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司法腐败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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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司法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摘要]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是社会稳定的调节器和安全阀。
一旦司法人员涉及腐败,既严重危害党和国家的形象,降低了法治的公信力,影响司法机关的公众形象,又直接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由于受社会不正之风的侵蚀和影响,司法机关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虽然这些问题只发生在少数人身上,但却会影响到整个司法机关的形象,被人民群众称之为司法腐败。
文章从实务入手,就该现象进行探讨。
[关键词]司法腐败;职务犯罪
2013年度,某区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采取“抓系统、系统抓”的办案方式查办了三起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和一起律师的行贿案件,严厉打击了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司法腐败的严重危害性
当前,我国的司法腐败问题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必须充分认识其社会危害性。
首先司法腐败会削弱司法公信力,破坏国家赖以存在的基础。
司法腐败将使公民对司法的信任动摇,使法律的威信大打折扣。
其次,司法腐败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人员在承办案件中,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司法腐败行为导致有法不依,使案件处理不公,造成冤假错案,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司法腐败影响着司法效率的提高和司法独立的进程。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司法机关通过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的方式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二、某区检察院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分析
(一)法院为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高发、易发单位
某检察院自侦部门查办的三起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全部为各级法院法官的受贿犯罪。
因法院具有案件裁判的最终决定权,裁判结果直接关系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所以容易成为被腐蚀的对象。
特别是各审判庭、执行局等直接关系案件的职能部门,更是律师、当事人行贿腐蚀的重点对象。
这三起法官受贿案件,从层级分析,既有基层法院的法官,也有中级法院的法官。
从岗位分析,既有审判案
件的法官,也有执行案件的法官。
(二)个别法官与律师的“权钱交易”特点突出
三起法官受贿案件全部是律师在案件审判、执行中案件中和法官认识、熟悉,进而通过法官的裁判、执行职权,向法官行贿,进行“权钱交易”,谋取利益。
因律师办理案件需要和公、检、法机关长期联系接触,但是因法官对案件的最终裁判权直接影响律师代理案件的重大利益,使得律师极易“攀附”法官,使自己代理的案件能够实现高胜诉率,赢得口碑和声誉。
同时由于律师行业竞争激烈,他们都希望和法官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得到大量的案源,使自己代理的案件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得到法官的“关照”。
(三)职务犯罪行为潜伏时间长,作案次数多
三起法官受贿案件都是多次作案,作案时间跨度大都在10年以上,有的甚至达到17年,每次受贿的数额不是特别大,有的一次只有一、两千元。
但由于法官的工作经常需要和大量的律师、当事人接触,律师、当事人又会将他们的社会关系介绍给法官认识,使得法官的社会交往面不断拓展,导致因“权钱交易”使他们收受贿赂的次数较多,而且因涉及行贿的人员较广,社会的影响十分恶劣。
(四)犯罪手段多样,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这三起法官受贿案件作案手段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他们利用自己办理当事人案件的职权,或通过利用组织会议的名义,收取辖区企业钱款,或者通过向当事人或律师报销票据的方式收受贿赂,或者通过办喜宴邀请当事人参加收受大额礼金,这些受贿手段,表面上看是当事人、律师心甘情愿,但事实上是由于他们有求于法官,迫于无奈。
有的法官更是向当事人或律师直接索贿,性质更加恶劣。
有的法官则通过自己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承办法官为案件的请托人牟取利益。
三、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不正之风已渗透到司法领域
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各种不正之风呈蔓延发
展趋势也渗透到司法机关。
少数司法人员受到一些社会上的影响,内心浮躁。
各种说情送礼风屡禁不止,一些律师、当事人打官司、办事情,习惯于拉关系、走后门,搞权钱交易,千方百计通过各种渠道向司法人员送礼行贿,使司法人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
特别是律师行业,随着案源争夺的激烈程度不断增加,很多律师不是通过提高业务素质来增加代理案件的胜诉率,而是寻求通过行贿法官,让法官介绍案源,用“权钱交易”的方式来保证自己案件的胜诉,甚至鼓动当事人行贿法官,这也造成“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司法腐败的发生。
(二)司法权缺乏有效、全面的监督机制
由于我国在惩治和预防司法腐败的立法方面还不完善,对司法部门的监督还显得较为薄弱。
各级人大及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常常只是过问一个案件的审理情况,而不能发现掌握司法腐败的实质问题。
人民群众由于对司法程序、实体的不了解很难做到有效监督,有的群众即使敢于监督,但由于害怕打击报复,对司法腐败现象采取一种克制、忍耐的态度。
(三)司法机关廉洁办案的意识和内部监管有待加强
一些司法机关存在不同程度的重业务素质、轻政治素质,重办案、轻政治学习的现象,一些司法人员的人生观发生扭曲和错位,将权力商品化、市场化。
由于司法人员具有特定的身份,他们的违法犯罪活动又往往是在“执法”的名义下进行的,犯罪行为具有较大的隐蔽性,使得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查处工作阻力、压力比较多,使一些案件难以查处。
四、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一)强化司法人员廉洁思想教育,提高自律意识,建立长效机制推进廉政建设
司法人员的廉洁思想教育是拒腐防变的基础和前提,思想教育工作关键在效果,要在增强可信性和说服力上下功夫,一定要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勇气,创新思想教育理论和方式方法,强化思想道德教育的效果。
要把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要转化为各项制度,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局面并将这些制度有机结合起来,配套执行,使廉政建设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预防和遏制不正之风的运行机制,使人不敢腐败、不能腐败、不想腐败,切实维护廉政建设的成果。
(二)强化自我监督效果,完善司法人员举报投诉等监督制度
在建立廉政建设长效机制的同时,首先要加强对司法机关重要部门和关键岗位权力行使的监督,抓好对案件办理的重点环节的监控。
强化对司法人员执行权的监督,认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发现违纪行为的要严肃处理,确保在案件处理上杜绝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
其次,司法机关要全面掌握司法人员的廉政情况,通过完善岗位目标考核办法建立廉政档案,将司法人员执法办案回避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违法违纪等情况全部记入廉政档案,作为综合考核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最后,为了方便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应设立意见箱和违法违纪举报投诉电话。
对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举报一经查实,就要进行严肃处理。
对来信来访的举报对象较为集中的,要实行诫免谈话,并将情况计入档案,作为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强化外部监督工作,注重惩、防并举,完善立法反腐构建法律防线
加强外部监督是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的最重要的监督形式,把反腐败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转到惩防结合上。
实行司法程序公开,除传统方式外,司法机关可采用互联网等方式公开各种司法信息,从而接受外部的监督。
主动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参与每个阶段的工作或重大活动,同时主动向人大请示汇报。
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监督。
新闻媒体的广泛性、及时性特点,使得新闻媒体监督成为社会监督中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同时要将我国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等各种廉政制度有机结合,做到相互制约、运行公开,应制定《反司法腐败法》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要明确界定司法腐败的内容、范围等,以及对司法腐败行为的认定、惩处、治理都要依法进行,建立健全违法受罚的惩处机制,特别是对司法人员的行贿犯罪要严厉打击,律师行贿的,要吊销其职业资格,终身不得从事司法行业,从而彻底铲除滋生司法腐败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