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剧本(压缩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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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剧本

【法庭场景和演员】

审判庭(中间高悬国徽,肃穆)、审判席(3人)、书记员席(1人)、公诉人席(2

人)、辩护人席(1人)、被告人席(1人)、法定代理人席(1人)。(上述相关席位上摆放好身份标志牌: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法警席(1人)

【剧本容】:

【基本案情】:

王东和强(未成年人)是市农机学院的学生,两人是老乡,因此成了好朋友。王强经常带强去网吧,久而久之,两人一天到晚的泡吧。2011年1月20日,两人从网吧出来因没有钱,于是一起商量去抢点钱。晚上八点,两人埋伏在学校的附近的一条路上,看到隔班的刚往学校走,于是两人跟了上去,强冲上去一手搂住刚的脖子,一手捂住他的嘴巴。刚想反抗,其举起手中的砖块威胁他。两人把刚拖进了路边的树林,问刚要钱,刚不肯,强就随手给了他一个耳光,刚还是不肯给钱,其很生气,王东就举起手里的砖头往刚头上砸,致使头上流血,刚就不敢反抗了。(后证实头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强就开始搜刚的身,从刚的上衣口袋了搜出了50元现金。这时旁边路人阳经过看到,两人拿着钱就跑了。后晚上9点,刚回宿舍马上报警。

【庭前准备程序】:(以下红字部分可以跳过,直接到庭审阶段)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入庭。

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依次入庭就座)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注:此处审判人员可以交流下,看下材料】

【审判长】:(敲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强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强】:强

【审判长】:你用过其他名字吗?【强】:没用过

【审判长】:性别?【强】:男。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强】:1993年5月20日生【审判长】:民族?【强】: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强】:大学专科

【审判长】:职业?【强】:学生

【审判长】:家庭住址?【强】省丰县榆树镇圩村8组12号。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强】:没有。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

【强】: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1年1月20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捕,1月27日被捕的。

【审判长】: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强】:收到了。

【审判长】:何时收到的啊?【强】:2月16日收到的

【审判长】:被告人坐下说话

【审判长】: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现在依法不公开开庭(注:在真正的法庭上,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应该不公开开庭审理,不能旁听)审理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强涉嫌犯抢劫罪一案。

【审判长】: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长、审判员、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市新旺律师事务所律

师出庭为被告人强辩护;被告人强的法定代理人有法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除了可以委托聘请的律师辩护外,还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述。

【审判长】:上述权利是否听清?

【强】: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强,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强】:不需要

【审判长】:辩护人对法庭的组成人员是否有意见?【辩护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法定代理人对法庭的组成人员是否有意见?【法代】: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对法庭的组成人员是否有意见?【公诉人】:没有意见。

法庭调查(庭警,被告坐下)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1)】:

市滨海新区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刑诉[2010]76号

被告人强,男,1993年5月20日生,5,汉族,中专文化,学生。住省丰县榆树镇圩村8组12号。2011年1月20日,因涉嫌抢劫被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拘留,同年二十六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又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强涉嫌抢劫罪,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刚及被告人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强及王东(另案处理)经预谋,于2011年1月20日晚8时许,隐藏在本市滨海新区农机技术学院附近的一条路边,采用扼脖子、捂嘴巴,殴打、持砖块砸头、搜身等手段,劫得刚人民币50元,并致刚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刚头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破案后,被告人王东、强的亲属已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阳的证言及同案人王刚的供述;

2、被害人刚的述;

3、被告人强的供述和辩解;

4、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法鉴定结论书;

5、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公安机关制作的案件来源、破案经过以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材料;

7、被害人刚提供的收条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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