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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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之前,应当至少施工2个 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 岩芯资料,掌握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等。当需要测定瓦斯压力时,前 探钻孔可用作测压钻孔;若二者不能共用时,则必须在最小法向距离7m前 施工两个瓦斯压力测定钻孔,且应当布置在与该区域其他钻孔见煤点间距 最大的位置。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修订后各章的重点内容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1)修改了井巷揭煤工作面的揭煤作业要求(第七十八条); (2)修改了井巷揭煤作业掘进方式和要求(第八十条); (3)明确工作面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工作面 出现其他突出预兆必须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第八十修条); (4)删除了综合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指标; (5)修改了复合指标法和R值指标法预测钻孔从第2m深度开始测试; (6)修改了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遇到落差超过煤层厚度的断层时应当执 行措施(第一百零三条); (7)删除了煤巷掘进工作面水力冲孔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宣贯 第四、五、六章条文解读
授课人:钱川云皓
2020年3月15日 一平浪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总体章节结构 修订后各章的重点内容
修订前后章节结构对比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一章 总 则1-7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8-13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14-25 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26-32
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七十五条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工作面预测)是预测工 作面煤体的突出危险性,包括井巷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 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等。工作面预测应当在工作面推进过程中进行,经 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采掘工作面未进行工作面预测的,视为 突出危险工作面。
修订后各章的重点内容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8)修改了安全防护措施部分条款与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内容一致,将 起爆及撤人地点要求修改为“起爆及撤人地点必须位于反向风门外且距工作面 500m以上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者距工作面300m以外的临时避难硐 室内。”(第一百二十条);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三章 区域防突措施
修订后各章的重点内容
第三章 区域防突措施
(1)进一步强调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删除了开拓前区域预测概念,更改为区 域评估。开拓后区域预测更改为区域预测; (2)提出了“区域预测范围最大不得超出1个采(盘)区,一般不小于1个区 段”的概念。同时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再次区域预测时不得划为无突出 危险区。(第五十二条); (3)修改了被保护区域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的要求(第五十五条); (4)修改了瓦斯地质分析划分突出危险区域示意图(第五十八条); (5)增加了“定向长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的大面积的预抽煤层瓦斯 的区域防突措施(第六十条)及其控制范围要求(第六十四条)。 (6)增加了突出厚煤层分层开采或者大倾角煤层利用上区段开采后其保护效 果和保护范围等参数需要实际考察确定的要求(第六十三条)。
第四十九条 ……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当编制防突预测图。防突预测图以煤层瓦斯地 质图为基图,将采掘工程范围内的煤层赋存、瓦斯地质、巷道布置、综合 防突措施等内容标注在图纸上,分别挂设在地面调度室和井下现场,用于 指导工作面防突工作。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七十七条 井巷揭开突出煤层前,必须掌握煤层层位、赋存参数、地 质构造等情况。
修订后各章的重点内容
第二章 一般规定
(15)新增“第四节 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要求突 出矿井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突出 预测、效果检验指标测定的仪器仪表做出了要求。建立预警机制,进行区域和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动态预警并采取对策和措施(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条)。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七十六条 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实施工作面防突措施和 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只有经效果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即判定为无 突出危险工作面,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当措施无效时,仍为突出危险工作 面,必须采取补充防突措施,并再次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直到措施有效。
第二章 一般规定
修订后各章的重点内容
第二章 一般规定
(1)新增了突出煤层的认定要求(第十二条); (2)新增鉴定结果为非突出煤层,但需要在采掘作业时密切关注煤层的突出危险性 的相关要求(第十四条); (3)明确了建井前评估概念,增加了先抽后建的内容和要求(第十六条); (4)增加了新建突出矿井和生产突出矿井的生产能力、开采深度的红线要求(第二 十条) (5)明确了区域评估的概念及其区域评估的相关要求及应用范围(第二十一条); (6)修改了突出矿井和按突出矿井设计的矿井巷道布置设计要求(第二十二条); (7)新增突出矿井有效防范采掘接续紧张基本要求(第二十四条); (8)修改了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要求,新增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更新要求(第二 十五条);
修订后各章的重点内容
第三章 区域防突措施
(7)新增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使用条件(第六十 五条)。 (8)新增采用俯向下行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条件(第六十六条) 。 (9)提出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的措施效果检验,应当优先采用 预抽区域的残余瓦斯含量指标(第六十九条)。 (10)增加了对定长向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的 要求(第七十二条)。分段进行检验时每段的最小长度要求(第七十三条)。 (11)删除了采用间接计算残余瓦斯含量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 验时的要求。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二十五条 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
。 ……
第四十五条 区域预测或者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 等参数时,应当记录测试时间、测试点位置、钻孔竣工轨迹及参数、钻进 异常现象、取样及测试情况、测定结果和人员等信息。测试点及测定钻孔 轨迹应当在瓦斯地质图或者防突措施竣工图上标注。……
揭煤作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井巷揭煤作业基本程序参考示意图 参见附录F):
(一)探明揭煤工作面和煤层的相对位置; (二)在与煤层保持适当距离的位置进行工作面预测(或者区域验证) ; (三)工作面预测(或者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时,采取工作面防突措 施; (四)实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五)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揭煤验证; (六)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或者穿过煤层。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33-41 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42-44 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45-50 第四节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51-56 第五节 区域验证57-58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59-68 第二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69-78 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79-97 第四节 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98-101 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102-106 第五章 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107-111 第六章 罚 则112-123 第七章 附 则124 附录E: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基本流程参考示意图 附录A: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录B: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 附录C: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 附录D:保护层保护范围的确定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七十九条 井巷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在距突出煤层最小 法向距离5 m前进行,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应当适当加大法向距 离。
经工作面预测或者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应当采用物 探或者钻探手段边探边掘至距突出煤层法向距离不小于2m处,然后采用井 巷揭煤工作面预测的方法进行揭煤验证。若经揭煤验证仍为无突出危险工 作面时,方可揭开突出煤层。
修订后各章的重点内容
第二章 一般规定
(9)修改了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遵守规定,新增容易自燃放顶煤开采、上山 掘进、风镐使用等要求(第二十七条); (10)新增在距离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小于5m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11)修改了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要求,新增回风流中安设全量程或高低浓 度甲烷传感器的要求,下行通风要求(第三十一条); (12)新增施工防突措施钻孔时的相关要求(第三十二条); (13)新增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总工程师、分管负责人、区(队 )、班组长、防突工等各自的职责(第三十五条),各人员的学历、工作经历 要求(第四十二条); (14)新增了突出矿井突出事故的监测报警工作要求(第四十三条)。
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 向距离20m之前必须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也可用物探等手段探测煤 层的层位、赋存形态和底(顶)板岩石致密性等情况。
附录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井巷揭煤作业基本程序参考示意图 Nhomakorabea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七十八条 揭煤作业包括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 5m开始,直至揭穿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全过程,应 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在距煤层底(顶)板最小法向距离5m至2m范围 ,掘进工作面应当采用远距离爆破。揭煤作业前应当编制井巷揭煤防突专 项设计,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一章 总 则1-9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突出煤层鉴定10-14 第二节 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15-34 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35-43 第四节 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44-50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工作程序和要求51-56 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57-59 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60-67 第四节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68-72 第五节 区域验证73-74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工作程序和要求75-84 第二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85-93 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94-111 第四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112-115 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116-121 第五章 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122-126
第六章 附 则127 附录A:煤矿防突工作基本流程参考示意图 附录B: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录C:矿井突出记录卡片 附录D:矿井突出汇总表 附录E:保护层保护范围的确定 附录F:井巷揭煤作业基本程序参考示意图
第一章 总 则
继续执行
修订后各章的重点内容
第一章 总则
(1)明确了《细则》与煤炭行业施行的规程、规范和标准之间的关系(第一 条); (2)修改了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定义(第三条); (3)提出了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煤与瓦斯突出预警机制。(第四条); (4)明确了 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概念,提出了对两个“四位一 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要求。(第五条); (5)增加了“出现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 取或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更为严格的要求(第六条); (6)新增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突出矿井的灾害治理要求(第八条) ; (7)增加了对防突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试验和推广应用的鼓励 条款(第九条) 。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 前距或者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
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应当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均为2m。 工作面应当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为:煤巷掘进工作面5m,采煤 工作面3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7m,采煤工作 面不小于5m。 每次工作面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后,应当绘制工作面防突措施竣工图, 并标注每次工作面预测、效果检验的数据。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修订后各章的重点内容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1)修改了井巷揭煤工作面的揭煤作业要求(第七十八条); (2)修改了井巷揭煤作业掘进方式和要求(第八十条); (3)明确工作面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工作面 出现其他突出预兆必须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第八十修条); (4)删除了综合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指标; (5)修改了复合指标法和R值指标法预测钻孔从第2m深度开始测试; (6)修改了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遇到落差超过煤层厚度的断层时应当执 行措施(第一百零三条); (7)删除了煤巷掘进工作面水力冲孔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宣贯 第四、五、六章条文解读
授课人:钱川云皓
2020年3月15日 一平浪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总体章节结构 修订后各章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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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一章 总 则1-7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8-13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14-25 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26-32
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七十五条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工作面预测)是预测工 作面煤体的突出危险性,包括井巷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 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等。工作面预测应当在工作面推进过程中进行,经 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采掘工作面未进行工作面预测的,视为 突出危险工作面。
修订后各章的重点内容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8)修改了安全防护措施部分条款与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内容一致,将 起爆及撤人地点要求修改为“起爆及撤人地点必须位于反向风门外且距工作面 500m以上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者距工作面300m以外的临时避难硐 室内。”(第一百二十条);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三章 区域防突措施
修订后各章的重点内容
第三章 区域防突措施
(1)进一步强调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删除了开拓前区域预测概念,更改为区 域评估。开拓后区域预测更改为区域预测; (2)提出了“区域预测范围最大不得超出1个采(盘)区,一般不小于1个区 段”的概念。同时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再次区域预测时不得划为无突出 危险区。(第五十二条); (3)修改了被保护区域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的要求(第五十五条); (4)修改了瓦斯地质分析划分突出危险区域示意图(第五十八条); (5)增加了“定向长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的大面积的预抽煤层瓦斯 的区域防突措施(第六十条)及其控制范围要求(第六十四条)。 (6)增加了突出厚煤层分层开采或者大倾角煤层利用上区段开采后其保护效 果和保护范围等参数需要实际考察确定的要求(第六十三条)。
第四十九条 ……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当编制防突预测图。防突预测图以煤层瓦斯地 质图为基图,将采掘工程范围内的煤层赋存、瓦斯地质、巷道布置、综合 防突措施等内容标注在图纸上,分别挂设在地面调度室和井下现场,用于 指导工作面防突工作。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七十七条 井巷揭开突出煤层前,必须掌握煤层层位、赋存参数、地 质构造等情况。
修订后各章的重点内容
第二章 一般规定
(15)新增“第四节 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要求突 出矿井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突出 预测、效果检验指标测定的仪器仪表做出了要求。建立预警机制,进行区域和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动态预警并采取对策和措施(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条)。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七十六条 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实施工作面防突措施和 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只有经效果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即判定为无 突出危险工作面,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当措施无效时,仍为突出危险工作 面,必须采取补充防突措施,并再次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直到措施有效。
第二章 一般规定
修订后各章的重点内容
第二章 一般规定
(1)新增了突出煤层的认定要求(第十二条); (2)新增鉴定结果为非突出煤层,但需要在采掘作业时密切关注煤层的突出危险性 的相关要求(第十四条); (3)明确了建井前评估概念,增加了先抽后建的内容和要求(第十六条); (4)增加了新建突出矿井和生产突出矿井的生产能力、开采深度的红线要求(第二 十条) (5)明确了区域评估的概念及其区域评估的相关要求及应用范围(第二十一条); (6)修改了突出矿井和按突出矿井设计的矿井巷道布置设计要求(第二十二条); (7)新增突出矿井有效防范采掘接续紧张基本要求(第二十四条); (8)修改了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要求,新增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更新要求(第二 十五条);
修订后各章的重点内容
第三章 区域防突措施
(7)新增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使用条件(第六十 五条)。 (8)新增采用俯向下行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条件(第六十六条) 。 (9)提出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的措施效果检验,应当优先采用 预抽区域的残余瓦斯含量指标(第六十九条)。 (10)增加了对定长向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的 要求(第七十二条)。分段进行检验时每段的最小长度要求(第七十三条)。 (11)删除了采用间接计算残余瓦斯含量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 验时的要求。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二十五条 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
。 ……
第四十五条 区域预测或者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 等参数时,应当记录测试时间、测试点位置、钻孔竣工轨迹及参数、钻进 异常现象、取样及测试情况、测定结果和人员等信息。测试点及测定钻孔 轨迹应当在瓦斯地质图或者防突措施竣工图上标注。……
揭煤作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井巷揭煤作业基本程序参考示意图 参见附录F):
(一)探明揭煤工作面和煤层的相对位置; (二)在与煤层保持适当距离的位置进行工作面预测(或者区域验证) ; (三)工作面预测(或者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时,采取工作面防突措 施; (四)实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五)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揭煤验证; (六)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或者穿过煤层。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33-41 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42-44 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45-50 第四节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51-56 第五节 区域验证57-58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59-68 第二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69-78 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79-97 第四节 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98-101 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102-106 第五章 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107-111 第六章 罚 则112-123 第七章 附 则124 附录E: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基本流程参考示意图 附录A: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录B: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 附录C: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 附录D:保护层保护范围的确定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七十九条 井巷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在距突出煤层最小 法向距离5 m前进行,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应当适当加大法向距 离。
经工作面预测或者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应当采用物 探或者钻探手段边探边掘至距突出煤层法向距离不小于2m处,然后采用井 巷揭煤工作面预测的方法进行揭煤验证。若经揭煤验证仍为无突出危险工 作面时,方可揭开突出煤层。
修订后各章的重点内容
第二章 一般规定
(9)修改了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遵守规定,新增容易自燃放顶煤开采、上山 掘进、风镐使用等要求(第二十七条); (10)新增在距离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小于5m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11)修改了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要求,新增回风流中安设全量程或高低浓 度甲烷传感器的要求,下行通风要求(第三十一条); (12)新增施工防突措施钻孔时的相关要求(第三十二条); (13)新增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总工程师、分管负责人、区(队 )、班组长、防突工等各自的职责(第三十五条),各人员的学历、工作经历 要求(第四十二条); (14)新增了突出矿井突出事故的监测报警工作要求(第四十三条)。
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 向距离20m之前必须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也可用物探等手段探测煤 层的层位、赋存形态和底(顶)板岩石致密性等情况。
附录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井巷揭煤作业基本程序参考示意图 Nhomakorabea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七十八条 揭煤作业包括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 5m开始,直至揭穿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全过程,应 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在距煤层底(顶)板最小法向距离5m至2m范围 ,掘进工作面应当采用远距离爆破。揭煤作业前应当编制井巷揭煤防突专 项设计,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一章 总 则1-9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突出煤层鉴定10-14 第二节 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15-34 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35-43 第四节 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44-50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工作程序和要求51-56 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57-59 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60-67 第四节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68-72 第五节 区域验证73-74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工作程序和要求75-84 第二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85-93 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94-111 第四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112-115 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116-121 第五章 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122-126
第六章 附 则127 附录A:煤矿防突工作基本流程参考示意图 附录B: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录C:矿井突出记录卡片 附录D:矿井突出汇总表 附录E:保护层保护范围的确定 附录F:井巷揭煤作业基本程序参考示意图
第一章 总 则
继续执行
修订后各章的重点内容
第一章 总则
(1)明确了《细则》与煤炭行业施行的规程、规范和标准之间的关系(第一 条); (2)修改了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定义(第三条); (3)提出了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煤与瓦斯突出预警机制。(第四条); (4)明确了 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概念,提出了对两个“四位一 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要求。(第五条); (5)增加了“出现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 取或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更为严格的要求(第六条); (6)新增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突出矿井的灾害治理要求(第八条) ; (7)增加了对防突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试验和推广应用的鼓励 条款(第九条) 。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 前距或者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
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应当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均为2m。 工作面应当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为:煤巷掘进工作面5m,采煤 工作面3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7m,采煤工作 面不小于5m。 每次工作面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后,应当绘制工作面防突措施竣工图, 并标注每次工作面预测、效果检验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