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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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 以包括那些损失? 2。化肥厂能否认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为什么?
(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购买鱼 苗费用、鱼塘经营费用、鱼塘承包费用、污染清除费用和出售 鱼产品预期收入。 (2)化肥厂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全部损失。对因 “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造成的财产损 失应予赔偿。对因“当地连降暴雨,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 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不 承担赔偿责任。 (3)我国《环境保护法》对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害的责任作 出了如下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 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责任。
金陵石化炼油厂应对其人身损害承担赔 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该单位赔偿已花费 的医疗费用54万元,后续医疗费15万元, 精神抚慰金26万元,交通费、住宿费、住 院伙食补助费5万元,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一、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能否成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被告(金陵石化炼油厂)的抗辩 是否有道理;
三、原告(李某)提出的赔偿请求可 否被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提出:“生活区居住了很多人,与李 某同龄的人中只有她一人不幸患病,具体致病原因可能有 多种。”环境污染损害确实可能是多种因子复合作用的结 果,如何认定确实是个难题,我国立法对此尚无明确规定。
借鉴国外的“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被害人只需证明侵 害行为引起的损害可能性达到一定程度,或证明如果没有 该行为就不会发生该结果的盖然性,便可推定因果关系。 有专家指出,原告在金陵石化炼油厂的生活区内生活了10 年之久,炼油厂排放的物质中多少存在着一些对人体易造 成伤害的有毒物质,例如炼油厂生产的产品中含有苯,而 在白血病发病的环境因素上,苯是导致白血病的一个重要 病因。这已经被实验所证明。长期从事苯作业的工人发生 白血病的几率比正常人高2至3倍。
一、 本案中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可以成立。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即 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环境保 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 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 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这里没有要求存 在过错。
环境法案例1
鱼塘承包人诉红星化肥厂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
红星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 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 承包的鱼塘.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 来临上游洪水使江水猛张,堤外水面逐渐接 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 阻,漫溢流入鱼塘.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 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 亡.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数日后鱼 塘里出现死鱼现象.
2004年除夕夜,李某被诊断出患了急性混合型白血病,其家人 认为是周围环境污染造成的。但金陵石化炼油厂认为:该厂一 直进行密闭生产,环保部门还对排污进行了非常严格的监控, 排放完全达标;生活区居住了很多人,与李某同龄的人中只有 她一个不幸患病,具体致病原因可能有多种。
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将 金陵石化炼油厂告上了法庭。李某在起诉 状中表示:
环境法案例2
南京市一中学生李某诉金陵石化炼油 厂环境污染侵权案
(如何认定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
江苏省南京市一中学生李某从出生到1989年10月间居住在金陵 石化炼油厂西生活区。居住地南边是液化气罐装站,该站经常 漏气;东边是制造压力容器的工程队,该队主要是就地进行射 线探伤,对容器喷漆;北边是炼油厂的生产装置;西北边是炼 油厂火炬,排放出的火炬气含有害物质。1989年11月至1997年7 月,李某一家住在南京炼油厂东生活区。住处的东边是炼油厂 排污未封闭地带,北边是焦化装置。
也就是说,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只要受害人提供初步 证据证明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举证责任就转移到加 害人一方,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后果不是其造成 的,那么就可推定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 因果关系,加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 条进一步指出:“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 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环境 污染往往涉及高深的科技活动,污染造成的损害具有 积累性、潜伏性、广泛性的特点,如果在环境侵权中 仅以环境科学证明直接因果关系,很可能陷入科学争 论而无法使受害人的请求得到救济,这种法律役于科 技的负面效果应当尽量避免。所以,被告应当提供证 据证明自己的排污行为没有造成原告患病的结果,也 就是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否则就推定因果关系存 在。
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 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 请求后,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 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 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 排污渠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 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 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 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现在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被告的排污行为是否与原 告患有急性混合型白血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原告 患病是否因被告排放污染物所造成,而这也正是被告的一 个抗辩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 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因此,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 件有三个,即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构成环境损害的事 实以及损害与污染环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被告是否在排污过程中存在过错自然在所不问。 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则是显而易见的,比如,炼油 厂的液化气罐装站经常漏气、炼油厂火炬排放出含有害物 质的火炬气等。构成环境损害的事实也已经存在——原告 被诊断出患了急性混合型白血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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