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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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元强与天台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上诉案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判决书

(2014)浙台行赔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元强。

委托代理人汤兴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台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吴凌,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俊。

委托代理人叶文琼。

上诉人何元强因诉被上诉人天台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天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台天行赔初字第1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元强及其委托代理人汤兴潮,被上诉人天台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陈俊、叶文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何元强与何元华、何元标均系丁香花的亲生儿子,丁香花生前还育有女儿何月妹及儿子何元仙,何元仙已于十年前死亡,育有一子一女。丁香花于2011年1月5日死亡,其后夫王伯贤于2003年12月20日死亡,两人留有坐落在奉化市江口街道后胡村后门畈的一间三层楼房。2012年11月,被告的派出机构街头派出所在已有街头镇九遮村委会作为证明单位盖章的“死亡、亲属关系证明”上盖章确认。该“证明”在“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一项载明被继承人王伯贤的配偶为丁香花,子女有继子何元仙(注明约于10年前死亡,生前未婚,无子女)、何元标、何元华。2012年11月14日,奉化市公证处依据该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出具了(2012)奉证民字第941号公证书。之后,何元华依据该公证书,将上述房产予以变卖。2013年4月27日,奉化市公证处以“因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导致其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为由,将该公证书予以撤销,撤销决定载明“该公证书自作成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2013年5月21日,原告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在“证明”上盖章确认的行为违法,该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台天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被告的盖章确认行为违法。2014年2月17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国家赔偿,被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原告发送“补正通知书”,因原告未按“补正通知书”的要求向被告提供相关材料,故被告一直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本案原告尽管已申请对涉案房屋的价格进行评估,但由于原告对该房屋究竟享有多少份额,需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才能确定,同时由于该房屋已被何元华变卖,原告所享有的份额应先向何元华主张返还,在何元华确无能力如数返还的情况下,才可以将差额部分认定为原告的实际损失,连同原告所遭受的其他损失,一并由被告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因此,原告现主张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因其所提供的证据无法最终确定具体的损失金额,该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何元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何元强上诉称:一、原审偷换概念认定事实,导致原审判决不公。天台县人民法院(2013)台天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导致奉化市公证处依据

国家赔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李**,男,汉族,年龄,62岁,住* 被告:泗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将违法拆除原告房屋恢复原状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因违法行政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害依法应当承担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1997年3月28日以有偿出让方式合法取得宗地编号为97-05,面积为21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2010年11月24日被告将原告的厂房非法强行拆除,严重侵犯了赔偿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将被告泗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告上法庭,经过两审法院审理,2011年8月5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2011)济行终字第123号,依法确认被告泗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法非强行拆除原告的厂房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

利”,原告年月日要求被告对其违法行政给我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将拆除的房屋恢复原状,原告将赔偿申请书采用快递的方式邮寄送达被告,被告拒收。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泗水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12-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Nur für den pers?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 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 des fins commerciales. толькодля людей, которые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для обучени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и не должны 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 в 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целях. 以下无正文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刘武波.doc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刘武波- 浅析我国行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刘武波李晓嵘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广泛借鉴参考了世界各国已有的行政赔偿制度,吸收了国内外有关赔偿法理论的优秀成果。但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毕竟建立不久,立法上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粗疏的情况,主要的一点就是略嫌简略,操作性差。下面笔者就不揣浅陋,谈几点看法: 一、关于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问题。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行政赔偿责任采取违法原则。但什么是“违法”?赔偿法未作立法解释,理论界的认识也很不统一,造成实践中较大的任意性。然而,从确立行政赔偿制度的本意看,应当明确“违法”是指违反严格意义的法律,具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我国承

认或参加的国际公约等。对此,有权机关应作明确解释。 二、关于职务行为的标准与范围问题。执行职务是产生行政赔偿的条件之一,但对“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与范围,赔偿法未作立法解释,不利于实践中的操作。笔者认为在今后制定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中应明确规定职务行为的范围不仅包括构成职务行为本自的行为,还包括与职务行为有关连而不可分的行为,如为执行职务而采取不法手段的行为、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目的所为的行为以及执行职务时间或处所内所实施的行为。也就是说职务行为的标准应采取客观标准。 三、关于受害人及行政主体共同作用形成损害,行政机关应否赔偿问题。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致害赔偿责任问题,但对行政机关与受害人共同致害的行政机关应否负赔偿责任及如何赔偿未予规定,但实践中此种损害又确实存在,笔者认为,对此种损害,可参照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混合过错”情形处理。 四、关于返还财产应否包括孳息问题。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此处“返还财产”是仅指原物,还是含孳息,从该条规定中无法判明其义。从原物与孳息的关系看,应包括孳息。具体作法可通过有权机关作扩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行政案件诉讼收费之我见

行政案件诉讼收费之我见 我国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包含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难免同作为被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纠纷和争议,由此形成各种类型多样的行政案件。根据行政审判的需要,实践中一般将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分为以下16类:1、处罚(如拘留等);2、强制措施(如限制人身自由等);3、确认(如确认土地权属等);4、给付(如发给抚恤金等);5、裁决(责令赔偿损失等);6、征收(如征缴税款等); 7、行政赔偿;8、行政补偿;9、许可(如颁发土地权属证书等);10、专利行政; 11、收回、变更、中止、撤销、废止证书或行政合同的行政行为;12、侵权(如侵犯经营自主权、人身权、财产权等);13、履行法定职责和要求履行其它义务; 14、行政事实行为;15、行政合同;16、其他。对于行政案件的诉讼收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行政案件诉讼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元至30元;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400元;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5]121号《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赔偿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笔者认为,上述行政案件诉讼收费标准的规定,相对于类型多样的行政案件来说,尚不够具体和明确,故在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上述行政案件诉讼收费标准的规定认识不一致,争议较大,作法不尽相同,如对土地权属确权案件,收回土地使用权案件,颁发土地、房产等权证案件,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附带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等行政案件的诉讼收费,有的法院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收取,有的法院按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收取50元或100元。对行政案件诉讼收费的认识和作法不一致在客观上影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常行使和法院诉讼收费的合理收取。笔者就行政案件诉讼收费的问题发表一些个人看法。 治安行政案件,除对个别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争议价额或金额的案件(如没收财产、扣押财物强制收购等涉及财产归属的案件),当事人按财产收费标准预元。30交诉讼费用外,其他一律应按《办法》的规定,每件交纳. 专利行政案件,一律应按《办法》的规定,每件交纳400元。 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附带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起诉人除应预交其起诉行政案件类型的诉讼费外,还应对要求行政赔偿的金额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预交诉讼费用。对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应根据《答复》和《赔偿法》的规定,不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理由是:《答复》和《赔偿法》的规定适用的范围应是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因为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是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的,赔偿请求人是在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

行政赔偿起诉状

行政赔偿起诉状 行政赔偿起诉状【1】 原告×××, …… ( 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法人或其他组织写明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基本信息)。 委托代理人×××,…… ( 写明姓名、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 被告×××, …… ( 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其他当事人×××,…… ( 参照原告的身份写法,没有其他当事人,此项可不写)。

诉讼请求: …… ( 应写明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 ( 写明起诉的理由及相关事实依据,尽量逐条列明)。 此致 ××× 人民法院 原告: ××× ( 签名盖章) [ 法人: ××× ( 盖章) ] ××××年××月××日

( 写明递交起诉状之日 ) 附: 1、起诉状副本××份 2、被诉行政行为××份 3、其他材料××份 行政赔偿起诉状【2】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最初由1954年宪法确立,现行宪法再次规定,1989年《行政诉讼法》有所发展。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实施将会从很大程序上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职权。本文拟就我国的行政赔偿有关内容作一简要论述。 一、行政赔偿制度的概述 (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及意义 行政赔偿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有的国家早在上世纪后期就确立了,有的国家迟至现在才开始创设,少数国家目前尚未建立。考察和总结一些较早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西方国家,一般认为,行政赔偿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否定阶段、相对肯定阶段与肯定阶段。我国1954年宪法第97条确认公民“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现行 1982年宪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宪法依据。以后,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7年《民法通则》、1989年《行政诉讼法》等一些单行法律法规相继规定了行政赔偿制度。1994年5月12日《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则标志着我国全面确立了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以及防腐倡廉,提高行政效率等都有重要的意义:第一,确立行政赔偿制度,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确认了公民在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如果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有关行政赔偿制度的规定,要求有关行政机关进行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确立行政赔偿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在十四提出要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整主要靠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对于政府大量的经济管理行为中发生的对各种经济实体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赔偿制度来调整,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没有法

如何扩大我国行政赔偿范围调研报告

如何扩大我国行政赔偿范 围调研报告 行政赔偿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程度范围,是最终确定国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量的指标所应遵守的准则。《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初,人们对这部法律给予了很高的评价,称它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对宪法承诺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兑现法等等。但是经过十多年的国家赔偿实践,我们会逐渐发现它的效果并不理想,这与国家赔偿的标准不无关系。 一、我国赔偿标准范围的现状和缺陷 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的情况看,依据抚慰性原则制定的赔偿标准过低,从而导致赔偿范围过窄,不利于行政赔偿立法宗旨的实现。 (一)行政赔偿仅赔偿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以及财产权造成的直接损失 我国赔偿法将侵权损害分为人身权损害和财产权

损害,但人身权损害仅指人格权中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受到的损害,与民事侵权赔偿范围相比,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过窄。而且由于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赔偿标准很低,已导致赔偿请求人的诸多不满。况且,对于哪些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哪些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国家赔偿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界定。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也难以把握,常常只能参照民事赔偿的规定,按照自己的理解或习惯认定,自由发挥“法官自由裁量权”,致使赔偿范围不统一、同类案件裁判结果不一致的问题客观存在。同时,如果根据民法上关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理论,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损,是既得利益的损失或者说是实际损失;间接损失是未来财产的减损,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或者称期待利益的损失,那么当事人主张的间接损失将得不到赔偿,从而不利于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侵权可赔偿范围小于民事侵权赔偿范围的法律设定,实质上是一定程度对行政主体保留了“国家豁免权”。这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极为不利的,也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准则。另外,从行政机关角度看,行政赔偿制度是尊重人权,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制度,对行政赔偿责任一定程度的“豁

国家赔偿法-不定项选择题答案

1.不定项选择题(请将选项答案填在答题纸的括号内) 2.广义的国家赔偿可分为(国际法上的国家赔偿//宪法上的国家赔偿//民法上的国家赔//国家赔偿 法上的国家赔偿偿) 3.在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有:(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法解释) 4.西方最早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法国) 5.国家赔偿的最主要功能表现在(权利救济//制约预防) 6.认识国家赔偿的性质不考虑致害行为是否有过错或者违法,而是依据国家负有的社会责任,强调对公 民、法人所受损失的补偿的代表学说有(社会保险理论) 7.我国的国家赔偿范围包括(行政赔偿//司法赔偿) 8.我国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违法行为//损害//因果关系) 9.西方国家的国家赔偿责任制度中的归责原则(过错原则//违法原则) 10.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则原则是(过错原则) 11.行政赔偿范围的立法例包括:(概括性条款//列举性条款//综合性条款) 12.行政赔偿范围的制约因素包括:(政治体制的制约//理论因素的制约//国家财力的制约) 13.侵犯人身权利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违法行政拘留//违法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劳动教养//非法拘禁) 14.侵犯财产权利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违法罚款//违法吊销许可证//违法责令停产停业//违法国家规 定的摊派) 15.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可能包括(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复议机关) 16.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起诉的条件:(原告有请求资格和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 事实根据//具体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和义务机关已先处理//属于受案范围和法院管辖) 17.某县公安局委托县治安联防队行使治安管理权,某日,联防队师某抓获了行窃嫌疑犯李某,因李某语 言冲撞了师某,师某用警棍将李某击伤。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应由谁来承担国家赔偿的义务? (某县公安局) 18.某男雇佣某女冒充其妻到某镇政府办理离婚手续,镇政府未经过认真审查即发给了离婚证。结果其妻 精神上遭受了极大的刺激,精神病复发,为治病花费了2000元。其妻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国家赔偿,下列正确的说法有?(不赔偿,因镇政府的行为不违法) 19.行政赔偿请求赔偿的要件:(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人必须具有请求权//必须在法定期限提出,请求 必须在赔偿范围内) 20.行政赔偿程序包括:(行政程序//行政诉讼赔偿程序) 21.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赔偿标准的原则基本上是(慰抚性原则) 22.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 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行政赔偿程序) 23.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哪种情形并造成受 害人名誉权、荣誉权的损害,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违法拘留//对没有犯罪的人错误逮捕//非法拘禁) 24.吕某与胡某在饭馆吃饭期间与人发生争吵,在斗殴中吕某用椅子将对方一人打倒,此人次日经过抢救 无效死亡。二人被公安局拘留,经过检察院批准以故意伤害罪、斗殴罪逮捕。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认为胡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将其释放。胡某提起赔偿请求。下列说法哪个正确?(检察院赔偿//因胡某犯罪事实而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25.市公安局刑事警察赵某下班期间发现有人斗殴,即以制止。正巧打架的马某与赵某有隙,便对赵某出 言不逊。赵某大怒,拔枪将马某击伤。下列有关赔偿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应由公安机关赔偿//因赵某的行为是在执行职务) 26.在赔偿义务机关拒绝确认致害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下列选项哪些是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 赔偿诉讼的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殴打他人的行为//公安人员违法使用武器的行为)

行政赔偿起诉状(范例)

行政赔偿起诉状(范例) 行政赔偿起诉状(范例)原告:黄____,女,42岁,汉族,____县人,系已故被害人原____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成之姐。现住____市____区________街40号 被告:____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____,局长 第三人:____省____贸易石油化工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____,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被告________市公安局非法拘禁被害人黄成的违法行为。 2.责令被告及第三人返还和赔偿因被告非法扣留并已无理付给第三人所属原告财产1950000元及利息327600元人民币。 3.责令被告赔偿因非法拘禁行为所造成的被害人黄成本人及其所在公司的损失。 4.诉讼费用由被告及第三人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96年4月23日,____市公安局突然将因公出差到____市的____光达贸易公司经理黄成非法拘留,并借故对其收审。声称:____ 、省____贸易石油化工公司状告光达贸易公司诈骗其货款1870000元,要求光达贸易公司及黄成本人偿还本息2380000元,否则不予放人。原告黄____、(黄成之姐)被迫付给____ 、公安局人民币1950000元,41天之后,黄成才获自由。由于黄成无辜被____ 、市公安局非法拘禁,身心健康受到严峻摧残,1996年6月20日不幸身亡,致使黄成所在公司关门停业,损失惨重。 原告认为,被告非法拘禁被害人黄成,是一起典型的公安机关强行抓捕经济纠纷案当事人作“人质”,关心他人敲诈勒索的严峻违法行为。对被告的这一违法行为,理应被确认为非法。因为,被害人黄成及所在公司与第三人____贸易石油化工公司从未发生过任何业务往来,何来欠债诈骗之讲。被告置上述事实于不顾,竟将利用“人质”非法从原告处勒索来的1950000元巨款划给了与原告无任何牵连的____贸易石油化工公司。被告的行为严峻地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案件处理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给原告及被害人造成了极其惨重的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原告黄____及被害人黄成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此致 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黄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日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论文题目: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及其完善 论文内容: 一、行政赔偿制度的概述

二、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三、行政赔偿的当事人、范围、方式及程序 四、我国现行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文摘要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最初有1954年宪法确立,现行宪法再次规定,1989年,《行政诉讼法》有所发展。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实施将会从很大程度上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本文拟就我国的行政赔偿有关内容作简要论述。 关键词:行政赔偿、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主体、行政违法行为

外文摘要 The administration reparations is the important component that the nation compensated the system ,and the administration of our country is compensated system at the beginning constitution by 1954 and is established ,and the currently in effect constitution is stipulated once more ,“administration procedural law ”to some extent development in 1989 .Issuing the of “Nation compensates the more perfect of system .The administration is compensated system and is established and puts into effect and will understan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at in more effectively guarantee citizen ,person artificial person and other organization on the very big proceduce ,and promote state organs according to law administrations authority of office .This text ,article ,etc.is drawn up the administration of our country concerned concerned of the reparations work and is briefly discussed . Keywords:Administration reparations ,Please the reparations is asked somebody for help , Compensate the duty mechanism ,administration main body ,Administration illegal activities .

行政损害赔偿范围的建议

试论我国行政损害赔偿的范围 内容提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的职能,尤其是行政管理的职能不断发生变化,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都可能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权益损害。对于行政侵权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行政侵权主体予以赔偿。但作为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政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法律规定得还不够完善,从而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从我国行政损害赔偿的范围、行政损害赔偿的范围的影响因素和界定原则、我国行政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缺陷及调整我国行政损害赔偿范围的建议等四部分,对我国行政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加以探讨。本文第一部分简要论述了行政损害赔偿范围的内容及其现实作用;第二部分论述了影响了行政损害赔偿范围的四个基本要素及确定行政损害赔偿范围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三部分主要归纳了我国行政损害赔偿范围在立法方面存在的五种缺限和不足;第四部分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参考、借鉴有关专家的观点和论述,对我国行政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提出了七条建议。

关键词:行政赔偿行政赔偿范围行政赔偿范围的扩大 一、我国行政损害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范围。各国规定行使赔偿范围的法律规范在内容上一般都包括积极事项和消极事项两个部分。所谓积极事项是指能够引起行政赔偿产生的事项,即国家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事项。所谓消极事项则是指不会引起行政赔偿产生的事项,即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事项。关于行政赔偿的消极事项,各国一般都以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但有的国家如日本、法国等,则以务实或理论加以确定。 关于我国的行政损害赔偿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章第一节作出了明确规定,既包括了侵犯公民人身权的损害赔偿的范围,也包括了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同时,该法还对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行政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便于司法机关在具体执行法律过程中进行把握。

国家赔偿法试题及答案

《国家赔偿法》考试题 一、国家赔偿法单选题 1、公民的(B)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保护。 A、监护权 B、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 C、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发表权 D、荣誉权 2、某甲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当他被执法车辆撞伤后, 赔偿请求人应该是(D) A、甲的父母 B、甲的配偶 C、甲的兄弟姐妹 D、甲某本人 3、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D )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D、二年 4、行政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A)为前提。 A、先行处理 B、不予受理 C、确认违法 D、拒绝赔偿 5、刑事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C)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 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刑事赔偿决定。 A、5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6、赔偿请求人在国家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C)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A、2个 B、3个 C、6个 D、12个 7、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B)为赔偿义务机关。 A、受委托的组织 B、委托的行政机关 C、受委托的组织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D、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8、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A)为赔偿义务机关。 A、被授权的组织 B、授权的行政机关 C、被授权组织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D、授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9、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C)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A、6个月 B、1个月 C、2个月 D、3个月 10、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C) A、6个月 B、1年 C、2年 D、3年 1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B)为赔偿义务机关。 A、上一级行政机关 B、该行政机关 C、下一级行政机关 D、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12、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B)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行政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A、最终 B、最初 C、最后 D、以后 13、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C )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A、可以 B、不得 C、应当 D、不能 二、国家赔偿法判断题: 1、接受行政委托的组织超越受委托权限,给行政相对方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是接受委托的组织。( X )

行政赔偿起诉状

行政赔偿起诉状 行政赔偿起诉状(一) 原告:张xx,男,53岁,住xx街道洋山村南区72号。 被告:xx市教育局,熊xx,局长。 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履行依法处理行政赔偿申请的法定职责。 二、判决被告赔偿自1995年12月至2010年8月(或至今)的伤害。 事实和理由:尽管被告对原告的侵害始自1991年。但是,自1995年12月起,实施的涉嫌强迫劳动等犯罪的陷害行为,已由余姚市处理信访突出咨询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为:违法,以新的:搁置工伤争议,予病假待遇陷害了。特对自1995年12月至2010年8月,十五年期间对原告的伤害,提出行政赔偿诉讼如下: 一、余姚市教育局实施持续涉嫌强迫劳动等犯罪的陷害行为,是自1995提12月起,由肖焕凡勾结朱爱华等法律主体的职务行为,共同实施的。并由朱开权自2005年2月1日以来,持续实施的。尽管,2008年11月起,余姚市教育局又实施了以停发工资,力图持续实施涉嫌强迫劳动犯罪的陷害。但已有2010年8月,被决定:自2008年11月以来,变更为搁置工伤争议,予病假待遇了。 二、尽管,与强迫劳动之前的,在家长休期间的待遇有区别。由全额工资,变成80%或者50%的工资了。但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已被纠正了。或者说,已被确认为违法了。为此,余姚市教育局是要承担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期间的伤害赔偿的。 三、赔偿的内容:1、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时刻损失费。以宁波市当前平均工资的五倍赔偿。2、是原告为维权的材料、财产,和精力损失费赔偿一百五十万元。3,在强迫劳动期间,仍以涉嫌绑架、损害犯罪的行为陷害原告的伤害,赔偿300万元。 为维护劳动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追究被以第三人侵权的法律责任,特提起上述行政赔偿诉求。因这是别断向余姚法院起诉,仍无反馈消息的。特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述诉求。 此致 具状人:xxx 20**年4月12日 行政赔偿起诉状(二) 原告xx(曾用名xx、xx),男,1958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xx镇南常口村第三村民组。 被告新郑市孟庄镇人民政府,住宅地:新郑市孟庄镇。 法定代表人靳大勇,系镇政府镇长。 第三人李国强,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新郑市孟庄镇南常口村第三村民组。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及第三人负法律责任并依法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拾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第三人均为新郑市孟庄镇南常口村第三村民组村民。两家均有宅基地,两家南北相邻,原告在第三人的北侧。1987年第三人强行将原告南侧占为已有,在此建住所。当时原告已强烈要求其退出,但第三人向来未退出,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 经双方多次交涉无效,原告经过信访但信访部门并未解决;又提起民事诉讼,但亦未作出合理的处理。 原告依法向政府多次要求对其争议的土地进行确认并处理,但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并没有履行任何法定职责。并且,也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

国外行政赔偿范围比较分析论文

国外行政赔偿范围比较分析论文 论文关键词:行政赔偿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论文摘要:行政赔偿制度的核心问题是行政赔偿的范围问题。美国和法国分别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而两国的行政赔偿范围从可以引起承担这种责任的原因行为即侵权行为角度去比较,可以从一定的程度上看出两大法系在这两个问题上存在的一些差异以及发展的趋势,也简单地给我国行政赔偿法的修订提供一点意见。文章从立法模式具体内容和理论根据等方面来比较,介绍了两国的行政赔偿范围的区别。 一、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范围的界定 谈到这个行政赔偿范围,这个概念一直在范畴上存在不同的见解。比如“行政赔偿范围这个概念可以在两个层次意义上使用,一是指导致行政赔偿责任的原因行为即侵权行为的范围或者说行政赔偿应当界定在哪些事项上……二是指赔偿损失的程度,即是否仅赔偿直接损失?……我国国家赔偿法是在第一个层次意义上使用行政赔偿范围这个法律概念的,西方国家在国家赔偿立法及理论研究中一般是在第二层次意义上使用‘赔偿范围’这个概念。”还有不少学者对此还谈及行政赔偿主体的范围,也就是哪些主体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笔者主要谈第一个层次。因为第二个层面。大家都知道已经被众多学者谈到要扩展精神损害赔偿和间接损失赔偿等内容,对这个趋势已经比较清楚,而笔者鉴于对哪些侵权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还存在不少学界争论,将行政赔偿的范围界定在引起行政赔偿的原因行为上。 二、英美法系代表之美国和大陆法系代表之法国行政赔偿比较 下面将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的美国再结合大陆法系的法国简单比较两国的行政赔偿概况。 首先,从行政赔偿范围的立法模式来看,目前统观世界各国这方面的立法例大致分为三种,“其一为仅规定概括性条款,未加具体列举,日本国是这样;其二是通过行政法院判例荟萃而成的,比如法国;其三是采取概括与列举并用的方式,这可以在美国的《联邦侵权求偿法》中找到,我国也是这种体例。”“美国有1946年的《联邦侵权求偿法》,但法国却没有一个有关行政赔偿的法规。”法

论述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论述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为从法律上判断国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与标准,它对于确定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及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等都具有重大意义。1994年《国家赔偿法》颁布以前,我国法律界对这一问题一直争论纷纷,分析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意见: 过错原则 这种意见认为,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及要不要赔偿,应以该行政主体做出该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为标准。有过错,就要赔偿;无过错,就不赔偿。这种意见考虑了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主观上的不同状态,区分了合法履行职务与违法侵权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无疑是有意义的,且符合普通群众的心理习惯,容易为人接受。但这种观点实施起来却较困难。因为要认定一个行政机关这样一个组织体有无过错是很困难的,它不象认定一个人有无过错那样容易,这样在实践中可能导致大部分受到侵害的公民事实上得不到赔偿,悖离了过错原则的本意,也不符合国家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初衷。 无过错原则 这种意见主张不论行政机关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结果上给公民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原则的好处在于克服了过错原则要考察机关主观过错的困难,简便易行,也利于受害人取得赔偿。但无过错原则无法区分国家机关的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把赔偿与补偿混为一谈,这是不可取的。 违法原则 所谓违法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要不要赔偿,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为唯一标准。它不细究行政机关主观状态如何,只考察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与法律的规定一致,是否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这一原则既避免了过错原则操作不易的弊病,又克服了无过错原则赔偿过宽的缺点,具有操作方便、认定精确、易于接受的特点,因而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原则,为我国颁布的《国家赔偿法》所接受。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就是对违法原则作为行政赔偿基本归责原则在立法中的明文规定。 因此,无论行政机关在作出职权行为时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因此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管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受害人也无须证明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故意或过失,只要行政机关无法证明其实施的行为合法就要无条件地予以赔偿。 归责原则虽然是判断责任构成的“最后界点”,但是,单凭归责原则,还是无法合理、全面地判断出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这就需要有较之于归责原则更加具体和明确的责任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行政主体、行政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四个部分构成。

第28讲_一审简易程序、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行政赔偿诉讼

2、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3、与普通程序的转化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2016?多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除当事人各方同意使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外,一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特定案件,同样可以使用简易程序。这些案件包括()。 A.被告形式行政裁量权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案件 B.案件涉及款额5000元以下的案件 C.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 D.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E.被告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案件 【答案】CD 【解析】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选项C正确);(2)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选项B错误);(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选项D正确)。此外,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四、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1、提起上诉 (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提起审判监督的主体包括:原审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和上级检察院 1、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提示】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2、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2)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3)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提示】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3、当事人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情形(2018年新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六、行政赔偿诉讼(★) 1、起诉条件 (1)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 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

行政起诉状范文.doc

行政起诉状范文 行政起诉状范文一 原告:×××,男,××岁,×族,××出版社编辑,住北京市××区××街××号。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被告: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区×××路××号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电话:×××××××× 案由:出租汽车管理局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二、判令被告依法对北京市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拒载伤害原告的恶劣行为作出处罚。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19××年5月21日早7∶30分在平乐园小区北口叫了一辆银建出租汽车公司所属白色"面的"(车号:京B13513),并对司机讲到小区内带点东西和接一个人。 车到住处楼下,我下车准备上楼时,司机说下车需留下押金,我于是掏出 50元钱放在驾驶室右座前的仪表台上。 我和我爱人各搬几包放在车上,司机讲带东西要加10 元钱。 由于无此项规定收费标准,故予以拒绝。

司机讲"你不给加钱就甭坐",我说:"不坐就不坐",司机又说:"不坐也要给10块钱",这时我爱人正准备往车下搬书,司机却一把将放在右仪表盘台上的50元钱装在兜里,并起动车,而我此时手执车门扶手正站在开启着的车右前门侧的地上和司机讲理,由于耽心车上的钱物被带跑,无证据,于是就将其右仪表盘台上的服务卡取下,这时车速已很快,将我拖着跑了约60米,然后一个左急转弯,将我及车上的书重重地甩在地渣路上,我的衣服都被搓破,混身是血,经送医院检查全身脸、手、胸、腿多处挫、裂伤,其中右手的食、拇指间有一宽3厘米,深2-3厘米的口子,造成外伤,缝合8针。 目前原告右手遗有运动障碍,左面部留有伤疤。 事发之后,被告对其辖下的北京市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恶劣行为非但不进行处罚,反而对原告十几次找被告寻求解决问题采取推诿,拒不接待,甚至说原告妨碍了他们的工作。 被告的行为引起了新闻界的极大关注:《法制日报》于19××年10月6日予以报道,10月7日刊出评论,北京电视台在11月13日的北京新闻中予以报道,并且披露了被告拒绝被采访的事实;《北京青年报》在 11月19日的新闻周刊中亦予以报道,《南方周末》在12月5日也给予披露。 然而,时至事发后近一年的今日,原告对银建公司仍未作出任何处罚,对原告也未作出任何口头或书面有关此事的答复。 根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有关内容,被告没有履行其所应负有的责任,给原告及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后果,依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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