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权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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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既是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依据也是已设探矿权、采矿权扩大勘查区块、扩大矿区范围的依据,同时也是对已有布局不合理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整合的重要依据。

对已有矿山“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编制整合方案,要参照此“要求”执行。

没有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不能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和调整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

一、编制原则
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经济发展
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要分析和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趋势,遵循国家产业政策,考虑当地的经济社会条件,按照“适当超前,留有余地”的原则,安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

(二)科学设置,合理布局,统筹安排
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要根据区域地质条件、成矿规律、矿床赋存状态、开采条件,矿石品位及其变化规律、共伴生矿产的合理开发利用、不同矿体的合理开发顺序等,科学规划设置;要统筹考虑探矿权和采矿权设置。

(三)规模开发,集约发展
要在充分收集已有地质资料的基础上,根据矿区自然界限和构造、矿体赋存状况以及目前国内外的开采技术经济水平、矿区的水、电、路布局,考虑国家建设的产能布局要求,按照开采规模与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矿业权数量、规模和服务年限,能集中规模开发的不能人为分设矿业权,避免大矿小开。

(四)推进技术进步
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要考虑技术进步与矿业发展的关系,落实科学发展观。

分析现有的技术、管理现状,鼓励采用先进找矿理论、找矿方法以及采、选技术工艺,禁止采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采、选技术工艺和方法,提高资源的回收利用率。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不能违背国家法规和产业政策,应严格遵守地质矿产勘查规范、矿山建设设计规范、采矿、选矿的各种技术标准。

(六)保护环境、保障安全
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要充分考虑将来的矿业活动对当地环境的影响。

分析论证对当地植被、水源、大气和自然景观的破坏程度和恢复治理的可能性,避免出现严重的地质环境灾害,同时要充分考虑矿山安全以及地表建筑物安全的需要。

(七)时间服从质量
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写要坚持,成熟一个报批一个。

避免过多的返工修改影响审批的效率和质量。

二、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河北省矿产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及我省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规划依据
主要有:国家、省、市、县的矿产资源规划及地质勘查规划。

(三)地质矿产信息依据
编制区的区域地质、矿区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矿产资源的赋存状况和特征、地质构造、矿石质量、共伴生矿产的资源储量类别、数量、质量等地质矿产信息资料。

三、设置方案的内容
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以市、县或成矿区域为单元编写,由文字说明书和图件两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及要求包括:
(一)分矿区分别概述矿区地理位置、范围(拐点坐标)、面积、所在地交通、自然地理与经济概况
以及矿区内地质工作概述、地质特征、资源储量、矿山地质环境状况等情况。

(二)用表格的形式列出已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证号、名称、矿区范围坐标、面积、有效期限等详细情况。

其中采矿权分布列表按矿山企业开采规模分大、中、小分列并列出占用的资源储量。

(三)根据编制原则对确定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数量、规模、位置等划分方案进行整体论证。

(四)矿业权设置方案结论。

主要包括:
1、对拟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或拟为已有探矿权、采矿权扩大勘查区块、矿区范围预留区)的勘查区块、矿区范围、资源储量、位置、面积、拐点坐标、标高逐个矿权进行描述。

2、对探矿权的勘查阶段、投资规模,预期成果等,采矿权的矿山建设规模、开采方式,共生、伴生矿产的综合开发综合利用、采矿权人的资质、矿山环境保护等,逐个矿权提出要求。

3、对拟设置矿业权(或拟为已有探矿权、采矿权扩大勘查区块、矿区范围)的出让方式及理由和依据、出让时间进行阐释。

(五)矿区矿业权设置平面图。

包括行政区总体矿业权设置方案图和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图。

要有地理要素、地质勘查要素、已设探矿权采矿权名称和范围、
拟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名称和范围、小矿资源整合范围等内容。

在图左下角分别以附表形式简要列出拟设矿业权名称、资源、面积等情况和已设矿业权名称、资源、面积等情况。

有关要求如下:
1.地理部分。

要以相应的适当比例尺的地形地质图为基础,经适当简化后,作为底图,应包括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界线;乡镇以上居民地;铁路、主干公路;重要水系;重要山峰及标志点。

2.基础部分。

标明地质界限及矿体分布、勘查工作程度及范围,规划矿区范围。

分预查、普查、详查、勘探标明其工作程度及范围;矿体露头线、矿体等深线、断层、褶皱等;拟设探矿权、采矿权范围;已设探矿权、采矿权范围。

3.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图以单个矿区为对象绘制,比例尺以能清晰显示、标注各类探矿权、采矿权矿区范围为原则确定,地理要素图例遵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他要素图例见附件。

四、设置方案编制要求
(一)根据不同矿种(或矿床成因类型)和不同地质工作程度合理划分设置探矿权或采矿权的区域
1、下列情况可以设立采矿权
(1)开采地表可见的、易露天开采的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
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等矿产,有预查地质报告或普查地质报告的,可以直接设立采矿权;
(2)探矿权灭失、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可以直接设立采矿权;
(3)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可以直接设立采矿权;
(4)露天开采侵蚀面以上的超贫磁铁矿,有普查地质报告的,可以直接设立采矿权。

2、煤矿设置采矿权的区域要达到精查程度,对地质勘查工作在精查程度以下的区域,应设置探矿权。

对以往已经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凡地质工作尚未达到精查程度的,申请人在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时可以依据设计部门的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补做地质勘查工作的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由申请人在限期内进行补充勘查。

3、金属矿设置采矿权的区域一般要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对地质勘查工作在详查以下程度的区域,应编制探矿权设置方案。

4、除上述可以直接开采的非金属矿产外,其他非金属矿产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的区域要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对
地质勘查工作在详查程度以下的区域,应编制探矿权设置方案。

(二)按照合理布局,规模开发,集约管理的原则,在技术合理情况下,统筹考虑已有采矿权的发展1、对下列可以设置采矿权的区域,可列为已有矿山的预备资源,作为已有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的区域。

但已有矿山技术水平、管理水平、规模大小不适合开采新的资源的除外。

(1)与已有采矿权对应的矿体同属一个矿体,是已有采矿权矿体的自然延伸或位于已有采矿权矿区范围深部的矿体;
(2)虽然与已有采矿权不是一个矿体,但与已设采矿权相距较近,可以利用已有采矿权开采系统进行开采的资源。

2、划定设置探矿权的区块时,对已有采矿权外围及深部,应留有一定的探矿区域,安排已有矿山进行外围找矿、勘探。

但已有矿山技术水平、管理水平、规模大小不适合继续找矿、勘探的除外。

(三)合理确定拟设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方式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的规定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结合产业政策,从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实际
出发,合理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方式,明确出让时间。

(四)编制单位资质要求
探矿权设置方案须由有甲级资质的地勘单位编制。

煤炭矿区采矿权设置方案须由有甲级资质的矿山设计单位编制。

中型以上的金属及非金属矿产采矿权设置方案须由有甲级资质的矿山设计单位编制。

小型以下的金属及非金属矿产采矿权设置方案须由有乙级资质的矿山设计单位编制。

五、设置方案编制的组织及设置方案报批程序
矿业权设置方案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编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加强对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提供必要的技术、经费保障,确保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的正常开展。

小型储量规模的矿产地采矿权设置方案一般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为主编制,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市内各县的方案以及市国土资源部门编制的方案进行综合、调整,形成本行政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报请设区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对各设区市矿业权设置方案组织专家
进行审查,组织厅内处室会审,修改后,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跨县级行政区的小型储量规模以及小型以上储量规模的采矿权设置方案、探矿权设置方案由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

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以及省政府确定的重要资源产地、国有大中型矿山接续产地矿业权设置方案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

下级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服从上级设置方案。

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要在充分调查收集资料的基础上编制。

在编制前要弄清区域内的基本地质情况(含水文地质情况)、地形地貌情况;区域内的经济地理情况包括交通、行政区划、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有关的经济发展情况;区内已有地质工作成果,包括区域地质、矿产地质调查成果,物化探成果,矿产地质普查、详查、勘探等成果;已有探矿权、采矿权基本情况。

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发证的采矿权设置方案报设区市政府审批,其编制、审批程序可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六、设置方案的实施
按照方案确定的矿区范围、勘查区块、出让方式、基本要求。

通过“招拍挂”或协议出让,确定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依法申请、审批矿区范围和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手续。

探矿权和由省厅发证的采矿权,一般委托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招拍挂”或签订协议。

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提纲
附件:
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提纲
一、编制区域地质情况及矿业经济概况
1、区域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
2、矿产资源分布及赋存情况,主要矿种探明储量;
3、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概况;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概况;
5、各类矿产的年产总量,矿业总产值及在国民经
济中所占比重;
二、编制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现状
1、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矿种;
2、已开发利用矿产的保有储量;
3、现有探矿权采矿权情况;
(分矿区分别概述矿区地理位置、范围、面积、资源储量等情况。


三、拟定矿业权设置方案
(一)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据;
2、技术规程、规范方面依据
3、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有关方面对
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二)拟定方案整体情况
根据编制原则对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数量、位置等提出方案进行整体论证
1、提出拟定方案的理由
2、论证方案的可行性
(三)矿业权设置
1、拟设置的探矿权
逐个分述对拟设置的探矿权的勘查区块、位置、拐点坐标、面积、勘查程度要求、投资规
模、预期成果、出让方式、出让时间等情况,
并附相关图件及有关表格。

2、拟设置的采矿权
逐个分述对拟设置的采矿权的依据、位置、矿区范围、生产规模、资源储量、出让方式、
出让时间等情况,并附相关图件及有关表格。

3、已设探矿权采矿权扩界和资源整合
分述拟为已有探矿权、采矿权扩大勘查区块、矿区范围的依据、证号、有效期限、位置、矿区范围、面积、生产规模、保有储量等情况。

并附已设
探矿权、采矿权拟扩大勘查区块范围、矿区范围相关图件及有关表格。

分述对需要资源整合的矿权数量、矿山名称、证号、有效期限有及整合后的采矿权名称、
位置、矿区范围、面积、生产规模、保有储量、
出让方式等有关情况,并附相关图件及有关表
格。

分述对已有探矿权、采矿权在扩大勘查区块、矿区范围依据不充分的前提下,拟定预留
区的范围、下一步工作方向等情况,附已有采
矿权周边预范围相关图件及有关表格。

(五)矿业权设置方案结论性意见
对拟设探矿权、采矿权以及拟扩大勘查区范围、矿区范围和现有采矿权外围预留
区提出明确拟办意见。

附件:
一、矿业权有关表格
1、市(县)已有探矿权设置情况表(附表一)
2、市(县)已有采矿权设置情况表(附表二)
3、市(县)已有探矿权设置情况表(附表三)
4、市(县)拟设采矿权情况表(附表四)
5、市(县)已设探矿权拟扩大勘查区块范围
情况表(附表五)
6、市(县)已设采矿权拟扩大矿区范围情况
表(附表六)
7、市(县)采矿权资源整合情况表(附表七)
8、市(县)已有采矿权周边预留范围情况表
(附表八)
二、矿业权设置图件
1、行政区总体矿业权设置方案图
2、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图
3、矿业权设置方案图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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