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自我防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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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醉酒或服药后意识障碍状态下被侵 害的,司法机关可直接认定为强奸罪。
• 4.凡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违背精 神病患者的意志,强制与其发生性行为 的案件,已构成强奸罪的,不应再作性
“主动”行为如何评?
被害精神障碍妇女是主动接近犯罪嫌疑人( 被告)的,要求发生性行为,这是否反映被 害人是出于自愿,事实是否就不属于违背妇 女意志?
躁狂状态
不宜评定的情况
• 1.女性精神障碍者或智能障碍者,在遭 受性侵害时有明显反抗表示的。
• 2.犯罪嫌疑人明知妇女是精神障碍者或 者痴呆者而发生性行为的,不论被害人 有无反抗表示。
,即精神症状导致其该方面的理解能力部分削 弱。 c受精神症状的影响,理解遭受性侵犯行为的后 果部分受损。 d受精神症状的影响,对性本能的控制能力减弱
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①不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 ②虽然能建立精神障碍诊断,但精神症 状不影响对性行为的实质性辨认或控制 能力,并满足以下各条款: a能正确辨识性侵犯者的行为动机,即
性自我防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能力评定
梁光利
性自我防卫能力在司法中的作用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在办理强奸疑似有精神障 碍类妇女案件中,司法机关常委托对其进行司 法精神鉴定,以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和有 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以此鉴定作为判定嫌疑人 (被告)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重要证据。
强奸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 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明知妇 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 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 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 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 成强奸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 年《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 若干问题的解答》
强奸罪定义
《刑法》第236 条对强奸罪的定义和刑罚有 明确的规定,强奸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 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性行 为,其本质是违背妇女的意愿。
评定法律依据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二十 二条第一款规定:“被鉴定人是女性 , 经鉴定患有精神病,在她的性不可 侵犯权利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的侵 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性理解能力时, 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动机。 b丧失了对两性行为在法律或道德上意义的理
解和判断。 c不能认识遭受性侵犯行为的后果。 d受精神症状的影响,丧失了性本能的控制能
力。
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
可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且被鉴定人受精 神症状的影响,对性行为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 力削弱,并符合以下任一条款:
a不能完全正确的辨识或曲解被告的性侵犯动机 b不能准确判断两性行为在法律或道德上的意义
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指南,暂缺。省鉴 定协会正在征求意见,近期出台。
性自我防卫能力的理解
所谓性自我防卫能力,是指被害人对两性行 为的社会意义,性质及其后果的理解能力, 以及行为遵循法律规定的能力。
采用三分法,即:有性自我防卫能力、性自 我防卫能力削弱和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可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且被鉴定人受精 神症状的影响,完全丧失了对性行为的辨认能 力或控制能力,并符合以下任一条款: a丧失了正确的辨识或完全曲解被告的性侵犯
能认识到性侵犯者行为的是非、善恶; b对两性行为具有良好的法律道德意识
,能理解两性行为的正当与不正当、合 法与违法,了解个体的人格与贞操具有 高尚的不可侵犯性,在法律上受到保护
精神疾病的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
精神分裂症患者和情感性精神障碍患者表现 类似,虽对两性性行为性质的物理属性太多 能够辨认,但在发病期间,根据病情严重程 度,有的却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行 为的是非对错和是否危害社会、触犯法律等 ,这就是缺乏对性行为的实质性理解能力。
• 4.凡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违背精 神病患者的意志,强制与其发生性行为 的案件,已构成强奸罪的,不应再作性
“主动”行为如何评?
被害精神障碍妇女是主动接近犯罪嫌疑人( 被告)的,要求发生性行为,这是否反映被 害人是出于自愿,事实是否就不属于违背妇 女意志?
躁狂状态
不宜评定的情况
• 1.女性精神障碍者或智能障碍者,在遭 受性侵害时有明显反抗表示的。
• 2.犯罪嫌疑人明知妇女是精神障碍者或 者痴呆者而发生性行为的,不论被害人 有无反抗表示。
,即精神症状导致其该方面的理解能力部分削 弱。 c受精神症状的影响,理解遭受性侵犯行为的后 果部分受损。 d受精神症状的影响,对性本能的控制能力减弱
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①不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 ②虽然能建立精神障碍诊断,但精神症 状不影响对性行为的实质性辨认或控制 能力,并满足以下各条款: a能正确辨识性侵犯者的行为动机,即
性自我防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能力评定
梁光利
性自我防卫能力在司法中的作用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在办理强奸疑似有精神障 碍类妇女案件中,司法机关常委托对其进行司 法精神鉴定,以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和有 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以此鉴定作为判定嫌疑人 (被告)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重要证据。
强奸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 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明知妇 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 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 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 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 成强奸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 年《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 若干问题的解答》
强奸罪定义
《刑法》第236 条对强奸罪的定义和刑罚有 明确的规定,强奸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 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性行 为,其本质是违背妇女的意愿。
评定法律依据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二十 二条第一款规定:“被鉴定人是女性 , 经鉴定患有精神病,在她的性不可 侵犯权利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的侵 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性理解能力时, 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动机。 b丧失了对两性行为在法律或道德上意义的理
解和判断。 c不能认识遭受性侵犯行为的后果。 d受精神症状的影响,丧失了性本能的控制能
力。
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
可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且被鉴定人受精 神症状的影响,对性行为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 力削弱,并符合以下任一条款:
a不能完全正确的辨识或曲解被告的性侵犯动机 b不能准确判断两性行为在法律或道德上的意义
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指南,暂缺。省鉴 定协会正在征求意见,近期出台。
性自我防卫能力的理解
所谓性自我防卫能力,是指被害人对两性行 为的社会意义,性质及其后果的理解能力, 以及行为遵循法律规定的能力。
采用三分法,即:有性自我防卫能力、性自 我防卫能力削弱和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可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且被鉴定人受精 神症状的影响,完全丧失了对性行为的辨认能 力或控制能力,并符合以下任一条款: a丧失了正确的辨识或完全曲解被告的性侵犯
能认识到性侵犯者行为的是非、善恶; b对两性行为具有良好的法律道德意识
,能理解两性行为的正当与不正当、合 法与违法,了解个体的人格与贞操具有 高尚的不可侵犯性,在法律上受到保护
精神疾病的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
精神分裂症患者和情感性精神障碍患者表现 类似,虽对两性性行为性质的物理属性太多 能够辨认,但在发病期间,根据病情严重程 度,有的却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行 为的是非对错和是否危害社会、触犯法律等 ,这就是缺乏对性行为的实质性理解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