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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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
解除、抵 消、提存、 免除、混

缔约过失 责任
违约责任
注意:合同一词在不同的法律部门均得到应
用,如劳动法上的合同、行政ຫໍສະໝຸດ Baidu上的合同
、民法上的合同等。
本章所指的合同,仅限于民法意义上的合同。
二、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即契约,基本意义相同。
《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为什
内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范围?)
什么是债权债务关系呢?我的理解,它就是市场交换关系, 是以市场交换为主的这些关系(它的本质就是市场交换,商 品交换、劳务的提供 )。
由此决定民庭、行庭受案管辖范围?
• 所谓行政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是行政管理机关, 第二点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就是说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当中,作为国家 行政管理机关的那一方,他有某种特权,可以 单方面地决定合同成立,决定合同生效,决定 合同解除,还可以单方面地决定追究对方的责 任、对对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产、给予 制裁等等。因此他们说根据这三条就进行划分 了,符合这三条的就是行政合同。
由上可知,判断是否为合同的标准是“合 意(共同的意思)+权利义务(追求某种具有 民法意义的后果)”。
• 例一:甲盛情邀请乙共进晚餐,乙愉快地答
应。二人之间是否成立合同?如果乙没有依约
赴宴,甲是否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 例二:甲乙二人为非婚姻同居的男女,双方 约定在同居期间,女方应当服用避孕药。但 是,女方在没有向男方发出警告的情况下停 止了服用,导致女方怀孕并生下一个孩子。 法院判决男方负担这个孩子的抚养费。男方 则要求女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法院是否应 当支持?
分析
• 工商局对于批发市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又是该市场的投资开办主体。作为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工商局对该批发市场进行的市场监 督等行政执法行为不受合同法的调整;作为该批发 市场的投资开办主体,工商局则成为民事主体,它 与其他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收取摊 位费的行为是民事行为,而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 为,因而应受到民事法律的调整。故法院作为民事 案件对此进行了审理。
• 政府采购合同 • 财政包干合同
思考
(4)合同关系以相对性为原则(存在例外)
• 所谓相对性,大陆法中通常被称为债的相对 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 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 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与合同当 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 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也不 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 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在理解合同概念时,应将民法上的合同概念 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加以区别。
《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 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一规 定,并未否定该条第1款所确立的合同定义,亦即没 有否定上述“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的合同性质,只是 限定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案情简介】2000年10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由被 告收养原告7岁的孩子,原告同时向被告一次性支付5万 元作为被收养人的生活补助。合同中还约定,任何一方 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随后双方在当地民政部 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一年后小孩上学,在校期间经常与 同学打架,被告遂以该孩子太顽皮为由提出解除收养协 议。原告起先拒不接受,后因考虑孩子已无法与被告共 同生活,故同意解除收养协议,但要求被告退还5万元 生活补助,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则不同意退还5万元 人民币,也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 合同原理、合同概述
本节课授课顺序
• 第一节 合同总则体系 • 第二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 第三节 合同的重要学理分类 • 第四节 合同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法总则体系
合同法总则
合同的订 立
合同的效 力
合同的履 行
合同的变 更与转让
合同的终 止
合同责任
订立的程 序
内容和形 式
合同的补 缺
履行抗辩 权
么不沿用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 议,不是我国合同法上所讲的合同。
合同的法律特征:
(1)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 施的一种法律行为【行政合同之区分关键点 】
(2)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3)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
【案情简介】1999年,经某市工商局同意,200户个体户到该 局投资兴建的轻工业批发市场设摊经营,工商局为他们颁发 了临时营业执照和摊位证,并分别收取了三年管理费和摊位 费。工商局收取的摊位费主要用于市场建设及偿还兴建该批 发市场时的贷款。2000年1月,工商局根据有关部门疏通轻 工业批发市场消防通道的要求,将该200户个体户的摊位移至 该批发市场后面的露天地,同年9月又移至不属于工商局所有 的“星星市场”。这两次摊位移动均未征求200户个体户的意见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200户个体户诉至法院请求工商局返 还摊位费,赔偿营业损失。工商局则认为其与200户个体户之 间是行政管理关系,收取的摊位费属于行政收费,法院不应 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 相对性的例外主要表现在: (1)赋予某些债权以物权的效力使其可以对 抗第三人。如预告登记可以对抗所有第三人 、 “买卖不破租赁” 。 (2)附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债的保全制度。
• 【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项粮食购销合同,合同的 附则约定“有关交货事宜由丙公司出面协调解决”。该合同第5 项约定:应在天津某粮库交货。后来,甲公司因嫌交货地点及 交货时间不合适,便找到丙公司,要求变更时间和地点。丙公 司即与甲公司达成一份补充协议,协议中将交货地点由天津变 更为石家庄,将交货时间由2006年12月变更为2006年10月。 补充协议订立后,甲公司将该协议送交给乙公司,要求乙公司 于2006年10月将货物发往石家庄某粮库。乙公司收到该协议 以后,提出因交货时间提前而无法准备货源,并提出交货地点 变更,使其费用增加。甲公司必须为此提供补偿。双方不能达 成协议,甲公司便以乙公司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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