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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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论文摘要................................................... 第. 1 页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特征............................... 第2 页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第 2 页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特征............................... 第 2 页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要求和地位........................... 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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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要求........................... 第3 页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 ............................ 第.. 3 页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和审判中的适用................... 第4 页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 第4 页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审判中的适用....................... 第5 页
四、诚实信用原则正确适用的意义............................. 第.. 6 页
参考文献................................................... 第. 7 页
论文摘要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债权理论中被视为“帝王条款”、
“最高行为准则”,其基本语意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否则将获得不利的法律评价。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就以法律的明文规定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本文在对诚实信用原则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了它在合同法中的适用。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生命市场经济
试论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守信是当今市场经济的不变法则,是市场经济的生命,是市场经济的生存基础。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们一直恪守承诺,讲诚信为自己开创事业。诚实信用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企业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恪守承诺,是一种古老的道德标准,随着市场交易的频繁被确立为一项交易的基本准则及基本的道德要求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特征.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不把自己利益的获得建立在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基础之上,应当在不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合同法)第6 条就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中国,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基准进一步提升到民商立法中去,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因此将其称为“帝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及至合同关系终止后,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配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等等。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被视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有“帝王规则”之称,它适用于物权、债
权等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尤其在合同法律关系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
1、诚实信用本质上是一个道德规范。只有在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都符合诚实信用标准
时,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会有质的发展和飞跃,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才会有更大的发展。
2 、正确理解和掌握《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真正内涵,正确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去解释合同,裁判案件,维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特征
说起诚实信用原则的特征,各界都有不同的看法,有的指出诚信原则具有补充性、不确定性、衡平性等特点,有的则指出诚实信用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其实本质上是一样的。诚信原则之所以具有补充性、不确定性、衡平性,正是由于“诚信原则思想渊源于自然法的善意与公平的理念,也就是说诚信原则是道德的法律化,或者法律的道德化。” 正是基于此,诚信原则才可以从善良与公平的角度补充当事人合同中未加规定的细节问题,而公平的实现有赖于衡平,但同时善良和公平本身就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
然而这种不确定性有可能会带来一种不安全性,因此需要通过法律的技术手段来有效的规制其
在个案中具体含义的释放。综上所述,作为道德的诚信原则是直接作为道德规范的,要求人具有诚实的品德和信守自己的承诺,它是道德对人的无条件的命令。而作为法律的诚信原则,不是法律指导社会成员的具体规则,而是作为解释和补充法律的原则,以克服法律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因此,它是有条件的、有限度的。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要求和地位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要求诚实信用作为一种道德准则,它首先表现为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相互之间的善意真诚、诚实不欺、讲究信用和公平合理的主观心理状态和客观行为状态。日常生活中人们关于不说假话、说话算数、信守约定等道德信念,就是诚实信用的基本道德要求。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人们之间交往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彼此在生产中的协作和商品的交换。这涉及人们的根本物质利益,诚实信用的道德要求在此过程中显得尤其不可缺少。同时由于经济关系对于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及诚实信用对于维护经济关系的基本作用,凡是存在一定程度的社会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社会,都把经济交往中诚实信用的道德要求加以法律化,也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来确保诚实信用的道德要求在经济交往中的实现。当代的中国合同法以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为其发展的重要标志。当代的中国合同法不仅是植根于现实社会经济条件的一部法律,而且还是一部深受社会道德条件影响的法律。尤其是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饱含当今中国社会的道德结构所决定的有关诚实信用的具体内容中国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内涵既包括一般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要求.又有若干自身的重大特点。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者意志的直接反映,其“帝王条款”之地位无庸置疑,若要给诚信原则准确定位就必须明确诚信原则与民法其它相关原则的关系。首先,学界关于诚信原则与权利滥用原则之相互关系,向来有不同主张:1.诚实信用系原则,权利滥
用禁止系违反诚信原则之效果,因此,运用于具体事件时,可重复适用。2.诚信原则仅是如何行使权利及如何履行义务之指导原理,权利滥用禁止法理,并不受诚信原则之拘束,而应就各个具体场合加以处理。3.诚信原则乃债权法之原则,而权利滥用禁止则为物权法之原则。4.诚信原则系支配契约当事人间之特别权利义务关系,而权利滥用禁止则系支配无上述
契约当事人间之一般权利义务关系。5.诚信原则为对人关系之法理,权利滥用禁止为
对社会关系之法理。笔者认为上述几种学说中以第一种学说最为有力。
实际上权利滥用的行为就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的行为,其是为法律所不允许
的。于德国法中,禁止权利滥用的制度其实是依德国民法典242 条为基础由德国法院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