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继承法与家庭财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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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继承法与家庭财产继承”
摘要:继承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文化传统、婚姻家庭制度有关,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有密切关系。继承制度核心是继承权以及继承权的行使。现实社会中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称之为婚姻,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财产是婚姻家庭中主要内容之一,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从属和依附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它的发生和终止都有以人身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为前提条件的。婚姻家庭中的财产的继承是以男女平等为基本原则的。不论男性公民还是女性公民都有以遗嘱的形式对本人死后的遗产加以处分的权利。
关键字:婚姻继承法家庭财产继承
一、继承权的涵义
继承权是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根据合法遗嘱所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文化传统、婚姻家庭制度有关,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有密切关系。继承制度核心是继承权以及继承权的行使。继承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公民的个人财产也会日益增多,继承的问题在人民的生活中会日益重要。明确什么事继承权,有益于处理继承关系。
继承权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继承权时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财产权利。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如血缘关系、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组织,也不能是国家,它们可以接受遗赠,但是没有继承权等。继承权是在近亲属之间才享有的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不想有继承权。
第二,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根据合法遗嘱所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被继承人合法有效地遗嘱的指定,称为遗嘱继承权;一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称为法律继承人。
第三,继承权是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以行使的权利。被继承人死亡时引起继承必不可少的法律事实,《继承法》明确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自然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它表明继承人具有一种资格,有在将来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其遗产的可能,只有享有这种权利,才有可能有希望参与继承。在被
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才可以在继承关系中实际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权利,依法实际参与继承关系,取得死者的遗产。在有一些继承纠纷中,子女要求在父母死亡之前就“提前”继承遗产,仅从继承法律上讲是没有依据的。
第四,继承权的标的物是遗产。继承权时一种财产权。继承是将死者所有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以财产私有制为基础。财产所有权是继承权的前提和基础,继承权是财产所有权的延续。由于继承导致财产权的转移,继承人就取得了被继承人(死者)财产的所有权。这里所说的遗产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但都是指财产利益,不包括身份利益。
第五,继承人取得遗产是无偿的。因为财产继承会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但继承关系不同于商品交换关系,继承人在取得遗产时必须支付对价。但继承遗产与清偿死者生前债务相统一,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二、继承权的行使
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继承人依法行使继承权。继承开始后,依照法律继承办理:如果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如果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遗赠抚养协议办理。
有完全民事行为人依法行使继承权。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嘱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为维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其法定代理人一般不得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
三、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继承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自己的继承权。
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对自己继承权的一种处分。继承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且是继承人本人表示放弃。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不得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
继承人必须在继承开售,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如果继承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在遗产分割后,继承人也可以表示放弃,但是,这时他所放弃的已经不是继承权,而是他的财产所有权了。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影响到其他人的利益,应当采用一定的形式作出表示,一般要求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权的表示:
如果继承人用口头形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者由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是有效地。如果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依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在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继承人放弃继承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要发生继承权放弃的后果要求继承人意思表示真实。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也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如果继承人因为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四、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剥夺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权,即继承人在一定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仅要受到刑罚的处罚,而且应当剥夺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要求:在客观上有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在主观上继承人有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该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丧失继承权,
第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在主观上是以争夺遗产为目的,而且该行为只能故意,不可能是过失:在客观上有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如果继承人杀害的动机和目的不是为了争夺遗产,则不丧失继承权。
第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是指有抚养能力的继承人,拒绝抚养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和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继承人的行为。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以各种手段进行身体上或者是精神上的摧残、折磨。遗弃行为和虐待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确认丧失继承权。继承人遗弃、虐待被继承人,但是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伪造遗嘱是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假遗嘱。篡改遗嘱是继承人故意改变遗嘱的内容。销毁遗嘱是继承人故意将被继承人的遗嘱毁灭的行为。以上的几种行为都改变了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已财产处分的意愿,是对合法权益的侵害,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当丧失继承权。
丧失继承权的事由可能是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也可以是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后。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由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经过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