实地勘测、征询规划设计方案或指标、地价评估。
拟定招标、拍卖和挂牌方案,制作招标、拍卖和挂牌文件。
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交易及其服务。
对交易合同进行鉴证。
协助办理交易土地的登记发证。
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二、土地交易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土地交易服务机构为交易人提供交易服务,按下列规定和标准可下浮收取交易服务费:(一)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贵州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黔价费<2002>387号)执行。
(二)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具体标准如下:档次成交价(a)费率交费主体一a≤500万元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方承担50%。
辽宁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12.11•【字号】辽价发[2006]137号•【施行日期】2006.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6]137号)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现将《辽宁省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辽宁省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辽宁省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收费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费是指土地交易机构为进入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提供代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统-政策、分级管理。
省辖市土地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县及县级市土地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由所属省辖市物价局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局审批。
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费实行动态管理,试行收费标准执行期限为1年,正式收费标准执行期限为2年。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其收费标准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符合以市场方式配置土地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地交易中心是土地交易的专门场所,是为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服务机构,其服务及收费应接受各级物价、国土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制定土地交易中心收费标准,应主要依据该交易中心的市场服务功能。
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

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土地交易服务费是指在土地交易过程中,由土地交易主体支付给土地交易服务机构的费用。
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是由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各地区也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
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以及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土地交易市场、保障交易主体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标准主要包括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
一般来说,土地交易服务费主要包括土地交易咨询费、土地交易代理费、土地交易监督费等项目。
具体的收费标准则会根据土地交易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会按照土地交易总价的一定比例来收取。
收费依据则是指收费标准的具体计算方法,一般会根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所在地区等因素来确定。
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标准制定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需要考虑土地交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服务费的收取应当与服务的实际价值相匹配。
其次,需要考虑土地交易市场的供需关系和价格水平,避免因服务费过高而影响土地交易的正常进行。
同时,还需要考虑土地交易主体的承受能力,合理制定服务费标准,确保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标准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
一方面,土地交易服务机构需要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确保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为交易主体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另一方面,土地交易主体则需要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维护土地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
总的来说,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标准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市场需求、服务质量和交易主体的利益,确保服务费的收取合理、公平,促进土地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相关部门也需要加强对土地交易服务费的监管,防止出现服务费收取不合理、损害交易主体利益的情况。
只有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和有效的监管,才能够实现土地交易服务费的规范收取,推动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
2024年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交易价格与付款方式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交易价格与付款方式本合同目录一览1. 土地使用权转让1.1 土地位置与面积1.2 土地使用权证号1.3 土地用途1.4 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2. 交易价格2.1 土地转让价格2.2 价格计算方式2.3 价格调整机制2.4 税费承担3. 付款方式3.1 付款期限3.2 付款金额与次数3.3 付款方式与账户信息3.4 违约付款约定4. 土地交付与过户4.1 土地交付时间4.2 过户手续办理4.3 过户费用承担5.1 合同生效条件5.2 合同终止条件5.3 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与义务处理6. 违约责任6.1 违约行为6.2 违约责任承担7. 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争议解决机构8.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8.1 合同修改条件8.2 合同补充内容9. 合同的签署与保管9.1 签署时间9.2 签署地点9.3 合同副本与正本10. 其他约定10.1 土地使用权转让前的权利与义务10.2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的权利与义务11. 合同的适用法律12. 合同的生效日期14. 双方签字盖章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土地使用权转让1.1 土地位置与面积甲方同意将位于【具体地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该土地面积为【具体面积】平方米。
1.2 土地使用权证号本合同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土地使用权证号】。
1.3 土地用途土地转让后,乙方可按照【规划用途】进行使用。
1.4 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为【转让期限】年,自双方签署本合同时起算。
2. 交易价格2.1 土地转让价格土地转让价格为人民币【转让价格】元整。
2.2 价格计算方式价格计算方式为【单价】乘以【土地面积】。
2.3 价格调整机制在本合同签订后【具体时间】内,如遇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土地价格发生变动,双方可协商调整价格。
2.4 税费承担土地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承担方】负责支付。
土地使用权交易咨询合同(2024版)

土地使用权交易咨询合同(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土地使用权交易咨询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1.2 范围2. 合同双方的权益与义务2.1 卖方的权益与义务2.2 买方的权益与义务3. 土地使用权交易咨询服务的具体内容3.1 咨询服务的内容3.2 咨询服务的范围4. 合同的履行期限与地点4.1 履行期限4.2 履行地点5. 合同的价格与支付方式5.1 价格5.2 支付方式6.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6.1 变更条件6.2 终止条件7. 违约责任7.1 卖方违约责任7.2 买方违约责任8. 争议解决方式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仲裁解决8.4 法律途径9.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地点9.1 适用法律9.2 争议解决地点10. 其他条款10.1 保密条款10.2 广告与宣传条款10.3 知识产权条款11. 合同的生效、修改与解除11.1 生效条件11.2 修改条件11.3 解除条件12. 合同的附件12.1 附件列表12.2 附件内容13. 合同的签署与备案13.1 签署程序13.2 备案程序14.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后的权利与义务14.1 终止与解除后的权益处理14.2 终止与解除后的义务处理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土地使用权交易咨询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1.2 范围本合同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咨询服务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合作开发、权属变更等。
第二条合同双方的权益与义务2.1 卖方的权益与义务2.1.1 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承担因资料不实或违法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1.2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交易所需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变更登记等。
2.1.3 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保证土地使用权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再次转让、设定抵押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2.2 买方的权益与义务2.2.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咨询费用,并按照约定方式支付。
2024年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标的及价格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标的及价格本合同目录一览1. 土地使用权转让1.1 土地位置与面积1.2 土地用途1.3 土地使用权证号2. 转让价格2.1 转让总价款2.2 付款方式与期限2.3 价款支付的确认3. 转让手续3.1 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3.2 税费承担3.3 转让双方应提供的文件4. 土地使用权的现状与瑕疵4.1 土地现状描述4.2 土地瑕疵说明5. 转让双方的义务与责任5.1 转让方的义务5.2 受让方的义务5.3 违约责任6.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6.1 合同变更条件6.2 合同解除条件7. 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诉讼管辖8.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8.1 合同生效条件8.2 合同终止条件9. 保密条款9.1 保密信息的定义9.2 保密义务与期限10. 不可抗力10.1 不可抗力的定义10.2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11. 合同的份数与保管11.1 合同份数11.2 合同保管12. 附加条款12.1 其他约定事项13. 合同的签署与日期13.1 合同签署人13.2 合同签署日期14. 附录14.1 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14.2 其他相关文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1.1 土地位置与面积转让的土地位于____省/市/县/镇/村,地块编号为____,土地总面积为____平方米。
1.2 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方应按照转让时土地的现状进行使用,如需改变土地用途,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变更手续。
1.3 土地使用权证号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证载权利人为____。
第二条转让价格2.1 转让总价款双方约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元。
2.2 付款方式与期限受让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分____期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总价款。
每期付款的金额、期限和付款日期由双方在附加条款中约定。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标准

1、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要求现场公证的,公证费按规定另收,由委托方和受让方各负担一半。2、已收取土地使用权招投标服务费或挂牌服务费的,不再收取转让服务手续费。3、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中标价100万元-500万元部分
%
中标价500万元-1000万元部分
%
中标价1000万元-3000万元部分
%中标价3000万元-源自000万元部分%中标价5000万元-1亿元部分
%
中标价1亿元以上部分
不收费
挂牌交易服务
宗
1000元
实地勘查测量,提供地块背景资料,拟定交易底价方案,提供交易信息、咨询、合同文本,代办有关土地登记手续等。
由抵押人一方负责交纳。
关闭本页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标准(总1页)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标准(试行)表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服务内容
计算方法
说明
土地使用权交服务费
招投标服务
中标价100万元以下部分
1%
实地勘查、刊登招标拍卖公告、制作招标拍卖文件、提供招标拍卖指导、提供地块背景资料、评估地价、拟订招标拍卖底价方案、组织评标或召开拍卖会等。
由交易双方各自负担一半。
转让或租赁服务
宗
600元
提供转让(租赁)信息及咨询、审核转让(租赁)条件、提供转让(租赁)合同文本及表格、审核转让价格、办理交易鉴证、代办有关土地登记手续等。
由交易双方各自负担一半。
抵押服务
宗
500元
提供抵押指导、审核抵押条件、提供抵押合同文本及表格、办理抵押鉴证、代办有关土地登记手续费。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秀山县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渝价[2012]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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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秀山县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秀山县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
(渝价〔2012〕304号)
秀山县发改委:
你委《关于继续按渝价[2011]307号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秀山发改文[2012]112号)收悉。
根据你委对县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试行收取情况的初审结果,经研究,同意秀山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继续按渝价[2011]30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正式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你委要加强对秀山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开展收费公示、收取交易服务费等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严肃查处。
本文件执行时间从2012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执行期满前一月,应重新向我局申报收费标准,经获准后方能继续收费。
二○一二年九月五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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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0.60%
中标价1000万元-3000万元部分
0.30%
中标价3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
0.20%
中标价5000万元-1亿元部分
0.05%
中标价1亿元以上部分
不收费
挂牌交易服务
宗
1000元
实地勘查测量,提供地块背景资料,拟定交易底价方案,提供交易信息、咨询、合同文本,代办有关土地登记手续等。
由交易双方各自负担一半。
转让或租赁服务
宗
600元
提供转让(租赁)信息及咨询、审核转让(租赁)条件、提供转让(租赁)合同文本及表格、审核转让价格、办理交易鉴证、代办有关土地登记手续等。
由交易双方各自负担一半。
抵押服务
宗
500元
提供抵押指导、审核抵押条件、提供抵押合同文本及表格、办理抵押鉴证、代办有关土地登记手续费。
由抵押人一方负责交纳。
1、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要求现场公证的,公证费按规定另收,由委托方和受让方各负担一半。2、已收取土地使用权招投标服务费或挂牌服务费的,不再收取转让服务手续费。3、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中标价100万元-500万元部分
0.80%
中标价500万元-1000万元部分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标准(试行)表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服务内容
计算方法
说明
土地使用权交服务费
招投标服务
中标价100万元以下部分
1%
实地勘查、刊登招标拍卖公告、制作招标拍卖文件、提供招标拍卖指导、提供地块背景资料、评估地价、拟订招标拍卖底价方案、组织评标或召开拍卖会等。
收费标准分段累加计算,由委托方和受让方各自负担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