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与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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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
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基本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指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收款人指从银行提取汇票所汇款项的单位和个人,付款人指负责向收款人支付款项的银行,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
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参加“大额支付系统”的各商业银行等银行机构办理。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付款,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为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分为现金银行汇票和转账银行汇票。
(一)现金银行汇票可以转账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转账银行汇票只能办理转账。
(二)现金银行汇票不能背书转让,转账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三)现金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
第二条基本规定
(一)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 个月。按到
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最后一日。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
(二)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
(三)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必须向代理付款行提交银行汇
票(第二联)和解讫通知(第三联),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
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
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四)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
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五)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六)如果遇汇票专用章不清、密押编押有误、印刷质量有问题、存在疑点等情况,应主动办理汇票查询。
(七)出票银行对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
的银行汇票,申请人在票据权利时效期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同时提供银行汇票(第
二联)和解讫通知(第三联),可以办理退款。
(八)出票银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
请人账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可以退付现金。
(九)银行汇票丧失,出票银行凭失票人提供的人民法院
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为其办理付款或退款。
(十)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
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第三条银行汇票业务的日常管理
(一)各支行必须严格实行“章、证、压”三分管制度,银行
汇票印章、印模(视同印章)应指定专人保管,在办理银行汇
票或兑付银行汇票时,由此人加盖汇票专用章或核对印章。
(二)银行汇票票样视同重要物品管理,空白银行汇票凭
证一式四联列入“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核算,由系统自动
控制销号。各联次用途如下:
第一联卡片,由签发行专夹保管;第二联汇票及第三联
解讫通知,提交汇票申请人,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由签
发行专夹保管。
后台管理系统设有“银行汇票清单”登记簿,逐笔登记银
行汇票处理的全过程,包括汇票签发、移存、兑付等信息。
(三)为了保证银行汇票业务的账实相符,各支行每日应
在后台系统“支付系统”项下“银行汇票清单”中打印上一日“兑付银行汇票清单”,并把相应已兑付的银行汇票卡片联抽出,作为已兑付银行汇票清单的附件随传票交事后监督中心。
(四)各支行每月末要由专人将留存的卡片联与后台系统“未兑付银行汇票清单”逐笔进行核对。出票银行尚未抽取的
银行汇票卡片的余额即为“开出汇票”科目余额。已逾期超过
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的银行汇票上应标注“逾期已退回”字样,“开出汇票”科目逾期退回户的余额,应与留存的超过提示付
款期满一个月的汇票卡片联的出票金额合计数核对一致。
第二章银行汇票签发业务
第四条基本规定
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
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
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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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由申请人留存;第二联为借方凭证,由申请人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章后,作为银行从结
算账户上划款的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为银行签发汇票的
依据。
个人客户在我行无结算账户,交现金办理汇票的,还应
填制一式二联的现金缴款单,将款项交存到“应解汇款”科目。
第五条审核要求
签发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审核下列内容:
(一)申请书是否为我行的凭证;
(二)申请书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清晰,其签章是否为预
留银行的印鉴章;
(三)申请书填明“现金”字样的,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是否填明代理兑付行的行名。
(四)现金汇票申请书必须填写代理兑付行名称及行号,
并在汇票申请书的“出票金额人民币(大写)”之后紧接着填写“现金”字样,再填写出票金额;转账汇票一律不填写代理兑付行名称及行号。
(五)申请书的备注栏内注明“不得转让”的,出票行应当在系统录入要素时,附言栏内录入“不得转让”字样。
第六条业务处理要求
(一)汇票申请书上记载的内容审核无误后,受理柜员在
汇票申请书第一联加盖业务受理章后退交客户。受理柜员在“银行汇票受理—33211”模块按照申请书的各要素进行录入,受理柜员录入时要注意选择正确的汇票种类,同时收取汇票
手续费。
1.申请人转账交付款项的,以第二联申请书作借方凭证,第三联申请书作“开出汇票”贷方记账凭证,手续费凭证为我行开具的收费发票,在业务系统中进行相应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