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合集下载

(完整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完整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发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发布日期】2015-08-13【生效日期】2015-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青政发〔2002〕3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贯彻实施《规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一、继续教育学分的标准、计算办法和依据继续教育学分是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数量和质量而设的计算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主要依据培训、自学、科技奖和论文(著)四大类折算,其计算方法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各行业与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联合发文确定学分计算办法的,仍按原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暂按下列办法计算并实施登记:(一)培训类1、参加市和区(市)各部门(单位),以及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经考核(考试)合格后,按实际学时计算学分(其中各种辅导性应试培训按实际学时折半计算学分),以颁发青岛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单科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2、参加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等各类培训、进修学习,以及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高级研修班的,先按实际学习天数计算总学时和学分,再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参加上述两类培训,学分计算标准一天为5个学时,每5个学时折算1学分。

每项培训计算和折算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3、参加市和区(市)各部门(单位),以及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等,按实际学时折算学分,以组织单位颁发的《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如系本人主讲,按主讲一个专题计2学分,依次递增。

4、参加国际和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学术报告)、专题研讨会及高级研修班等,每次按实际天数计算学时,以主办单位发给的证书或会议通知、与会人员名单为依据登记学分(参加不同级别、同一专题会议的,按最高级别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5.08.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充分适应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需求,国家设立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以下是针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一、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在本领域的知识和技能水平,不断适应科技和社会的发展变化。

2. 原则:自愿参加、因岗派遣、分类管理、综合评价。

二、参加范围和对象1. 参加范围:所有从事或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分行业和部门。

2. 参加对象:具备相应学历和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继续教育的人员。

三、学时和学分要求1. 学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应每年参加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具体学时要求由所在单位根据岗位要求进行规定。

2. 学分要求:学习结束后,根据所获得的学习成绩和考试成绩,按照一定的学分制度进行评价。

四、培训内容和方式1. 培训内容: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以提高技术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

包括但不限于学术讲座、实践操作、案例分析、研讨会等形式。

2. 培训方式:培训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进行,可以由专业教育机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主办,也可以由个人自主选择学习方式。

五、评价和认证1. 继续教育学习结束后,通过考试或评价的方式对学习成果进行评价,确认学分并颁发相应证书。

2. 学分和证书应在继续教育学习结束后及时登记,并纳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六、政策保障和激励措施1. 政策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纳入评职称和职业发展的重要考核指标,对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在晋升、薪酬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2. 激励措施:对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授予先进个人表彰、学术成果鉴定等荣誉,并提供相应奖励。

以上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通过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有助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专业技术人员也应以自觉主动的态度参加继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确定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基本
原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架构、培训管理和评价、补助政策及实
施程序等。

(一)基本原则1、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服务国家
战略和社会发展需要,提升国民素质和能力建设,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养
和造就,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不断推进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和培训。

2、坚持科学化、正规化、系统化、完善化原则,促进
学习机制和制度改革,构建以专业技术培训机构和高等教育机构为主的继
续教育体系。

3、坚持分级自治、积极联动、共建共享原则,建立统一的
规范性制度和配套支持机制,确保全社会参与、组织负责、个人主体参与、实施有效的继续教育工作。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架构1、职
业技能认证制度。

国家建立职业技能认证制度,认证范围涵盖全时段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学员和工作人员,依据用人单位或行业等需求确定培训模块
和内容,开展职业技能认证考试,给予认证证书。

2、专业资格认证制度。

国家建立专业资格认证制度,持职业技能认证证书的人员,。

2019年关于实施《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doc

2019年关于实施《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doc

关于实施《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青人发[2002]19号各区、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有关驻青单位:为切实做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青政发[2002]3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贯彻实施《规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一、继续教育学分的标准、计算办法和依据继续教育学分是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数量和质量而设的计算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主要依据培训、自学、科技奖和论文(著)四大类折算,其计算方法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各行业与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联合发文确定学分计算办法的,仍按原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暂按下列办法计算并实施登记:(一)培训类1.参加市和区(市)各部门(单位),以及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经考核(考试)合格后,按实际学时计算学分(其中各种辅导性应试培训按实际学时折半计算学分),以颁发青岛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单科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2.参加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等各类培训、进修学习,以及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高级研修班的,先按实际学习天数计算总学时和学分,再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参加上述两类培训,学分计算标准一天为5个学时,每5个学时折算1学分。

每项培训计算和折算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3.参加市和区(市)各部门(单位),以及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等,按实际学时折算学分,以组织单位颁发的《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如系本人主讲,按主讲一个专题计2学分,依次递增。

4.参加国际和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学术报告)、专题研讨会及高级研修班等,每次按实际天数计算学时,以主办单位发给的证书或会议通知、与会人员名单为依据登记学分(参加不同级别、同一专题会议的,按最高级别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全文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全文

最新《专业技术人员持续教育规定》全文为了规范持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停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依占有关法律法例和国务院规定,拟订本规定。

下边是为您精心的有关最新《专业技术人员持续教育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持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停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依占有关法律法例和国务院规定,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以及社会集体等组织 ( 以下称用人单位 ) 的专业技术人员持续教育 ( 以下称持续教育 ) ,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持续教育应该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中心,突出针对性、适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质、按需施教、讲究实效、培育与使用相联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该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持续教育的权益。

专业技术人员应该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踊跃参加持续教育,完美知识构造、增强创新能力、提升专业水平。

第五条持续教育推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持续教育所需经费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公司、事业单位等应该依照法律、行政法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员工教育经费,不停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持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持续教育工作推行兼顾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系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持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兼顾协调,拟订持续教育政策,编制持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当地域专业技术人员持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行。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持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行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持续教育内容包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含专业技术人员应该广泛掌握的法律法例、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含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该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继续教育是实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根据国家有关高等职业教育的规定、山东省人社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以及青岛市关于实施《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有关意见,结合学院“十三五”规划教师发展工作实际,为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对象1.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学院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2.本办法中继续教育的实施对象是指学院全体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化管理,全体专业技术人员每学年应完成不少于20学分的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培训学分和自学学分各不少于5学分,阅读学分不少于2学分。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第四条继续教育学分的计算标准、方法和计算依据继续教育学分是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数量和质量而设定的计算单位,主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类培训、自学进修和阅读指导等继续教育的完成情况进行折算,其计算方法按以下规定并实施登记制度。

(一)培训进修类学分1.学院内部培训。

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各类讲座、学术交流论坛和工作坊等培训的计分标准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讲座、学术交流论坛和工作坊培训的每2次登记1学分;参加二级院部和职能部门组织的讲座、学术交流论坛和工作坊等培训的每4次登记1学分;参加学院举办的专题研修班以实际发生的学时折算学分。

计算标准为:一天折算1个学分,同一培训项目计算最多不超过4学分。

2.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专题讲座、研讨会、学术交流、高级研修班和技术操作示范等培训项目,按实际学时计算学分(其中各种辅导性应试培训按实际学时折半计算学分),按照实际学习天数计算总学时和折算学分,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为依据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
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人社厅发[2015]151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5.09.14
【实施日期】2015.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5〕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15年8月13日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第一部以部令形式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部门规章,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具体措施。

颁布实施《规定》对于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具有十分重
要的意义。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规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将《规定》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体系,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政策宣传活动。

通过学习宣传,使广大专业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青岛市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青岛市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青岛市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26•【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做好青岛市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人事(组织)处,各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为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2020年度我市继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学习教材为提升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让专业技术人员对“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数字经济重构经济增长新格局”等方面有深入了解和全新认识,经研究确定青岛市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简称公需科目)学习教材为:中共中央党校编辑的《政府数字化转型理论与实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集团2020年4月出版;袁国宝著《新基建》,中国经济出版社2020年5月出版。

两本教材可任选一本。

二、学习形式为做好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今年公需科目学习主要采取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自学”的方式,有网络条件的部门(单位)也可采取“线上分散培训”的方式。

三、组织实施公需科目学习由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及市级专技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等主管部门自行组织。

各区市人社局负责组织本区市的公需科目学习,市直部门及基地负责组织本系统及本基地的公需科目学习;其他无主管部门的公需科目学习由承担其人事代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为做好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山东省人社厅的有关通知要求,暂停专技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线下集中培训,待疫情解除后自行有序恢复。

公需科目考试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青岛市人社局)统一部署,各主管部门具体实施,专技人员完成学习后,参加各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继续教育,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专业技术岗位或者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拓展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的教育。

继续教育中的学历教育、教师的培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开展继续教育应当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遵循按需施教、学以致用、讲求实效和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编制继续教育中、长期规划,完善政策,逐年加大投入,促进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继续教育的相关管理工作;行业组织具体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及相关工作。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考核登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参加与本专业和本岗位有关的继续教育,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所在单位委派参加脱产、半脱产学习期间,其工资、社会保险等待遇与本人在岗时相同。

专业技术人员要求脱产或者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所在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条继续教育以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组织的学习和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活动为主,可以采取培训、进(研)修、学术讲座(会议)、业务考察和远程(网络)教育等多种形式进行。

青岛市专技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

青岛市专技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

青岛市专技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一、继续教育的重要性1.1 专技人员继续教育的背景和意义专技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期间,通过学习和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过程。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变革,专技人员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以适应工作环境的变化和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1.2 青岛市专技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性青岛市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拥有众多的专技人员。

为了提高青岛市专技人员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青岛市政府制定了专技人员继续教育的政策,并将其纳入公需科目。

这意味着专技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并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学分,才能保持自己的专业资格和职业发展的机会。

二、青岛市专技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和要求2.1 继续教育的内容青岛市专技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 专业知识培训:包括专业知识的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等。

- 技能培训:包括技能的提升和实际应用等。

- 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培训:包括职业道德的培养和职业素养的提高等。

2.2 继续教育的要求青岛市专技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如下: - 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必须是青岛市的专技人员。

- 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学时要求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学分。

- 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进行继续教育,不能超过规定的期限。

三、青岛市专技人员继续教育的实施方式和途径3.1 实施方式青岛市专技人员继续教育的实施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 线下培训:通过组织专业培训班、讲座和研讨会等形式进行培训。

- 线上培训:通过互联网平台、在线课程等方式进行培训。

- 自主学习:通过自学和自我提升等方式进行学习。

3.2 实施途径青岛市专技人员继续教育的实施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 政府组织的培训:由青岛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活动。

- 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培训:由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培训活动。

- 专业协会组织的培训:由相关专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活动。

山东省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导语:继续教育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

下面是收集的山东省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和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推动继续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专业技术职务制度评聘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改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为目标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教育。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当坚持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市)人事部门是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和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由承担其人事代理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本系统或本行业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结合本单位发展目标和工作目标,适应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高的要求,制定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和年度计划,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八条继续教育应当根据教育对象、岗位特点、学习内容、学习条件等不同情况,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函授、刊授和远程教育以及自学等方式实施。

采用自学方式实施继续教育的,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提出自学计划,经所在单位认定或者由单位统一安排。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保证其每年接受脱产继续教育的时间一般累计不少于12日。

在接受脱产继续教育期间,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统一安排参加继续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完成学习任务,按规定接受考核和检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我国逐渐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一、指导思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加快企业技术进步的有效措施。

指导思想是:与经济结构调整和科技创新战略相适应,继续教育贯穿于职业生涯始终,以提升人的素质和企业技术水平为目标,推行个人和企业共同承担费用的原则。

二、对象和内容1.对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2.内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行业技术领域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管理、经济、法律、信息化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职称评审和其他资格认证需要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企业所需的其他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内容。

三、方式和方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结合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和方法,以最大化发挥培训效果。

方式包括:1.集中授课。

例如,通过职业院校、培训中心等集中授课,组织专门的学习班和培训班。

2.现场教学。

例如,派遣专家教授相关主题,对生产和技术工作实施指导,开展师徒结对帮扶。

3.网络学习。

例如,通过互联网教学和远程教育,线上开展授课、答疑和考试。

4.自学考试。

例如,参加职称评审和其他资格认证考试。

四、学时和学分要求根据《人才培养与继续教育规划纲要》,专业技术人员每两年至少应参加40学时的继续教育,并取得一定的学分。

同时,各行业应结合实际,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学时和学分要求。

五、费用和奖励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费用原则上由个人和单位共同承担,其中个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费用。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人员工资、奖金、职称评审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激励,以便于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六、总结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快企业技术进步的有效措施。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项目计划备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项目计划备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项目计划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1.21•【字号】青人社字[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正文关于做好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项目计划备案的通知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人事处,各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为做好2020年度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继续教育工作水平,现就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项目计划备案及班次核准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计划备案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人事处及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各单位)要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实际需求,研究制定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项目计划,填写“2020年度专技人员继续教育项目计划备案表”(附件1)电子版,于2020年2月10日前发送到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简称市人社局专技处)继续教育邮箱/****************进行备案。

二、班次核准为方便服务对象,2020年继续教育培训班次核准采用网上办理方式。

各单位在完成2020年度继续教育项目计划备案的基础上,拟举办培训班时,须在开班3个工作日前,填写“2020年度专技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核准表”(附件2,简称核准表)电子版,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办理:(一)继续教育邮箱,具体流程为:承办单位将核准表发到市人社局专技处继续教育邮箱(****************)→市人社局专技处下载核准→反馈核准表→承办单位下载,打印保存核准表。

(二)继续教育工作QQ群(青岛专技继续教育)。

核准表要设置为一张纸上,表中“办班目的和作用”可简化为两三句话,所有信息必须填写完整;“填报时间”及“主管单位意见”时间要填写实际上报日期;“培训班课程表”必须填写班主任姓名及手机号;“培训班名称”要填具体名称,不多于10个汉字。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12.02•【字号】•【施行日期】1990.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1989年12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促进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扩展知识,提高业务素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在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重点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

第三条继续教育要为“科教兴鲁”战略目标服务,要与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紧密结合,要按照讲求实效的原则,动员各方面力量,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和多种形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继续教育工作由各级专业技术人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任务要求第五条继续教育要为我省经济、科技发展培养人才,学习研究世界和国内科学技术领域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同时要注重针对性、实用性。

继续教育的内容要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员的基础知识和实际需要来确定。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一)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应努力学习、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新知识和国内外发展的新动态,使知识水平处于领先地位,较好地发挥学科带头人的作用。

(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应深化基础理论知识,拓宽知识面,掌握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和发展动态,提高创造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本岗位专业知识,掌握现代管理基本知识,增强基本技能,提高适应能力。

(四)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主要应进行本岗位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训练,达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要求。

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水平应逐步达到国家发布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业余学习为主,每人每年应安排累计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

继续教育应建立严格的学分考核制度。

学分考核具体办法由省专业技术人员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07.31•【字号】青财会[2006]18号•【施行日期】2006.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会〔2006〕18号)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业,中央、省驻青单位,各社会团体和其它经济组织: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范会计培训行为,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会〔2005〕33号)《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鲁财会[2006]23号)、《青岛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青财会[200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会〔2005〕33号)《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鲁财会[2006]23号)、《青岛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青财会[200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会计用人单位、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对会计人员知识与技能进行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其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教育。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青政发〔2002〕3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贯彻实施《规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一、继续教育学分的标准、计算办法和依据继续教育学分是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数量和质量而设的计算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主要依据培训、自学、科技奖和论文(著)四大类折算,其计算方法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各行业与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联合发文确定学分计算办法的,仍按原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暂按下列办法计算并实施登记:(一)培训类1、参加市和区(市)各部门(单位),以及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经考核(考试)合格后,按实际学时计算学分(其中各种辅导性应试培训按实际学时折半计算学分),以颁发青岛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单科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2、参加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等各类培训、进修学习,以及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高级研修班的,先按实际学习天数计算总学时和学分,再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参加上述两类培训,学分计算标准一天为5个学时,每5个学时折算1学分。

每项培训计算和折算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3、参加市和区(市)各部门(单位),以及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等,按实际学时折算学分,以组织单位颁发的《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如系本人主讲,按主讲一个专题计2学分,依次递增。

4、参加国际和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学术报告)、专题研讨会及高级研修班等,每次按实际天数计算学时,以主办单位发给的证书或会议通知、与会人员名单为依据登记学分(参加不同级别、同一专题会议的,按最高级别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同时做主题演讲的,以演讲稿等说明材料为依据,分别增计20学分、10学分、8学分、7学分。

5、出国考察学习者,以考察报告或总结(2000字以上)为依据,每次登记3学分;出国讲学或出国留学进修者,以单位证明或进修证书为依据,每次时间在半个月内的登记10学分;半个月以上至一个月的登记20学分;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的登记25学分;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登记30学分;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登记35学分;四个月以上至半年登记40学分;半年以上至一年登记45学分;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二个月增计5学分。

(二)自学类1、自学要求。

自学内容要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自学课程应根据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结合单位生产、科研开发、技术进步、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发展需要,以及全面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要求选定。

2、自学任务的提出。

自学任务可以采取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申报并经单位认定备案和单位统一安排两种方式进行。

3、自学计划的申报。

专业技术人员应于每年年底向所在单位提出本人下年度的自学计划,填报《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学申报认定备案表》(一式两份),交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定备案。

经认定后的自学计划可以列入各单位的继续教育年度计划。

4、单位下达自学任务书。

各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在制定继续教育年度计划时,可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和生产、科研发展的需要,对专业技术人员提出自学要求,并下达自学任务书。

任务书应包括:学习内容、具体要求、学习参考资料、起止时间、学时计算、考核办法等项目。

5、自学考核认定。

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申报认定或单位下达的自学计划、自学要求,按时完成自学任务。

专业技术人员自学情况,由所在单位组织考核。

考核可采用考试、论文、答辩、应用成果和学习笔记等方式进行。

经考核认定后,由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将考核情况填入《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学申报认定备案表》内(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留存1份,单位存档1份),并以此表为依据,将获得的学分计入《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中。

6、自学的学时计算。

自学的学时计算由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自学的内容、要求、参考资料和考核方式确定。

对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自学学时折算学分,原则上累计不超过8学分(学分计算以自学计划的天数折算)。

7、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学考试者,以单科合格证书或学校出具的有学籍编号的成绩证明单等为依据,每门登记5学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承认的各种学历教育者,以录取通知书、毕业证和成绩单为依据,在规定的学制内每年登记10学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课程学习,以结业证书为依据一次性登记30学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教育者,以学位证书为依据一次性分别登记40学分和60学分。

8、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所在单位重大技术项目引进、安装、调试和重大技术项目改造期间,以单位出据的有关证明(项目合同、验收报告复印件和单位证明)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时间在半年内的计10学分,超过半年以上的,每满1个月增计2学分,1年最多可计20学分。

(三)科技奖励类接受该类继续教育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

1、国家科技奖。

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计200学分;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计150学分,二等奖,计100学分。

2、省科技奖。

获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计100学分;获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计80学分,二等奖,计60学分,三等奖,计40学分。

3、市科技奖。

获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计60学分、40学分、20学分;获市星火科技奖一、二等奖,分别计40学分、20学分。

(四)论文(著)类1、发表学术、技术论文,以发表论文的刊物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

在国外刊物上发表(具有刊号的刊物,下同),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计25、22、19学分;在国内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计15、12、9学分;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计10、7、4学分;在市级刊物上发表,第一至第二作者分别计5、3学分。

各种内部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计1学分。

2、学术会议交流论文,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论文集或会议文件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

国际学术会议交流论文20学分,全国学术会议交流论文计10学分,省级学术会议交流论文计8学分,市级学术会议交流论文计7学分。

有第二、第三作者的,依次递减3学分。

在学术会议上以书面形式交流论文材料的,按下一级会议折算学分。

同一论文在不同级别学术会议上交流或被不同刊物上刊发的,按最高级别登记学分,不得重复登记。

3、出版著作、译著,以出版物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

由国家级出版的,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计40、37、24学分;省(部)级出版的,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计30、27、14学分;市级出版的,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计20、17、4学分。

二、《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对《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要严格管理,促进《证书》管理规范化。

《证书》管理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一)《证书》的印制、发放与保管1、《证书》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国家、省有统一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但应到市人事局备案)核发;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并登记存档。

2、《证书》发放对象,为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在职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管理人员。

3、继续教育证书编号由各区(市)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和驻青有关单位自行编写。

如市南区应编写为:市南继教00001;即墨市:即墨继教00001;海尔集团:海尔继教00001号;实行人事代理的企、事业单位,由其负责人事代理的人才交流中心单独编号,如青人才继教00001号,以此向后排列。

4、《证书》由市人事局加盖“青岛市继续工程教育协会”钢印后,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或单位统一保管使用。

5、《证书》要妥善保管,如有损坏或丢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到市人事局补办。

6、《证书》填满后,由主管部门凭原《证书》到市人事局申领。

(二)《证书》登记及验证办法1、《证书》登记。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内外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后,一般应在10日内持有关依据材料到本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该主管部门审核依据材料后,将接受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学分等情况分类登记在《继续教育证书》上,并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对弄虚作假的,证书原始登记内容和当年度继续教育学分全部作废。

2、《证书》验证办法。

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专业技术人员《证书》进行验证,验证具体办法如下:(1)日常验证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并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事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2)当年拟晋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和以考代评的人员,在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前,将其《证书》随同依据材料送青岛市人事局教育培训处审验,青岛市人事局将根据审验情况,出具《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证明书》,作为与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挂钩的依据;当年拟参加晋升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人员,其《证书》分别由所属的区(市)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及驻青有关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或负责其人事代理的人才交流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验证。

(3)验证内容为:《证书》内规定的项目是否如实填写并签证盖印;学分完成情况即每年是否完成了规定的学分;拟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要检查上一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到本次送验时,累计或平均每年完成的继续教育学分数。

获得学分的依据材料即为验证的依据材料。

各区(市)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单位)、驻青有关单位和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在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进行验证时,应将验证的结果如实填在《证书》的“年度考核情况”栏内,对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分者和未完成者,分别注明“完成”和“未完成”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

青岛市人事局在审验时使用“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审验专用章”。

有关验证材料的报送具体办法,按《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青人字〔1999〕64号)规定执行。

二、继续教育学分与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晋升、评聘挂钩办法自2002年开始,我市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情况与晋升、续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考评挂钩,按照《关于实施继续教育学分与晋升、续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考评挂钩有关问题的意见》(青人发[2001]13号)执行。

(一)专业技术人员在其任职年限内要求晋升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时,其完成继续教育学分情况在《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选量化赋分表》中体现一定分值,作为其晋升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依据之一。

其中修满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的,在《赋分表》中体现10%左右的分值。

(二)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种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合格后,在向市人事局考试中心申报有关资格材料的同时,一并携带《继续教育证书》和获得学分的相关原始依据材料到市人事局教育培训处审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