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制度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
05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 示制度的构想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立法设计
确立证据开示的基本原则:公 正、公开、公平原则,依法、 全面、及时原则,以及保障人
权原则。
明确证据开示的范围:包括控 辩双方所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材料。
规定证据开示的时间、地点、 方式等相关程序。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司法保障
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对国内外刑事诉讼 中的证据开示制度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研究。
02
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概 述
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定义
定义
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法律规定 控辩双方在庭审前互相披露、展示证据的程序。控方通过向 辩方开示证据,以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辩方通过向控方开 示证据,以保障自己的辩护权。
要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对于证据开示制度的实际效果和 适用情况,需要进行深入调查和 研究,以得出更加客观、准确的
结论。
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探讨如何将 现代科技手段应用于证据开示制 度中,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
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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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 制度
2023-11-06
目录
• 引言 • 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概述 •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域外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构想 • 结论
01
引言
研究背景和意义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对 于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具 有重要意义。
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经验,加强律师在证据开示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被告人获 得全面、准确的证据信息。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
The Science Education Article CollectsTotal.461 June2019(B)总第461期2019年6月(中)摘要本文将以我国现有的证据开示制度类似规定的立法现状及问题为出发点,在借鉴域外成熟的证据开示制度和当事人主义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基础上,对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引入、构建证据开示制度等方面提出相关的建议,以期能对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起到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证据开示现状证据交换引入构建On the Evidence Discovery System in Criminal Litigation //Liu YiAbstract Starting from the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the existing legislative stipulations similar to the evidence discovery system, and based on referring to foreign mature evidence discovery sys-tems and the adversary system,this paper will put forward rele-vant suggestions on the introduction and construction of the evi-dence discovery system in China's criminal litigation,in order to play a certain role in the transformation of China's criminal litiga-tion mode.Key words evidence discovery;current situation;exchange of ev-idence;introduction;construction1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的分析与研究证据开示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在长期的刑事诉讼实践中发展并实行的一项专门制度,其被认为是当事人主义或类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和制度,它的设置可以有效地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同时为控辩双方在庭审前充分搜集证据、了解案件事实、把握案件真相、更好地进行庭前准备赢得时间,从而保证庭审的顺利和判决的公平公正。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而证 据开 示 是 当 事人 主 义 必 经 程序 之
一
效率。其基本做 法是 : 公诉 人和辩护律师
开示证据材 料 般 进行两 轮 ,第一 轮在 起诉前后 , 二轮 在开 庭前 2至 5天。证 第
。
双方 当事 人为在法庭审理 时进行最
印件 和现场 照片等 ” 辩护律 师通 过法院 ,
得 到 的证据 有 限,其 知悉权 不能完全保
政 府法制・ 半月刊 20.( 06 I 2 )
后 的竞争 , 自独 立收集证据 , 好诉前 各 做
维普资讯
示制度的对抗式庭 审机 制只能带来控辩
双 方非正常 的对抗和 资源浪费 ,这 与当
度。因此 , 应进一步补充 、 修改立法 , 明确 规定 辩 方 负有 向控 方 开示证 据 的义务 , 控 方有要求辩 方开 示证据 的权利 ,由控 方单 向开示演 变 为控辩 双 方双 向开示 ,
维普资讯
试论我 国刑事诉讼 中的 庭前 证据 开示制 度
文/ 杨 蕾 薛 荣
庭前 证据开示制度是 最高人 民检 察 院近年 来倡 导 的五 大公诉 改革之 一 , 但 由于多方面 的原 因 ,目前在刑事 司法实
践中仍很少被采用 。随着我 国刑事诉 讼 制度的改革 ,以律 师阅卷权 为中心产 生
公正 的同时 , 维持程序 的真正 发现 功能。 证据开示 制度 已成 为 种不 可逆转 的历
史潮流。
庭前 证据 开 示是 在 法庭 开庭 前 , 公
有建立。立 法上没有 规定辩护律 师应 向 检察 院提供证 据 ,有违证 据开示 制度的
双向性原则 ,也没有对证 据开示 的程 序 作 出规定 , 证据 开示 的主体 、 时间 、 方式
[证据,制度]浅议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浅议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关键词]证据开示;制度;考察一、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的意义证据开示是指刑事诉讼中,在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相互展示自己的证据信息,为了能够更好地为公判做准备的一种审前机制。
这种制度起源于以“对抗主义模式”为基础的英美法系国家,在战后得到了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借鉴。
其借鉴比较成功的是意大利和日本。
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由于公诉机关以国家为后盾掌握着大量的资源,所以检察机关很容易掌握关于罪行的大量证据,另控辩双方力量悬殊,使辩方处于劣势的地位。
而通过证据开示制度将解决这样的问题。
在这种意义上来讲,证据开示制度使辩方可以得到控方掌握的证据和信息,实现诉讼平等原则。
不仅如此,通过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控辩双方明确双方争论的焦点,有助于法官及时迅速的把握案情,更大可能的还原事件真相,是审判质量的另一个保障。
另外,证据开示适度还更大程度的避免了控诉方的“偷袭”使辩方措手不及,不但造成公诉效率的低下也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所以说,对抗模式下的证据开示制度对保障刑事诉讼的效率性与公正性都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的现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历经修改之后有了很大的进步。
总体上在庭审上导入了不少关于对抗模式的条款,使我们彻底改变原来的公诉模式(学术上通说认为我们和日本一样,属于混合模式)。
另外在具体程序上,特别是在律师提前介入诉讼的程序上有了很重大的变革。
但是要看到我们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在这里只从我们议论的主题证据开示来考察。
首先,我国关于证据开示制度的法律规范并不明确,或者说我国是否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证据开示制度?如果说我国存在着证据开示制度的话,可能是集中在《刑事诉讼法》的38条来讲的。
伴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刑诉法规定的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范围由原来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扩大到“案件材料”。
这样,通过刑诉法38条的解释就可以认为,38条可以承担证据开示义务的功能似乎就没有必要在单独的设置证据开示制度了。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doc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1996年刑事法修改之前,我国的审前证据信息披露机制是通过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来实现的,即检察院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时,是将案件的全部卷宗移送到法院,律师出于行使辩护职能的需要,可以到法院查阅卷宗,了解到公诉方在起诉前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信息。
这种方式体现出具有职权主义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对我国刑事制度的影响,如法、德、意等国,审前(正式庭审之前)证据信息的透露和提供往往是通过被告人或辩护人行使阅卷权的形式实现的。
但是,由于我国1996年新刑事法所确定的“控辩式模式”的需要,为了实现庭审的实质化,防止法官的先入为主,因而将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实体审查改为形式审查,即除了实施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以外,检察院在庭审之前不再向法院移送全部卷宗,而是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所有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
而“主要证据”的范围,则由人民检察院在针对具体案件起诉时,根据1998年1月19日最高法、最高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第36条的规定确定。
在实践中,检察院出于追求公诉成功率的考虑,并基于在“主要证据”确定范围上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尽量缩小移送到法院案卷材料的范围,而辩护律师在法院庭审之前可查阅到的案卷材料相比刑事法修改之前,范围就相应缩小。
同时,律师除了阅卷权之外的调查取证权也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因此,律师的辩护职能受到了较大的削弱。
案卷移送方式的改变,却带来了律师辩护职能的削弱,这与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初衷是不符的。
因为律师辩护职能的削弱,也就意味着被告人得不到最为有效的辩护,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实质公正)就打了折扣;而且,法庭审理往往会因为控方或辩方提出新的证据而延期,造成庭审效率的低下。
对于我国来说,在“控辩式模式”之下,继续沿用原有的以阅卷权的方式来进行审前证据信息披露,已不能满足刑事诉讼中对实质公正和诉讼效率的追求,而必须寻求并建立一种新的审前证据信息披露机制。
浅析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之建构
刑事证 据展 示也称刑 事证据展示 、 据出示 , 于对 证 属
《 刑事诉讼 法规则 》第 3 9条对辩 护律师 的阅卷时间 、 1 地
抗式诉讼模式 中的一种 审前程序 , 是指刑事诉讼 中的控辩
双方在庭审前依法相互出示 、 交换 与案件事 实相关பைடு நூலகம்证据
点, 可以查 阅的证据的范围等具体 问题进行 了一些解释。 从 上述 规定来 看 ,9 6年修 改后 的刑事诉 讼法 较之 19
年 来 的司 法 实 践 中 ,公 诉 人 出 于 对 辩 护 人 天 然 的 防御 心 理, 自觉 或 不 自觉 地会 利 用 这 一 制 度 空 间尽 可 能 少 地 的 向 法 院 移送 证 据 材 料 , 阻塞 了律 师 通 过 法 院 获取 尽 可 能 多 的 检 控 方证 据 信 息 的渠 道 。
复制本案的诉讼 文书 、 技术性鉴 定资料 , 其他辩护人 经检
察 院许 可 , 可以查 阅、 也 摘抄 、 复制上 述材料 ” ( 第 3 ; ) 6条 3 第 2款规 定 ,辩 护律师 自法 院受理案件之 日起 ,可 以查 “ 阅、 抄 、 摘 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 的材料 , 他辩 护人 其
证据展 示制度 的必要性 , 并为建立和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展 示制度进行 了 具体设计。
关键 词 :证据 ; 证据展示; 刑事诉讼; 公正; 率 效 中 图分 类 号 :9 . D1 3 5 文献标 志码 : A
文 章编 号:02 28 (09 1 - 07'- 1 0- 59 20) 08 0 4 - 4
着全部证据材料 的检察机关 出于对抗策略的考虑 , 往往对 那些有利于被告人而对 己不利 的证据故意不 出示 , 证则 举 侧重指控 被告人有 罪 、 罪重的证据 , 对被告 人无罪和 罪轻 的证据及相互间有矛盾的证据材料 , 则不予举证 。这在一 定程度上削弱法庭辩护的功能 , 成控 辩双方对抗 中实质 形
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研究
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研究刑事证据展示DisclosureofEvidence,又称刑事证据开示,是指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在开庭审理前,将各自掌握的一定范围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展示的制度。
其核心要求是,在辩护方提出合理申请的情况下,法庭可以要求指控方在审判前允许辩护方查阅或得到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同时,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法庭也可以要求辩护方将其准备在审判中提出的证据材料向指控方予以公开。
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是对抗制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审判公正兼顾效率的基本保障。
一、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起源作为控辩双方在庭审前相互展示证据的一项制度,证据展示发端于英美当事人主义对抗制的刑事诉讼。
因为在英美对抗制的刑事诉讼中,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以及法官消极的中间仲裁者地位,决定了证据展示极为必要,否则法庭审判将完全演变成一场纯粹的司法竞技,案件的客观真实难以发现,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相互突袭不可避免。
所以美国学者在论证《联邦行使诉讼规则》第16条时,指出这一规定中确立的证据展示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刑事政策:有利于使得案件的诉讼程序变得高效、迅捷。
因此,尽管在其产生的过程中也存在过争论,但证据展示制度在英美刑事诉讼中无疑已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证据制度。
美国1946年《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6条中首次确立了证据展示规则,以后各个州也相继进行了规定,并逐渐扩大了证据展示的范围。
英国历史上从17世纪中叶开始就陆续出现过证据展示的司法判例,及至本世纪90年代,又对证据展示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改革,在皇家刑事委员会的努力下,1996年通过的《刑事诉讼与侦查法》(CriminalProcedureandInvestigationAct1996中以实体法典的形式对证据展示问题进行全面的规定。
不仅如此,一些传统上采用大陆职权主义诉讼形式的国家,如意大利、日本等,在诉讼模式由纠问式转向对抗式的过程中,摒弃卷宗移送主义的同时,建立了证据展示制度。
二、我国在刑事证据展示立法上的缺陷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没有设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制度
、
我 国 刑 事 证 据 展 示 制 度 的 现 状
我 国修改 后 的刑 事诉讼 法就刑事 案件 中的证据 信息 沟通作 出了三款 规定 : 1 侦查 阶段 ,刑事诉 讼 () 《
定 特殊 情况 下 , 法庭 也 可 以要 求辩 护 方将 其准备 在
审判 中提 出 的证 据 材 料 向指控 方予 以公都建 立 了符 合本 国国情 的证 据展 示 制度 。 国修改 后 的刑事 诉 讼法 引入 了对抗 式诉 我
讼 的某些 特点 , 为相 应 配套措 施 的刑事 证据 展示 作
事诉讼法》 3 第 6条第 1 款规定 , 护律 师 自人 民检察 辩
院受理案件之 1起 , 3 可以查 阅、 摘抄 、 制本 案的诉 讼 复 文书、 技术性鉴 定材 料 ;3 审判 阶段 ,刑事 诉讼 法》 () 《
对被控人人权保 障的障碍 , 并有针对性地提 出了立法建议 ,
以便 实 现 符 合 我 国国 情 的 真 正 意 义 上 的证 据 展示 制 度 。 关 键 词 : 据 展 示 ; 抗 制 ; 构 证 对 建
中止 、 遂 、 当防卫 的证 据 。 民检察 院针 对具 体 未 正 人 案件移 送起诉 时 , ‘ “ 主要 证据 ’ 由人 民检 察院根据 以 上规定 确定 ”实 践 中会 出现控诉 方将一些关 键指控 。
证据 不列 入 主要证 据 的范 围之 内 , 因此导 致 了辩护 方对指 控 证据 材料 的掌 握十 分有 限 。 尽管 刑事诉 讼
中 , 它是一 种审 判前 的程 序 和机 制 , 于诉 讼一 方 “ 用 从 另一方 获 得与案 件 有关 的事 实情 况 和其他 信息 , 从 而 为 审 判 作 准 备 。 『在 我 国著 作 中 , 据 展 示 ”l 证 (i oe 或 dsl e 又被 译 作 “ 据 告 知 ” “ ds vr c y i o ) cs 证 、 证据 开示 ” “ 据公开 ” 证 据发现 ” 这一制度 的核心 , 、证 或“ 。
论刑事证据展示制度
0 引 言
刑 事证据 展示 , 又称 刑事证 据开示 , 刑事诉 讼 的控辩 双方 , 开庭 审理前 , 指 在 将各 自掌握 的一定 范 围的证
据材料向对方展示的制度 , 是对抗制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 是审判公正兼顾效率的基本保 障。其核心是 , 在 辩护 方提 出合 理 申请 的情 况下 , 法庭 可 以要求指 控方 在审判 前允许 辩护方 查 阅或得 到其掌握 的证据 材料 ; 同
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并未就刑事证据展示制度作 出规定。《 刑事诉讼法》 3 第 6条规定 , 辩护律师 自人民 检察 院对案 件审查 之 日起 , 以查 阅 、 可 摘抄 、 复制 本案 的诉讼 文书 、 技术性 鉴定 材料 。辩 护律 师 自人 民法 院受 理案件之 日 , 起 可以查阅、 摘抄 、 复制本案所指控 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而这里犯罪事实 的材料也只能是《 刑 事诉 讼 法》 定 的证 据 目录 、 规 证人 名 单 和主 要证 据 复 印件 或 者 照片 。对 于 主要证 据 ,最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执 《
刑事案件, 除法庭审理阶段的控辩对抗体现一定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外, 在其他各个诉讼阶段 , 特别是在大 量的程序性事务如送达、 通知证人 、 鉴定人 、 应申请调查取证 , 谋求当事人接受调解、 调查核实证据中, 仍带有浓
厚的职权主义色彩 。这种大包大揽也 是我 国 的法官 队伍 庞大 、 工作 负荷 重 , 而人 均 办案数 却 远不 如英 、 美等 国 的主要症结所在 。此 时 , 由法 院来 主持证据展示 , 再 势必又增加 法官 的工作 负担 , 不利 于提 高审判效率 。 2 )由法 院 主持庭前 证据 展示 的制 度有 悖公 正 司法 的理 念 。司法 公 正 表 现 为两 个 方 面 , 是 程 序 正义 , 一 二是 实体正 义 。证 据 只有在 法庭上 展示 并经 质证 , 作为定 案 依据 , 才 这是 程序 正义 的要 求 。而 由法官 在庭前 组织展 示证 据 , 由控辩 双 方就展 示 的证据 提 出意见 , 活动虽 在庭 前进 行 , 并 该 似乎 仅是一 项 程序性 的 工作 , 但 所产 生的法 律效 果却 是法 官对双方 没有 争议 的证 据材 料 的确认 并在 今后 的庭 审 中作 为定案 的证 据使 用 。 由 于庭前 证 据的展 示及 控辩 双方意 见 的发表 , 虽缺 少被 告人 的 陈述 、 解 , 辩 但根 据不 轻信 口供 的认证 原 则 , 只要 其他证 据 间形成 锁链 , 被告 人 的陈述 、 解 已显 得不那 么 重要 , 辩 对被 告人 有 罪 ( 无罪 ) 或 的思 维 此 时 已在法 官 头脑 中形 成定式 , 又 回到 了 9 这 7刑事诉 讼法 试 图摒弃 的“ 先定后 审 ” 的窠 臼之 中 , 罪 推定 的诉 讼 法 被实 质 无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引言证据开示制度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被告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一、证据开示制度的概念证据开示制度,简单来说,就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在起诉前、公开庭审等阶段,应向辩护人、被告提供其所掌握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信息。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被告的权利,提高诉讼公正性,有利于刑事案件的准确审理。
二、证据开示制度的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起诉前应当予以证据开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法律规定明确了公诉机关应当进行证据开示的义务。
三、证据开示制度的功能1. 提供信息平等证据开示制度的核心目的之一是确保辩护人和被告能够获得与案件相关的全部证据信息。
这样一来,在辩护阶段,辩护人和被告将能够以等同的信息基础进行辩护,保证了诉讼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2. 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通过证据开示制度,被告能够充分了解控辩双方的证据,有效行使自己的辩护权利。
被告在知情的基础上,可以选择合适的辩护策略,提供有效的辩护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公正的判决。
3. 促进案件审理效率证据开示制度能够在辩护阶段充分揭示证据,使案件审理更加高效。
被告在掌握证据后,可以针对性地进行辩护,减少庭审时间和诉讼程序,有助于加快案件审理进度。
4. 防止假证等违法行为证据开示制度对于防止假证等违法行为具有约束力。
如果控辩双方都能获得对方的证据信息,便能够互相监督,减少虚假证据的出现,保护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证据开示制度的适用范围正如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证据开示制度并非适用于一切刑事案件,而是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和限制。
具体适用范围如下:1. 民事附带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当发生民事附带刑事案件时,证据开示制度同样适用。
例如,发生交通事故后,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被告在刑事诉讼阶段,有权知晓事故现场勘验报告、交警调查取证记录等证据。
论刑事证据开示制度
论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一、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概述证据开示(Discovery或Disclosure)这一概念起源于英美法系,是指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正式开庭前相互了解对方掌握的证据材料和案情,明确案件争点,确保庭审有效进行的制度。
《布莱克法律辞典》将证据开示定义为“了解原先所不知道的,揭露和开示原先隐藏起来的。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开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控诉方和辩护方在审判前依法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相互开示自己掌握的案卷材料的活动。
二、我国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一)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证据开示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已认识到这一制度对刑事诉讼的积极意义,可是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刑事证据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只是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一些控辩双方在开庭前双方互相了解案情的途径,因而其在我国的建立目前仍处于摸索阶段。
由于我国没有确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庭审中的证据突袭经常会导致开庭的无限期中断,造成被告人的超期羁押问题,不利于对被告人及嫌疑人的人权的保障。
而且,在目前的刑事审判中,律师与检察机关并不是出于地位相等的位置,检察机关掌握着大量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律师往往出于不利的地位,律师由于不知道检察机关将以何证据指控其当事人,不能及时收集其他相反证据、不能提出有效的辩护,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是极大的侵犯,是对司法公正的损害。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引进外国法律发展成熟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同时适应我国法律制度的具体国情,制定适应我国国情的证据开示规则。
(二)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1.《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1996年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引进了对抗式的庭审模式,全面的改革了刑事诉讼制度。
因此,引进证据开示制度就成为必然要求。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设立了一些类似于证据开示的规定,但是与对抗制配套的严格意义上的证据开示制度并没有建立。
其主要在以下方面做出了类似于证据开示制度的规定:(1)在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2款规定:受委托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建立完善
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建立完善【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对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查阅等内容有了新的规定,但由于没有确立证据开示制度,对证据开示的规定相对比较分散,证据开示范围较小,证据开示的主体、时间、方式以及不开示的法律后果等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开示的程序具有片面性,开示费用相对较高,这些问题的出现使辩护律师的职能缩水,不利于庭审的公平有序进行,诉讼效率较低。
因此我们亟需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证据开示制度。
【关键词】证据开示;制度构建一、证据开示制度概述证据开示,又称为证据展示、证据交换等,指控辩双方主要在法庭审理之前按照一定的规则或程序,向对方公开自己掌握的证据材料,以提高庭审效率的一种法律制度。
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最初动因是为了防止庭审中的证据突袭,实现控辩双方的平衡,从而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最终目的是实现司法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
许多实行当事人诉讼程序的国家,均以成文法、法院规则或者判例法的形式规定了较为完备的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的现状新《刑事诉讼法》就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信息沟通分不同的诉讼阶段作了规定:侦查阶段,刑诉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起诉阶段,刑诉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诉材料。
”第39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这些规定在证据开示问题上有了明显的进步,但这些规定并不同于英美法系真正意义上的开示制度,而是类似大陆法系的辩护律师阅卷制度。
与庭审诉辩对抗式相配套的严格意义上的证据开示制度还是没有建立。
从我国司法实际状况来看,制定统一证据法典的时机并未成熟,但制定一个单行的证据开示规则,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司法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证据开示制度,却是必要及可行的。
论建立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_以新律师法的实行为视角
二、我国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正当理论界纷纷呼吁应在我国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时,法律上在这方面作出了回应。
全国人大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律师法),其已于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
其中的部分内容就是从律师职业角度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关系进行调整,完善律师及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为我国辩护制度能够良性发展起到保障作用。
新律师法扩大了律师会见权和阅卷权,增强律师调查取证权,使以前的诉讼程序中一度失衡的控辩力量得以矫正,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就能够充分地获悉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掌握的证据资料,在庭审对抗中已不再处于弱势地位。
律师权的扩大是否意味着之前所倡导建立的旨在赋予辩护人有效调查取证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已成为多余呢?笔者认为,新律师法的实行不应成为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休止符,新律师法使我国从1996年以来确立的控辩力量关系发生改变,这种改变的确有利于辩护制度的发展,但律师权的扩大有可能带来控辩双方在刑事证据把握适用上的新的不平衡,使诉讼风险加大。
另外证据开示制度作为对抗式刑事诉讼模式中一项重要的程序设计,在诉讼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程序价值,因此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非但不多余,而且仍然有其必要。
(一)证据开示是确保控辩力量均衡的有效途径对抗式庭审方式是建立在控辩双方力量均衡的基础上的,而控辩方只有在庭前充分地获取证据才能达到这种均衡。
新律师法的实行,扩大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将彻底改变以前律师不能全面获取案件证据的局面。
新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的权利,而没有扩大其相应履行的义务,笔者认为这种扩权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使之前明显失衡的控辩力量得以矫正,另一方面又会带来新的失衡。
尽管律师相对于拥有强大的侦查力量和雄厚的诉讼资源的国家机关而言,在证据的获取上有其局限性,但我们不能忽视律师手中所掌握的有利于被告的证据,特别是其所掌握的被告人不在现场或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等与定罪量刑密切联系的证据。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制度
@薛 祖望 : < 船舶 留置权若 干法 律问 题研究) , 《 中 国海 商 法 年 刊) (9 7 , 大 连 海 事 大 学 出版 社 ,第 17 19 ) 3
页。
责 任编 辑 :晓
荆
A A E I R S A C 2 0 年第 6 C D MC E E R H 02 期
示义务;何时开示何种证据 ;法院对于证据开示具 有何种职责。@ 4 .证据先悉 ,是在刑事案件起诉后到法院正式
1 .展示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向执法机关提 交或者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活动。@ 2 .证据开示的基本涵义是庭审调查前在双方当
③ 李唯 军 、李 道 峰 : < 于船 舶 留置 行 使 的几 点思 关 考 ) , < 国海事 审判年刊) 19 年 .人 民交通 出版社 , 中 99
第 21 。 6页
开庭审判之前这段时期内,诉讼当事人用以了解对
方所掌握的诉讼 中必要的或有价值的材料,特别是
辩护方对控诉方进行摸底 ,控诉方必须将准备传唤
@参见 司玉琢 主编 < 编海商 法学> ,人 民交通 出版 新 社 ,1 1 ,第 2 8 ;另 见孙鹏 、肖厚 国 : < 9 年 9 9 页 担保法 律 制度研究 ) .法律 出版 社 .1 8 .第 2 8 9 年 9 9 页。 0 参见孙鹏 、肖厚 国 ‘ 保法 律制度 研究) ,法律 出 担
二 、证 据 展 示 的 法理 依据
事诉讼 的过程是控辩双方在法庭面前竞争或对抗的
过程 ,如果只允许控方收集有罪证据而不允许辩方 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那么,在法庭审理时,
法官所能考虑并据以形成裁判的只能是有罪证据 , 被告人就有可能面对不公正的审理,承受不公正 的 结果。法律为了使被告人真正获得公正的审判,赋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阅卷式证据展示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阅卷式证据展示制度作者:董志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7期摘要一直以来,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人通过阅卷的方式,知悉案件证据及相关信息。
辩护方的证据知悉权是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证辩护方能够在法院审判开始前充分了解到控诉方所掌握的案件证据以及其他材料。
为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保障其辩护权的顺利行使,我国不仅在《刑事诉讼法》中赋予辩护方阅卷权以知悉控诉方掌握的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而且通过吸收借鉴英美法系中的经验来不断补充和完善,然而在实践中仍存在有一定的问题和缺陷。
本文通过对我国阅卷式证据展示制度进行简单分析并指出问题,同时对完善我国的证据展示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证据展示制度控辩平等证据开示作者简介:董志刚,青岛大学2012级诉讼法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049-02刑事诉讼的证据知悉权,是指庭前获悉对方所掌握的证据材料的权利。
而控辩双方在庭前准备中、审判开始前互相展示证据以及其他案件材料,是公平审判的基本要求。
将证据通过公开的方式予以展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对抗制诉讼对案件“客观真实”追求的缺陷,使控辩双方能够在实质意义上平等对抗;在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构造之下,法院在庭前程序开展实质性的审查工作,要求公诉机关在提起刑事诉讼诉讼时提交其控制的所有案卷材料。
辩护律师在不受妨碍的前提下就有到法院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即可满足其知悉案件信息的权利。
一、证据展示制度的法理分析虽然不同的国家在审前程序中采取不同方式进行证据展示,但其制度设立都体现了各国对控辩平等原则的追求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保障。
英美法系国家为防止“证据突袭”和“司法竞技”,保证辩护一方的诉讼主体地位,设立证据开示制度,以减少控辩双方不必要的对抗;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通过阅卷制度的贯彻加强辩方的权利保护,也是控辩对等原则的突出体现。
对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相关问题的探讨
来 并 无 多 大 价 值 , 要 未 展 示 卷 宗 中 的 材 料 , 方 就 只 控
、
对 外 国刑 事 诉 讼 庭 前 证 据 展 示 制 度 的 考 察
不 能 免 除 其 责 任 和 承 担 不 利 的 后 果 。 这 项 规  ̄ X 于 l  ̄ l 控 辩 平 衡 和 保 护 被 告 人 免 遭 错 误 的 刑 事 追 究 具 有 重
然 要 求 , 是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立 法 与 司 法 实践 的 迫 切 需要 , 而 对 我 国庭 前 证 据 展 示 的 主 体 、 容 范 围 、 序 及 也 进 内 程
后 果等提 出具体 构 想。
【 键 词 】 据 ; 据 展 示 ; 事 诉 讼 ; 度 关 证 证 刑 制 【 图分 类 号 】DF 3 中 7 【 献 标识 码 】 文 A 【 章 编 号 】 6 1 5 01 2 0 0 — 0 6 0 文 1 7 - 1 ( 0 6) 3 0 1 — 4
邓 攀
( 东商 学 院 法 学 院 , 东 广 州 广 广 50 2 ) 1 3 0
【 要 】 据 展 示 制 度 是 近 年 来 我 国刑 事 诉 讼 法 学 理 论 界 与 司 法 实 践 部 门 关 注 的 热 点 之 一 。 文 试 图 立 足 摘 证 本
庭 前 证 据 展 示 制 度 的诉 讼 价 值 , 过 比 较 国外 的 相 关 制 度 , 出该 制 度 的 建 立 是 诉 讼 效 益 和 公 正 , 4 观 的 必 通 指 f J O r r
的 诉 讼 模 式 密 切 相 关 。 因此 要 透 彻 了 解 和 探 讨 证 据 展 示 制 度 ,首 先 得 从 两 大 法 系 的 该 相 关 制 度 进 行 考 察 。
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立法模式构想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盈圄墨ij竺竺!型!!、f叁整!查塾盒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立法模式构想郑沛青摘要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内容应包括证据开示的责任、范围、程序和违反开示义务的制裁等问题。
从开示的责任看,在公诉方负有主要的、全面的开示责任的前提下,被告双向开示;从开示的范围看,实行公诉方与辩护方的不对等开示;从开示的程序看,双方相互制约,并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同时确立对违反开示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和法律救济的制度。
关键词证据开示诉讼模式刑事诉讼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30—02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保留职权主义刑事诉讼内核的同时,火胆吸收了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模式的合理成份,使起诉方式由卷宗移送式向仪移送主要证据式转变,庭审方式由纠问式向抗辩式转变。
修改后的《律师法》为保障律师的阅卷权,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到检察机关查阅案件。
但并末从根本解决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之间的证据交换问题。
而且与刑诉法的规定相互冲突。
因此,我国急需建立与抗辩式审判方式相配套的证据展示制度。
所谓证据展示,在刑事诉讼小是指控辩双方在开庭审判前或者审判过程中按照正式的程序和方式披露各自掌握或控制的诉讼证据和信息资料的活动,足保障抗辩式审判程序正常运转的重要制度。
根据我国j1=|}事诉讼证据展示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情况,笔者建议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制度进行立法,其内容包括证据展示的责任、范围、程序和违反展示义务的制裁等问题,以确保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益价值的实现,将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向深入。
一、证据展示的责任我国拟建立的证据展示应实行双向展示,公诉方负有主要的、全面的证据展示责任,辩护方只负有限展示证据的义务。
(一)检察官的证据展示责任我国证据展示的责任承担中,检察官负有更为重大的全面的证据展示责任,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展示有利于秆I不利-j二被告人的各种证据,努力地使对被告人的有罪判决建立在充分保障辩护权的基础之一Ii,公正地提U j指控,这种责f C不仅与其作为诉讼一方的实质上的原告当事人的地位不相矛盾,而且恰恰足作为官方当事人的检察官客观公正执行法律义务的内在要求。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二)我国刑 事证据开示制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明确 为促进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
法的诉讼权利,笔者认 为,对证据开示应作进一步的明确: 首先,证据开示应 遵循的原则:(1)公正与效率原则。既然建立证
据开示制度的基本意义在 于保证诉讼的公正与效率二个价值目标。 试行证据开示制度就要在 公正与效率之间寻找一个最佳的结合点。 任何在操作中损害公正或不利于提高效率的作法,都应是禁止的。 (2) 依法开示原则。控辩双方 进行证据开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关于证据 开示的规定,不允许违背法律,自 行决定开示内容和程序等。不得利 用证据开示,互相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 合法权益。(3)双向开示原则。从当今国际司法潮流来看,试行证据 开示制度就应采 取“互 惠原则”,实行双向开示。双向开示原则主张证 据开示的双向性理论和不平衡理论是证据开示制度的基本理论,而且 双向开示并不等 于对等开示,控辩双方的证据开示应当是不平衡的, 检察机关负有全 面开示证据的义务,在证据开示中居于主导地位,辩 护律师只负有限 度的开示证据的义务。
全部证据,仅要求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 或照片。因此,律师 到法院阅卷,只能看到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 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 片。并且刑诉法强调法院庭前审查是程序 审而非实体审。因此,检 察院移送主要证据限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 内,通常只是对定案具有 关键意义并为法院审判程序所需的少量证 据,而只有在检察院 才能查阅全部证据,而且对于“主要证据”的确定 完全由主诉检察 官来认定,具有较大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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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制度【中文摘要】“证据为正义之基础”,在刑事诉讼中,为了实现保障人权,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目的,证据的作用就更为关键。
我国1997年刑诉法虽然进行了相应的司法制度改革,然而控辩不平衡仍然是刑事诉讼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本文拟从于证据展示的角度出发,对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的控辩平衡制度。
【关键词】证据控诉辩护
中图分类号: d915.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对证据展示制度的定义,学界有不同的主张,有的学者将其定义为:“指案件在开庭审理前,案件当事人之间可互相获取有关案件的信息”;有学者认为:“是指控辩双方在庭审前,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互相交换、知悉案件所涉及的证据及相关信息的制度”。
尽管在语言表述上不太一致,但意思大体上是一致的。
笔者认为,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是指控辩双方在庭审前相互交换案件的信息。
设立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让控辩双方在法官的监督下进行审前涉案信息交流,以便为庭审做准备[何家弘、南英主编《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92页。
]。
一、目前我国关于证据展示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97年新刑诉法的实施,我国刑事诉讼的模式也有强职权主义转化为吸收了当事人主义合理因素的诉讼模式,它强调了法官在
庭审中的中立地位和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由于法律规定上的不完善,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突出的问题,总的来说,我国关于证据展示的立法现状如下:
(一)立法现状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但从现有立法来看,对这方面问题的也是有所涉及的。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印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印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
第37条也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到检察院、法院调取证据。
第150条规定:检察院对案件提起公诉时,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同时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也规定:庭审中,辩护律师认为侦查机关、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法院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
此外,《规定》的第119条中首次规定了辩护人应于开庭五日前进行证据展示的内容。
而且第155条规定,公诉人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如果辩护方提出对新的证据要做必要准备时,可以宣布休庭。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的界定不明。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虽规定了自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
摘抄、复印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但法律并没有对“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予以明确的规定,主观随意性较大,检察院可能仅从自身的角度出发,仅将诉讼文书中的一些程序性文书出示给辩方,其他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实体性文书都排除在诉讼文书之外。
此外对于“技术性鉴定材料”的理解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使得检察机关往往以“合法”的手段将其所掌握的材料掩饰起来,辩护方根本无法接触到,而且仅将“技术性鉴定材料”进行展示,其他的最重要证据都不展示,况且“技术性鉴定材料”又并不是所有案件都必需的,因而辩护律师有时根本就无材料可查阅、复印,使得这一制度往往流于形式,有名无实。
2、对“主要证据”界定不明。
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上的困难。
《规定》中对“主要证据”作了进一步的解释:“主要证据”包括:(1)起诉书中涉及的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2)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
但又规定:“人民检察院针对具体案件移送起诉时,主要证据由检察院根据以上规定确定”。
这样检察院就可以根据控诉的需要来自行决定主要证据的范围,使法律的规定有名无实。
虽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3条进一步明确了“主要证据”的含义,为:“对认定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起主要作用,对案件定罪量刑与重要影响的证据。
”但却规定:“人民检察院针对具体案件移送起诉时,主要证据的范围由办案人员根据本条规定的范围和各个证据在具
体案件实际证明作用加以确定。
对主要证据为书证、证人证言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笔录或勘验、检查笔录的,可以只复印其中与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有关的部分,鉴定书可以只复印鉴定结论部分”。
由此可见,辩护人在开庭前全面了解证据的权利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这不仅不利于辩护律师积极性的发挥,更不利于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3、辩护律师向检察院申请取证困难。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了律师可以向法院、检察院申请调查取证,但实际上,由于控辩双方的力量不同,辩护方一般很难从检察院获得证据,而且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检察院若不移送证据应受何种制裁,这样就使得检察院故意不配合律师调查取证,甚至拒不向其提供有价值的证据,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没有任何保障。
4、六部委联合颁发的《规定》第119条明确规定了辩护方庭前五日内向法院提交拟庭审的证据材料,但并没规定法院通知检察院对证据进行查阅,司法实践中检察院有庭前查阅的情况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史卫忠:《建立中国的形式证据展示制度》,载于《人民检察》2003年第8期。
]
二、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刑事诉讼是一个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在刑事诉讼中,法院通过审核,查明证据,通过深入的分析判断,以达到对案件真相的了解和确认。
首先,我国法律是以求真求实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的,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就在于对证据的掌握和分析。
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就是让控辩双方能在庭审之前充分获取证据信息,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事实,查明案件真相,在此基础为庭审做充分的准备,防止将法庭演变成与查明真相无关的司法竞技场,以达到实体公正的目的。
其次,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也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益,使辩护人在庭审前能充分获取案件证据信息,从而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实现程序上公正。
再次,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也有利于检察机关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
检察机关既是公诉方,又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检察机关的行为准则,维护公平正义,准确打击犯罪,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并不存在部门利益的驱使。
证据展示制度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全面更准确地查明案件真相,防止错误指控,提高公诉的准确性,更好地维护法律的权威。
[ 秦颖慧:《论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构建》,载于《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3期。
]
(二)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有利于实现控辩平衡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既是公诉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而且检察机关本身又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所以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处于强势地位,有着辩护方所没有的政治地位和权利,特别是表现在对证据的调查取证上。
检察机关调查、收集证据比较容易,一般可以得到案件的大量证据,而且法律也为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
权利作了保障。
而辩护方的地位相对弱小,调查取证很难,虽然法律也规定了律师也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但却予以严格的限制,而且律师的调查取证的权利没有没有任何保障。
此外,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人对律师的职业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愿意配合律师的调查,这就使得律师的调查取证难上加难了。
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使控、辩双方在庭审之前互相知悉对方已掌握的证据,不仅可以实现控辩平衡,有利于律师有效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利于检察机关能掌握更加全面的证据,能正确的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判,做到不枉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