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
(完整word版)闽价服〔2012〕237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2〕237号各设区市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收费行为,维护建设单位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双方合法权益,提高施工图审查服务质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要求,结合《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闽价房[2009]168号)执行情况,现对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取得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证书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方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施工图审查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施工图审查收费应当按照自愿有偿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委托人支付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
三、居住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以建设单位一次性送审项目的建筑面积为基数,按规定标准分档累进计收;居住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分项工程(幕墙、装修、轻钢、智能化、岩土、桩基础、人防工程等)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收费以建设单位一次性送审项目的概算额为基数,按照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其中,单个项目计算的施工图审查(不含勘察文件)收费金额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计;单个项目计算的勘察文件审查收费金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
本收费标准仅限于房屋建筑(民用建筑与一般工业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服务,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其他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不得参照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收费标准(完整版)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收费标准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重新确定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费[2006]191号)规定:一、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的审查机构,在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结构安全、公众利益和国家现行强制性规范等进行审查时,可按本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仅限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时收取,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其他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不得参照执行.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具体收费标准在最高限价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须进行修改设计的,再次送审不得另行收费;如属建设单位重新变更设计,再次送审的,则收费由双方视审查工作量、技术难易等另行协商确定。
三、对国家和自治区的重点工程,由国家投资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幼儿院、医院以及福利机构(不含学校、医院、福利机构的职工宿舍、经营性用房)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实行优惠政策,按最高不超过该工程项目同档次设计文件审查费的70%收取.农村农民建房不得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按照自愿有偿、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文件审查机构,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为被审查单位指定社会中介机构。
审查机构接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签定合同或协议时,审查机构应出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文件,并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分解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范围、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闽价商〔2007〕95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闽价商〔2007〕95号省建设厅,各设区市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收费行为,维护建设单位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2]房119号)执行情况。
现就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证书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方可按本通知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施工图审查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施工图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委托人支付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
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不得强制指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审查服务。
三、施工图审查收费按建设单位一次性委托设计的工程项目概(预)算额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该收费标准仅限于房屋建筑(民用建筑与一般工业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其他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不得参照执行。
四、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按以上标准的60%-70%收取;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拆迁安置房、限价房项目等)按以上标准的70%-80%收取。
五、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须进行重新设计整改的,再次送审不得另行收费。
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结果有重大分歧时,可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与原审查结果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支付;复查结果与原审查结果不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原审查机构支付。
发改价格[2011]5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534号(以下简称534号通知,见附件一),其中,调整了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第一,534号通知调整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文)的部分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增加了中标金额的档次,降低了中标金额5亿元以上的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分别为:5—10亿元为0.035% ;10—50亿元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 。
同时,设置了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最高限额为(货物)350万、(服务)300万和(工程)450万,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第二,534号通知澄清了收费的基准价格“一次招标”(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对于达到招标代理服务费上限的项目“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三,534号通知明确了对于5 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仍执行1980号文件。
并针对该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包含的内容做了合理的界定和澄清。
1980号文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
该文附件的附注1中又表述:“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鉴于科学、合理、可行的实际情况,534号通知明确界定“按(1980号文)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为了合理调整和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招标代理的收费现状、存在问题以及行业诉求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了可靠的科学依据。
附件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2]27号
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2]27号2002年8月1日)各设区市物价局、建设局: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参照外省情况,经研究决定,制定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经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审查资质和经工商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独立审查,方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施工图审查属于中介服务性质,应本着自愿有偿服务原则进行,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施工图审查机构接收施工图审查业务,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施工图审查收费按所审查建设工程概算额,以设计合同所载设计费数额的百分比计收,不包括勘察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列入工程概算。
该收费标准仅限于房屋建筑(民用建筑与一般工业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其他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不得参照执行。
四、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需进行修改的,再次送审时,不再收取费用。
五、建筑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做出的审查结果有重大分歧的,可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
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全)
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全)发改价格[2011]534号(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收取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的复函-闽价[2000]函162号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收取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的复函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收取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的复函(闽价[2000]函162号2000年9月7日)省建设厅:你厅《关于要求审批城市房屋安全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函》(闽建计(2000)34号)收悉。
为加强我省危险房屋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房屋有效使用。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9号)规定,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我省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问题函复如下:一、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申请,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可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
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结果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为所有人承担,鉴定结果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二、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按房屋建设结构、用途的使用面积实行最低起点,超基点分档计费和特殊情况加收附加费的收费办法。
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三、收费减免对象:1、凡是领取国家救济的孤寡老人、五保户、军烈属、残疾人免交鉴定费;2、幼儿园、中小学、福利院(孤儿院)、养老院、农村医疗机构(卫生院)、宗教用房以及生活确有困难的私房,可以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减免;3、涉及企业非住宅的房屋安全鉴定收费一律按上述标准的70%收取。
四、厦门市的房屋安全鉴定费可在省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
五、房屋安全鉴定费属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收费时必须向收费对象公布收费文件,实行亮证收费,同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工程造价收费通知-闽价[2002] 房 457 号
福建省建设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计[2002] 43 号各设区市建设局:现将《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 房457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取得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并严格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和规定收取工程造价咨询费用。
不得超过或低于规定的收费幅度。
工程造咨询单位执行收费规定的情况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作为其年检和晋级的考核内容。
附件: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建设厅二OO二年九月九日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 房457 号各市、县(区)物价局: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鉴定;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中介服务活动。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由委托方支付。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实施对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施工图未经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工程勘察报告应在施工图设计前提交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审查机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认定,结合各设区市的建设规模,不定期进行调整。
第六条审查机构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除超限高层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的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必须委托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一类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一类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接审查业务,二类机构在所在设区市范围内承接审查业务。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四)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 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6]273号
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摘要: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本文讲解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
鄂价房服[2006]273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是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环节。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公众利益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技术审查,对设计优化及经济合理性提出技术咨询建议,编制技术性审查咨询意见书,交由委托方督促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后,进行全面复核,最终向委托方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咨询报告。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机构应是专门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并完成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兼营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业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机构应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认定书》。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委托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自主选择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机构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工作。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为基数,采取超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取(见附表);浮动幅度为上下10%。
具体收费由委托双方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费用计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
福建省施工图审查管理细则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实施对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施工图未经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工程勘察报告应在施工图设计前提交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审查机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认定,结合各设区市的建设规模,不定期进行调整。
第六条审查机构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除超限高层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的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必须委托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一类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一类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接审查业务,二类机构在所在设区市范围内承接审查业务。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四)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闽价服〔2012〕237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2〕237号各设区市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收费行为,维护建设单位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双方合法权益,提高施工图审查服务质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要求,结合《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闽价房[2009]168号)执行情况,现对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取得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证书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方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施工图审查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施工图审查收费应当按照自愿有偿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委托人支付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
三、居住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以建设单位一次性送审项目的建筑面积为基数,按规定标准分档累进计收;居住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分项工程(幕墙、装修、轻钢、智能化、岩土、桩基础、人防工程等)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收费以建设单位一次性送审项目的概算额为基数,按照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其中,单个项目计算的施工图审查(不含勘察文件)收费金额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计;单个项目计算的勘察文件审查收费金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
本收费标准仅限于房屋建筑(民用建筑与一般工业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服务,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其他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不得参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工程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工程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0.12.16•【字号】闽价[2000]房字502号•【施行日期】200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工程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0]房字502号2000年12月16日)省建设厅,各市、县(区)物委(物价局)、财政局:你厅《福建省建设厅关于申请核定建设工程交易手续费标准的函》(闽建计(2000)61号)收悉。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通知》(闽政(1999)文165号)规定精神,结合一年来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手续费标准等问题重新规定如下:一、建设工程交易手续费的执收单位是按规定成立的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没有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县(市)不得收费。
二、建设工程交易手续收费标准:1、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时向建设单位收取项目总投资的0.03%。
2、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时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项目总投资0.03%,中标后再向各中标单位收取如下费用:(1)实行勘察设计招标的,按设计费的2%收取;(2)实行监理招标的,按监理费的2%收取;(3)实行材料设备招标(指专项材料设备招标)的,按中标工程造价(中标价)收取:福州市(含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同)、厦门市为0.03%;泉州市、漳州市、三明市、龙岩市为0.04%;宁德市、莆田市、南平市为0.05%。
(4)实行施工招标(含建设项目配套的材料设备招标)的,按中标工程造价(中标价)收取:福州市、厦门市为0.06%;泉州市、漳州市、三明市、龙岩市为0.08%;宁德市、莆田市、南平市为0.1%。
3、单项工程其最低收费限额: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每项收取300元;招标发包的建设项目每项收取800元,其中向建设单位收取300元,向中标的施工企业收取500元。
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1]
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调整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224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调整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调整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224号2011年5月18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城建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服务中心,海口市、三亚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服务中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重新调整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收费,按设计收费(基价)采取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按《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收费标准表》(见附件)执行。
二、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提供服务并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自愿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审查,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书,合同应标明审查的内容及收费标准。
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规定要求进行审查,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在我省依法成立并且具有相关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机构,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1年5月20日起执行。
原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重新核定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5〕1820号)同时废止。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收费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收费标准表序号投资额(万元)费率(%)备注11000以下(含)按工程设计收费基价6.5% 1.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测绘收费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测绘收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6.13
•【字号】榕价房[2008]16号
•【施行日期】2008.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测绘收费的通知
(榕价房[2008]16号2008年6月13日)
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建设局等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测绘收费的通知》(闽价房[2008]245号)转发给你们,福州市房地产测绘收费标准按不超过省定收费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2008年7月1日之前的收费标准仍按榕价房[2006]2号、榕价房[2006]41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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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
闽价房〔2007〕99号
日期:2007-03-28来源:索引号:
省建设厅,各设区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收费行为,维护建设单位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2]房119号)执行情况。
现就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证书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方可按本通知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施工图审查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施工图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委托人支付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
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不得强制指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审查服务。
三、施工图审查收费按建设单位一次性委托设计的工程项目概(预)算额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该收费标准仅限于房屋建筑(民用建筑与一般工业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其他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不得参照执行。
四、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按以上标准的60%-70%收取;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拆迁安置房、限价房项目等)按以上标准的70%-80%收取。
五、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须进行重新设计整改的,再次送审不得另行收费。
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
查结果有重大分歧时,可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与原审查结果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支付;复查结果与原审查结果不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原审查机构支付。
复查费用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持认定文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使用税务票据,自觉接受价格、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书面向省物价局及所在地设区市物价局汇报上年有关收费执行情况和收支情况。
八、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试行两年。
省物价局闽价[2002]房119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2007年4月1日以前已接受委托的仍按闽价[2002]房119号文规定执行)
附件: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表
25万元的,按25万元计收;市政工程单个项目施工图审查收费总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按实收取,超过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收。
2、单个项目计算的施工图审查(不含勘察文件)收费金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单个项目计算的勘察文件审查收费金额低于600元的按600元计。
3、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和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执行费率优惠后,再按上述1、2项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