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与公共行政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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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或者行政当局,不包括立法和司法机构。其次,这一活动的客体是社会公共事务,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主体相应的必然是具有社会公共权威的机构,而这一机构在现代社会中非政

即有效性和效率。

公共管理是公共行政理论与实践发展的产物,是政府公共部门、非盈利部门等社会公共组织为建立与维持公共秩序、实现和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运用政治的、法律的、经济的和管理的理论与方法,依法制定与执行公共政策、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动。公共管理是公共行政中的一个理论派别或分支学派,它的出现给公共行政注入了新的活力,使公共行政获得了实现其目标的新手段,从而极大地推动了公共行政的自我发展。在某种程度和范围内,公共管理与公共行政可以互相替代。因为,这两者虽然在一些概念、方法和研究模型等方面有差异,但它们在管理主体、管理对象范围、基本功能和共同体的信念(Community Belief)等方面是相同的。它们之间的差异表明公共管理不过是在具体社会历史条件下公共行政范式的具体表现形式。公共行政重视“设计”或称为政策的形成,公共管理则更加重视实现公共行政目的的具体“运作”过程与结果;公共行政强调管理过程中的政治的、法律的手段,公共管理则更加强调管理过程中的管理的、经济的手段。

在传统意义上,人们通常将公共行政等同于国家行政,讲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公行政即国家行政,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活动。其

实,公共行政与国家行政并不是同一个概念。我国已有学者指出,“国家行政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并不等于国家行政。公行政除了国家行政以外,还包括其他非国家的公共组织的行政,如公共社团(律师协会、医生协会等)的行政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立学校、研究院所等)的行政。”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着大量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活动,这些活动从宏观到微观,都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在阶级社会中,政府确实是这些活动的核心主体,但谁都无法否认,除了政府之外,还有许多其他公共组织参与其中。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都需要公共行政,但这绝不可能由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全盘包办。对政府管理活动的研究并不能代替对整个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研究。公共行政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它一定有共同的规律可循,这些普遍规律会包括国家行政的内容,国家行政所总结出来的规律是它的最重要的部分,但绝不是全部。公共行政与国家行政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国家行政是公共行政的主角,但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还需要若干配角,主角与配角的关系既不能颠倒,也不能代替。仅研究主角的行为及其规律,不研究配角的行为及其规律,特别是不把它们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是不合适的。随着社会的进步,特别是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在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众的关系上,传统意义上的政府职能将发生变化,政府会把更多职能交给社会中那些非政府、非营利性组织承担。对这些非政府、非营利性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笔者将其称为社会行政。且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发展中,国家行政是历史的产物,随着国家的消亡,国家行政的内容与形式都将发生本质的变化,但社会不可能没有公共管理。尽管我们还无法对国家消亡之后的公共管理活动的细节描述得非常清楚,但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需要,绝对不可能缺少新社会形态下的公共管理。

从时间范围上看,行政有着与国家,甚至与人类社会同样长的历史。人类一旦形成共同生活的组织,行政就必然伴随而生。国家产生后,部分社会事务的管理脱离社会而形成国家

行政,国家行政源于社会但却凌驾于社会之上。但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并不能由国家行政独占,除了国家行政以外,还有社会行政,它们都属于公共行政。且国家行政与社会行政的范围处于不断地变化之中,在行政国家,为了弥补市场功能的缺陷,强调国家干预,国家行政的范围不断扩大并空前膨胀,在社会生活中,国家行政居于绝对主导地位;而社会行政的范围很小,所起的作用也很小。但国家干预并不是十全十美的,与市场机制失灵一样,也存在着国家干预失灵的现象,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世界上许多国家兴起了一场公共行政改革运动,重新思考国家与市场的关系,寻求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的有机有效结合,其结果导致国家行政的范围缩小;随着公共管理的社会化,国家逐步还权于社会,社会行政的范围会随之扩大。最后,随着国家的消亡,国家行政随之消失,全部由社会行政所替代,此时,公共行政与社会行政在范围上合一。从空间范围来看,公共行政是与私行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二者均属于行政的范畴。公共行政在范围上宽于国家行政,它不仅包括国家行政,还包括国家行政之外的社会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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