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中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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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中介组织的发展研究

摘要:在我国,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国家越来越重视教育中介组织的发展。但是,正是由于我国正处在体制转型的特殊时期,我国教育中介组织总体呈现发育不良且后劲不足的障碍,我国教育中介组织还需要进一步进行不断研究。

关键词:教育中介组织;中国;发展研究

一、教育中介组织概述

1、教育中介组织的内涵

教育中介组织,在西方被称为“中介团体”、“缓冲组织”或“减压阀”,其主要目的是缓解政府、市场和高校的矛盾。伯顿·克拉克早在1983年就从高教育系统与国家、市场和学术权威的整合的角度,论述了介于国家和高校之间的“缓冲组织”的作用。90年代以来,伊尔·卡瓦斯运用政治学的视角,从政府与学校间双向作用的角度对中介组织进行界定:“一般来说,中介组织可以描述为一个正式建立起来的团体,它的建立主要是加强政府部门与独立的组织的联系以完成一种特殊的公共目的。”

而在我国,普遍被人接受的是伯顿·克拉克所提出的定义,即教育中介组织是“一个国家的高教系统可以主要由学术权威担任协调,而不是通过国家官僚的命令或市场型的相互作用。”我国学者王洛忠、安然认为,所谓中介组织,实际上是社会中介组织的简称,它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或根据政府的委托,遵循独立、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凭借其特有的社会服务功能、沟通功能、公正鉴定功能和监督管理等功能,沟通政府与经济主体之间、经济主体与经济主体之间的信息,协调双方的利益,为社会提供各种有偿服务的自律性的社会组织。

2、我国教育中介组织的发展历程

教育中介组织这一形式在我国发展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也从那个时候开始,我过教育中介组织也开始进入快速发展的状态。

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了我国政

府要切实转变职能,改善对学校的宏观管理,要建立健全社会中介组织,包括教育决策咨询研究机构、高等学校设置和学位评议与咨询机构、教育评估机构、教育考试机构、资格证书机构等,发挥社会各界参与教育决策和管理作用。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正式出台,其也明确提到要完善教育中介组织的准入、资助、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

从这两个重要的文件中,我们不难看出,教育中介组织的发展是在国家的引导下逐步施行的,但是由于我国是一个集权型的国家,所以教育中介组织的发展仍面临着不小的困难。因此,总体来说,我国教育中介组织仍处在初步发展的阶段,发展的状态还是很不成熟的。

3、教育中介组织的特点

(1)独立性。中介组织活动既不属于政府行为,也不是个人行为,其活动范围介于两者之间。教育中介组织有自己的发展体系以及存在规则,政府不能随意干涉中介组织的日常活动。

(2)沟通性。即要沟通政府与高校、市场与高校、社会与高校之间的各种关系。通过它的服务,使被服务的客体达到预期的目标。

(3)专业性。教育中介组织主要是存在于高等教育中的,而高等学校一般就等于是一个小型的社会,如果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根本无法介入到教育服务的领域之中。

(4)公益性。由于高等教育是一种准公共产品,教育中介组织虽然是一种有偿服务,但不能以追求经济效益为主,而应以追求社会效益为目标。

(5)公正性。教育中介组织必须在特定的“规则”下进行运作(“规则”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自身的组织程序和活动章程),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4、教育中介组织的分类

就教育中介组织在我国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教育评估类中介组织和出国留学类中介组织的发展呈现相对较快的态势,但是其他类型的教育中介组织的发展则在很大程度上处于停滞状态,呈现出单一化特点。但是,一个完善的教育中介组织的分类,可根据不同的功能来进行划分,也就是说教育中介组织的分类是多元化的。

按功能特征可以分为:第一,咨询型中介组织,如法国的全国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审议会等;第二,兼有咨询和研究职能的中介组织,如德国的联邦和各州教育规划和科学促进委员会等;第三,评估鉴定型中介组织,如美国著名的中学后教育鉴定委员会等;第四,社会服务型中介组织,如我国的高校后勤服务中心、出国留学服务中心、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等。

按独立程度可以分为:第一,偏重于政府的中介组织,如印度的大学拨款委员会(UGC)等;第二,偏重于高校的中介组织,如意大利的教授委员会,英国的全国大学正副校长委员

会等;第三,民间中介组织,如美国卡内基高等教育委员会等。

按法人活动性质可以分为:第一,事业单位法人性质的中介组织,如一些官方、半官方的评估类、鉴定类、咨询类中介机构,它们本身是教育行政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第二,社会团体法人性质的中介组织,如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学会评估研究会等;第三,基金会法人性质的中介组织,如某些教育基金会、拨款委员会等。

二、我国教育中介组织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很不健全。法律应该明确规定教育中介组织的职能、权利和义务、经营范围、运作限制等内容。而我国至今仍没有一部有关教育中介组织的专门法律法规。虽然教育法规和有关规定中有一些纲领性文件提及要发展教育中介组织,但是对教育中介组织来说操作性不强,指导作用不大。这种缺陷阻碍了中介组织的横向和纵向发展,导致教育中介组织“责、权、利”不明确,与政府部门关系界定不清晰,缺乏独立的法人地位,监督机制不完善。

2、依赖性太强。在我国,“政府依赖”思想严重束缚教育中介组织的发展,。在我国民众看来,国家是就“一国之家”,而政府就是“一国之家长”,是权威的代表。在这样的传统思想之下,因为人们会首先选择“公家”机构,所以包括教育中介组织在内的社会组织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无形之中被缩小了。

3、专业人才短缺。我国教育中介组织从产生来看,大多是从母体———政府组织中脱离出来的,因此,从产生之初这些组织中便充斥了很多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他们大多并不具备专业的教育中介方面的知识,并且队伍中兼职较多,工作也不稳定,他们一般都把工作作为事务性工作处理,而不是研究性工作,这对中介的专业化发展非常不利。

4、缺乏相应的理论指导和元评估。教育中介组织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相应的理论研究尚很缺乏,已有的也不成熟不系统,不能很好地指导实践的发展。又由于绝大多数的教育中介组织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的,政府对其没有形成元评估机制,因此,现有绝大多数教育中介组织效率低下,资源不能优化配置,没有真正起到政府、高校、社会的桥梁作用和缓解它们之间矛盾的作用。

三、加快我过教育中介组织发展的建议

1、建立健全教育中介组织体系。我国教育中介组织出现得比较晚,体系还很不健全,发展也不平衡。体系不健全表现为:一是中介组织门类不齐全,独立行使评估、评价职能的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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