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继承法 知识点不完全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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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是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继承法,是调整遗产的继承关系,确定遗产归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婚姻法》1950年第一部,1980年第二部婚姻法(增加了计划生育,保护老人合法权益,提高了法定婚龄,增加了登记结婚后互为家庭成员,改进离婚制度),2001年修正案(禁止与有配偶者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删除了麻风病不能结婚,增加了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补充了夫妻约定财产,修改了对军婚的保护,增加了“女方终止妊娠6个月内不能离婚”,增加了离婚后探望子女的保护规定~~)
4.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
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一夫一妻制;男女结合必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
5.家庭:指因婚姻、血缘、法律拟制所产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体(家庭产生的原因:婚姻、血缘、法律)
6.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a.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离婚自由,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借婚姻索取财物);
b.一夫一妻制度(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可能要触犯刑法,但是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配偶者不是重婚罪。一方有重婚或婚外同居的行为,另一方诉请离婚,可视为感情确已破裂,无过错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c.男女平等原则;
d.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离婚时在程序上,财产分割上保护女方;子女有接受父母抚养的权利,不同类型的子女在法律上是一女平等的,如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育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e.计划生育原则;晚婚(23、25)、晚育(24)、少生、优生、优育
f.夫妻应互相忠实、尊重的原则;
g.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帮互助的原则
7.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不受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公民的继承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可以起诉);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原则(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不分或少分;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适当分遗产;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适当分遗产;遗产分割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尽扶养赡养义务多的多分;遗嘱继承附有义务的,应履行责任;继承人如果接受继承,则也要承担有关财产义务)。
8.亲属——血亲(自然血亲、拟制血亲(养父母养子女、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姻亲(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嫂子)、配偶的血亲(公婆、岳父、小舅子、小姑子)、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配偶
9.直系血亲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为拟制直系血亲
10.直系姻亲是指己身的晚辈直系血亲的配偶或己身的配偶的长辈直系血亲。公婆、岳父母、儿媳、孙媳
11.旁系血亲指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指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同出自一源的亲属。
12.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排除己身,旁系相加。
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排除己身的时代,向上或向下数,一世代为一亲等。如,自己与父母为一亲等,与祖父母为二亲等。
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从己身上数至同源最近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同源人向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世代数相加之和为亲等数。排除己身的世代,而要包含旁系血亲的世代。如,自己与表侄女,同源的长辈为外公外婆,己身至外公为2亲等,外公至表侄女为3亲等,所以自己与表侄女为5亲等的旁系血亲。
13.寺院法亲等计算法:排除己身,旁系血亲取大数。
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同罗马法计算。
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从己身和该旁系血亲分别上数至最近的同源长辈直系血亲,取世代数多的一边为双方的亲等数。如,自己与表侄女,同源的长辈为外公外婆,己身至外公为2亲等,表侄女至外公为3亲等,所以自己与表侄女为3亲等的旁系血亲。
14.我国的代份计算:类似于寺院法,但是要加上己身。即,寺院法亲等加1即为我国的世代。
直系血亲计算,罗马、寺院法加1。自己与父母为2代,与祖父母为3代
旁系血亲计算,寺院法加1。自己与表侄女为4亲等的旁系血亲。
15.亲属的产生:自然血亲,拟制血亲,配偶,姻亲
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有互相扶养义务,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具有法定共同财产,一定范围内血亲禁止结婚,特定亲属代为承担民事责任。
亲属的终止: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收养关系解除或无效,离婚或一方死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再婚仍与亡偶的父母等亲属生活在一起的,视为姻亲关系存在。)
16.结婚: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
17.结婚条件:必备条件a.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应附加任何条件,不是经父母、第三人的干涉,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是,并且具有结婚行为能力。凡未达法定年龄、丧失行为能力的人所作出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b.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20、22周岁)
c.符合一夫一妻制(有配偶者不得再婚)
禁止条件d.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原则上拟制直系血亲之间不能结婚,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原则上拟制旁系血亲之间,只要不存在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可以结婚,如继兄弟姐妹之间。传统上不允许直系姻亲结婚,如岳母与女婿。旁系姻亲之间,没有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可以结婚,如男方和小姨子。)
e.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为了避免遗传给下一代(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与结婚登记。)(主要分为: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患者;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重度智力低下,痴呆症患者;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
18.婚姻登记——确立婚姻关系的唯一法定程序
登记机关---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
男女双方共同到场,申请--审查--登记
不予登记——未到法定结婚年龄;非双方自愿;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的效力,确立夫妻关系,确定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
19.婚约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做的事先约定。
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解除婚约无须通过任何法定手续,双方要求解除即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只要通知对方。
因婚约解除或短暂婚姻离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支持a.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b.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c.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20.无效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
21.宣告婚姻无效的事由: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22.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有请求权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应以判决的方式结案。
在处理有关婚姻效力的纠纷时,不能因为双方当事人对本属无效的婚姻并无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