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纠纷调解问题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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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调解问题研究(一)
关键词: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制度;完善建议
内容提要:在实现和谐社会,构建大调解格局的背景下,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手段,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知识产权纠纷的特征以及与调解优势的契合,决定了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能够发挥比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更好的作用,在实践中,调解被广泛地运用在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中也证明了这一点。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制约了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作用的发挥。因此,要针对司法、行政、民间等不同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手段的特点加以完善。一、从“好想你”一案看调解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应用2010年初,一场持续了八年的商标纠纷终于落下了帷幕。从2003年开始,河南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想你”公司)和郑州帅龙红枣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龙”公司)围绕着商标纠纷展开了马拉松式的官司战,纠纷不断地升级,从国家商标局到商评委再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这场官司几乎穷尽了中国现有商标法律框架内的所有行政和司法程序,而最终化解这场纠纷的正是调解的有效运用。这场纠纷缘于两家企业在商标注册上的争议。2002年,“好想你”公司在注册了“好想”商标和购买了“想你”商标之后,向商标局递交了注册“好想你”商标的申请。而此时“帅龙”公司申请注册的“真的好想你”商标已经进入了初审公告期,虽然“好想你”公司随即提出了异议,但是“帅龙公司”还是如愿拿到了“真的好想你”商标,之后双方围绕着谁先使用了“好想你”、“真的好想你”商标开始了拉锯战,从商标局一直打到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4月,该案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复审阶段。2009年6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下,河南省高级人民院开始介入“好想你”商标系列纠纷案件的调解,在历尽长达几十次的调解后,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达成了和解协议,圆满地解决了纠纷。1]尘埃落定之际,我们可以发现,调解在解决这场无休止的纠纷中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两家看似不可调解的矛盾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在本案中,无论哪一方,对于持续下去的诉讼都没有必胜的把握。这场经年累月的诉讼迟迟得不到一致的判决正说明任何一方都没有足够的胜算,如果继续打下去,两家还有涉及40件商标的120场官司,真可谓路漫漫其“讼”远兮,这使得双方失去了诉讼解决该纠纷的信心。其次,在过去的八年里,这场商标官司的反复拉锯耗费了双方巨大的精力、财力,严重阻碍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本案中的“好想你”公司在2009年进入了上市辅导期,即将可以依托上市实现企业的跨越式发展,但却因为迟迟没有属于自己的注册商标而通不过审批。由此可见双方都难以承受无休止的争讼带来的损失。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好想你”一案中,虽然双方用尽了一切救济手段,针锋相对地打了八年的官司,但这并不代表双方的矛盾无法调和,在经过反复的博弈后,双方还是可以寻求到利益的一致点,达成相互间的妥协,而调解程序则正是为双方达成最后的和解提供了渠道,圆满地解决了纠纷。实际上,本案只是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一个缩影。在许多知识产权纠纷中,争议双方并不一定要争个“鱼死网破”,多数情况下,知识产权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所追求的归根结底还是以最经济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而这就为调解在其中发挥作用提供了条件。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手段,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青睐。
二、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现状
在建设和谐社会和司法为民的大背景下,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领域,相比较诉讼和仲裁等解决纠纷的方式,调解承担了大部分纠纷的化解。具体而言,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现状主要有如下表现:
(一)司法调解是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主导2]由于司法调解在公信力和强制力方面强于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因此,现阶段知识产权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为避免结果的反复,更愿意选择司法调解。此外,由于知识产权纠纷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特点,需要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参与主持调解,而目前我国专门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构较缺乏,民间调解发挥作用的
范围有限。因此,绝大多数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还是由法院组织的。(二)民间调解成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新兴力量由于社会上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构,民间调解受制于专业性的桎梏,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领域作用有限。近年来,针对知识产权纠纷的民间调解组织不断出现。例如,2008年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正式挂牌成立,45家国内互联网企业以及著作权人代表向该调解中心递交了《网络知识产权纠纷快速调解意向书》,表示今后在发生有关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时优先考虑到调解中心解决。该调解中心的成立是为了便于知识产权所有者、传播者以及广大互联网用户更快速、便捷地处理各种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3]2010年4月,一个名为“知识产权纠纷诉前调解中心”的机构在北京中关村建立,这是我国首家知识产权纠纷诉前调解的专业性机构。该中心聚集了一批具有丰富知识、实践经验和行业背景的曾担任过知识产权法官、知识产权审查员的资深人士,以及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和企业知识产权高级管理人员。中心受理企业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申请后,将由他们提供调解、技术援助、诉讼后遗症等专业化服务。该中心也制定了《调解规则》、《调解员守则》以及相关法律文书,对调解原则、调解范围和调解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调解员调解案件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节,最长不超过45天。4]随着具有专业性、分工细化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的不断建立,民间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三)行政调解目前发挥作用有限行政调解是国家公权力干预下的调解,从调解主体到权限、范围都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作为调解机制中的一种重要类型,本应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机制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不足,阻碍了行政调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例如,大量本来可以通过行政调解加以解决的纠纷类型却没有纳入立法的明确规定,限制了行政调解的范围。同样,由于对调解主体资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独立性和中立性没有保障,实践中强制调解、越权调解或者强制要求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时有发生。另外,行政调解程序上规定的缺失、行政调解协议效力不明等,这些都制约了行政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作用。三、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上的优劣分析(一)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上的优势通过“好想你”案例,我们可以感受到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而这正是因为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其具体表现为:1.调解可以弥补知识产权立法的滞后和不足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的复杂多变性决定了法律的规定是落后于社会发展的,这也是法理上常谈到的法律滞后性。法律滞后性使得法律对于社会生活的调整不是面面俱到的,在很多方面还或多或少存在着空白和不足,而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也会使得法律上的规定不能完全体现司法实践中的需要。因此在当下的纠纷中经常会出现争议的问题在立法上找不到相关规定,知识产权法领域也不例外。例如,我国《商标法》中对注册商标和商号冲突缺乏相应的设计,《著作权法》对数字网络环境传播中的相关规定还不完善等。当诉讼中出现类似无法可依的情况,法官受制于法条的不足而很难迅速作出裁断,从而使得纠纷的解决变得复杂。而与诉讼中判决需要严格依据法律不同,调解在运用法律上非常灵活,调解的依据可以是法律,也可以是道德规范,甚至可以是人情常理。因此,运用调解可以绕开法条规定的空白,直奔解决纠纷的主题,达到息讼止争的目的。2.调解可以经济高效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相比较普通的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解决的程序更为复杂。知识产权纠纷往往牵涉到行政争议和司法争议交叉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商标和专利等权利的获得离不开行政机关的确权,权利的存在是纠纷发生的前提。因此,当侵权纠纷产生之时,往往会发生有关行政机关授予权利瑕疵的争议。而此时民事诉讼程序就必须停止,以等待行政裁定纠纷的结果,即便行政机关对纠纷作了裁决,不服的一方还可以针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司法的最终确权,而此时民事争议的解决还遥遥无期。5]此外,知识产权纠纷技术性较强,使得在诉讼程序中涉及许多复杂的鉴定程序。在专利侵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电影作品和音像制品侵权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中,涉及技术、音源同一性鉴定的情况;对于经济赔偿的数额,有时也需要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