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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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决 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统 计机构应当依法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 ,并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 当加盖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印章。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省级人民政府统 计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 定并说明理由,同时还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程序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统计从业资格考 试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统计从业资格 认定的实施程序主要有申请、受理、审查 与决定等。
(一)申
请
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2.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申请统计从业资格,除具备一定条件的人员外,行 为人必须经过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统计 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 ,统计法基础知识。 考试时间: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
五、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 实施机关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授予行为 人从事统计工作的一种资格证明文件。
(一)持证人员的范围
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已 经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 人员,无需再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可凭 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 工作。
(二)证书的使用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依法使用,不得涂 改、转让、出租和出借。如遗失或损坏, 持证人可持有效证明,向原承办机关提出 补发申请。原承办机关审查后,报原发证 机关予以补发。
《统计法》第二十八条对此作了灵活性规定,即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统
计机构,也可以不设统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
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根据统计信息需
求量的大小而定)
《统计法》明确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 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第二十八条)
第二节
统计人员 P51-57
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独立于地方人民政府
,其主要职责是依法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向国家统计 局直接上报统计调查结果,并负责查处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 生的违法行为。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独立的统 计机构,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三、统计人员的职责
统计人员的职责:是指统计人员在一定
的机构担负统计工作,为了完成统计任 务而由《统计法》规定所承担的义务。
统计人员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 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 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 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二)受
理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申请人依法不需要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应当即时告 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 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 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 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承办 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统计从 业资格认定申请。 承办机关无论是否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申请,都应 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 面凭证。
“独立的统计机构”的主要标志:
1.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系统
中,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单设的职能机 构; 2.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行使统计工作 职权,独立履行统计工作职责; 3.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 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支配、使用 和管理人、财、物。
(四)乡镇统计工作岗位
三、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主管机关 及其主要职责
(一)国家统计局的职责 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
作。负责编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命题、
制度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等工作;统一设计统
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统一制定编号原则;依法撤
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负责全国统计从业资 格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监察等。
二、统计从业资格及其范围
统计从业资格:是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的资格证 明,也是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的前提条件和最基 本的要求。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在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 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 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 统计从业资格与统计专业职务是不同的。 统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 计师、统计员。
一、统计人员的概念 《统计法》所称的统计人员,是指从事统 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 级人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 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及在不设统计机 构的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 或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和指定 的统计负责人。
二、统计人员的职权
统计人员的职权,是指统计人员为了完成统计任务而由统计 法规定拥有的权力。根据《统计法》规定,统计人员具有以 下职权: (一)统计人员具有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 督的职权; (二)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 询问有关人员; (三)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 (四)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 料. 此外,统计人员有学习专业知识的权利。《统计法》第三十 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 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提出申请时 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3.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 份复印件; 4.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具备相应规定学历的免试人员,还需提交本 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二)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职责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 机关。 1.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的设定、试卷的印刷、组 织阅卷和成绩登记造册等工作; 2.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 颁发和管理工作; 4.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 5.依法查处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违法行为
识记: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实施;2.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主 管机关及其主要职责;3.统计从业资格证书;4.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使 用;5.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领会:1.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意义;2.统计从业资格及其范围 ;3.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程序;4.统计从业资格与统计专业职务的区别 ;5.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二)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 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 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三)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依法出示 工作证件
四、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要求
(一)统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 统计职业道德是统计工作领域中的道德标准 和职业规范要求。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即要安排 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具体是配备专职还是 兼职统计人员,由乡、镇政府根据本地区经 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及统计工作的任务量确定 《统计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 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
二、部门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 的设置及职责
(二)统计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
《统计法》第三十一条对提高统计人员专业素质作 了如下规定: 一是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 度 二是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 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人 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以提高统计人员的 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直 接关系到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提高统计人员素质,促进统计队伍 建设 第二,有利于规范对基层统计队伍的管理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属于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 许可项目,是法律赋予政府统计部门的义务和职 责,是政府统计部门一项基础性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有利于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一节 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第二节 统计人员
第三节 统计从业资格
第一节
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P48-51
统计机构:是指从事统计调查、统计数据整 理、统计分析预测、统计信息咨询和统计协 调管理等活动的组织。 我国《统计法》规定设立的机构是指政府统 计机构,分为两种,分别是政府综合统计机 构和部门统计机构。
(三)审 查
对统计从业资格申请的审查,分为初步审查和终审
初步审查:由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进 行。完成后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自 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终审:由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进行, 终审的时间为二十日,自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 申请材料之日起算。实施机关不能在二十日内审查 完毕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将审查期限 再延长十日,但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 机关。
1.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务组织和成绩通知 等工作; 2.受理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并对其进行初步审查;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送达工作; 4.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 承办机关作了例外规定,即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统 计机构决定,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 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统计职业的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包括:忠诚 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 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1. 忠诚统计,乐于奉献 忠诚统计是统计人员做到求真务实、优质服务、乐 于奉献的基础,乐于奉献是统计人员践行对统计事 业忠诚的内在要求。 2.实事求是,不出假数 实事求是、不出假数是统计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 3.依法统计,严守秘密 依法统计,严守秘密是依法行政在统计工作中的具 体要求,也是统计人员做好统计工作必须具有的基 本理念。 4.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公正透明是追求公平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普遍要 求,也是统计工作规范运作的客观保证。
一、政府综合统计机构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
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
的调查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设立的统计机构。
一、政府综合统计机构
(一)国家统计局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
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
第三节
统计从业资格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实施及其意义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实施
国家统计局8号令颁布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于2005年7月1日起在全国开始实施统计从业资 格认定制度。 2007年4月,国家统计局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 法》作出修订,以国家统计局10号令予以发布。新 修订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于2007年6月1日 起开始设实施。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考核要求
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识记:1.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2.部门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 责人的设置及职责。 领会:独立的统计机构的意义。
统计人员:
识记:1.统计人员的概念;2.统计人员的职权;3.统计人员的职责。 领会: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要求。
统计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