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差额选举制度

合集下载

关于依法实行差额选举的若干思

关于依法实行差额选举的若干思

依法实行差额选举的若干思考差额选举既适用于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也适用于人大代表的选举。

从实际情况来看,问题较多的,不是人大代表的差额选举,而是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差额选举。

依法实行差额选举,是法律的规定和中央有关文件的要求,必须不折不扣地加以贯彻执行。

一、差额选举制度是必须坚持的目前在有的地方,人们对差额选举制度的理解和执行存在着一些偏差。

如有的同志认为,差额选举可能突破党委事先安排的人事格局,对党管干部造成冲击,因此不宜过多宣传;有的同志认为,差额选举的实践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因此对能否坚持这项制度存在怀疑。

在以往的换届选举工作中,都曾出现执行差额选举制度走样的情况,引起人大代表的不满。

有必要进一步做好差额选举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大代表和有关人员对差额选举意义和重要性的认识,自觉按照差额选举制度办事。

差额选举是党的主张,是法律的规定,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差额选举首先在党内实行,并被确定为党内政治生活的一项准则。

然后差额选举被推广到国家政治生活方面,并逐步制度化、法律化。

1979年修改选举法、地方组织法时,将候选人和应选人等额选举的办法改为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人的名额。

以后在几次对这两部法律的修改时,又对差额选举的有关规定不断加以完善。

1979年12月,彭真同志在全国选举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不等额选举是搞好选举的关键之一。

他讲了这样一个情况:1954年全国人大选举国家主席时,大会主席团提名毛泽东同志为主席候选人。

选举时,大会执行主席刘少奇同志在投票前,还征求大会有没有代表提别人为主席候选人的。

1980年7月中央批转民政部党组关于选举的一个报告强调,必须依法实行差额选举。

1992年9月中央关于做好地方各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指出,差额选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进展,要尊重选举结果。

近年来中央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地方人大换届选举的文件,也都阐明了差额选举的意义,明确要求坚持差额选举。

怎样理解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和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的不同特点?

怎样理解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和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的不同特点?

、怎样理解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和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的不同特点?————————————————————————————————作者:————————————————————————————————日期:【问题提出与解析思路】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和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都是民主选举的具体形式,它们各有优点和局限。

下面,就从它们的法律含义、我国的法律规定等角度对它们的特点进行归纳和阐述。

【问题解析】一、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含义和不同特点(一)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含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两者是相对而言的。

直接选举是“间接选举”的对称。

它是指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某些国家机关领导人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的选举方式。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简称“县、乡直接选举。

”也就是说,在我国,直接选举是选民通过投票等方式,直接选举人民代表。

直接选举方式适用于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在国外,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的众议员,有些国家的总统(如德国、爱尔兰),由全国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间接选举是“直接选举”的对称。

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先由选民选出代表或选举人、代表团,再由代表或选举人、代表团投票选举的选举方式。

如我国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都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这是间接选举。

也就是说,在我国,间接选举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间接方式选举产生的制度。

间接选举主要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级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在国外,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的参议院(上院)议员由间接选举产生。

美国总统的选举也是间接选举。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含义可用下图示意:直接选举:选民→代表;间接选举:代表→上一级人大代表和领导人(二)我国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法律规定1.关于直接选举的法律规定(1)直接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论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作者:姚强来源:《中国科技博览》2015年第05期[摘要]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选举普遍性原则,平等原则,秘密投票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差额等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原则选举权利保障原则,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特色[关键词]选举制度;基本原则;中图分类号:DF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5-0353-01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根据各国的不同规定,选举制度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

在近现代,选举制度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联系的基本途径。

一、选举制度基本原则选举制度基本原则是在选举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并得到普遍适用的准则。

选举制度基本原则反映了宪法的民主精神,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政权本质,同样也折射出一个国家的社会现实。

我国从1953年颁布第一部《选举法》至今,选举的基本原则在不同时期都具有内涵,并逐步得到发展。

顺应时代政治文明和法治发展的潮流,我国的选举制度应当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一)普遍选举权原则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和《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由此可见,我国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主体十分广泛。

但在理解该条文的时候,笔者认为应当注意四个问题。

第一、关于精神病患者的选举权问题。

依照《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精神病患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未排除,应然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由于精神病患者丧失了行为能力,不能正常理解和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在实际上不能现实地行使选举权利,但这种不能,只是现实不能而非法律不能。

同时,要确认精神病患者无法行使选举权的,应当经选举委员会认定不列入选民名单,暂时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

浅谈中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浅谈中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浅谈中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选举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

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确立走向市场经济的康庄大道,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我国选举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的经济、政治根基和前提,并且决定了改革和完善的主要方向是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

选举制度改革的成果,集中体现在国家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修改上,即: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两法”),分别对1953年选举法和1954年地方组织法进行了重大修改。

其后在1982年、1986年、1995年又三次对“两法”进行了重要修改。

新的“两法”的出台和修订,是我国亿万人民参加的多次换届选举的伟大民主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标志着我国选举制度向民主化方向迈出了重要步伐。

一、扩大提名权,是保障行使选举权的基本前提。

扩大提名人大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候选人的权利,是保障选民或代表行使选举权的基本前提。

1953年选举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不属于上述各党派、团体的选民或代表均得按选举区域或选举单位联合或单独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

”这里已经对选民或代表联合或单独提名候选人作了原则规定,关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很显然,这些新的规定,是选举制度的一大发展,也是干部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

真正按这些规定办,可以实现三个统一,即酝酿候选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统一,民主协商和依法办事的统一,加强党的领导和充分发扬民主的统一。

二、不断规范代表名额,是完善选举制度的重要内容。

在提名权得到保障之后,就有一个推荐多少候选人、选举多少代表的问题。

规范代表名额一直是完善国家选举制度的重要内容。

差额选举与预选制度.doc

差额选举与预选制度.doc

差额选举与预选制度-差额带来冲击波多年来形成了领导提名单、下面划圈圈这样一个模式,致使选举越来越流于形式,影响了或代表的积极性。

刘政(曾任全国人大律委员会委员)1953年未规定差额选举,选举区域应选几个代表,就提出几个代表候选人。

1979年选举法修改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彭真当时表示:要坚持不。

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不等额选举是搞好选举的关键之一。

曾先后任全国人大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委员会委员的刘政曾撰文,1986年下半年开始的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以及此后进行的省、设区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差额选举普遍做得不错,被称为差额选举冲击波。

多年来形成了领导提名单、下面划圈圈这样一个模式,致使选举越来越流于形式,影响了选民或代表的积极性。

刘政认为,差额选举把竞争机制引进了选举,有利于发现和遴选人才,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造成政治清明的环境。

预选制度几经起伏预选是发扬民主、保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能够根据多数代表意愿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好形式。

顾昂然(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如果代表候选人超出了选举法规定的差额数量,如何处理?1979年选举法首次规定了直接选举可以通过预选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但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删去了预选的规定。

1994年,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候选人的预选恢复。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的顾昂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选举法修改草案说明时表示,预选是发扬民主、保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能够根据多数代表意愿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好形式。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在向常委会作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专就预选进行了说明,一些地方提出,选举法关于直接选举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程序存在模糊的地方,对于如何酝酿,什么是较多数选民,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容易导致暗箱操作,建议在直接选举中规定预选。

什么是差额选举差额选举选举方式

什么是差额选举差额选举选举方式

什么是差额选举差额选举选举方式差额选举,是作为党在历史实践中探索的选举制度,在推动党内民主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什么是差额选举呢?下面是店铺整理的什么是差额选举,欢迎阅读。

什么是差额选举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区别于‘等额选举’),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差额选举,有利于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发扬党内民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2011年两会提出,差额选举制度会在中央委员会选举中实行。

差额选举基本简介含义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区别于“等额选举”)。

有关候选人: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我国设置我国从1979年选举法开始变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

(1)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2)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3)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4)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5)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选举法。

其中将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被视为一大亮点。

(6)1990年,《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发布,随后,《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通过,规定就党的地方组织和党的基层组织而言,部分党内职务要实行差额选举。

这是将差额选举引入党内选举。

(7)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

(8)3年后,在中共十七届全国代表大会上对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预选,预选采用差额选举办法,差额比例在百分之八以上。

[1-2](9)2011年3月14日,温家宝在两会上提出,中央委员会的选举当中实行了差额选举。

[3]差额选举选举方式差额选举有两种方式:1、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2、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差额选举最通俗的理解

差额选举最通俗的理解

差额选举最通俗的理解随着我国政治制度的不断完善,差额选举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那么,什么是差额选举呢?差额选举又有哪些特点和优势呢?本文将从最通俗易懂的角度,为大家深入浅出地解答这些问题。

一、什么是差额选举?差额选举,顾名思义,就是在选举中,候选人得票数之间的差距越大,获胜的可能性就越大。

简单来说,就是在一定数量的候选人中,得票最高的人当选。

二、差额选举的特点1.公平公正:差额选举是一种比较公平公正的选举方式。

因为在这种选举方式下,选民可以自由选择自己心目中最合适的候选人,而且候选人的胜负只取决于选民的投票结果,而不是其他因素。

2.竞争激烈:由于差额选举的特点,候选人之间的竞争会更加激烈。

每个候选人都会尽力争取选民的支持,以获得最高的得票率。

3.选民自由:在差额选举中,选民有更多的自由选择权。

选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求,自由选择自己心目中最合适的候选人,而不是被强制性地推荐或支持。

4.选举效率高:差额选举是一种效率较高的选举方式。

由于选民自由选择的特点,选举结果可以更快地产生,而且选民的投票率也会相对较高。

三、差额选举的优势1.增强选民参与感:差额选举可以增强选民的参与感。

由于选民有更多的自由选择权,选民可以更加积极地参与选举,投票率也会相应提高。

2.促进政治稳定:差额选举可以促进政治稳定。

由于差额选举具有公平公正、竞争激烈、选民自由等特点,可以有效避免选举过程中的腐败和不公,从而促进政治稳定。

3.提高政治素质:差额选举可以提高选民的政治素质。

由于选民可以自由选择自己心目中最合适的候选人,选民需要通过对候选人的了解和分析,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

4.推动政治改革:差额选举可以推动政治改革。

由于差额选举具有公平公正、竞争激烈、选民自由等特点,可以推动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四、结语差额选举作为一种重要的选举方式,具有公平公正、竞争激烈、选民自由等特点,可以有效提高选民的参与感、推动政治改革、促进政治稳定等。

共和国辞典差额选举

共和国辞典差额选举

共和国辞典:差额选举“差额选举”是指选举中候选人数额应多于预定的当选人数额的选举方式,与其相对应的是等额选举,即候选人的数额等于应当选者数额。

“差额”还是“等额”决定了选民对候选人有没有选择的余地,也决定了候选人是否在乎选民手中的选票。

新中国成立以来,前三十年我国一直奉行等额选举,即选几人,提几人。

从79年开始,虽然我们的法律在原则上确认了“差额选举”,但在实践中,人们至今依然没有感觉到自己的选票对人大代表和党政机关领导的选任中有何影响。

那么,“差额选举”在我国经历了哪些曲折呢?(为方便阅读,下文略去了部分内容,详情请见完整版)共和国辞典:差额选举2011-12-14 第63期共和国辞典.一、79年之前:人大代表等额选,干部上级任命1953年12月8日毛泽东参加首次基层选举首次普选“等额选举”:选多少代表,提多少候选人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三十年,我国实行的是等额选举制。

虽然1953年《选举法》并未明确规定采用等额还是差额,但邓小平1953年3月8日在《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报告》中谈及候选人的提名方式时,曾明确提出要采用“等额”方式:●由乡选举委员会找农村中的共产党、青年团、合作社、农会、妇女会等组织的代表,共同协商后,由这些团体联合提出候选人名单。

选民也可以单独提名。

选多少代表,就提多少候选人。

随后,中央选举委员会在作为普选的指导性文件《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中将等额选举作为一项选举规则确定下来:基层选举一般应“选举区域应选几个代表,就提出几个代表候选人”。

就这样,“等额选举”成为全国首次普选中候选人提名的指导原则,在各地的普选中被不折不扣的执行。

比如在53-54年北京市首次普选中,采取的就是等额选举[详细]。

与人大代表选举相呼应,1954年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都没有规定实行差额选举,当时不论是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还是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尽管名义上规定应该由选举产生,但实际上一直采取上级任命或“等额选举”来选任。

差额选举制度

差额选举制度

差额选举制度差额选举制度是指在进行选举时,候选人获得选票数量最多的人当选,而非其他候选人,即差额选举制度是以获得最大选票数为依据的选举制度。

这种选举制度常常被用于国家或地方的一些重要职位选举,如总统、国会议员、省长等。

以下将就差额选举制度的优点和不足进行分析。

首先,差额选举制度能够有效实现多数人的意愿。

在差额选举制度下,当选候选人必须获得选民中超过一半以上的支持,这样才能确保当选者得到绝对多数选民的支持。

相比其他选举制度,差额选举制度可以防止多数选民的意愿被少数人所抵制。

其次,差额选举制度能够确保选举结果的稳定性和合法性。

由于选举结果以获得最多选票的候选人当选为依据,所以选举结果较为明确和确定,减少争议和法律诉讼的可能。

这种选举制度能够使公众对选举过程和结果更加信任,提高选举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此外,差额选举制度可以促进政治平衡和多元化。

在差额选举制度下,候选人需要争取更多的选民支持,他们往往会采取更加开放和多样化的政治策略,以争取不同社会群体的支持。

这样一来,选民会拥有更多的选择,政治平衡和多元化就能够得以实现。

然而,差额选举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差额选举制度可能导致一些选民觉得自己的选票没有用处。

如果某个候选人明显领先其他候选人,选民没有明显的选择机会,可能会导致选民对选举的兴趣和参与度的降低。

其次,差额选举制度容易导致政治分裂和对立。

在差额选举制度下,候选人需要争取最多的选票才能当选,这可能导致他们采取过激的政治策略和言论,以吸引更多选民的支持。

这样一来,政治分裂和对立就可能会增加,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总的来说,差额选举制度具有一些优点,如能够实现多数人的意愿,确保选举结果的稳定性和合法性,促进政治平衡和多元化。

然而,差额选举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如可能导致选民觉得自己的选票没有用处,容易导致政治分裂和对立等。

因此,在实施差额选举制度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历史背景,权衡各种因素,以确保选举的公正和合理性。

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编辑[chāé xuǎn jǔ]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区别于‘等额选举’),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差额选举,有利于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发扬党内民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2011年两会提出,差额选举制度会在中央委员会选举中实行。

目录1基本简介含义我国设置2选举方式3主要评价4选举原则5前提条件6历史发展7监察监督8主要特点9意义10对比11实例1基本简介含义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区别于“等额选举”)。

有关候选人: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差额选举我国设置我国从1979年选举法开始变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

(1)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2)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3)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4)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5)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选举法。

其中将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被视为一大亮点。

(6)1990年,《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发布,随后,《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通过,规定就党的地方组织和党的基层组织而言,部分党内职务要实行差额选举。

这是将差额选举引入党内选举。

(7)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

(8)3年后,在中共十七届全国代表大会上对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预选,预选采用差额选举办法,差额比例在百分之八以上。

[1-2](9)2011年3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两会上提出,中央委员会的选举当中实行了差额选举。

[3]2选举方式差额选举有两种方式:1、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2、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差额选举:选举制度改革迈出重要步伐

差额选举:选举制度改革迈出重要步伐

交 由常务委 员会处 理 。 这 说 明 , ” 在

届 全 国 人 大 四 次 会 议 上 . 就 实 已
等 , 选 举 人还 有 什 么挑 选 、 择 那 选 的余地 呢? 既 然无从 挑 选 、 无可 选
制度进 行 改革 的呼声也越 来越高 。
l 5 年 7 月 一 届 全 国 人 大 7 9
制建 设 陷入 困境 , 实行 差额 选举 的
意 见被 搁置 了。之 所 以搁置 , 重 很
要 的 一 个 原 因是 , 为 差 额 选 举 是 认
那 么 , 国后 我们 为 什 么在 相 建
当 长 的 时 间 内 不 搞 差 额 选 举 而 实
资本 主 义 国家 实行 的办 法 , 我们 不 能实 行 , 能加 以排斥 。这种 “ ” 只 左 的传 统观 念 , 为实行 差 额选 举 的 成
战 线也是 不 利 的。从 实际情 况 看 ,
1 5 9 3年 开 始 的选 举 中, 由于领 导 重视 ,注 意 了充分协 商和反 复讨论
1 日.大 会执 行 主 席刘 少 奇在全 5
体 会 议 的报 告 中说 , 举 中, 代表 选 “ 候 选 人 和 应 选 人 的名 额 的 比例 问 题 ,各 代表 组 同意主 席 团的 意见 ,
行 差 额选举 问题取 得 共识 , 只待 作 出具 体 的法律 规定 了。遗 憾 的是 , 此 后“ 的思 想 日益严 重 . 左” 民主法
择 , 怎 么能算 是真 正 的 民主选 举 那
呢? 因而 , 他认 为 “ 正实行 和逐 步 真 推 广 差 额选 举 是 我 国选 举 制度 民
定道 理 的。 名 的宪 法学 家吴家 著
将 讨论 结 果 告知 主席 团。 各 代表 ”

中国的选举制度与党派政治

中国的选举制度与党派政治

中国的选举制度与党派政治知识点:中国的选举制度中国的选举制度是指中国在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以及其他形式的选举中所采取的制度和方法。

中国的选举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直接选举是指选民直接对候选人投票,选出代表或领导人的选举方式;间接选举是指选民先选举出代表,再由这些代表对候选人进行投票,选出领导人的选举方式。

2.差额选举和等额选举:差额选举是指在选举中,候选人得票数最高的当选;等额选举是指在选举中,各政党、团体或人民团体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名额,分别选举出代表或领导人的选举方式。

3.不记名投票和记名投票:不记名投票是指选民对候选人投票时,不署自己的姓名,保护选民隐私;记名投票是指选民对候选人投票时,需要署上自己的姓名,使选举结果更加公开透明。

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民有权利参加选举,对候选人进行投票;被选举权是指公民有资格被选为人大代表或其他领导职务。

知识点:中国的党派政治中国的党派政治是指在中国的政治生活中,各政党、团体或人民团体通过各种形式的党派组织参与国家政治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现象。

中国的党派政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同时与其他政党、团体或人民团体共同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进行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2.各民主党派的性质和作用:各民主党派是中国共产党的亲密友党,是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力量。

他们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协调关系、自我教育的作用。

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政协):全国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和渠道。

4.党派组织的活动: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过各种形式的组织活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进行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论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

论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

论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有:
1. 普遍性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凡是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因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是极少数。

2. 平等性原则,是指公民在选举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选举权。

具体来说,就是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都有一个投票权,并且每一张选票的效力相同。

3.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由选区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代表;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举单位,由选举单位召开选举会议选举产生代表。

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全国、省级、设区的市级的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

4. 差额选举原则,是指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5. 无记名投票原则,又称秘密选举原则,即选票上不署投票人的姓名,投票人对代表候选人按照规定的符号表示赞成、反对、弃权,或者另选他人。

怎样理解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和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的不同特点?

怎样理解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和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的不同特点?

【问题提出与解析思路】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和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都是民主选举的具体形式,它们各有优点和局限。

下面,就从它们的法律含义、我国的法律规定等角度对它们的特点进行归纳和阐述。

【问题解析】一、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含义和不同特点(一)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含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两者是相对而言的。

直接选举是“间接选举”的对称。

它是指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某些国家机关领导人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的选举方式。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简称“县、乡直接选举。

”也就是说,在我国,直接选举是选民通过投票等方式,直接选举人民代表。

直接选举方式适用于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在国外,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的众议员,有些国家的总统(如德国、爱尔兰),由全国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间接选举是“直接选举”的对称。

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先由选民选出代表或选举人、代表团,再由代表或选举人、代表团投票选举的选举方式。

如我国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都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这是间接选举。

也就是说,在我国,间接选举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间接方式选举产生的制度。

间接选举主要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级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在国外,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的参议院(上院)议员由间接选举产生。

美国总统的选举也是间接选举。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含义可用下图示意:直接选举:选民→代表;间接选举:代表→上一级人大代表和领导人(二)我国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法律规定1.关于直接选举的法律规定(1)直接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试论我国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试论我国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试论我国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作者:张林敏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8期摘要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选举制度逐步完善,对民主政治建设发挥巨大作用。

但本文认为目前选举制度还是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选举未真正体现平等、直接选举范围有限、没有真正实行差额选举、缺乏竞争机制,不能激发选民的选举积极性。

为此,进一步探析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使选举制度更加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选举制度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D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95-01选举制度是指选民按照选举法规定的方法和程序选举人大代表的制度,是我国的基本的政治制度,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础。

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制度的选举制度经过50多年的发展,已經形成一套民主科学的制度,从选举方式和程序上完善了选举制度,调动人民参选积极性,增强了他们当家作主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进一步扩大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的发展,民主的进步,特别是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选举制度在具体实际工作中的某些具体做法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城乡代表的比例差额不利于体现选举的平等性我国选举法从原则上公开昭示:我国奉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即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并只能享有一个投票权。

选民和代表(间接选举时)在选举权上的地位完全平等。

但在实际的选举实践中却存在许多不平等现象。

如现行《选举法》第12条规定:在县级人大选举中,代表名额按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为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来分配。

第13条规定,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其比例未作规定。

第14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为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而修改前是8倍。

从选举法关于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为四比一的规定:由此看出,每一票的价值是不相等的与选举的平等性原则的要求仍然有相当的差距,这使得选举处于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

党内“直接选举”与“差额选举”的民主品质分析

党内“直接选举”与“差额选举”的民主品质分析

党内“直接选举”与“差额选举”的民主品质分析作者:赵宬斐来源:《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3年第06期[摘要]党内选举制度是健全党内民主的一项基本制度,既是反映党内民主发展程度与状况的重要尺度,也是影响党内民主健康生态的基本要素。

中国共产党在加强党内选举制度建设中,着力推进党内“间接选举”向“直接选举”、“等额选举”向“差额选举”转变,稳步有序地扩大党内直接选举的“范围”和“层次”以及党内差额选举的“比例”和“范围”。

随着“由上到下”与“由下到上”选举的双轨运行和“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等措施的加强,党内“直接选举”与“差额选举”体现的主体性、竞争性、参与性、平等性和透明性等民主精髓与品质将得以进一步彰显。

只有完善与党内选举相配套的其他关联制度,党内“直接选举”和“差额选举”制度的政治功能与政治品质才能得以充分发挥和展现。

[关键词]直接选举;间接选举;民主品质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3)06-0031-07中国共产党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的命题表明,发展党内民主不仅对加强党的领导、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有效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由于我们党的相关经验及其资源积累还不够雄厚,因而发展党内民主还不能做到“全面出击”和“多点开花”,必须有选择性地选准突破口,实施重点突击,然后再整体推进,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就是其中一个安全、有效的突破口。

党内选举制度是否完善,直接标志着党内民主的发展程度,列宁从选举角度揭示党内民主的本质:“党内的一切事务是由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一律平等和毫无例外的条件下处理的,并且,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成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并可以撤换。

”[1](P249)邓小平指出:“不管党也好,政也好,根本的问题是选举。

”[2](P321)这表明党内选举制度是党内民主建设的一项长期的根本性制度,其是否健全和完善标志着党内民主的发展水平和状态。

论我国选举制度的现状

论我国选举制度的现状

论我国选举制度的现状、不足与完善在我国,选举制度主要是指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程序以及方式方法的制度。

一、现状1.从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来看:●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指依照法律规定,公民除年龄不足和被法院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外,在法律上部受其他条件限制而享有选举权的一项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指在一切选民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所投选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一项选举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所谓直接选举是指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应选的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一钟选举方法。

间接选举一般是指由选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或机关再选举产生应选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一种选举方法。

●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又称秘密投票,是指选民在选票上只对候选人通过一定的方式表明同意、不同意、弃权等选举意向,而不填写自己姓名以及其他标识选民身份的符号和文字的一种投票方式。

●重视选举权的保障:指为保障公民选举权的实现和选举的顺利进行,专门对破坏选举的行为予以制裁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选举法》第52条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一)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三)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可见我国的选举制度在保障选举权利,人民的选举权的平等上,是较完善的。

2.从我国的选举程序上看:●选区划分:是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划分的选举代表的区域。

同时,为方便选民参加选举,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还考虑一些选举制度以及选举的特殊要求。

●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选举法》第29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进一步完善我国差额选举制管见

进一步完善我国差额选举制管见

作者: 沈荣华
作者机构: NULL
出版物刊名: 前线
页码: 44-45页
主题词: 选举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人;应选人数;人民群众;相对多数;人事任免权;人大主席团;国家政权机关;界别
摘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对选举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十分关键的一步,就是实行差额选举。

实践表明,差额选举较好地体现了民意,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但是,正如任何新事物都有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一样,差额选举也是如此。

在这里,笔者对实现这一过程谈些自己的意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我国差额选举制度
作者:房晓杰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0期
摘要选举制度是一个国家是否能正常运行的关键制度之一,因此国内外大多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对选举行为进行规制。

我国作为人口众多的国家,建立完善的选举制度,选出能够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人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对于实现民主,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选举制度也随着社会发展而逐渐完善,选举程序更加严谨,更加符合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

但是现实中仍存在一些因素影响差额选举制度发挥作用,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从我国实际出发,解决现实问题,从而使差额选举制度价值得到最大程度发挥。

关键词差额选举等额选举选举法民主
中图分类号:D62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
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7.176
(一)差额选举
所谓差额选举,通常意义上是指在选举中实行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方式。

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第30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这是关于人大代表选举实行差额选举的明确规定。

为了使差额选举制度能够更好的发挥作用,在本条第2款还规定了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比例。

新中国建立之初,如何使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地位,就成了国家优先考虑的问题。

由于建国之初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建设都刚刚起步,对于实现怎样的选举制度,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我国的选举制度进入探索阶段,并且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因素发展而变化,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差额选举制度的优势逐渐被显现并被重视。

(二)我国差额选举制度发展
我国的差额选举制度是随着社会、政治等多种因素的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因此具有到一定的阶段性。

第一阶段,1953年至1979年。

1953年我国颁布了《选举法》,这是我国首部关于选举制度的法律,并在此之后,相继颁布了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组织法等首批与选举制度有关的法律。

《选举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确立了我国基本的选举制度。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临时宪法。

由于当时实行普选建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尚不具备,因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这一时期的选举民
主程度受到限。

虽然《选举法》是专门规定选举制度的法律,但是在1953年的版本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差额选举还是等额选举,而实践中采用的是等额选举制度。

第二阶段是1979年至1995年。

这一时期我国修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把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一律变成了差额选举,这也是差额选举制度在我国的首次确立。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选举制度也必然随之进行改变,在这一阶段,差额选举制度不仅仅在法律中得以规定,并且在实践中也出现了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并存的局面。

第三阶段是1995年以后,差额选举的原则进一步程序化。

这种程序化体现在包括选民、代表的提名,选国家机关领导人,正职选举、副职选举等,使得差额选举制度越来越完善。

这一时期的差额选举政策仍在探索中前进,例如当时关于正职是不是要搞差额选举就曾经有争论。

一种意见是正职实行等额选举;另一种意见是正职要一律搞差额选举。

但是总体上,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差额选举制度内容也在日益丰满。

差额选举并不是简单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额,该制度在我国民主进程、保障人民权利等角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差额选举不仅是我国民主进程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推动我国民主进程
在1979年之前,虽然我国颁布了《选举法》,但是在实践中的选举仍然适用的是等额选举,是通过协商之后的结果,这就导致了一定程度上上级的推荐决定了候选人是否能当选。

而人民在选举中只能对有限的候选人进行投票,如果几个候选人当中并没有自己想投票的,这样选举出来的当选者不能最大程度上代表所有群众。

所谓民主,是大多数人决定,大多数人当家作主,在此背景下选举出来的当选人也应当代表大多数,能够将大多数人的利益当作奋斗的目标,等额选举将候选人的范围进行了固定化,当群众在对几个已经固定的候选人进行投票时,本身已经限制了群众的自主选择候选人的权利。

而差额选举能够改变这种状况,我国《选举法》规定了一定条件的选民可以提议增加候选人,通过增加候选人的数量,群众可以选择的范围扩大,并且这种方式可以让选民在候选人当中没有自己的投票对象时,通过增加候选人的方式行使自身权利,这和民主要求相契合。

同时,差额选举将更多的能够为人民服务,能够为人民利益工作的人选为人大代表,这些代表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良好的法律素养,必然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起到推动作用。

(二)差额选举更有利于人民权利的实现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众多的人口也决定了我国必然实施有别于西方国家的民主制度。

不同于西方的议会制,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人民群众通过选择人大代表的方式行使权力。

在建国初期,由于当时社会条件限制,解放战争还在继续、土地改革尚未完成,并不具备实施差额选举的条件。

1953年之后,虽然制定了《选举法》但是也未明确我国究竟实施怎样的选举制度。

由于缺乏经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我国在实践中仍然适用等额选举。

这种选
举制度更加接近于上级的指定,人民群众不能决定候选人范围,同样也就限制了选举权的行使,因为在等额选举的条件下,选民所投出的选票并不一定代表自己的真实意愿,因为可能存在几个候选人都并非选民想选择的人选的情况。

差额选举赋予了选民在一定情况下提名候选人的权利,以此保障人民选举权的实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