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稳定性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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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术语
1.1.1长期稳定性试验(long term stability testing)
在控制的环境条件下(接近实际条件)留样,并定期进行检验。其目的为
了确认适当的贮存条件及制定产品有效期或复验期提供依据。
1.1.2加速稳定性试验(Accelerated stability testing)
通过使用超常的贮存条件来加速产品化学降解或物理变化。评估在运输期
间短期的贮存条件与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不符时,可能会造成对产品质量的
影响;是对长期稳定性研究数据的补充。
1.1.3影响因素试验
1.1.4是在比加速试验更激烈的条件下进行。其目的是探讨药物的固有稳定性、了解
影响其稳定性的因素及可能的降解途径与降解产物,为制剂生产工艺、包装、
贮存条件和建立降解产物分析方法提供科学依据。
1.2稳定性年度计划
1.2.1QC经理根据生产品和QA的要求,种制订年度稳定性试验计划,包括:品名、
规格、批次、批号、试验方式、稳定性试验项目及方法、责任人等。
1.2.2稳定性计划经QC经理审核,交质量部负责人批准方可生效。
1.3原料药影响因素试验
1.3.1原料药进行该试验。用一批代表性的原料药进行,将样品除去包装后,平放在
称量瓶或培养皿中摊成≤5 mm厚的薄层,疏松原料药摊成≤10 mm厚薄层,
进行以下实验,考察各项指标的变化情况。
1.3.2高温试验
温度分别选择40℃、60℃两个温度水平。将样品在60℃温度下放置10天,
于第5天和第10天取样,按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进行检测。若样品无明显
变化,则不进行40℃条件下的试验;若样品有明显变化(如含量下降5%,
鉴别不明显,外观色泽变化大等),则须在40℃条件下同法进行试验。
1.3.3高湿试验
选择相对湿度为75%±5%、90%±5%两个湿度水平(T=25℃)。
将样品置于相对湿度90%±5%条件下(装KNO3饱和溶液的干燥器中,用封口
胶密封)放置10天,于第5天和第10天取样,按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要
求检测,同时准确称量试验前后样品的重量,若样品无明显变化,则不进
行75%±5%条件下的试验;若样品有明显变化(如含量下降5%,鉴别不明显,
外观色泽变化大、吸湿增重5%以上等),则须在相对湿度75%±5%条件下(装
有NaCl饱和溶液的干燥器中,用凡士林密封)同法进行试验。
1.3.4强光照射试验
将样品开口放在装有日光灯的光照箱或其他适宜的光照装置内,于照度为
4500 lx±500 lx的条件下放置10天,于第5和第10天取样,按稳定性重
点考察项目进行检测,特别要注意样品的外观变化。
1.3.5取样数量
以上试验取样量为全检用量的10倍。
1.4原料药的稳定性试验
1.4.1样品批数规定
长期稳定性试验
1)正常生产的产品每年至少留1批;
2)新产品或注册产品,取工艺验证的3个连续批号;
3)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返工等明显影响质量的情况,至少留1批进行试验。
4)工艺验证至少留3个连续批号。
加速稳定性试验
新产品或注册产品,取工艺验证的3个连续批号。
1.4.2稳定性留样数量
除有特殊规定,稳定性试验取样量为检验次数×2倍全检用量,每次至少保
证有2倍的化验量。如按照常规试验频次,进行36个月的长期稳定性试验
需要14倍的全检用量,加速稳定性试验需要8倍的全检用量。0月数据采用
产品初次检验或放行检验的数据。
1.4.3贮存条件
原料药的应当在贮存条件下进行,评价其热稳定性和对湿度的敏感性。贮存条件和研究时间的长度应足以包括贮
存、运输和以后的使用。
贮存条件根据原料药稳定性、日常贮存条件选择。
一般条件的稳定性试验
试验贮存条件申报的最少时间期限长期试验25℃±2℃/60%±5%RH12个月
中间试验30℃±2℃/65%±5%RH6个月
加速试验40℃±2℃/75%±5%RH6个月
对温度特别敏感的药物,预计只能在冰箱中(4~8℃)保存,此种药物的长期、加速稳定性试验的贮存条件:
试验贮存条件申报的最少时间期限
长期试验5℃±3℃12个月
加速试验25℃±2℃/60%±5%RH6个月
拟定在冰柜保存的原料药
试验贮存条件申报的最少时间期限长期试验-20℃± 5℃12个月
样品模拟市场包装,分别放入长期和加速条件的稳定性试验箱中。或适宜的冰箱或冰柜中。
试验所持续的时间长短和放置条件应充分考虑今后的贮存、运输和随后使用的整个过程。
稳定性试验箱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均采用自动记录的方式,至少每10分钟记录一次。冰箱或冰柜的温度每天至少记录2次。
每天有专人巡回检查试验箱是否正常,检查温度与相对湿度是否在规定的范围之内,并填写设备使用记录。
1.4.4稳定性质量标准
制定的基本原则: 稳定性试验的样品应符合产品的放行质量标准。应选择药典标准或注册标准进行稳定性试验。
分析方法
在稳定性试验的过程中,为保持检验数据的一致性及数据的可比性,分析
方法中途不得改变。要采用药典的或已验证的,具有稳定性指示性的分析
方法进行稳定性试验。
药典或质量标准升级,应安排新的批号,按照现行的标准进行稳定性试验。
检验项目的选择原则
1)贮存时易变化,可能影响质量、安全和有效性的项目,包括物理、化学和微生物试验的项目。
2)至少包括稳定性试验重点考察项目和品种质量标准选定的项目,如选择外观、熔点、溶液外观、pH、干燥失重或水分、含量、有关物质等;
3)贮存期间不会发生变化的项目:如重金属、残渣、硫酸盐等项目,在首次和末次测定。
4)鉴别项目和残留溶剂首次检查。
5)首次0月数据可依据放行时该批的全检数据。
1.4.5检验频次
长期稳定性试验按第一年每3个月,第二年每6个月,以后每年1次的检
验频次,即0,3,6,9,12,18,24,36个月等,检验至复验期或有效期
后一年。
加速稳定性试验按0,1,2,3,6个月的频次进行检验,不稳定产品增加检验的频次。
1.4.6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内的时间规定,以首次检验的日期为准,长期试验 1年内最多延后5
天检测,1年后最多延后10天检测;加速试验6个月内最多延后3天,不得提
前检验。
1.5原辅料根据化学性质和使用经验,制定符合实际贮存条件、合理的、短期容易
接受的复验期。除非特殊品种需要,不必通过稳定性试验确定复验期。
1.6粗品、中间体可在实际贮存的条件下,制定合理的复验期。在规定的复验期内,
对外观、含量及质量标准中具有稳定性指示性的项目进行稳定性试验。
1.7在稳定性数据未知的新产品、不稳定品种,除增加按照以上要求进行重点考察
项目的试验外,定期从批批留样中抽查1-2批样品,考察外观和含量等项目有
无明显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