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一法三规
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管理职责有哪些
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管理职责有哪些?
信托公司发展的历程,也是信托公司监管法规不断建设、不断完善的过程。
信托关系的复杂以及现行信托公司跨业经营的独特特点,使得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比较多。
尤其是中国银监会成立以来,根据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台了诸多规章和法规性文件。
这些法规的出台,对于促进信托公司的健康发展、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目前,信托公司监管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是"两法三规"。
"两法",即《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三规",即《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在这一基本的法律框架下,监管机构陆续出台了关于信息披露、信托税收、会计核算等综合性的配套制度和针对不同业务属性的专项业务规定,由逐渐构筑起信托公司监管的制度体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2.对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的审慎经营规则3
4.对机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5.对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等。
浅谈我国遗嘱信托制度
浅谈我国遗嘱信托制度作者:许子来源:《青年时代》2017年第35期摘要:我国在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明确承认遗嘱信托这一信托方式。
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国民财富的积累,遗嘱信托虽还处于起步阶段,但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在此基础上,简要说明遗嘱信托的在我国的社会背景、概念与独特的优越性,进而分析我国遗嘱信托的现状与今后发展可能存在的障碍,最后提出对遗嘱信托制度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遗嘱信托;信托;遗嘱;继承一、遗嘱信托的概念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遗嘱信托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并且学界对此看法不一。
但总体而言,学者们均认同遗嘱信托同时横跨了两种法律制度:信托法律制度和继承法律制度。
笔者认为,遗嘱信托是指,委托人以遗嘱或遗嘱性文件设立的,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生前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特定目的或受益人的利益,对委托人的遗产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二、遗嘱信托的优越性(一)利于实现财富传承第一,能够降低财富风险。
遗嘱信托不同于传统遗嘱继承,利用遗嘱信托能够实现将遗嘱委托的财产与受托人自身财产相隔离。
而财产隔离的同时也会产生债务隔离的效果。
这意味着,一旦被继承人死亡,遗嘱信托开始运行后,受托财产并不会因此受到损失。
第二,能够达到合理规避遗产税的目的。
我国目前还未实行遗产税收政策,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遗产税在不远的未来将会成为不可避免的现实政策。
从各个实行遗产税的国家来看,财产继承的遗产税收税率都非常之高,而遗嘱信托的方式从一些国家的规定处理来看,是可以规避遗产税的缴纳,将财富传承下去。
(二)适应个性化遗产处理需求第一,能够保护委托人意思自治。
遗嘱信托作为一种跨领域的制度,同时具有两个领域的具体内容。
在遗嘱信托中,信托是经营运行财产的手段,整个信托的目的是基于被继承人对于自己遗产的处分。
在信托中,受托人对受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更多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但在遗嘱信托中,委托人的意思自治应当优先于受益人利益。
信托业一法三规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关于信托公司的设立
银监会规定:金融许可证、章程、股东、注册资本、 从业人员、制度建设等等。 第十条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 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六十四条 信托公司处理信托事务不履行亲自管理 职责,即不承担投资管理人职责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对该类信托公司 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郁金香投资基金
《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
关于合格投资者:
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 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 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 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 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风险资本的核算: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信托业务和其他 业务,应当计算风险资本。 风险资本计算公式为:风险资本=固有业务风险资本 +信托业务风险资本+其他业务风险资本。 固有业务风险资本=固有业务各项资产净值*风险系数。 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各项资产余额*风险系数。 其他业务风险资本=其他各项业务余额*风险系数。 各项业务的风险系数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 行发布。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
郁金香投资基金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主要限制内容: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 标: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 (二)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信托投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规范信托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信托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托投资,是指投资者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财产或者权利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约定的方式管理和运用,为投资者实现投资目的的行为。
第三条信托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信托投资活动应当基于投资者的自愿原则,不得强迫或者诱骗投资者进行信托投资。
(二)公平原则:信托投资活动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诚实信用原则:信托投资活动应当诚实信用,不得隐瞒、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
(四)风险自担原则: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信托投资的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投资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取得金融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
(三)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
(五)有与信托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投资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则,不得从事以下行为:(一)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
(三)挪用信托财产。
(四)违规操作,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章信托投资产品第六条信托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需求,开发设计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托投资产品。
第七条信托投资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明确投资目的、投资范围、投资期限、收益分配方式等。
(二)风险等级划分合理,风险提示明确。
(三)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监管要求。
第八条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投资产品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产品特点、风险等级和投资者需求,设立相应的信托投资产品。
信托法一法两规讲解
除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外,信托受益权可转让与继承。 (转让规定)
信托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信托
代理
行纪
债
设立 合同、其他行为 合同行为
合同行为
合同行为、法律规 定
对外 名义
受托人自己名义
委托人名义(不 以自己名义)
行纪人自己名义
财产权
独立,不属于委 托人、受托人
不转移
转移占有,但不 不具独立性和同一
要素 时间 委托人资 格
受益人 信托计划 设立 期限 异地业务 信托贷款 关联交易
新法
2007.1.23;银监会
合格投资者认定: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不低于100万元 2、家庭金融资产总计100万元以上 3、个人收入近三年超20万元,或夫妻双方近三 年收入超30万元
与委托人为同一人(自益信托)
300万以下自然人人数不超过50人,300万元以 上自然人和机构不限
构) 机构转机构; 机构拆分转机构(部分拆分转让给机构,完全拆分转让给不同机构)
新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相同点
❖ 机构设立、审批、经营范围一致。 ❖ 对分支机构上:旧办法是不得设置,新办法允许在批准基础上设置 ❖ 对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规定相同(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
信托变更与终止
信托终止情形
➢ 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 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 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 信托被撤销; ➢ 信托被解除。
信托变更与终止
信托终止法律后果 ❖ 信托财产归属权利人
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文件规定的人;文件未规定的 ,按以下顺序确定归属:1)受益人或其继承人;2)委托人或 其继承人 ❖ 归属权利人的权利保全
《信托业一法三规》课件
加强监管体系
《信托业一法三规》强调了对信托公司的监管,规定了信托公司的审批、登记、备案、披露、 风险管理等制度,扩大了对信托公司的监管范围,提高了监管的有效性。
《信托业一法三规》的主要内容
1
法律地位
明确信托公司的法律地位.
业务范围
2
规范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
3
监管制度
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管,并制定了相应 的监管制度.
2 持续监管
对信托公司进行持续性监管,防范信托业务中存在的各种风险,保障投资人和受益人权 益。
3 违法处罚
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整顿信托市场的秩序,维护市场的公平合理。
信托产品监管规定
分类管理
• 根据信托产品投向的不 同,进行分类管理。
• 实行风险分类和指引分 类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披露要求
• 对信托产品的风险、收 益进行全面、准确、及 时的披露。
信托业监管制度
监管标准
风险评估
建立完整的信托业监管标准、机 制与程序,规范信托业市场行为。
对信托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强化 信托公司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 能力。
信息披露
强化信托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使 得社会公众能够及时、全面地了 解信托产品的风险与收益。
信托公司监管规定
1 审批登记
依法对信托公司进行审批登记,明确了开展信托业务的权限与资格。
《信托业一法三规》PPT 课件
在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下,信托的法律监管在我国日益完备,如今《信托业 一法三规》已经成为业内的标志性法规,为中国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 力保障。
法律背景
随着国内经济的飞速发展,信托业务规模逐年扩大,而信托业务中存在的一 些乱象也逐渐显现出来,引起了有关部门和社会的高度关注。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与信托有何区别
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与信托有何区别第一,从监管层面来看。
信托公司是由银监会监管的。
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则由证监会监管。
第二,从法律层面来看。
信托拥有《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等一法三规,且《信托法》颁布已有12年之久。
其中,《净资本管理办法》能够约束信托公司盲目扩张,约束其无限扩大风险。
券商资管拥有13年修改过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但是该《办法》只对证券公司自有资金投入资管计划时,予以净资本扣减,对资管计划对外募集资金则无要求,因此,无法约束其无限扩张规模、扩大风险。
基金子公司拥有12年公布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办法》并未提及要求基金子公司对其净资本、风险资本的控制问题。
第三,从历史沿革来看。
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于1979年,即现在的中信集团,当时的董事长为后来的国家副主席荣毅仁。
信托业自2007年开始快速发展,目前资产管理余额逼近10万亿。
而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均是于12年三季度才被允许开展资管业务。
第四,从机构运作成熟性上来看。
信托公司经过了几十年的积淀,几年的快速发展,目前人员团队成熟,业务渠道稳定,资源完备,整体运营十分稳定。
而券商资管的人员团队则为刚刚组建,渠道、资源尚不完备。
基金子公司更是由于公司都是新成立,人员团队、渠道、资源、运作均不成熟。
从资本实力来看,,40家基金子公司仅2家注册资本上亿,其余除万家基金子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鹏华基金子公司为3000万元外,其他基金子公司注册资本均为2000万元或5000万元。
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要求,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
第五,从业务范围上,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等证券期货交易所、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基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一)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从规章制度上基金子公司业务范围更为明确宽泛。
信托产品经营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产品经营管理,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信托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托产品,是指信托公司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以信托财产为基础,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财产的金融产品。
第三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产品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信托产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
(二)安全性原则:确保信托财产安全,降低信托产品风险。
(三)流动性原则:保持信托产品的合理流动性,满足投资者需求。
(四)收益性原则:合理确定信托产品收益,保障投资者利益。
(五)公平性原则:公平对待投资者,确保信托产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公正性。
第四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信托产品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信托产品设立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信托公司资质。
(二)有明确的信托目的和信托财产范围。
(三)有明确的信托合同条款,包括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
(四)有合法的信托财产来源。
(五)有符合规定的信托财产管理人和受益人。
第六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产品,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提交以下材料:(一)信托产品设立申请书。
(二)信托合同。
(三)信托财产管理人和受益人的基本信息。
(四)信托财产来源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银保监会收到信托公司提交的信托产品设立材料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三章信托财产管理第八条信托财产管理是指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第九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财产管理制度,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完整和增值。
第十条信托公司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约定。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开展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三条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勤勉、审慎的原则,确保信托计划的设立、运营、变更、终止与清算等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充分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信托计划设立第四条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制定信托计划文件,明确信托计划的名称、规模、期限、投资方向、收益分配方式、风险揭示等要素。
第五条信托计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信托公司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信托计划的风险,确保投资者在充分了解风险的基础上作出投资决策。
第三章信托计划财产保管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当选择合格的托管机构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托管,确保信托计划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托管机构应当履行托管职责,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安全保管,并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交付等操作。
第四章信托计划运营与风险管理第九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计划运营与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信托计划合规、高效运营。
第十条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五章信托计划变更、终止与清算第十一条信托计划变更、终止与清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受益人大会的决议。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信托计划的清算,并将清算结果公告给受益人。
第六章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受益人披露信托计划的运营情况和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监督管理,确保信托计划的合规运营。
第七章受益人大会第十五条受益人大会是受益人行使权利、参与信托计划管理的重要形式。
信托公司受托责任法律风险及针对性建议
信托公司受托责任法律风险及针对性建议信托公司与委托人之间形成信托法律关系,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履行受托责任。
因此,对于委托人,信托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为受托责任履行是否合法合规及是否到位。
一般来说,如果信托项目没有发生兑付风险,委托人不会向信托公司主张受托责任履行问题,一旦项目出险,则委托人首先会查找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履行有无问题。
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履行的依据为信托法“一法三规”、资管新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以及《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规定、信托合同约定。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协会文件等规定及信托合同约定,以及司法实践,信托公司主要面临如下法律风险:1.信托设立与推介风险(1)法律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对信托公司信托推介行为有明确要求,如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推介材料不得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不得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
《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规定,信托公司应加强信托产品风险等级评定,在有效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需求的基础上,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信托产品等。
(2)法律风险如果信托公司向委托人承诺保本保收益,则可能构成信托文件外的承诺,在诉讼中,如果委托人举证证明,则一旦发生风险,无法兑付,但由于上述承诺,则信托公司面临被法院依据合同法判决承担兑付责任风险。
如果信托公司推介材料中,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则可能面临被委托人依据合同法起诉认为构成欺诈或重大误解,起诉主张撤销信托合同的法律风险。
甚至,委托人可能以信托公司欺诈为由,依据消费者保护法主张信托公司“退一赔三”。
如果信托公司未能根据委托人风险评估结果推荐信托产品,因此推荐了不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信托产品,则可能面临委托人主张信托公司管理不当,其投资构成重大误解要求撤销信托合同;或者认为信托公司构成侵权,主张信托公司赔偿的法律风险。
解读99号文
解读99号文银监会下发《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即99号文,下称“征求意见稿”)至各信托公司。
这是自2011年1月印发原标准以来,银监会首次提出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并对信托公司“通道类”业务的定义及各方所需承担责任予以说明。
下文是关于99号的最新消息,仅供参考!99号文《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解读尽管对于国内的信托公司是否属于“影子银行”,业界一直存在争议,但对信托公司所开展的资金池业务具有“影子银行”的特征,业界基本达成共识。
今年1月,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一份旨在厘清影子银行概念、明确影子银行监管责任分工,以及完善监管制度的文件正式下发。
其中明确我国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
虽然上述文件并未明确指出信托公司属于“影子银行”,但其中提到,运用净资本管理约束信托公司信贷类业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
因此,本次下发的《通知》继承了国务院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精神,也是影子银行监管的触角在信托领域纵深化推进的最新延伸。
实际上,在2012年底,监管部门就曾对信托公司的资金池业务进行“窗口指导”,当时主要是出于防范接盘即将兑付项目的流动性风险。
北京某信托公司人士对记者表示,去年的风险暴露并没有预期的那样严重,“因流动性而出现问题的项目更多是被暗中接盘,但是通过期限错配进行接盘,最后的接棒者面临的风险巨大。
”2012年12月,银监会原副主席蔡鄂生就曾警告:“要高度重视潜在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着力加强风险防范的前瞻性。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信托公司的资金池产品发行逐渐升温,并出现一些新的“变种”,资金池产品大有卷土重来之势。
信托一法三规要点汇总
信托一法三规要点汇总信托业作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信托行业的发展,保护投资人的权益,我国于2020年7月1日正式施行了《信托法》。
同时,中国银保监会也发布了三个配套规章,分别为《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和《信托产品登记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信托法》和三个规章的要点进行汇总阐述。
一、《信托法》要点1. 信托标的:信托标的可以是不动产、动产、债权、股权等财产或者享有特定权益的客体。
2. 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是信托计划所管理的财产,属于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
3. 信托合同:信托合同是设立信托的法律依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明确信托财产的来源、用途、受益人、信托期限等内容。
4. 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5. 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是由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制定的投资策略和管理方案。
6. 信托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享有信托财产收益权益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7. 信托责任:信托责任包括信任诚实信用责任、谨慎管理责任和保密责任。
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要点1. 信托公司的条件:信托公司应具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并且具备相应的实力、经验和声誉。
2. 信托公司的备案和监管:信托公司设立后需要进行备案,并接受中国银保监会的监督管理。
3. 信托公司的责任与义务: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和运营信托财产,保护受益人的权益。
4. 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信托公司可以从事信托资产管理、信托财产登记、信托财产评估等多个业务领域。
三、《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要点1. 信托登记的对象:信托登记主要针对设立、变更和终止信托事项进行登记,包括信托合同、信托计划、信托受益人等。
2. 信托登记的程序:信托登记需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并由指定的登记机构进行审核和备案。
3. 信托登记的效力:信托登记的有效性以登记机构的备案文件为准,具有法律效力。
信托--一法三规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
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信托管理计划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管理计划,保障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托市场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信托管理计划。
第三条信托管理计划是指信托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根据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第四条信托管理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三)风险控制原则;(四)保护受益人利益原则;(五)合法合规原则。
第二章信托管理计划的设立第五条信托管理计划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受托人为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三)信托财产合法、明确、特定;(四)信托目的合法、明确;(五)信托合同内容完整、合法;(六)信托财产的交付和信托管理计划的生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信托管理计划的设立,应当签订书面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信托财产的种类、数量和价值;(二)信托目的;(三)信托期限;(四)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五)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七)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八)信托费用的计算和支付方式;(九)信托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十)争议解决方式。
第七条信托管理计划的设立,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备案。
第三章信托管理计划的变更和终止第八条信托管理计划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一)信托目的变更;(二)信托财产变更;(三)信托期限变更;(四)受托人变更;(五)其他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一致变更的事项。
第九条信托管理计划的变更,应当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并报银监会备案。
第十条信托管理计划在下列情况下,应当终止:(一)信托期限届满;(二)信托目的实现;(三)信托财产全部返还给委托人;(四)信托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强制执行;(五)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浅析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成因、不良影响及化解方式
浅析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成因、不良影响及化解方式作者:王鹏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9年第29期摘要:在资管新规颁布以前,我国信托行业普遍存在着信托公司对其主动管理的信托产品刚性兑付的潜规则。
这种刚性兑付行为客观上推动了信托行业整体信用的短期重建与短期“弯道超车”,但也为行业长远健康发展与金融同业秩序的稳定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为了信托业逐步“去刚兑化”,信托公司应逐步化解并理性引导和管理客户预期。
关键词:资管新规;刚性兑付;行业信用;预期管理中图分类号:G642.0; ; ; 文献标志码:A; ; ;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29-0161-02一、刚性兑付历史背景分析信托行业发展起源于中世纪西方十字军东征时期,东征战士互相委托财产于战友,以备自身战死沙场而无法传承遗产于后人。
后来西方信托制度伴随着英美衡平法系逐步成为西方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
故西方信托业发展的基础乃是基于资本主义社会契约精神的委托-受托代理文化及相应制度安排。
就此制度设计安排而言,信托行业所起作用更多是财产隔离的制度优势与受托理事的制度安排。
新中国信托业发展起步于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成立,该公司成立的初衷是为国内经济建设发展募集海外资金。
此后地方政府陆续成立地方性信托公司,如上海信托、湖北信托等企业。
除极少数信托公司担负起国家层面对外融资任务(上海信托曾发行过海外熊猫债)外,绝大多数信托实际为地方政府重大经济建设投融资平台。
1988年行业公司数目曾达至顶峰的1 000余家。
信托业经过三次行业整顿,在“一法三规”制度规范下,有效牌照缩减至68家。
信托公司剥离非信托主业的投资业务后,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成功转型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营业务基本分为主动管理资金信托和银信合作通道业务。
就前一类业务而言,委托人主要是高净值自然人客户与工商企业客户。
为了重塑信托公司在理财市场中的信用,业内普遍对于此类项目委托人本金及收益采取了保本保收益的做法,也就是业内俗称的“刚性兑付”。
信托一法三规中家族信托内容
信托一法三规中家族信托内容《聊聊信托一法三规中的家族信托那些事儿》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信托一法三规中家族信托这玩意儿。
你说这家族信托啊,就像是给你的财富找了个特别靠谱的“管家”。
可不是嘛,在这一法三规的框框里,家族信托变得更加让人放心。
想象一下,你的财富就像一群“调皮的小精灵”,如果没有好好管理,说不定它们就到处乱跑,甚至还可能跑丢了呢!但有了家族信托这个厉害的“大管家”,它就会把这些小精灵统统管理得服服帖帖。
它的好处可多了去啦!比如说,能让你的财富代代相传,就像一场永不停息的接力赛。
你的子孙后代都能从里面获益,感觉就像是给他们留下了一个超级大宝藏。
而且啊,这个宝藏还不会被别人轻易夺走,安全性超高。
还有啊,家族信托就像是一个智慧的“军师”。
它可以按照你的想法和意愿来安排财富,让财富在该出现的时候出现,该发挥作用的时候发挥作用。
比如说,你可以规定子孙必须要达到某些条件才能拿到钱,这样就可以激励他们好好努力,而不是坐享其成。
嘿,这多有意思!它还能避免很多家庭纠纷呢!想想看,要是没有家族信托,为了争夺财产,家人之间可能会闹得不可开交,甚至反目成仇。
但有了它,一切都变得井井有条,大家也不用为了钱争得面红耳赤啦。
当然啦,家族信托也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弄好的。
这就需要我们好好去了解信托一法三规,就像了解游戏规则一样,只有这样才能玩得转。
而且,找个靠谱的信托机构也很重要,不然你的财富可就交给不靠谱的人啦。
总之,信托一法三规中的家族信托内容就像是给我们的财富世界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
让我们可以更好地规划财富,保护家人,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所以啊,大家都可以多了解了解,说不定哪天你就会发现,哇,原来这个东西这么好用!哈哈哈,让我们一起愉快地玩转家族信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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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什么特 点?
•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这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前提。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受托人 诚信的信任,二是对受托人承托能力的信任。 • 信托财产及财产权的转移是成立信托的基础。这是信托制度与其他财产制度的根 本区别。 财产权包括如物权、债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都可以作为
信托财产。 • 信托关系中的三个当事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 托财产是信托的两个重要特征。 • 信托是一种由他人进行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
本质的区别
信托财产是指通过信托行为从委托 人手中转移到受托者手里的财产。 包括如股票、债券、物品、土地、 房屋、银行存款、保险单、专利权 商标、信誉等,甚至包括一些自然 权益(如人死前立下的遗嘱为受益 人创造了一种自然权益)。
在达成一项信托时, 构成法律行为所履行 的手续就是信托行为。 即委托人与受托人双 方签订合同或协议。
旧中国
二、 发展篇
1921年,中国历史上第一家标明“信托公司” 的企业“中国商业信托公司”在上海成立,此 后数年间,十余家信托公司相继成立。
1933年10月,第一家地方性专营官办信托机 构——上海市兴业信托社成立。
1935年10月,中央信托局成立,旧中国最大的官 办信托机构。
中原之路? 新中国
改造期(1949-50代年中期):针对旧中国官民办两种信托业形势,实 施不同政策,没收官僚金融信托业与赎买民办信托业。
目录
1
概念篇
2
发展篇
3
产品篇
4
恒天篇
起源
二、 发展篇
从何而来?
英国“尤斯制”,已有800多年的历史。
小故事:13世纪英国封建社会,宗教信仰浓厚,基督教教义宣扬 “活着要多捐献,死后才可以入天堂”,于是,教徒自愿死后把 遗产(主要是土地)赠给教会。而教会的土地是免税的,这样一 来,英国王室土地税收就有困难了。于是乎英王亨利三世颁布了 《没收条例》,规定如土地转增教会时,未通过君主允许,要予 以没收。但当时很多法官也是教徒,所以自己人帮自己人,他们 帮助教会摆脱不利处境,创造了尤斯制,具体内容是:将土地转 给第三人,并标明其转增目的是为了教会的利益,第三者必须将 土地所取得收益转交给教会,让教会实际享受土地的利益。
特点
风险可控
收益稳健
按交易模式,主要分为股权 类、债权类和权益类;
按资金运用领域,主要分为 基础设施建设类、房地产类、
矿业类等。 按收益形式,分为固定收益 类,浮动收益类,固定+浮
动收益类
资金第三方监管 抵押担保 质押担保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优先次级结构化设计
股权控制
绝大部分是固定收益, 目前年化收益率的市 场平均水平在9%左右 (除了“阳光私募”)
二、 发展篇
大整顿
备受挫折,但
前途光明
1982-83年——限制。针对信托业过度膨胀,超越信托业务范围,国务院规定除国务院批准和国
务院授权单位批准的信托投资公司以外,各地区、部门均不得办理信托投资业务,已经办理的
限期清理。
1985-86年——清理。针对当时全国信贷失控、货币发行量过多情况,国务院要求银行停止办理 信托贷款和信托业务,已办业务应加以清理。
背景。
定位“第三方理财机构的领先者、高端金融产品的销售商”
高端理财
四、恒天篇
我们的优 势……
1、全国最大、最专业的第三方理财机构。自2008年以来,资产管 理规模1000亿,2012年一年,恒天以300亿的资产管理规模傲视 三方市场,同时为20000多名客户提供了年化收益率10%的稳健 收益的金融产品,均按期、足额兑付,并受到25万名高端客户 的关注;
1999-02年——革新。人民银行要求按照“信托为本,分业管理,规模经营,严格监督”的原则, 重新规范信托投资业务范围,把银行业和证券业从信托业中分离出去,同时制定严格的信托投 资公司设立条件。最彻底,最严厉的一次整顿,信托公司从百余家降至50余家,信托回归本业。
2007年——“两规”新修订,强调“信托业回归主业”的主旨下压缩其固有资产投资等业务,信 托公司或立即更换金融牌照,或进入过渡期。新规下发之后,各大信托公司开始轰轰烈烈的实业 清理,争取早日换发新牌照,回归本业。
中断及恢复期(50年代中后期-1980年):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体质, 使信托失去了生存的客观条件,且人们主观上也认为其具有投机性,干 扰中国经济建设而产生排斥。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拓宽融资渠 道,1979年在邓小平等同志支持,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于10月1日成 立,1980年6月,央行恢复信托业务。
一、 概念篇
中督
谁来管?
国管
银理
行委
什么是信托,“三个人,
业员 监会
信托法
一个财产”等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和信托公司净资本
管理办法
注册资本3亿,净资本不 低于2亿,相关罚则等
信托公司 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 管理办法
100万起,信托计划必备 要素,相关合同条款等
一、 概念篇
三个独立性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其他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与信托公司自有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公司所管理信托财产之间的独立性
恒天财富
四、恒天篇
我们的背 后……
历史背景
前身是“中融信托的第一财 富中心”于2008年成立。
2011年,为了满足客户多元 化的产品需求,转制为独立 的第三方理财机构——恒天
财富。
股东强大
央企中国恒天集团旗下的上 市公司经纬纺机(A股代码: 000666,H股代码:00350 )、 中植集团、管理层股东和国 际投行美国KKR集团,是“央 企控股、中西合璧”的股东
路在远方
经历了六次清理整顿的信托业的发展正逐步走出边缘的灰色地带,迈入正轨,截止2013年 第三季度,信托业管理资产已超过10万亿,已经超过保险业,成为第二大金融支柱。
信托是一种固定收益的理财,属于债权投资
储户
借(一年定存 利息3.25%)
银行
贷(2000元起, 一年利息6.3%)
个人、企业
平级 受银监会监管
2、三级风控机制:从产品采集、产品筛选和产品风险审查三个层 面进行专业的把关。在信托公司已经通过内部法律合规审查的 产品,通过恒天的三级风控,最终可发行的产品仅仅占到产品 采集支数的五分之二;
3、恒天的成员来自银行、证券、高端地产等机构,具有多年的金 融和销售从业经验,综合素质高。
抵押率 质押率 担保
70%
90%
信用或
保证
储户(起步100万)
借(年息8.5~12%)
信托公司
贷(5000万起,一年 利息12~15%)
大型国企、上市公司
抵押率 50%
质押率 50%
担保
大型企 业或担 保公司
目录
1
概念篇
2
发展篇
3
产品篇
4
恒天篇
三、产品篇
信托公司
生产机构
与银行一样, 也受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 严格监管, 牌照稀缺。
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近70家信托公 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实力都很雄厚。
央企
地方政府
中信信托、 北京国际
中融信托
信托
金融机构
方正东亚 信托
市场敏锐度 最高、最具 创新能力的 一类金融机 构,唯一可 以在资本市 场和实业投 资间游走的 金融机构。
三、产品篇
信托产品
具体什么样?
类型
单一信托 计划
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
1988-92年——清理与整顿。投资过高,供需失调,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信托 公司的8号文件精神,开始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第三次整顿,重点是业务清理和行业整顿。
1993-95年——分业。重点是信托业和银行业分业经营。人民银行发出通知,要求包括信托投资 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的筹备和设立均需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和核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一、 概念篇
几个术语
有什么特点?
三个人
委托人:财产出让方,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 其他组织。
受托人:依法管理信托财产的人,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此 处为信托公司
受益人: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 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 立的其他组织。
一份财产
财产和财产权 这也是和代理
目录
1Leabharlann 概念篇2发展篇
3
产品篇
4
恒天篇
我们可以这么理解
一、 概念篇
什么是信托?
因为信任,所以托付 信任是基础,是根本,无信任,无托付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某种意义上,基金就是一种信托形式
《信托法》是这么说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 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 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三、产品篇
信托产品的风险水平
目录
1
概念篇
2
发展篇
3
产品篇
4
恒天篇
四、恒天篇
第三方理财机构
我们是……
第三方理财行业是新兴的朝阳金融服务行业
特点:区别于传统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公司,第三方理财机 构更多的是站在市场和客户的角度,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配置 产品,体现出“独立、客观”的特点。
现状:在欧美地区,金融产品70%—80%是靠理财机构配置给客 户的为他们配置的,而在中国,这个数字只有不到3%,空间和 潜力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