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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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地上建筑设计层数三层以下的建筑主体完工;地上建筑设计层数四层以上七层以下的完成建筑主体的三分之二;地上建筑设计层数八层以上的完成建筑主体的二分之一的。

三、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经局领导批示后5日内,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工程进度,符合预售条件的,通知市行政审批中心受理并查阅相关资料。10个工作日内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须提交如下资料(办理时须提交原件,待审核和现场勘查通过后,存留盖章后的复印件,并依顺序装订成册)

1、申请预售商品房的请示或文件。

2、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法人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

3、商品房预售方案,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并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和分户平面图。预售方案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报我局备案并公示。

4、立项批复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发改委出具的商品房预售成本审核认证结论书、商品房建筑面积计算书、《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确定预售商品房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确定并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从业人员养老金缴存证明。

5、配套设施招投标证明以及纳入基本建设程序证明,供水、供暖、供电、排水、天燃气管理单位前期介入证明。

三、材料要求

(1)物业管理企业除身份证外,报送所有证件原件,经省、市主管部门核实后退回原件;

(2)申报材料必须填表规范、数据和印鉴齐全、字迹清晰;附件资料的复印件每页均须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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