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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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

2017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297号)的精神和要求,推动双创示范基地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创新型孵化载体的管理,更好的服务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孵化器,旨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以初创期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企业孵化为主要任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降低创业者的风险和成本,提升创业企业成功率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以及产业园等。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以科技型创业项目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团队孵化为主要任务,通过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包括创客空间、创客服务平台、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创业苗圃等新型创新载体。

第三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备案主体为运营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各类法人。

第四条孵化器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南山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

(三)运营时间在一年以上;

(四)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

(五)拥有专业的运营管理和服务团队,团队骨干具备一定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六)拥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入驻对象的评审认定办法、毕业与退出机制、日常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考核评价办法、信息登记与管理制度等;

(七)具备开展各种服务及活动的能力,已开展投资路演、宣传推介、创业培训、创业导师、创业沙龙等一系列活动;

(八)已入驻一批企业,且没有污染环境、安全隐患或其他危害公共利益的项目入驻。

第五条众创空间备案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南山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

(三)运营时间在半年及以上;

(四)拥有可自主支配的线下经营性场地150㎡以上或线上服务平台,且服务对象超过300人/次;

(五)拥有专业的运营管理和服务团队,团队骨干具备一定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六)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入驻对象的评审认定办法、毕业与退出机制、日常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考核评价办法、信息登记与管理制度等;

(七)具备开展各种服务及活动的能力,已开展投资路演、宣传推介、创业培训、创业导师、创业沙龙等一系列活动;

(八)已入驻一批项目,且没有污染环境、安全隐患或其他危害公共利益的项目入驻。

第六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备案,实行常年受理申报、分批考核、年度公示制度。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申请受理工作。

第七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主体提出备案申请,须提交《南山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经考察通过后,开具备案确认函。

第八条通过备案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应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以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检查,情况属实的,取消该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资格、收回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南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山区科技创新局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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