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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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经费管理办

(2017年10月修订)

为了加强我校“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本科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37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2015年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改革与教学质量工程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科工程”专项资金包括教育部“质量工程”专项拨款和学校配套专项资金,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二、“本科工程”专项经费项目非个人项目,报销票据须项目所在院系负责人本人签字。

三、“本科工程”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办公用品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与本科教学改革相关的费用。

1、“本科工程”专项资金采取预算决算制;

2、劳务费报销比例不得高于项目经费总额的60%,劳务支出须以项目的形式报销(劳务费报销单据须注明具体劳务项目名称),不得发放校内在岗在编人员的固定性津贴;

3、餐费和市内交通费原则上不能单独报销,要求与相应的会议费、培训费等一起报销;

4、项目所需培训费、会议费须附会议通知方可报销;

5、办公费报销须附所购办公用品清单。

四、“本科工程”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用于土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不得偿还学校债务,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教务处财务处

201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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