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学校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推进依法治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省财政经济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学校各工作部门以学校名义,依照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旨在规范学校各项管理工作,在全校范围内能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能够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部门,包括代表学校负责某一方面事务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学校授权管理某方面事务的校内群众、社会性团体组织,以及负责学校某一专项事务的机构。

学校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和各服务、经营实体,只能制定组织实施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和内部工作制度,不得制定学校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符合《省财政经济章程》,并不得与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相抵触。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切实保障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

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和权利。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管理部门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部门必要职权的同时,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分析,遵循精简、统一、效能、民主、公开的原则,体现改革精神,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规定”、“补充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有效期不超过5年。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中使用“试行”、“暂行”等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文件自动失效;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经过审核、决定和颁布程序。

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分条文书写,冠以“第几条”字样,每条应当包含一项规则。条可以分设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冠以(一)、(二)、(三)等数字,目冠以1、2、3等数字。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空二字书写。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索引等附加部分。

党和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八条学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核、决定、颁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适用本规定。

违反本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签发与实施。

第二章规划与立项

第九条学校各工作部门应当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报学校党政办。

学校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等机构可以根据学校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建议,并报党政办。

第十条党政办应当对各工作部门上报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有关机构上报的立项建议,进行审核和调整,拟定学校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党政办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事项。

第十二条对于列入学校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年度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工作部门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学校审批。

规范性文件制定年度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

第三章起草

第十三条学校规范性文件由有关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分别起草。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权时,可以由有关部门联合起

草。联合起草的,可以以一个部门为主,其他部门配合进行。

第十四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校内有关部门、单位和教职工、学生的意见。

听取和征求意见可以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及采取书面、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直接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起草部门应当向全校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及意见反馈渠道,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5个工作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单位、组织、教职工和学生代表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草案规定的事项涉及学校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

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说明情

况和理由。

第十七条起草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审核。

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文件规定的主要措施及其可行性、文件通过后的实施设想等内容。

其它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背景材料、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其他高校的做法等。

第十八条报送审核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规范性文件由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共同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四章审核

第十九条党政办负责统一审核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审核部门主要应从以下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二)是否遵循起草阶段的程序,并正确处理有关方面和个人对文件有关内容提出的意见;

(三)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技术性要求;

(四)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党政办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分送发展规划处及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发展规划处及有关单位接到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后,应当认真

研究,并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书面意见的,按无意见处理。

第二十二条党政办对初次报送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退回补充修改完善后再次报送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办可以将其退回起草部门,要求起草单位予以重新研究: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不充分,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单位对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三)送审稿结构混乱,条文内容不明确、具体,操作性差的;

(四)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起草部门收到退回处理的规范性文件文稿,应当认真研究,根据有关要求对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文件修订稿重新送党政办审核。

第二十四条党政办对经其最后一次审核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提请学校审议。

第二十五条党政办起草或组织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党政办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提请学校审议。

第五章决定与颁布

第二十六条规范性文件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部门作说明,并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与规范性文件内容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有关单位对已协调一致的意见不得重新提出异议。

第二十八条学校会议审议认为规范性文件应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学校会议审议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

第二十九条规范性文件通过学校会议审定后,党政办按照公文处理办法进行办理,经校领导签发后,以学校党委、行政或党政联合名义发文。

第三十条公布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公布日期等。

第三十一条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党政办应当及时在学校行政办公系统予以公布,或印制成印刷品。规范性文件涉及保密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确定印发和公布范围。

在学校行政办公系统公布的规范性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二条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当中予以明确。

第六章监督

第三十三条党政办负责对颁布后的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以及教职工、学生对颁布实施的文件内容

有异议的,可以向党政办提出书面异议,由党政办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研究决定文件的保留、修改或废止。党政办应在接到书面异议的一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以及教职工、学生对颁布实施的文件执行的具体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党政办提出书面异议,由党政办责成起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确需整改的,起草部门要在20个工作日内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

第七章解释、修改与备案

第三十六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

(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范性文件依据的;

(三)学校各单位、教职工或学生,认为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明确或者存在疑义,提出进行解释申请的。

规范性文件解释,由党政办参照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查程序,同起草部门协商,提出解释草案,报请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公布;或在收到解释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

解释规范性文件,采用书面方式。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授权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

第三十七条各工作部门定期对本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

清理,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提出修改、废止和合并的建议,经学校批准后施行。

修改、废止和合并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包括修订和修正。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的修改,应当采取修订的形式。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要修改的,应当采取修正的形式:(一)基于政策或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作相应修改的;

(三)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二个以上规范性文件中有规定并且规定不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形势变化,已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二)因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废止或者修订,失去立法依据的;

(三)对同一事项已作出新规定的;

(四)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施行期限届满的。

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废止的具体日期。

第四十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合并:

(一)就同一事项有数种规定;

(二)性质相同或类似事项制定有数种规范性文件;

(三)可以用通则性的规定取代,无分别制定数种规范性文件必要的;

(四)其他情形数种规范性文件可以合并的。

第四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颁布后,由党政办整理备案,按年度交档案馆存档。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同时提交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电子文本和相关背景材料,并填写备案登记表。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学校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学校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推进依法治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省财政经济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学校各工作部门以学校名义,依照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旨在规范学校各项管理工作,在全校范围内能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能够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部门,包括代表学校负责某一方面事务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学校授权管理某方面事务的校内群众、社会性团体组织,以及负责学校某一专项事务的机构。 学校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和各服务、经营实体,只能制定组织实施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和内部工作制度,不得制定学校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符合《省财政经济章程》,并不得与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相抵触。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切实保障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

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和权利。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管理部门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部门必要职权的同时,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分析,遵循精简、统一、效能、民主、公开的原则,体现改革精神,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规定”、“补充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有效期不超过5年。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中使用“试行”、“暂行”等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文件自动失效;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经过审核、决定和颁布程序。 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分条文书写,冠以“第几条”字样,每条应当包含一项规则。条可以分设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冠以(一)、(二)、(三)等数字,目冠以1、2、3等数字。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空二字书写。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索引等附加部分。 党和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小学关于规范教辅材料管理和教学用书使用的工作方案

XXXX小学关于规范教辅材料管理和教 学用书使用的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规范教辅材料管理,从严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违规行为,认真做好教学用书征订和使用工作,学校根据《《XX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X年中小学教学用书使用工作的通知》(X教厅办字(202X)25号)、《XX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市县教育局相关通知要求,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教材意识形态属性强,体现党和国家意志,违规征订教辅材料已纳入省市专项治理工作重点内容。学校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和教育行风建设;进一步强化教辅推荐、选用监督管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努力办人民满意教育。 二、组织领导 学校一是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制度;二是将教学用书政策纳入教职工培训内容,所有教职工要熟知政策要求,将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三是成立学校辅材料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明确责任科室和专门人员,集

中人员、时间和精力,扎实开展专项整治,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学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 三、工作措施 (一)摸清底子,搞好自查 1.校委会成员到各教师办公室查看教师办公桌上是否有教辅材料。 2.班主任深入了解家长,重点关注学生是否要钱购买其他教辅材料。 3.领导小组深入教室课堂,检查学生书包否有其他教辅材料,进一步对教辅材料征订情况进行核实。 4.通过自查摸清真实的情况,建立学校教辅材料征订管理台账,查清202X年秋季以来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情况;做好202X 年秋季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情况统计,包括学校、年级、班级征订教辅材料的具体人数、征订总额等。 (二)分级督查,及时整改 1.学校专项整治小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结合学期教材征订,周密部署,认真开展教辅资料专项督查,立查立改,做到全面彻底。要深入教室查看学生书包,及时掌握班级订购教辅材料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2013)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3.08.19 •【字号】桂教[2013]6号 •【施行日期】2013.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桂教〔2013〕6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深入推进“美丽广西·清洁乡村·美丽校园”活动,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工作,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组织专家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常规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是深入开展“美丽广西·清洁乡村·美丽校园”活动,优化校园育人功能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激发青少年学生为圆梦而努力奋斗的重要基础;是推进学校减负工作,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解决当前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重要途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迅

速把《常规管理规定》精神原原本本地传达到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每一位教职工及每一位教育行政干部,并通过举办学习班、研讨班,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抓好学习、讨论,务必使每一位基础教育工作者都能充分认识到开展活动的重要意义,完整、准确把握其含义,自觉在各自的工作中予以落实。 二、统筹兼顾,扎实开展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统筹兼顾,紧密结合义务教育当前各项重点工作,扎实开展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工作。 一要结合“美丽广西·清洁乡村·美丽校园”活动。通过组织开展环保小卫士活动,树立学生环保理念和健康理念,不断强化学生的卫生清洁意识、文明行为习惯和社会责任感,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清洁乡村宣传员和监督员;通过开展美丽校园创建活动,大力加强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校园卫生保洁长效机制,提升师生文明素养,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努力把校园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校建成卫生、文明、安全、美丽的校园。 二要结合“我的中国梦”主题教育活动。通过组织开展“我的中国梦”征文比赛、主题宣讲、主题班会活动、摄影作品展示活动和读书活动,深入推进“我的中国梦”主题校园文化建设、“新时代、新雷锋”学雷锋社会实践活动和勤俭节约办教育、建设节约型校园主题活动,不断规范学校常规管理,大力促进学校内涵建设,把学校建成师生向往的精神家园和智慧乐园。 三要结合“减负万里行”活动。通过深入开展义务教育学校“减负万里行”活动,加强招生管理,规范入学秩序,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评价观,引导家长形成“适合孩子的学校就是最好的学校”的正确观念,理性安排子女就近入学,不断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学习、健康快乐成长。 三、加强检查,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为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 小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档案局 •【公布日期】2018.10.29 •【字号】渝教发〔2018〕10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档案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档案局(馆),各直属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8年10月20日由重庆市教委、重庆市档案局印发的《重庆市中小学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渝教办〔2008〕88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档案局 2018年10月29日

重庆市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中小学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重庆市的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教育系统直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校档案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在从事招生、教育教学、科研、基本建设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学校和师生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音像、实物、电子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学校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组织管理,各区县(自治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学校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学校校长是学校档案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学校应当依照相关标准要求开展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六条学校档案工作是学校重要基础工作。学校应当集中统一管理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列入内部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在档案人员配备、经费、库房等方面给予保证。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开展对档案工作的考核与评估,定期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学校重要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学校重要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学校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校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工作实际,制定了本制度。 学校部门制定的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所谓文件是指学校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文件。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文件的事项。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学校办公室负责对本校部门制定的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起草处室在形成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办公室合法性审查的文件不得提交校领导签发,文件不得发布。

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处室应当向办公室提交送审稿、起草说明、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的协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办公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如果文件送审稿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属于本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与本部门制定的原有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没有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办公室应当作出同意出台的审查意见并在文件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呈法制机构备案。

学校各种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各种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安全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 进学业发展的基础。为了确保学校环境的安全、稳定和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学校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完整、严密的安全管理制度。下面是学校各 种安全管理制度的简介。 一、校园安全制度 校园安全制度是学校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规范性文件。这个制度主 要包括学生进出校园的登记和管理办法、校内外人员的出入登记制度、物 资和设备的管理规定、校园内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等。通过规定学生、教 职工和家长的行为准则,确保校园安全。同时,通过校园安全制度建立起 一套完善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校园环境的安全。 二、学生安全教育制度 学生安全教育制度是学校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制定学生安 全教育制度,学校可以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意识教育,培养学生安全的自我 保护能力。学生安全教育制度包括组织学生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学生安全 知识的教育、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培养等。学校应该将学生安 全教育纳入课程设置,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对各种突发事件 的应对能力。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是针对学校交通安全问题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这个制度主要包括校园内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理、学生上下学的安全 管理、车辆进出校园的管理、校车的管理等。学校应该积极与交警部门合作,制定一系列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确保学生安全出行。

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是针对学校饮食、卫生、疏散等安全问题制定的一 系列制度。这个制度包括学校饮食卫生管理制度、学生疾病防控制度、学 生急救和疏散措施等。学校应该建立完善的饮食消毒检测机制,对学生饮 食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同时,学校还应该加强学生疾病 防控工作,制定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提高学生的健康素养。 火灾安全管理制度是学校防火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制度涉及到 学校建筑物的防火措施、火灾应急预案、火灾演练等。学校应该根据实际 情况,制定火灾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学校还应该加强对师生的火 灾防护知识培训,提高火灾防范和自救能力。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学校面临更加复杂的网络安全问题。为了保 证学校网络安全,学校应该制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网络使用的权限 和限制,加强网络设备和系统的安全防护,加强网络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防止网络安全事故的发生。 总之,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是确保学校环境的安全、稳定和良好的教育 教学秩序的保障。学校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只有建立起一套科学、完整、严密的安全管理制度,才能够 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更好的保障。

学校桶装水水管理制度

学校桶装水水管理制度 学校桶装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生、教职员工的饮用水质量安全,在学校 推行桶装水供水制度。本制度是学校桶装水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第二条学校桶装水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学生、教职员工。 第三条桶装水供应商必须具备合法资质,并提供相应的营业 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 第四条桶装水收费标准由学校与供应商协商确定。 第五条学校、供应商、学生及教职员工共同责任,共同维护 饮用水质量安全。 第二章桶装水的采购和存储 第六条学校应选择质量可靠、信誉良好的桶装水供应商,并 签订正式合同。 第七条学校接收到桶装水产品时,应查验质检报告、产品合 格证及供应商合同,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八条学校应在有限的区域内建立专门的桶装水库房,保持 储水环境的整洁和干燥。

第九条桶装水应存储在阴凉、通风、无异味的库房内,与化学药品等有害物质隔离存放。 第十条桶装水库房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确保库房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桶装水存储档案,记录进货日期、供应商信息、存储条件和消费情况等。 第三章桶装水的配送和消耗 第十二条桶装水供应商应按需及时配送桶装水,确保学校的饮用水供应充足。 第十三条学校应独立设立桶装水使用点,供学生、教职员工方便取用。 第十四条学校应根据需要始终保持适量的桶装水储备,以备紧急情况使用。 第十五条学校应定期检测瓶装水质量,确保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四章水质检测和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学校应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对桶装水进行水质检测,确保水质安全。

第十七条桶装水供应商应提供每批次产品的水质检测报告,并负责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桶装水质量监控机制,对水质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突发事件处理 第十九条出现桶装水质量问题的,应立即停用并封存有问题的水桶,并联系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条学校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密切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教职工发现水质有问题应及时上报学校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做好相关记录,以备查验。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于涉及到偷盗、破坏、浪费等行为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于积极参与桶装水管理工作,维护水质安全的个人和团队,学校将给予相应奖励和表彰。

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管理工作暂行规定-[86]教学字002号

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正文: ---------------------------------------------------------------------------------------------------------------------------------------------------- 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一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86)教学字002号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普通高等学校委托培养的学生(自费生)与按国计划招收的学生相比,仅是培养费用的来源毕业生输送的方式不同。因此,国家关于学生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不仅适用于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原则上也适用委托培养学生(自费生)。为了加强和改善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管理工作,使委托培养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一九八四年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试行办法》,结合委托培养学生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补充制订本规定。一、招生 1.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二年制以上本、专科学生,必须从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中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2.接受委托培养必须考虑学校办学条件。不应因接受委托培养而降低学生的基本学习、生活条件。委托培养招生计划由承担委托培养任务的学校单独编制,报送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所属学校的委托培养招生计划,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后纳人高等学校年度委托培养招生计划下达执行。末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列入年度招生计划的,不得擅自招生。委托培养招生计划在执行中需要变动的,必须按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3.用人单位委托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学生一律采用合同制。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 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8.05.07 •【字号】鲁教基字[2008]16号 •【施行日期】2008.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 办法》的通知 (鲁教基字〔2008〕16号) 各市教育局: 自1992年我省开展规范化学校建设工作以来,各地创建了一大批省、市、县级规范化学校,促进了全省中小学办学水平的提高和基础教育的发展。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学校的建设与管理,规范评估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课程改革,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我厅在总结过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做好省级规范化学校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要坚持走内涵发展的道路,在达到办学条件标准的基础上,重点引导学校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促进素质教育实施。 二、各地创建省级规范化学校要同中小学布局调整、改造薄弱学校、中小学标准化建设、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结合起来,坚持勤俭办学、节约办学,使之与

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相协调。 三、普通中小学在创建过程中要积极争取政府投入,量力而行,不得负债新建、改建和扩建学校,不得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学校。 四、各地要加强对现有省级规范化学校的管理,并对照新标准促其进一步完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对取得称号满5年的学校要及时申请复评。我厅将从今年起用3年时间,对截止新标准实施前命名满5年的省级规范化学校进行复评;各市教育局要合理安排这批学校复评计划,今、明两年每年安排复评学校的数量不应少于复评总数的三分之一。复评未通过和未提出复评申请的学校,将取消其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 五、各地要根据《办法》的要求修订市、县级规范化学校建设标准,进一步加强市、县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规范、完善评估工作,强化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等方面的要求,引导学校大力实施素质教育、重视内涵发展和质量提高,建设节约、环保、和谐、安全的校园。 二○○八年五月七日 山东省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规范化学校的建设与管理,全面提高我省中小学办学水平,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规范学校的评估工作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以评估促进学校改革与发展,突出过程性指导原则,提倡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及家长全员参与。 第三条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各地创建省级规范化学校,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努力扩大优质基础教育资源。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要与当地经济社

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和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和信 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18.12.12 •【字号】温教民〔2018〕111号 •【施行日期】2019.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办教育 正文 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和信息公开 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文教体局: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20号),特制定《温州市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和信息公开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教育局 2018年12月12日 温州市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和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和信息公开,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

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民办学校管理,推进民办学校规范化建设,是推动我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民办学校要加强政策学习,强化自律意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民办学校管理的要求,做好学校在教学行为、招生、收费、财务、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民办学校(含幼儿园、培训机构)信息采集、公开、使用、监管和信用信息管理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民办学校信息的采集、公开、使用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及时、合法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和第三方安全。 第六条民办学校许可和登记部门是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和监管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规范管理 第七条规范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理事长)或校长担任。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监事制度。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第八条规范办学行为,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民办中小学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要配足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专任教

云南省一级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普通管理规定(试行)

云南省一级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普通管理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8.04.28 •【字号】云南省教育厅公告第6号 •【施行日期】2008.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云南省教育厅公告 (第6号) 《云南省一级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08年3 月20日云南省教育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云南省一级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普通管理规定(试行) 总则 为大力发展云南现代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省,努力推进学校现代管理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完善省一级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管理体制,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充分发挥其示范和窗口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云南省普通高完中办学水平综合评价方案》(简称《评价方案》)的相关要求,特制定《云南省一级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管理规定(试行)》(简称《规定》)。 第一章责任与监测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省一级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是指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审认定并授牌的一级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以下简称省一级高完中)。 本规定试行后,省一级高完中原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主体不变。当地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以下要求履行好各自的责任。 当地党委、政府工作责任:营氛围,保投入,问绩效。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工作责任:定规划,勤协调,善参谋。 学校工作责任:抓管理,保安全,提质量。 第二条省一级高完中要形成学校自我促进、自我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制订和完善学校管理规程,规范学校各部门以及年级、班级管理行为。学校要按照《评价方案》4个系统所含的11个层面、36个指标、121点要素,建立健全学校数字信息化自评管理系统,监测自己的办学行为。 第三条省一级高完中要建立学校与家庭、学校与社会的有效沟通机制,建立规范有序民主决策、群众监督、多元参与的现代学校管理制度。学校每年要结合年终或学年总结,专门听取教师、学生及家长和社会等方面对学校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自我评估完善,并将评估获得的数字信息记录在案,录入统计图表与学校常模进行监测比较,自我调节学校发展态势。 第四条省一级高完中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坚持校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学校应将办学理念、课程计划、师德师风规范、作息时间以及教育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等基本制度,采取多种形式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并就规范办学行为的有关事项作出承诺,承担违诺责任。 第五条省一级高完中,必须配合省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云南省一级高完中年度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学校年度教育教学质量监测的主要依据。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提高规章制度建设质量,完善学校治理体系,根据教育部《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教政法〔2016〕1号)以及《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章程》《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修订)》(中石大京党〔2012〕71号)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对校属各部门和单位、教职员工、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细则以及带有规范性内容的通知、意见等。 第二条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具有管理与服务职能的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但以下情况不适用本办法:以学校名义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向上级机关报送的文件;各部门和单位针对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 第三条学校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而设立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为“章程”“规定”“办法”“细则”“制度”等。对某一项具体工作或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措施,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某一项决定、规章的,可称为“意见”。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有关文件精神,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

精简、统一和高效的原则。体现改革创新的精神,科学规范学校的管理和服务行为。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职能部门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职能部门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应当将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规定由一个职能部门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第八条规划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或者规划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现行规范性文件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合并:(一)就同一事项制定数个规范性文件; (二)就性质相同或相似事项制定数个规范性文件; (三)可以用通则性的规定取代,无分别制定数个规范性文件的必要; (四)可予合并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包括规划、起草、审批、公布、解释、修订、废止。 第二章规划与起草 第十条学校和职能部门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进行规划。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前,应当组织立项论证。立项论证包括:(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定职责依据; (三)拟定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效果预测(积极效果预测、消极效果评价及其对策);

四川省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标准(规范)化管理办法

四川省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标准(规范) 化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6.09.10 •【字号】川教[2006]239号 •【施行日期】2006.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四川省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标准(规范)化管 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举办寄宿制是推动民族地区学龄儿童入学、提高普及程度、巩固“两基”成果的有效途径和重要保障。为提高寄宿制学校管理水平,促进区域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以下简称寄宿制学校)是指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以寄宿制为主要形式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中心)。 第三条寄宿制学校应按《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996]640号)的规定要求,合理规划教学区、运动区、生活区和生产实习区,其基本条件应当具备: 具有与寄宿学生数量相适应的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教学用房、宿舍、食堂、厕所、运动场地、澡堂及其它配套设施; 具有按规模、编制、学历标准配备的足够的教师和生活、卫生、安全等各类管

理人员; 具有按规定标准配置的图书(含音像)资料和音乐、体育、美术、卫生、劳技器材。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寄宿制学校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监督管理到位。 寄宿制学校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管理机构,积极施行现代教育管理模式,科学、规范、人性化地管理师生员工、校园、校产和设备设施,努力将学校办成当地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和人才培养的摇篮。 第五条寄宿制学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执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积极推进素质教育。 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并按照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设置标准的要求,保证体育、艺术、综合实践等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中,除可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外,应规范使用普通话教学。 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配备寄宿制学校校长,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年度任职考核制。要坚持持证上岗,承担教学(实验指导)、管理任务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学科教师要满足按照义务教育标准开设学校课程的需要。 要加强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积极组织学生开展具有地方民族文化特色的文艺表演、书画创作、工艺制作、课间操、标语(图案)设计以及手工作品征集等活动;利用学校的墙面、宣传橱窗、教室等各种空间和用房,展示学生的作品,充分体现学校的民族文化特色,弘扬民族文化。 第二章安全工作 第六条寄宿制学校要认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学校扣分管理制度

学校扣分管理制度 学校扣分管理制度 一、引言 学校扣分管理制度是对学生在校园生活中存在的不良行为进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旨在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扣分既是对学生不良行为的惩罚,也是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一种方式,通过扣分制度的实施,学校能够建立起一个良好的校园秩序,营造出良好的学习环境。 二、扣分管理的目的 1. 培养学生遵守纪律的意识。通过扣分制度的实施,告诫学生要遵守校规校纪,遵守班级、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学生的纪律观念,培养学生守纪律、讲秩序的习惯。 2. 教育学生守法意识。通过扣分制度的执行,可以教育学生要爱惜公物,不偷、不抢、不损坏学校财产,同时也要树立正确的言行举止,对他人要有尊重,对自己要有规划和约束。 3. 培养学生自我管理的能力。通过扣分制度,可以让学生自己意识到自己的不良行为,引导学生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培养学生自我管理的能力,提高学生的自控能力。 三、扣分项目 1. 涉及到安全和秩序的扣分项目 (1)违反交通规则:擅自穿越马路、违法骑车、未经允许离校等,每次扣分2分。 (2)迟到早退:每次扣分1分。 (3)参与校园暴力:扣分3-5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4)随意破坏公物:扣分3-5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5)打架斗殴:扣分5-10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2. 涉及到学习的扣分项目 (1)抄袭作业:每次扣分3分。 (2)未完成作业:每次扣分2分。 (3)旷课、逃课:每次扣分5分。 (4)考试作弊:每次扣分5-10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5)故意损坏他人学习用品:每次扣分5-10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3. 涉及到品德的扣分项目 (1)违反校规校纪:每次扣分2分。 (2)对老师或同学态度恶劣:每次扣分2-5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3)说脏话、辱骂他人:每次扣分3-5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4)故意扰乱课堂秩序:每次扣分2分。 四、扣分流程 1. 扣分的记录与通知 学校将建立统一的扣分记录系统,并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和家长。学生和家长应及时了解学生的扣分情况,学生要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不良行为。 2. 劝导和警示 学校会组织相关人员对扣分学生进行劝导和警示,帮助学生认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学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进一步规范我校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明确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程序,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规定,按照《学校章程》(以下部分简称《章程》)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法定权限内制(修)订并公开发布,涉及学校办学和管理,对学校各部门和单位、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以及带有规范性内容的通知、意见等。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章程”“规定”“规则”“细则”“办法”“制度”“决定”等;对某一项具体工作、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措施,或者为贯彻执行上级某一项决定、规章,可称“意见”“通知”。但不能称“条例”“规章”。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段落形式表述,也可以用章节

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名称为“规定”“办法”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内容复杂的,可以分章节。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凝练,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上位规范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之相抵触,并且一般不作重复规定;规范性文件执行中有关程序、步骤等内容,可以“实施细则”的形式另行发布,不在规范性文件中规定。 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选用名称要准确,形式要规范统一,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其他上位规范; 规范性文件应当把握国家大政方针、政策,适应国家高等教育发展形势; 规范性文件应该贯彻学校总体工作思路和发展战略,体现改革创新精神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统一、精简和效能原则,体现改革创新的精神,科学规范学校的管理和服务行为。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在赋予有关职能部门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保证权责统一。第九条《学校章程》在学校规范性文件中具有最高效力,学校现行

学校规范办学实施方案

学校规范办学实施方案 •相关推荐 学校规范办学实施方案(通用7篇) 为了保障事情或工作顺利、圆满进行,通常需要提前准备好一份方案,方案是为某一行动所制定的具体行动实施办法细则、步骤和安排等。方案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校规范办学实施方案,欢迎大家分享。 学校规范办学实施方案篇1 为扎实做好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迎江区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经研究决定,自今年9月至明年6月底利用一学年时间,在x中心学校各小学开展办学行为规范年活动。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创人民满意的学校,加强教育行风建设,树立全乡教育的良好形象。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以“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强化督查、严肃问责、标本兼治、务求实效”为原则,通过走访倾听、强化管理和加大奖惩相结合的方法,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精神,严肃治理学校办学不规范行为,确保各小学教育教学秩序健康发展,教师职业道德素质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有新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三、组织领导 成立x中心学校办学行为规范年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x 副组长:x

成员:x 活动下设办公室,x任办公室主任。 四、工作重点 (一)规范招生行为。严格实行义务教育划片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违规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二)规范办班行为。加强对小学办班的管理和引导,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快慢班。严格执行起始年级小学每班不超过46人。严禁公办小学与民办培训机构利用假期、双休日联合办班。禁止各小学开办有偿收费的兴趣班、特长班、辅导班、提高班等。 (三)规范教学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课程方案,落实课程标准,开齐开足课程。科学安排作息时间,严格控制作业数量,提高作业质量,严格规范日常考试,严禁学校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严禁以考试成绩或升学率给班级、学生排列名次、排座位、考场;严禁各小学以任何名目利用寒暑假、双休日、下午放学后等时间组织学生集体补课。 (四)规范师德行为。树立学生综合素质提高、个性特长发展的教育观;树立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的教学观;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教师要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关心、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严禁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不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不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建立科学的教师评价体系,综合考虑师德表现、工作态度、专业发展、工作量、工作难度和工作实绩等方面,对教师进行科学评价,并把评价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 (五)规范教材教辅管理。加强对学校使用教材的管理,严格教学辅助资料选用。按照“公开规范、分层评选、控制数量,提高质量,自愿选用、减轻负担”的原则,通过实行“三限”(限品种、限数量、限价格)和“一科一辅”办法,切实强化工作措施,保障各小学教辅材料选用规范有序。各小学可为学生实施无偿代购服务,代购教辅必

学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学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为便于本校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即能反映本校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档案局8号令颁布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本校在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㈠反映本校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校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㈡本校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㈢本校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㈣其他对本校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本校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㈠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校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校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㈡本校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院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本校各处室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校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校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㈢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本校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院档案室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本校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2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㈠本校制定的重要制度性、规范性文件材料; ㈡本校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㈢本校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㈣本校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㈤本校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㈥本校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㈦上级机关制发的属本校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第八条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㈠本校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㈡本校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㈢本校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㈣本校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㈤本校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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