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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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
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四十九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 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 致的。

法 原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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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及大陆法系
2
请香港及台湾地区
3
我国大陆
在学理上,英国学者把证据分为:1.直接证据和环境证据 2.直接或直觉证据 和传闻证据3.第一位证据和第二位证据4.推定或初看证据和终局证据 诉讼意义上的分类,英国于1968年修改通过《民事证据法》,主要体现了 英国传统判例法的影响,注重实务操作,不重视对证据进行逻辑上的归类 和整理。英国证据法并没有把证据的种类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而是开放 性的,以适应社会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那些未知的信息资源。 在学理上,美国传统观点把证据分为三类:言词证据 证据 情况证据 实物
香港《诉讼证据条例》:实物证据 文件证据 言词证据 意见证据 传闻证据 学理上:a 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 b 原始证据 传闻证据 c 最佳证据 次要证据 d 表面证据 终局证据 e 补强证据 充分证据 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虽没有对证据种类明确规定,但就有关内容看,可 分为 人证 书证 鉴定 勘验 四大类。 学理上通常分为:证明与释明 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本证与反证 直接证据 与间接证据 间接本证与间接反证
传闻排除规则(反传闻规则、传闻法则) 简言之,除法定例外,传闻证据不得被采纳的规则。 传闻证据的危险性主要包括四点:信息模糊 陈述人不诚实 不准确的记忆 不准确的理解 举个栗子:甲起诉乙,诉称乙在开车撞到甲的车尾的事故中存在过失。乙辩称事故 的原因并不在于他的过错,而是甲所驾驶的汽车没有尾灯,甲存在过失所致。而且 乙提出检查事故的保险理算员丙作为证人。丙作证时陈述“甲的儿子丁告诉他车上 的尾灯在事故发生前就已经坏了一段时间。”丁并没有出庭。
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电子数据 与 视听资料 《民诉法解释》第116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 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电子数据优先 私录证据原则上可以采纳。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 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 件事实的根据。 (民诉法解释1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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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原理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最佳证据规则 3、排除传闻规则 4、特权规则 5、经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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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最早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国家。早在19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便依
据宪法第四修正案在维克斯诉合众国一案的判决中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宪 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人们保护自己的人身、房屋、文件及财产不受任何无理搜
证据的法定分类 《民事诉讼法》第63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
鉴定的启动: 《民诉法》第76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 法院委托鉴定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
自由心证原则因其合理性自近代以来被普遍采用。
理论通常认为,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有二:一是理性和良心,理性是判 断证据的依据,而良心是按理性判断证据的 道德保障;二是自由判断以达到内心
确信,即法官斟酌口头辩论的全部旨意及调查证据的结果,并依凭理性和良心进
行自由判断,在内心对案情达到确信。 在自由心证原则之下,大陆法系的法官所能自由裁量的包括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证据方式,即询问当事人、人证、书证、勘验 和鉴定。日本以德国为蓝本制定。法国证据的种类或证明方式规定在《法 国民法典》之中,其中债法一辩中有关债务及清偿证明部分分别详尽规定 了书证、人证、推定、当事人自认及宣誓五种证据方式。而在理论上,法 国的证据方式被分为两大类——事前制定的证据(如当事人签订的合同) 以及事后制定的证据(诉讼中产生的证据)
在英美法系国家,最佳证据规则是有关书面证据材料的一个规则,是指原始的文字材料作为 证据时,能够提供直接、原始证据时,就应当排除第二手文书等间接证据。根据最佳证据规 则的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时,应当提交原件;在不能提交原件而提交复印件时,应当说明 理由,或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否则,讲不被接受为证据。 我国提出原本的例外: 我国民事诉讼法一方面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另一方面规定 提交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副本、节录本。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实,或者是为了将对方当事人正在实施的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记录下来,在事
先未告知对方的情况下,将对方的谈话或行为进行录音、录像。
对于私录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我国理论界主要有四种观点: 1.违法排除说 2.真实肯定说 3.线索转化说 4.排除加例外说 最高院 《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 据使用的批复》 “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 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公元9世纪英国的盎格鲁—萨克逊法律中有关誓言的规定: 索赔被窃财物的原告人誓词:“我在上帝面前宣誓指控他就是盗窃我财物 的人。这既不是出于仇恨、嫉妒或其他非法目的,也不是基于不实传言或 信念。” 被告人誓词:“我在上帝面前宣誓,对于他对我的指控,我在行为和意图 上都是无罪的。” 誓言帮手的誓词:“我在上帝面前宣誓,他的誓词是清白的和真实的。”
主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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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裁判主义原理
证据方法原理 证据规则原理
目 录


裁 判 主 义
ຫໍສະໝຸດ Baidu


1
神示证据制度
2
法定证据制度
3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4
证据裁判主义原则
古代西方国家审判中最早使用的“告知真理”方式是“神示”。神示证据 制度,就是指司法人员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判案件事实,并且用一 定方式把神灵的意志表现出来,作为裁判的依据。在神示证据的历史阶段, 生产力十分低下,科学技术极端落后,人们愚昧无知,相信神灵无处不在, 无所不知。所以,在审案时,如果当事人争执不下无法判明,便通过各种 方法 谋求神的帮助,并以此决定诉讼结果神示证据制度中,主要的证明方 式有:神誓裁判法和神明裁判法。
法官或事实审判者依据证据,对事实进行认定和作出判断。 “事实是不能被定义的”—— 法律真实VS事实真实? 现代诉讼制度下,证据裁判主义原则至少包含以下三方面含义: a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b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 c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的证据
证 据
所谓神誓,就是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提出互相冲突的陈述时,审判者便 要求原告与被告分别对神发誓以证明陈述的真实性。如果哪一方不敢对神 发誓或者在宣誓过程中神态慌乱或在宣誓后显示出某种报应的迹象,审判 者便可以判定其说的是假话。 有些民族规定要向某种武器或动物宣誓。如果案件涉及的是一种严重的罪 行,那么神的旨意就不能仅有一人宣誓来证明。于是,不仅当事人要宣誓, 还要其他的人辅助宣誓。这些人被称为“誓言帮手”。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
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的出庭义务:《民诉法》第78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
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
主要内容:a.证据形式由法律预先规定; 全的证据与不完全的证据(1/2 1/4) b.证据证明力大小法律预先规定 c.证据的证明力具有明显的等级性 男人>妇女 学者>非学者 显贵的>普通人 僧侣>世俗人
主要内涵: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 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神明裁判,即,通过让当事人接受某种肉体折磨或考验来查明案件事实。 表现形式:水审、火审、决斗等 毫无疑问,神明裁判是一种非理性的司法证明方式,但有时也可产生理性 效果。如:当事人的有罪心理可能会影响其宣誓时的神态,有罪感有时会 使人在决斗中心神不宁或丧失斗志等。 “面包奶酪审”:法庭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吞下大约一盎司的大麦面 包和同样大小的奶酪,若无困难地吞下了就证明无罪;若吞不下或者呕吐, 则证明有罪。
而在英美法系,由于事实审判者的陪审员是法律门外汉,需要通过证据规则对证
据能力加以规定以指导或约束陪审员,从而避免陪审员对证据采用和事实认定发 生困难或偏误,所以英美法系证据制度重在对证据能力的 规定,对于证据的证明
力却较少限制。
1.心证形成前的保障和制约措施:司法独立 、法官资格限制 2.心证形成过程中的保障和制约:无罪推定原则、 审判公开、 回避制度、 证据裁判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补强证据规则、 证明标 准、 合议制 3.心证形成后的保障和制约:判决理由制度 、 事后审查制度
特权规则
我国有证人拒绝作证权吗?
经验规则
THANKS!
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容侵犯;除非是由于某种正当理由,并且要有宣誓或誓言的支
持并明确描述要搜查的地点和要扣留的人或物,否则均不得签发搜查证”。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认识与实务操作: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违法或不正当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以违法
手段取得的实物证据,如潜入对方当事人家中或办公室取得的物证、书证;另一 种是一方当事人为了获取对方当事人在公开场合、在法庭上不愿说出和承认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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