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实施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日照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提升住房品质和居住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51号)、《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城市、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是指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对拟开发项目的性质、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绿色建筑与住宅性能认定,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建设等方面提出的建设条件意见,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的依据。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实施、管理、监督工作,负责主城区内(包括日照街道、石臼街道、秦楼街道、卧龙山街道)《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实施、管理工作。
东港区(不含日照街道、石臼街道、秦楼街道)、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不含卧龙山街道)、岚山区、莒县、五莲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实施、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包含以下内容:(一)宗地(项目)概况:包括宗地(项目)位置、用地规模和用地性质,以及开发期限等要求;
(二)基础设施配套要求:包括供水、排水(雨水、污水)、供电、通信、燃气、供热、绿化、环卫、车库、车位等设施的建设期限、建设时序,有关管线布置等要求;
(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包括物业服务、政务管理以及教育、养老、卫生等设施的建设期限、建设时序等要求;
(四)住宅产业化、住宅性能认定,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和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的道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应当符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要求,其他建设条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出具。
第七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方案前,应当书面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并提供该宗土地的位置、用途、面积等基本信息。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书面通知后,对拟开发建设地块,向城市管理、人防、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商务等相关部门征求开发建设条件意见。
相关部门在收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通知后,根据各自职能,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条件。
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各部门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建立协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部门提出的建设条件不一致的问题。
第十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内容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或出让须知中。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须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建设条件变更涉及相关税费的,应当补缴税费。
第十二条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准,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将土地转让等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继续严格落实该宗土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审查机构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初步
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未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进行设计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
项目宗地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竣工和同时交付使用。
分期建设的,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居住使用条件。
未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进行开发建设的,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手续,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进行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在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公示的内容应当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作为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依据。
第十七条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行政处
分。
第十八条城市、县城规划区范围外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东港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岚山区、莒县、五莲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附件: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示范文本)
附件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示范文本)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水平,提升住房品质和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51号)、《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对号宗地(房地产开发项目)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
第二条宗地(项目)概况
1.项目位置:;
2.用地规模:;
3.用地性质:;
4.其他:。
第三条参加该项目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或者协议出让的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知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日照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对开发经营本项目的房地产资质等级要求。
本项目开发建设期限为个月,以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至完成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之日计算。
第四条本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规范、工程标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并确保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
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居住使用条件。
第五条本宗地供水设施现状:_________ ;该项目的供水设施计划从_________ 接入,见附件《供水管位现状图》。
排水设施设施现状:_________ ;该项目的排水设施计划从_________ 接入,排水采用雨污分流,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 以上,见附件《排水管位现状图》。
燃气设施设施现状:_______ ;该项目的燃气设施计划从_ ________ 接入,见附件《燃气管位现状图》。
供热设施设施现状:_________ ;该项目的供热设施计划从_________接入,见附件。
第六条规划红线内的绿化、路灯、环卫、健身场地、海绵
城市等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于年月日前建设完成。
多层住宅每幢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高层住宅适当增加。
商业用地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米,存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当按照使用人口、垃圾日排出量、收集频率计算,总容纳量必须满足使用需要。
其他要求:。
第七条规划红线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下同)、车位于年月日前建设完成。
第八条物业服务用房于年月日前建设完成,由建设单位无偿配置,为地面以上能够使用的房间,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简单装修等正常使用功能,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应同步建设完成物业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 ,第一期项目交付15日前移交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
第九条建设项目配建的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投资、建设、产权移交,按照《日照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9号)相关规定执行。
相关公共服务设施,于年月日前建设完成。
第十条住宅应当按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及《山
东省商品住宅性能认定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性能等级认定。
住宅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建设技术要点》的要求。
第十一条本项目〔申报〕〔不申报〕〔广厦奖〕〔广厦奖候选项目〕。
本项目〔申报〕〔不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
本项目〔申报〕〔不申报〕智慧建筑。
本项目〔申报〕〔不申报〕〔A〕〔AA〕〔AAA〕级住宅性能认定。
申报广厦奖或广厦奖候选项目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和申报程序进行。
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住宅或住宅性能认定的,应当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前完成创建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或住宅性能认定评审。
第十二条本项目应当满足以下建筑节能要求:
1.本项目应当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标准号);
2.本项目应当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标准号),达到星级绿色建筑要求;
3.本项目〔申报〕〔不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标识类型〔设计标识〕〔运行标识〕;
4.本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当用要求(太阳能光热、浅层地热、太阳能光伏、风能等):;
5.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住宅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筑(住宅)产业化技术规定要求,积极推广应当用成套技术,依据《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成套技术量化评价指标》,按照山东省有关建筑(住宅)产业现代化推广应当用技术公告,选择适合的住宅建筑与结构技术、节能与新能源开发利用技术、住宅厨卫成套技术、住宅管线成套技术、住宅智能化技术、居住区环境及其保障技术和住宅施工建造成套技术,并参照国家、省编制的住宅部品与产品选用指南,选定资源节约型的优质材料和部品。
1.本项目应当采用下列产业化技术、部品:
;
2.本项目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或钢结构体系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
第十四条本项目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满足人防设计要求。
第十五条本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应当达到国家工程质量合格标准,并经过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有效时限:(一)本《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有效期1年。
(二)国土资源部门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延期。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延期的,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有效期届满后,国土资源部门未提出延期要求或者延期后在有效期间仍未出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废。
第十八条本《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一式份,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年月日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20年月日印发—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