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建立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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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建立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价服务[2007]101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7.04.19
【实施日期】2007.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建立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定期报告制度
的通知
(甘价服务〔2007〕101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
为了及时掌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执行情况和收支使用情况,准确评价收费政策实施效果,使此项收费政策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促进项目建设,根据《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甘价服务〔2007〕216号)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建立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定期报告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告内容
1、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情况,各类建设的年开工建筑面积;
2、市政公用事业建设资金来源情况,投融资方式;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征情况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和用于项目建设情况;
5、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情况;
6、城市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目前价格水平;
7、附表一、附表二要求填写的相关数据。
二、报告目的
1、及时了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的执行情况;
2、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提供依据;
3、为制定城市公用事业价格政策提供依据;
4、进一步用价费政策促进我省城市公用事业项目建设。
三、报告时间
请各市(州)于每年6月30日前按报告内容的要求向省上书面报告上年度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执行情况。
四、报告要求
1、各级物价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定期报告工作,及时和有关部门协调沟通,确保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做到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2、省物价局会同财政、建设部门每年对各市(州)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定期报告工作进行考核,每年选择部分市、县、镇实地进行抽查,并将考核、抽查结果予以通报。
五、职责分工
1、各市(州)、县(市)物价、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收支使用情
况、配套费减免情况、公用事业价格改革情况和价格水平情况资料的整理;
2、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情况、年开工建筑面积(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资金来源情况、投融资方式、项目规划情况等资料的整理;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小组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综合评价;
4、由各市(州)物价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建设部门按报告内容要求汇总情况并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的书面报告同时上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附表: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基本情况一览表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项目投资价格情况表
甘肃省物价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建设厅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附表一: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基本情况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