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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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实

施方案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体现党和政府对高领老人的关怀和照顾,让高龄老人真正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55号)文件精神,我县决定在《**县10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象政办发〔2016〕69号)基础上,从2016年6月1日起为90岁以上高龄老人发放生活补贴,具体方案如下:

一、申请条件

凡持有**县城乡居民户口、年满90周岁的高龄老人均可享受高龄生活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一)从2016年6月1日起,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持有本地户口年满90—9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给100元生活补贴。

(二)年满100周岁以上按原来标准执行(100-104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给300元生活津贴;105-10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给500元生活津贴;11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给1000元生活津贴)。

三、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高龄老人申领高龄生活补贴,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所在村(居)委会申报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申报表(样表附后),同时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存折账号复印件和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无身份证的,应到当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二)初审。村(居)委会收到申报表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对高龄老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审查申报人的年龄是否符合规定及其本人身份是否与户口登记相一致,尤其要对申报的高龄老人是否健在予以确认。同时,将本村(居)所有申报对象在村(居)委会公示栏上公示5天以上。无异议后,村(居)委会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对象的申报表、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存折账号复印件以及经村(居)委会盖章确认的高龄老人健在证明等材料上报乡镇民政办(老龄办)。

(三)复审。乡镇民政办(老龄办)要对各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逐一进行复审,对有疑问的申报对象要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同时对各村(居)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将本乡镇所有申报对象在乡镇政务公开栏上公示3天以上。无异议后,乡镇老龄办提出复审意见,将符合条件对象的所有申报材料上报县老龄办。

(四)审批。县老龄办要对各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

及时组织抽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四、资金筹措和发放

(一)资金筹措。全县高龄老人生活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每年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

(二)资金发放。高龄老人生活补贴按月核发,县老龄办每月25日前将应发生活补贴的人员名册和发放金额交由银行,由银行将生活补贴款直接划入高龄老人的专用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高龄老人生活补贴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确保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落到实处。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的建立,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全社会高龄老人的关怀,做好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对构建和谐平安**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要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列为当地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负责督促落实,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真正把这一保障和改善高龄老人基本生活、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民生实事办好。

(二)要完善工作机制,及时上报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所需的相关材料。各乡(镇)要按要求将有关材料报县老龄办,以便及时准确地发放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三)要规范运作,确保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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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无误。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涉及人员广、补贴资金量大、工作任务重。各乡(镇)要集中时间,落实专人,认真做好高龄老人的调查统计和登记工作,健全档案,建立台账,每月10日前必须做好新增人员申报、死亡人员上报等工作,做到调查统计不错不漏,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发放补贴及时到位。县财政安排适当工作经费,确保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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