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损伤鉴定及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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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损伤的法医学鉴定及其 眼科实验室检查技术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法医学研究室 夏文涛
上编
眼损伤的 法医学鉴定
第一部分: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眼损伤条款的释义
第九条 眼损伤。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确认系眼部损伤所导致的可以恢复的溢泪,即可鉴定为轻微 伤(依据《人体轻微伤的鉴定》3.8之规定)。其发病机理为 外伤后泪器炎症、泪道或泪点阻塞等。
20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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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眼损伤条款的释义
第九条 眼损伤。 (六)外伤性斜视。
确证斜视系外伤后出现,确证存在眼 部外伤,分析斜视可符/11
12
第二部分:对《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眼损伤条款的释义
第十条 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WHO视力障碍分级标准: 低视力1级:视力低于0.3,等于或等于优于0.1; 低视力2级:视力低于0.1,等于或等于优于0.05; 盲目3级: 视力低于0.05,等于或等于优于0.02; 盲目4级: 视力低于0.02,等于或等于优于光感; 盲目5级: 无光感。
注:视力评价标准:低于0.3者为低视力或者盲目;等于或优于0.3,但低于或等 于0.5者,为视力有明显减退;高于0.5 ,低于0.8者,为视力有轻度减退,但接 近正常;高于0.8者,视力正常。
7、外伤性继发性青光眼;
注:1、应排除原发性青光眼;2、外伤后一过性眼压增高者应除外。
8、确证外伤性玻璃体积血或玻璃体机化条索; 9、因外伤致实施眼球玻璃体切割手术的; 10、确证眼球全层破裂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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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眼损伤条款的释义
第九条 眼损伤。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3)
11、眼底黄斑部损伤,诸如:裂孔、变性、机化等; 12、有确切证据(如电生理检查等)证实外伤后视神 经存在损害的; 13、球内异物或眶内异物存留的; 14、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的……
不论上述损伤对视力、面容有多大影响,只要 其尚未达到重伤程度又不属于轻微伤的,均宜 鉴定为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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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眼损伤条款的释义 第九条 眼损伤。 (四)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 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 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1)
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指:
1、眼肌损伤导致难以恢复的眼肌麻痹(包括不全性麻 痹)遗留复视的;
2、角膜损伤行角膜移植手术的; 3、外伤性瞳孔散大,伤侧瞳孔较健侧直径扩大一倍以 上;
4、外伤性虹膜缺损或者虹膜根部离断,累及范围达1/4 象限以上;
5、晶体脱位(或者)半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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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眼外伤后依据视力鉴定伤情的,均需充分矫正后检查再 检测其视力。
2、眼外伤后依据视力鉴定伤情的,应掌握以下原则:前提 条件:存在眼部损伤;必备条件:存在视力下降;重要条件: 眼部损伤后存在影响视力的结构改变;参考条件:可信的伤 前视力和眼科资料,排除眼部疾患。
3、依据视力进行伤情鉴定时,若上述“重要条件”并不具 备,而确实存在外伤后视力下降的,可在考察“参考条件” 后作出认定,但在分析说明中应予必要的说明。
6
第一部分: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眼损伤条款的释义
第九条 眼损伤。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2)
6、外伤性白内障(II度)以上;
注:白内障分度标准:I度:仅限于皮质下或者周边部的混浊,对视力影 响不大;II度:晶体可呈不均匀的灰白色混浊,肿胀,前囊膜饱满,前房 变浅的,对视力有相当影响;III度以上:晶体全混,呈乳白色,眼底不入, 对视力有严重影响。
眼球萎缩的认定可通过:1、眼突出度检测;2、超 声检测、CT扫描等方法。 凡眼球结构严重破坏、影像学检查不能辨认眼球内 部结构(如超声不能分辨玻璃体、视网膜及眼前段, CT不能辨认眼球环状结构的),眼压偏低或正常, 视力低于光感的,可以认定为眼球萎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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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对《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眼损伤条款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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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眼损伤条款的释义
第九条 眼损伤。 (五)视野轻度缺损;
此条所指的视野缺损系指外伤后发生偏盲、暗点或 向心性缩小,视野半径小于30度(或视野直径小于 60度)。 认定外伤致视野缺损须符合存在外伤所致视觉通路 器质性损伤。
注:正常视野:颞侧90度,鼻侧60度,向上60度,向下70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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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对《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眼损伤条款的释义
第十条 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 裂影响面容;
眼部损伤后,瘢痕形成致泪道(泪小点、泪小管、鼻泪管) 狭窄造成难以恢复所致或需手术治疗的溢泪症状,以及泪腺 损伤所致的难以恢复的结膜干燥症等,可符合本条规定。
确认泪道损伤及功能障碍的方法:1、泪道冲洗;2、泪道造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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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眼损伤条款的释义
第九条 眼损伤。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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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眼损伤条款的释义 第九条 眼损伤。 (四)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 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 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2)
4、上述“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意指:
第十条 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释义略) (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眼睑损伤致上睑下垂者,应参照第十条(二)之规定。 眼睑损伤遗留明显疤痕形成或眼睑皮肤软组织缺损,致使 眼睑显著变形(包括重度眼睑闭合不全、需经常运用护眼 药物的;眼睑软皮肤组织缺损无法手术修复的等)并且外 观丑陋的,属第十条(三)规定的重伤范畴。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法医学研究室 夏文涛
上编
眼损伤的 法医学鉴定
第一部分: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眼损伤条款的释义
第九条 眼损伤。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确认系眼部损伤所导致的可以恢复的溢泪,即可鉴定为轻微 伤(依据《人体轻微伤的鉴定》3.8之规定)。其发病机理为 外伤后泪器炎症、泪道或泪点阻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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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眼损伤条款的释义
第九条 眼损伤。 (六)外伤性斜视。
确证斜视系外伤后出现,确证存在眼 部外伤,分析斜视可符/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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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对《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眼损伤条款的释义
第十条 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WHO视力障碍分级标准: 低视力1级:视力低于0.3,等于或等于优于0.1; 低视力2级:视力低于0.1,等于或等于优于0.05; 盲目3级: 视力低于0.05,等于或等于优于0.02; 盲目4级: 视力低于0.02,等于或等于优于光感; 盲目5级: 无光感。
注:视力评价标准:低于0.3者为低视力或者盲目;等于或优于0.3,但低于或等 于0.5者,为视力有明显减退;高于0.5 ,低于0.8者,为视力有轻度减退,但接 近正常;高于0.8者,视力正常。
7、外伤性继发性青光眼;
注:1、应排除原发性青光眼;2、外伤后一过性眼压增高者应除外。
8、确证外伤性玻璃体积血或玻璃体机化条索; 9、因外伤致实施眼球玻璃体切割手术的; 10、确证眼球全层破裂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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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眼损伤条款的释义
第九条 眼损伤。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3)
11、眼底黄斑部损伤,诸如:裂孔、变性、机化等; 12、有确切证据(如电生理检查等)证实外伤后视神 经存在损害的; 13、球内异物或眶内异物存留的; 14、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的……
不论上述损伤对视力、面容有多大影响,只要 其尚未达到重伤程度又不属于轻微伤的,均宜 鉴定为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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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眼损伤条款的释义 第九条 眼损伤。 (四)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 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 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1)
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指:
1、眼肌损伤导致难以恢复的眼肌麻痹(包括不全性麻 痹)遗留复视的;
2、角膜损伤行角膜移植手术的; 3、外伤性瞳孔散大,伤侧瞳孔较健侧直径扩大一倍以 上;
4、外伤性虹膜缺损或者虹膜根部离断,累及范围达1/4 象限以上;
5、晶体脱位(或者)半脱位;
2020/8/11
1、眼外伤后依据视力鉴定伤情的,均需充分矫正后检查再 检测其视力。
2、眼外伤后依据视力鉴定伤情的,应掌握以下原则:前提 条件:存在眼部损伤;必备条件:存在视力下降;重要条件: 眼部损伤后存在影响视力的结构改变;参考条件:可信的伤 前视力和眼科资料,排除眼部疾患。
3、依据视力进行伤情鉴定时,若上述“重要条件”并不具 备,而确实存在外伤后视力下降的,可在考察“参考条件” 后作出认定,但在分析说明中应予必要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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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眼损伤条款的释义
第九条 眼损伤。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2)
6、外伤性白内障(II度)以上;
注:白内障分度标准:I度:仅限于皮质下或者周边部的混浊,对视力影 响不大;II度:晶体可呈不均匀的灰白色混浊,肿胀,前囊膜饱满,前房 变浅的,对视力有相当影响;III度以上:晶体全混,呈乳白色,眼底不入, 对视力有严重影响。
眼球萎缩的认定可通过:1、眼突出度检测;2、超 声检测、CT扫描等方法。 凡眼球结构严重破坏、影像学检查不能辨认眼球内 部结构(如超声不能分辨玻璃体、视网膜及眼前段, CT不能辨认眼球环状结构的),眼压偏低或正常, 视力低于光感的,可以认定为眼球萎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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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对《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眼损伤条款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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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眼损伤条款的释义
第九条 眼损伤。 (五)视野轻度缺损;
此条所指的视野缺损系指外伤后发生偏盲、暗点或 向心性缩小,视野半径小于30度(或视野直径小于 60度)。 认定外伤致视野缺损须符合存在外伤所致视觉通路 器质性损伤。
注:正常视野:颞侧90度,鼻侧60度,向上60度,向下70度。
20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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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对《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眼损伤条款的释义
第十条 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 裂影响面容;
眼部损伤后,瘢痕形成致泪道(泪小点、泪小管、鼻泪管) 狭窄造成难以恢复所致或需手术治疗的溢泪症状,以及泪腺 损伤所致的难以恢复的结膜干燥症等,可符合本条规定。
确认泪道损伤及功能障碍的方法:1、泪道冲洗;2、泪道造 影。
20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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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眼损伤条款的释义
第九条 眼损伤。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1)
20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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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眼损伤条款的释义 第九条 眼损伤。 (四)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 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 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2)
4、上述“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意指:
第十条 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释义略) (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眼睑损伤致上睑下垂者,应参照第十条(二)之规定。 眼睑损伤遗留明显疤痕形成或眼睑皮肤软组织缺损,致使 眼睑显著变形(包括重度眼睑闭合不全、需经常运用护眼 药物的;眼睑软皮肤组织缺损无法手术修复的等)并且外 观丑陋的,属第十条(三)规定的重伤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