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_对海事监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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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对海事监管的要求

2009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随着我国海运
业的快速发展,港口吞吐量和进出港船舶数量的不断增加,由此产生的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威胁也在不断加大。

我国作为国际海事组织的A类理事国,积极推动并加入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多个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国际公约。

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根据我国保护海洋环境的实际需要和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对198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了修订。

《防污条例》的出台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生态保护、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中国水运事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迫切需要。


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新《条例》规定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并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船舶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在完善船舶污染物排放和接受的管理制度方面,《条例》规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向海洋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要求。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污染物接收作业,应当依法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为了加强船舶载运、装卸污染性货物的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并且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具有相应安全装卸能力和污染
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

为了加强船舶过驳和油料供受作业的污染防治,新《条例》规定船舶进行油料供受作业,应当事先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
条例的标题就能看出,老条例是“防止”,新条例是“防治”,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是所表达出的意义就有很大的不同。

在总则中,新条例明确地树立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理念,不仅仅是防止船舶污染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的快速反应与应急处理,也同样做出了新的规定。

新《条例》具体条款中既有对船舶、货物和码头、装卸站的要求,又有对从事与船舶防污染相关作业活动的要求,体现了污染“预防”的主要内容。

为了加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保证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时,有关单位能够迅速有效地调集人员和设备,开展清污工作,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止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止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健全防止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机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为了从源头上加强对船舶及其有
新条例主要变化
同1983年《条例》相比,《防污条例》最重要的变化一是树立了环保和安全并重的理念,二是树立了责任共担的理念,三是树立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理念。

《防污条例》从保护海洋环境、发展海洋经济、实现海运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引导海运业良性发展,促进海运业结构调整,为我国从航运大国迈向航运强国提供保障。

从新老
·756CWT中国水运2010
栏目编辑:张弛法制
性货物过驳作业的,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后方可进行。

新《条例》在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损害赔偿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也做出了新的规定,体现了污染“治理”的主要内容。

新《条例》增加了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方面的规定,为了便于发生事故后迅速判明情况,开展应急工作,根据船舶溢油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将船舶污染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明确了不同等级船舶污染事故的划分标准,根据不同等级事故成立相应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并明确了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权限。

此外,为了准确查明事故原因,妥善进行事故处理,还规定了组织事故调查的主体、程序、事故调查单位的权限以及事故当事人协助调查的义务。

同时,新《条例》也完善了
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及我国缔结、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原则,明确了船舶污染事故的赔偿原则、赔偿责任和免责情形。

同时,根据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确立了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限额制度,对船舶污染事故的赔偿责任限额,原则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执行。

此外,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建立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和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对投保主体、投保数额、承保机构以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缴纳主体和管理主体等做出具体规定。

新条例对海事监管的要求
新《条例》对海事监管方面的要求有大的提高,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首先,从监管范围方面来看,新《条例》增加了对船舶油料供受、装卸和过驳等作业活动的监管要求。

既涵盖了海事事故发生之前的预防工作,也包含了危险货物进港、过驳等相关作业活动中的监管,同样也规定了船舶发生了事故后的应急处置、责任认定、海事赔偿方面的监管要求。

海事事故发生之前要做好预防监管工
作,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并制定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专项验收。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符合证明的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在船舶有关作业污染防治监管方面,当船舶对垃圾、残油、含有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准备进行处理,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要靠泊或装卸,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前,需要依法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获得油料供受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发现不符合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的,应当予以制止。

当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就近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有关的政府应会同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成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征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在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方面,依据事故的严重性,需要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地开展事故调查,勘验事故现场,检查相关船舶,询问相关人员,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原因。

在法律责任方面,船舶、有关作
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停止作业、强制卸载,禁止船舶进出港口、靠泊、过境停留,或者责令停航、改航、离境、驶向指定地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还应处以罚款。

其次,从手段、措施方面来看,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和监视。

港口、码头、装卸站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专项验收。

海事监管要完善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制度,加强了对污染物接收之后的监管,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当海事事故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成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地开展事故调查,勘验事故现场,检查相关船舶,询问相关人员、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原因。

从专业技术和人才角度来看,海事管理机构的人员应对我国所加入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国
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多个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公约,进行学习、熟悉。

在进行监管、检查的时候,可以引进国外的一些海事管理方面的审核体系,建立健全防治船舶海洋环境污染的管理标准与体制,同时监管人员的专业知识一定要过硬,要加强监管人员在日常的海事监管的工作中的经验积累。

海事管理机构也可以组织专业知识、条约、法律法规的学习与交流。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实施,加强了行政机关对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职责,补充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管理规定,增加了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方面的规定,完善了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对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对加强生态保护,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中国水运业与环境协调发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CWT中国水运201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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