菩提岛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草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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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乐亭菩提岛诸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草拟)

目录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保护区管理

.3第三章奖励与处罚

.4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北乐亭菩提岛诸岛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护区是指位于唐山国际旅游岛境内菩提岛、月岛的沿岸陆域和海域。地理坐标位置:北纬39°5′10″至39°9′28″,东经118°46′47″至118°52′52″。

第三条保护区的保护对象为海岛自然景观及所在海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包括沙丘、沙堤、林带、海水、鸟类等构成的海岛、海区生态系统。

第四条凡在保护区内从事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省海洋行政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管理和监督。

唐山国际旅游岛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保护区的建设规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调查和自然环境监测,并建立档案。

(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恢复和科学研究活动。

(五)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

(六)在不影响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第六条保护区内的国有林地、林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河北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开发利用保护区内土地资源,要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安、林业、国土、旅游、环保、水利、电力、建设和交通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助管理机构做好保护区内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区内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的义务,有权对损害、破坏保护区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保护区管理

第十条保护区划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由管理机构负责设立界碑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

1.核心区

位于保护区中部,呈东北西南走向,包括菩提岛南部陆域和菩提岛与月岛之间以潮沟为中心的海域,面积1713.20hm²,占保护区总面积的40.01%,其中,岛陆面积93.11hm2。

2.缓冲区

位于核心区外围,由岛陆缓冲区和海域缓冲区组成,面积825.79hm²,占保护区总面积的19.29%,其中,岛陆面积15.22hm2。

3.实验区

位于缓冲区外围,由南北两部分,面积1947.08hm²,占保护区总面积的47.97%。北部菩提岛实验区,由菩提岛北部陆域和西北侧海域组成,地貌类型有沙丘、沙地、平地、洼地、侵蚀海岸、淤积海岸、海滩、潮滩、潮沟等。

第十一条在保护区内陆地上从事生产经营、开发利用、科学研究、教学、考察、拍摄电影、电视等活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除外),在向其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前,应征得管理机构的同意,并将科研成果副本送交管理机构备案。

使用保护区内海域的,依照《河北省海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二条未经批准,禁止任何非管理人员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事先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外国人进入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旅游者除外),接待单位应事先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经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不得擅自进行砍伐、捕捞、开垦、挖沙及狩猎等活动。

(二)不得倾倒垃圾、废渣和排放含油、含毒的及其他有害的物质。

(三)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有污染自然环境、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及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在保护区内开办旅游项目,其旅游地点、旅游路线和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保护区的建设规划。

第十六条凡进入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七条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负责维护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

第三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凡执行本办法,在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唐山国际旅游岛管委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擅自移动或破坏保护区界碑标志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责令其恢复原样,并处300-10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罚没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三条妨碍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保护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唐山国际旅游岛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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