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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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投保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支付一定金额,从而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的—种制度。
20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内商业银行快速发展的同时,外资银行也于2006年纷纷涌人中国,金融业竞争加剧。
从“海南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破产,到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到我国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中国金融业不断深化改革,提高开放程度,金融的风险累积就越来越大,而这些都要求着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为其保驾护航。
首先,建立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需要,尤其是小额存款者;其次,保持社会稳定也迫切要求着我国商业银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最后,防范经建立该制度有利防止银行风险扩大化;再者,稳定存款、维护金融秩序、经济的波动与商业银行的内存不稳定性也迫使商业银行寻求提供制度保障,可见,中国要发展存款保险制度是必要的。
当然,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为有效借鉴国际经验,以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实际的、较为完善的存款保险体系。
我们应该一分为二地分析一下存款保险制度的利与弊。
存款制度的积极影响具体表现为:
1.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社会公正。
银行是一个最大的负债经营的企业,最大的债权人是广大的存款者。
对于大多数存款人来说存款人是弱者,他们不可能对银行的信誉和实力以及经营状况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做出恰当的评价,尤其是那些小额的存款者。
他们人数众多,但缺乏经验,不可能对自己选择的储蓄方式的风险程度做出客观的判断,更谈不上采取有效的风险分散策略。
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一旦银行破产倒闭,受到最大损害的当然是广大存款者,他们对银行的破产本无责任,却要承担损失,这是不公正的。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当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破产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投保银行可以从存款保险机构获得资金支持,或被其他银行接收或者合并,或者从存款保险机构获得保险赔偿,从而最大限度的保证了存款人的利益,维护了存款人的资金安全,有利于提高存款人对银行的信任度。
因此存款保险制度是实现社会公正的一种法律制度。
2.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健康运行。
存款保险制度的直接目的是保护存款人利益,但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
存款保险机构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而且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账目。
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或者风险较大项目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者促使其与其他银行的并购。
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监督与检查无疑是有利于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保障银行健康有序的运行。
一家商业银行发生倒闭破产,会引起存款者的恐慌,而这种恐慌有很强的传染性,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会产生连锁反应,殃及其他经营状况良好的银行,那些经营状况良好的银行也会面临挤兑的狂潮,从而可能导致一连串的银行破产。
3.完善银行市场退出机制,提高银行体系的运作效率。
银行的特殊性以及银行破产负面性及其广泛性要求必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从机制上保障银行退出市场时其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金融企业出现危机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金融企业提供财务援助,或由存款保险机构参与重组、兼并等活动;或由存款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因此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保障。
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金融监管机构能够采取果断措施,促使那些效率差的银行退出市场,解决了后顾之忧,从而有利于提高整个银行体系的运作效率。
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影响具体表现为;
1、存款保险制度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它可能诱发道德风险。
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
使得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实现以后,他们就可能不顾银行经营风险,将钱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银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也会弱化,在经营活动中就可能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
此外,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特殊问题:主要是四大国有银行有政府为其做后盾,无偿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险,为了节省运行成本,显然不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
如果不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纳入这一体系,那么由于保险基金数额小、范围狭窄,就很难保证银行资金发生大量损失的时候对储户进行赔付。
2、鼓励银行铤而走险。
也就是说,存款保险制度刺激银行承受更多的风险,鼓励银行的冒险行为。
因为银行知道,一旦遇到麻烦,存款保险机构会挽救它们。
特别是当一家银行出现危机而又没被关闭时,所有者便用存款保险机构的钱孤注一掷,因为这时全部的风险由承保人承担。
这样那些资金实力弱、风险程度高的金融机构会得到实际的好处,而经营稳健的银行会在竞争中受到损害,从而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了不稳定因素并增大了银行体系的经营风险。
这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本来目的是背道而驰的。
分析完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下面就来分析一下中国发展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1.经济与银行监管架构建设方面
第一、银行业经营状况的良好为创建存款保险制度提供经济条件。
伴随银行业内部改革的推进以及宏观经济形势的走强,占掘我国储蓄存款市场份额70%的4家国有商业银行,以及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水平有所提升,竞争力显著增强,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余额呈现下降趋势,资本充足率明显上升,如中行资本充足率达到1l%,不良贷款比率下降至6%。
特别是,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实施了《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后,各家商业银行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逐年递增,对于不良贷款的覆盖率提高。
按照《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的规定,2005年底中行不良资产拨备覆盖率达到60%,建行达到80%:2007年继续增长。
这表明,以四大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为主的商业银行利息差收入足以弥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损失,从而使商业银行筹措资金交纳存款保险费提供可能。
第二、银监会的成立为存款保险制度创立提供组织框架保证.
2003年12月27同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确立了银行业监管从人民银行职能中分离的新金融监管体制。
从体制上保证了人民银行专司会融宏观调控职能,做好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工作:而银监会专司银行业监督管理,不断提高银行风险监管水平,构建完整的银行审慎监管体系核心。
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业审慎监管密切相关,互相制约。
存款保险组织不能成为银监会的内设机构,否则,两种金融风险防范往往无法起到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与人民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也是密切联系,相互补充。
存款保险组织同样需要独立于人民银行,否则,人民银行一旦滥用权力,无法确保存款保险基金的使用不与最后贷款相混同。
由此看来,银监会独立于人民银行成立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构建了组织框架上的保证。
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方略
(1)立法在先。
具体建议:一是使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和实施有法可依;二是法制化强制保险,有法必依;三是建立完善银行业破产法等金融法规,执法必严。
(2)强化监督管理。
存款保险制度不应是单一的付款
箱制度,应在《存款保险实施细则》中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合
理的监管权和处置权。
同时,与其他监管机构共享信息,
扩大金融安全网。
(3)存款保险方式选择。
鉴于中国的银行市场主体主要体现为国有、非国有股份制银行和信用合作机构三大类,对于存款保险方式可从两种模式中选择。
最后,由于银行和存款人之间信种制度的形成和构建都是有利有弊的,我国商业银行
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也不例外。
虽然在防范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等方面有着明显的作用,但是许多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道德风险。
所以,我国在设计存款保险制度时一定要借国际经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的产生。
参考文献:
3.吉莉安.加西亚存款保险制度的现状与良好做法
4.2007年金融稳定报告
5.陈柳钦警惕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