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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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5年03月09日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
1、一般案件基本标准
案件类别
收费标准(元/件)
宁、苏、锡、常镇、扬、通、泰徐、淮、盐连、宿
民事案件150012001000
行政案件200015001000
刑事案件300025002000
仲裁案件150012001000
2、办理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一般案件基本标准的50%的范围
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办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基本标准3倍的幅度内确定;疑难复杂案件可在基本
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的物或合同签约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国外,适用外国法律解决)
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上述因素可合并执行,但实际标准不得超过基本标准的10倍。
3、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评定的"知名"律师在办理各类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时可在
上述基本标准的10倍以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涉及财产关系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和仲裁案件,除按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标准执行外还
应按不高于下列比例另收费(累进制):
收费比例
争议财产标的
宁、苏、锡、常镇、扬、通、泰徐、淮、盐连、宿
1万元(含)以下免收免收免收
1万元-10万元
(含)
4%3.5%3%
10万元-50万元
(含)
3%2.5%2%
50万元-100万元
(含)
2.5%2%1.5%
100万元-500万元
(含)
2%1.5%1%
500万元-1000万元
(含)
1.5%1%0.5%
1000万元以上0.7%0.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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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可由双方协商收费。
2、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三、其他有关收费规定
1、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2、办理一审继办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继办申诉的,按
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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