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概论(一)教育法基本原理201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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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的渊源
(五)教育行政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行政规章由 政府部门制定
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人 民政府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 府
部门教育规章(国务院规定)
教育行政规章
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地方政 府规定)
教育法的渊源
(六)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七)有关教育的国际条约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宪章》 《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承认高等教育学历、 文凭与学位的地区公约》
1、财产所有权关系 国家举办的学校——学校财产的所有 人是国家。 学校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对属于国家所 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基于相邻的事实而产生的不 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之间在对各自所 有或占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 处分权利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有利生产,方便 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党的教育政策
党的机关创制 不具有国家意志性
表现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规 不 同 章;内容明确具体
实施方式 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 不 同 实施 调整范围 调整国家行政权力能涉及 不 同 的教育关系的部分领域 稳定程度 稳定性较强 不 同
决议、决定、纲领、宣言、 口号;内容较原则
依靠宣传、思想政治教育 调整范围广,可渗透到教 育活动的各个领域 灵活性较大
宪 法 中 关 于 教 育
的 主 要 规 定
教育活动中的德育原则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管理的权限 制定教育法的指导思想
教育法的渊源
教育基本法律 (二)教育法律 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 《教师法》 《职业教育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 《高等教育法》 《学策对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起 指导作用
教育法是实现党的教育政策的重要形式
紧密配合、相互作用、相辅相成
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一、教育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全部教育法 律应遵循的总的指导原则,是教育立法、 执法、守法以及教育法的监督的出发点 和基本依据,体现了教育法的本质。
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
(一)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教育法是行政法的分支,属于公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 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教育法是规范教育活动,调整教 育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
教育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教育法与行政法不能等同。 教育法以调整教育行政关系为主,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续)
(二)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原则 1、教育与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
2、教育与社会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
3、教育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续)
(三)体现人的全面发展原则 德 、 智 、 体 、 美 、 劳
人的全面发展指 人的劳动能力的 全面发展
智力 体力
三、高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的内容
1、人民
2、民族
法律关系的主体
3、国家和国家机关
4、自然人
5、法人
1、国家权力
2、人身、人格
3、行为
法律关系的客体
4、法人 5、物 6、精神产品
7、信息
二、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 确认和调整的,以人们在教育方面的权 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纵向) 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横向)
三、教育法的体系
教育基本法律
教育单行法律 纵向结构
教育行政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
教育行政规章
教育法体系
教育基本法
教育基础法
职业教育法
横向结构
高等教育法 成人教育法 残疾人教育法 教师法 教育经费法
第四节 教育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人们在从事社会活 动过程中而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社
三、受教育权
(一)公民受教育权的含义
1、受教育权是人生存发展的基本人权 2、受教育权是人的应有权利 3、受教育权是一项法定权利
(二)公民受教育权的内容体系
1、从受教育权的来源看,受教育权属于人权。 必须遵守世界有关人权公约的规定。 2、从一个国家来看,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基 本权利,其他法律关于受教育权的规定不能违 背宪法的精神。 3、从教育法自身来看,反映了公民受教育权的 具体内容。教育法第42条规定了受教育者享有 的五个方面的权利。(见P035第一段)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
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
2、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义务平等
3、宗教与教育相分离
4、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 道德教育
政策: 第一、学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 第二、不得开设宗教课; 第三、不得强迫、诱使学生信仰宗教,更不得在 学校内从事任何发展教徒的活动。 第四、中等和中等以下学校的教材不得有宣传宗 教思想的内容。大学某些学科采用有宗教内容 的教材应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教师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违反规定带领学 生参加宗教活动,严禁外籍教师在学校从事传 播宗教活动。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一章 教育法基本原理
第一章
教育法基本原理
一、教育法的定义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 以权利义务为调 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 范体系,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 会管理的手段,它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某种社 会目标的工具。。 (P003)
学校权利:
有权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有权对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奖励 有权对违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有权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业证书
学校的义务:
负有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责任; 禁止体罚摧残学生和侮辱学生人格。
学生的权利:学习和发展的权利
有权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有权使用教学设备和设施; 有权参加个人特长活动; 有权参加合法的社团活动; 有权申请各种学金; 有权对学校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有权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义务教育实施细则》
《学位暂行实施办法》
(三)教育行政法规
《教师资格条例》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教育法的渊源(续)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有权制定地方性
法规的地方国家
权力机关
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人 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 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
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 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是党 实现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
(一)本质上的一致性
指导思想一致 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一致 体现的意志和利益一致 任务一致
两者的区别
教育法
制定主体 国家机关创制 不 同 具有国家意志性
(三)公民受教育权的发展
1、受教育权向追求学习权发展 2、受教育权向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受教育权 发展的趋势,以保证教育的公平性 1)对女子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2)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青年受教 育权的法律保障 3)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4)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 律保障 5)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参与关系自愿
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不存在隶属性关系
(二)几种基本的教育法律关系
学校与政府的关系 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学校与教师、学生的关系
(一)学校与政府的关系
1、学校与政府权利义务的内容和特点 政府的权利——有权依法对学校进行 管理、干预和施加影响。 政府的义务——依法行政,认真履行 职责,提供各种服务。
学生的义务:
接受学校的思想品德和政治教育; 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五节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一、权利 (一)权利的含义
关于权利的含义众说纷纭。有资格说、 自由说、利益说、法力说、可能说、规 范说。
(二)权利与权力
两者的关系: 权力以法律上的权利为基础,以实现法 律权利为目的; 权利制约着权力的形式、程序、内容及 过程; 某些权利的实现需要依赖一定权力的行 使。
国家举办的学校:具有人事性质的 行政法律关系(领导和服从关系) 学校的权利:
有权任命和聘任教师
有权对教师的工作和各种表现进行考核 有权评审教师的任职资格
教师的权利:
享有教学自主权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权
教师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
2、学校与学生的关系(P031)
性质:教育与被教育关系,管理与被管 理关系
3、合同关系
主要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之间的技术协 作、技术转让、委托培养,联合办学等 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建立起来的社会关 系。
(三)学校与教师、学生的关系
1、学校与教师的关系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 性质:雇佣关系
学校的权利:有权决定教师的雇佣和解雇
有权向教师布置工作任务
有权监督和评价教师的工作 教师的权利:在任期内享有教育自由权; 享有公民的其他权利
(一)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教育 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与教育相对人所发 生的社会关系。
教育行政机关必为其一方当事人
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特征
权利义务具有法定性
行政机关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具有重 合性
争议解决方式具有特定性
(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指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教育法律关系。 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合同关系等。 特征:主体地位平等
法的基本特征(P003--004)
1.法是调节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二)教育法的定义
教育法指调整国家在行使教育行政权力和 公民在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004) 1、教育法主要是调整教育行政管理关系的 法(教育法的功能) 2、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 理 解 和义务关系的法(教育法的内容) 3、教育法是国内法,是各种教育法律、法 规、规章构成的整体(教育法的体系与形式)
(一)大学自治原则(P015--016)
(二)学术自由原则
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一、教育法渊源的含义 历史渊源 法 的 渊 源
理论渊源 形式渊源 教 育 法 渊 源
指不同国家 机关依法定职 权和程序制定 的、具有不同 法律效力的各 种规范性文件
二、教育法的主要渊源
(一)宪 法
教育的目的、任务和基本制度
学校的权利——自主办学权、监督权 学校的义务——全面履行法律和行政 决定,命令所规定的义务
特点:
权利和义务由法律预先规定,当事人不能自行 选择。 学校不履行规定义务——政府机关可以实施行 政处罚或强制执行。 政府机关不履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诉讼 2、政府的管理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学校与社会的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权利与权力的一致性:
都以追求一定的利益为目的;都有相应 的法律规定和限制要求。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内容不同 主体不同 范围不同 体现的关系性质和利益重点不同 实现方式和要求不同
二、教育权
(一)国家教育权 国家教育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法对教育行使领导和管理的权力。 它表现为一种国家权力,不能放弃和转 让。 教育权在横向上可以分为教育立法权、 教育司法权、教育行政权。
(二)学校教育权
学校教育权是指国家赋予学校独立自主 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学校行使教育权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 共利益,不得放弃和转让。 学校教育权的内容 (P033第二段共九项)
(三)家庭教育权
家庭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 他监护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被 监护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家庭教育权的主要内容有:参与、监督 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配合学校及其他 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 进行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也调整教育民事关系。
2、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 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的原则性规定需要其他普通法律具 体化。
(二)教育法的作用P008——009
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
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
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 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 工作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